一、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薛美燕[1](2021)在《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在该类案件中,特殊体质是否影响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责任,加害人是否能够以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为由进行抗辩从而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这在我国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法院依据第24号指导案例的指导思想,从而判决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害;也有的依据原因力大小,考虑损伤参与度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还有的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行为人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基于此,本文将重点讨论以下问题:特殊体质与加害行为竞合后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时,特殊体质对于损害赔偿责任是否产生影响,若产生影响,如何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公平地分配损害赔偿责任。本文主要通过理论学说结合实务案例的方法,力求解决司法实践中多元化的特殊体质侵权纠纷问题。开篇通过检索第24号指导案例发布前后的特殊体质侵权案例,总结出该类案件的裁判理由,并引出本文之问题——即受害人特殊体质如何对过错和因果关系产生影响。最后通过对不同民事案由、知悉情况以及特殊体质进行类型化构建,进而提出了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在实务中的解决思路。基于全文分析,笔者认为在特殊体质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如何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而是应当综合考虑特殊体质的类型、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对特殊体质的知悉情况、因果关系的类型以及不同的民事案由等诸多因素。只有综合考虑了以上因素,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唐泽东[2](2021)在《论不当出生之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优生优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已经成为必然选择。但是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时由于过失而未能发现胎儿出现的问题或者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与告知义务,致使父母丧失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因先天存在缺陷的婴儿出生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对该类纠纷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实体法上,却少有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本文主要从诉讼程序的角度对不当出生案件进行研究,以期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对不当出生之诉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入手,将其与不当怀孕、不当生命、错误出生等进行区别,从而总结出不当出生之诉的概念。结合其性质与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对其特点进行总结。同时,不当出生的请求权基础也有其特点,即存在侵权与违约两种方式的竞合,因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诉讼的认定存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国外对此类诉讼的研究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在救济途径上也存在违约与侵权两种方式。通过违约的方式进行救济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通过侵权的方式进行救济的典型代表国家则为美国,法国对不当出生案件的处理实施了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相结合的一种模式。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与不当出生有关的案例共计218件,但是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同的法院之间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婴儿与父亲的原告资格的认定;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司法鉴定的采信程度与认定范围及表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认定等问题。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认定不一,这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以及根本化解此类矛盾。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给出了相应的意见。原告资格认定方面否定了婴儿的原告资格,并且对父亲的原告资格在不同的诉讼中进行了区分。举证责任上引入了事实自证规则,同时肯定医方提出的免责事由。对鉴定意见的理解,鉴定的范围与表述的准确性给出了相应的意见。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则是对事实因果与法律因果进行了区分,从而准确的理解此类纠纷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方面首先肯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其次明确了特殊抚养费的赔偿标准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最后通过引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方式,使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更加灵活,更加有利于原告与被告。
刘爽[3](2021)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里不容或缺的一项构成部分,特别是在医疗侵权案件里,它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侵权责任的重点。医疗行为具备显着的特殊性,再加上其专业性较强,这一属性造成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的时候,和普通类型的侵权对比来说表现的更为复杂。现阶段,学术界的探究上存在部分争议,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医疗侵权具体的因果关系为何?这种因果关系是不是和价值判别相关?把侵害原因归结于医疗行为过失遵循的衡量根据为何?在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过程中,医学专家的医学鉴定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判断依据?是对英美法系中所涉及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的因果关系进行参考,亦或者是对大陆法系所包含的条件关系以及相当性理论进行借鉴,还是兼顾两者?本文主要以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为核心,从五个部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第一部分为引言,总述了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并提出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有何研究价值以及文章有何创新点等;第二部分从医疗侵权诉讼和因果关系的相关概念介绍入手,指出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立法与司法中现存的难题;第三部分对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传统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利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发展,介绍了传统理论的延伸以及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第四部分选择了甘肃省434个具备代表性的医疗侵权诉讼案件做了全面的实证剖析与研究,结论显示现阶段中国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比方说因果关系认定上缺少医疗鉴定机制作为支持、因果关系认定上原因力规则运用缺少规范性、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责任的归属等并未达到统一;第五部分提出了健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的一些可靠性建议规则。
岳雪瑜[4](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曾文博[5](2021)在《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背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领域,法官作为“不懂医”的裁判者,需要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来进行“辅助裁判”。然而在医疗损鉴定中尚存医疗过错标准不明,原因力大小认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书表述与书写不规范等问题,以致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医疗纠纷难以妥善解决。目的:基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核心鉴定内容对裁判的影响。本文将从医疗过错标准,医疗损害原因力入手,以期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加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减少和避免鉴定的主观性,合理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收集674例与急性心肌梗死相关案例,通过筛选,最终得到有效案例288例。从临床视角将医疗过错分为医疗技术过错、病历过错以及告知过错三个部分。通过实证研究、文献分析等探究医疗过错判断标准。并利用Logistic有序多分类回归分析方法,对医疗过错原因力进行分析。结果:在医疗过错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可以用做医疗技术过错的判断依据。临床路径作为过错标准值得商榷。而专家共识及专家意见、医学教科书、药物说明书不能作为医疗过错的判断依据。在过错判断时,还需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在医疗损害原因力方面,检查不当、检查结果处理不当、病情评估不当、病情观察不当、护理不当对原因力没有显着性差异(P>0.05)。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告知过错、医疗产品使用不当、病历过错、医院管理不当等因素对原因力具有显着影响(P<0.05)。病历过错的原因力,可以更进一步分为原因力无法判断、完全无原因力以及原因力待定等三种情况。告知过错的原因力,存在不具有原因力与原因力待定两种情况。结论:医疗技术过错可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临床指南作为判断依据,并结合“合理性”判断。在病历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实质影响作为判断依据。病历过错存在《民法典》第12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形,则推定医疗过错存在。在对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中,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对医疗行为的选择作为判断依据。诊断不当、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治疗措施不当、病情变化处理不当、医疗产品使用不当、医院管理会使原因力往更高等级认定。病历过错通过影响医疗行为对原因力的产生影响,其原因力根据医疗行为的原因力来判断。告知过错通过影响患者的选择,从而影响实际医疗行为对原因力产生影响。对医疗过错与原因力的判断属于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判断”,对此,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对鉴定意见的全面考察,对“事实判断”进行“法律再判断”,以此杜绝“以鉴代审”错误情形出现。
于冬梅[6](2021)在《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不当出生是指妇女在怀孕期间到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方在产前诊断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胎儿父母计划外生产先天残障的胎儿的情况。不当出生诉讼自出现开始各国均存在争议,为此,本文拟从分析不当出生之诉的实践争议入手,结合比较法考察,提出个人浅薄观点。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简单对相近概念间逻辑关系进行梳理。使用案例分析法,类比实践中的100个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案例,对不当出生诉讼中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后文分拆前述争议焦点进行分述。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请求权基础混乱中的问题,肯定了在不当出生案件中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适用的正当性及二者各自的适用条件。在违约之诉中需满足有效合同的存续和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两个要件方可适用。而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适用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的四要件说,并进一步对各要件进行明晰。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存在的争议进行剖析,即父亲是否有资格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胎儿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就该两点争议提出自己的见解:一、在违约之诉中,应适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赋予父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胎儿不属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救济主体的范畴。第四部分:本部分对不当出生案件中被侵害的权益进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若医疗机构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检测出先天疾病而未检测出)而导致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先天残障的孩子视为医疗机构对父母优生优育选择权的侵害;若医疗机构因过于自信过失(虽检测出先天疾病但轻信父母不会因此放弃生育而未将疾病信息告知父母)或未履行劝告转诊义务而导致父母在期待之外生育先天残障的孩子视为医疗机构对父母知情选择权的侵害。第五部分:该部分主要讨论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确定准则。明确损害赔偿范围应涵盖特殊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应包含一般抚养费,并明确了医生的免责事由。
李子慧[7](2020)在《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构罪研究》文中认为医疗美容是具备合法医疗美容从业资质的医师以医学理论知识与临床技能为依托,以优化人体各部位形态为目标,对患者实施有一定侵袭性且其结果具有或然性的行为,本质上是医疗行为。医疗美容实现了患者追求健与美统一的主观审美愿望,其正当化根据主要在于患者的同意。在颜值经济产业如日中天的当下,医疗美容已经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医疗服务项目。然而现实中医疗美容事故的频发已演变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固然与医疗美容行为本身的高风险性密切相关,但医疗美容医师的不当行为更是大大提升了未知的风险,应当予以追责。进入刑法评价层面的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是指医疗美容医师因对自身业务的懈怠而在医疗美容操作过程中实施了不适当行为,最终引发了患者严重的伤亡后果。一旦构罪,基本结论是医疗事故罪。目前司法实务对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有所缺憾:一是主要依靠民事、行政法律调整而鲜有刑法介入;二是在适用刑法调整的案件当中,其裁判说理难以让人信服。因此,必须重视研究刑法在医疗美容过失致害案件中的适度、恰当参与,规范适用医疗事故罪。在具有高度专业性与不确定性的医疗美容领域,应当选择新过失理论的基本立场,遵循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以此展开对医疗美容过失的判定。将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因果关系等一般理论置于医疗美容过失领域中视之,必然形成其特殊性。医疗美容过失的实质是违反医疗美容注意义务,其义务主要来源于与医疗美容相关的法律规范、医疗习惯和常规以及权威文献资料等,其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医疗美容注意能力是注意义务得以履行的前提,其能力以医疗美容领域内一般医师的注意能力为判断基准。另外,医疗美容医师过失责任的追责范围不宜宽泛化,可以援引被允许的危险和被害人承诺这两种理论实现合理限缩。在确定医疗美容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时,要正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医学事实认定功能与其在刑事诉讼中辅助查明事实的地位,不可过分依赖。在具体的因果关系判断过程中,不宜运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可以尝试引入客观归责理论。规范化、系统化和精密化的客观归责理论可以有效化解医疗美容过失领域中因果关系认定的难题。
向媛[8](2020)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是医疗侵权案件公正化解之最为关键的一环。通过因果关系理论的恰当运用,法官既能高效地判定因果关系的有无,又能平衡保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简言之,深入探讨因果关系的理论发展与司法适用问题,是医患纠纷妥当化解的重要理论基础。当前,我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综合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二阶层”理论与大陆法系的“一元说”理论。从立法进程上看,我国经历了从“必然因果关系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转变发展过程。就具体的司法适用来看,我国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因果关系理论应用不明,裁判结果缺乏稳妥的法理依据,导致纠纷难以妥帖化解;其次,医疗鉴定意见大多含糊其辞,法官无法据之作出准确而令人信服的因果关系认定;最后,举证责任分配难题尚未完满解决,因而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公正性。为了成功应对上述难题,首先,法官应当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通过详细透彻说理,为判决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提供清晰明确、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与法源依据。其次,消除鉴定体制混乱导致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以为医疗责任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提供准确合理的事实基础。最后,严格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使法官能够高效、公允地进行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同时能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公正高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紧张关系,维护健康和谐的医疗工作秩序。
王亮[9](2020)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低治愈率疾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在低治愈率疾病案件中,医生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结果的产生,但加剧了病情恶化,降低了患者治愈或存活的机会,加快了死亡结果的到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医疗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患者请求的赔偿损失是可以衡量的。但低治愈率医疗侵权案件由于患者自身疾病的特殊性,患者请求赔偿的是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往往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很难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患者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本文首先是对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的52个具体案例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患者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的损失赔偿请求支持比例较小。其次对学界关于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纠纷赔偿的理论学说、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理论学说主要包括“实质可能说”、“机会损失赔偿说”、“比例因果关系说”,本文比较支持“比例因果关系说”,比例因果关系其主要在于确认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大小,有利于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然后结合案例分析司法实务中患者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赔偿请求支持小的主要缘由,一方面是患者自身疾病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另一方面是适用传统侵权理论很难认定医生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很难证明医生诊疗行为与患者治愈或存活机会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针对低治愈率患者面临的困境本文提出两条救济途径,一是修正传统侵权理论,完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二是借鉴机会丧失理论,用法律因果关系代替事实因果关系,提倡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司法鉴定,适用比例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吴磊[10](2020)在《我国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孕妇为了确保生下健康的婴儿都会在孕期去医院做产检。在现有医学技术的范围内,医疗机构若因过失行为没有检查出孕妇腹中胎儿的异常或者检查出胎儿的异常却忘记告知父母,导致孕妇生下有缺陷的孩子,受害人有权提起错误出生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错误出生侵权救济更有利于保护原告,所以我国大多数原告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来维权。通过对我国近些年有关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检索、分类和梳理,分析得出受侵害的民事权益、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请求权主体资格、损害赔偿范围这几个问题争议较大,需要重点进行分析。在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医疗机构侵害的客体是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该民事权益并非是特别人格权而是一般人格利益,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第109条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的规定来保护。当医疗机构有能力履行注意义务却没有履行时,医疗机构就有过错。认定因果关系时要弄清楚该类案件的损害事实是指缺陷婴儿的出生让父母遭受到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而不是指孩子的残疾、缺陷。在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中,缺陷儿的父母均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但缺陷儿自身不具有原告资格。在确定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法院应当支持特殊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应该支持残疾赔偿金;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数额,需要考虑能否适用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若可以适用,应该先适用损益相抵,再适用过失相抵。
二、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一、提出问题 |
(一)第24号指导案例的案情简介、裁判要旨 |
(二)24号指导案例发布之前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判决比较 |
1.指导案例发布之前特殊体质侵权案件数据分析 |
2.指导案例发布之前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裁判理由 |
3.小结 |
(三)24 号指导案例发布之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判决比较 |
1.指导案例发布之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数据分析 |
2.指导案例发布之后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裁判理由 |
(四)本章小结 |
二、受害人特殊体质对过错认定的影响 |
(一)受害人特殊体质在侵权编上的意义 |
1.特殊体质的界定 |
2.特殊体质的类型 |
(二)侵权人过错程度对特殊体质损害赔偿的影响 |
1.侵权人故意侵害特殊体质者 |
2.侵权人过失侵害特殊体质者 |
3.侵权人在侵害特殊体质者过程中无过错 |
(三)特殊体质是否可推定为受害人过错 |
1.否定说 |
2.肯定说 |
三、受害人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
(一)行为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1.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 |
2.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三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及赔偿责任的确定 |
1.共同因果关系之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 |
2.共同因果关系之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权 |
3.假设因果关系之仅特殊体质就足以导致受害人健康受损或死亡 |
(三)本章小结 |
四、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之类型化构建 |
(一)不同民事案由之侵权纠纷的类型化 |
1.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广泛适用“蛋壳脑袋”规则 |
2.医疗纠纷中主要适用原因力理论的合理性 |
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侵权损害纠纷 |
(二)当事人对特殊体质的知悉情况类型化 |
1.加害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
2.仅特殊体质受害人知悉其存在特殊体质 |
3.受害人和侵权人都不知悉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
(三)受害人特殊体质的类型化 |
1.后天退化型或者能被明显感知的特殊体质 |
2.处于稳定状态的特殊体质 |
3.必然会导致损害后果的特殊体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不当出生之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案例分析法 |
1.5.3 比较分析法 |
第二章 不当出生之诉概述 |
2.1 不当出生之诉的概念 |
2.2 不当出生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1 不当出生与错误出生 |
2.2.2 不当出生与不当怀孕 |
2.2.3 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 |
2.3 不当出生之诉的特点 |
2.3.1 婴儿先天性存在缺陷 |
2.3.2 医疗过失导致损害发生 |
2.3.3 受损权益存在特殊性 |
2.3.4 损害后果的原因多元性 |
2.3.5 诉讼案由的特殊性 |
2.3.6 伦理关系影响诉讼结果 |
2.4 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
2.4.1 违约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
2.4.2 侵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
2.5 不当出生诉的诉的利益 |
2.5.1 宪法上的利益 |
2.5.2 民法上的利益 |
2.5.3 诉讼程序上的利益 |
第三章 不当出生之诉的域外考察 |
3.1 英国 |
3.2 美国 |
3.3 德国 |
3.4 法国 |
3.5 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不当出生之诉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4.1 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 |
4.1.1 缺陷儿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判断不一 |
4.1.2 父亲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判断不一 |
4.2 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问题 |
4.2.1 不当出生的举证责任分配 |
4.2.2 不当出生举证中存在的问题 |
4.3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4.3.1 鉴定意见采信程度不一 |
4.3.2 鉴定结果表述以及鉴定范围不准确 |
4.4 因果关系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4.4.1 因果关系内涵理解错误 |
4.4.2 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混同 |
4.5 损害赔偿司法认定的问题 |
4.5.1 残疾赔偿金被否定 |
4.5.2 特殊抚养费用的赔偿不明确 |
4.5.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明 |
4.5.4 损害赔偿金给付方式不够灵活 |
第五章 解决不当出生之诉相关问题的对策 |
5.1 明确不当出生诉讼的原告资格 |
5.1.1 否定缺陷儿的原告资格 |
5.1.2 区分对待父亲的原告资格 |
5.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5.2.1 引入事实自证原则 |
5.2.2 审查免责事由 |
5.3 规范鉴定程序的适用 |
5.3.1 提升鉴定意见理解的专业性 |
5.3.2 规范鉴定结果的表述,明确鉴定的范围 |
5.4 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 |
5.4.1 准确理解不当出生因果关系内涵 |
5.4.2 准确理解事实因果与法律因果 |
5.5 明确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与标准 |
5.5.1 认可残疾赔偿金 |
5.5.2 明确特殊抚养费的赔偿标准 |
5.5.3 明确精神损害的赔偿的标准 |
5.5.4 变通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相关概念阐释 |
第一节 医疗侵权诉讼相关概念阐释 |
一、医疗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 |
二、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判断难题 |
一、因果关系之理论概说 |
二、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概念 |
三、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之复杂性 |
第二章 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传统理论 |
第一节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证明标准 |
一、条件理论 |
二、实质因素理论 |
第二节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之证明标准 |
一、合理预见性规则 |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
三、法规目的说 |
第三章 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理论发展 |
第一节 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理论在实体法之发展 |
一、间接反证理论 |
二、机会丧失理论 |
第二节 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在诉讼法之发展 |
一、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
二、证明责任减轻与转换之相关理论 |
第四章 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样本选择及案件基本情况 |
一、样本案件的选择 |
二、样本案件的总体情况 |
第二节 以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的实践检讨 |
一、医疗鉴定制度在因果关系证明中存在缺失 |
二、原因力规则在因果关系证明中适用不规范 |
三、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及证明责任认定不统一 |
第五章 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医疗鉴定程序的优化策略 |
一、优化现行医疗鉴定模式 |
二、选择性应用医疗鉴定意见 |
三、完善医疗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 |
第二节 明确因果关系证明适用原因力规则方法 |
一、原因力规则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前提 |
二、原因力规则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
三、确定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原则 |
第三节 统一因果关系证明认定及证明责任标准 |
一、确定统一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
二、确定统一的证明责任规则 |
三、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明确机会丧失理论在因果关系证明中的认定 |
一、机会丧失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 |
二、医疗侵权诉讼中机会丧失理论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4)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现状 |
3. 研究思路 |
4. 研究对象 |
5. 研究目的 |
第二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统计分析 |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
2. 统计结果 |
第三部分 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的分析讨论 |
1. 医疗技术过错判断依据的探讨 |
2. 病历过错的判断 |
3. 医疗告知过错的判断 |
4. 医疗损害原因力探讨 |
第四部分 措施建议 |
1. 细化医疗过错判断标准 |
2. 量化医疗损害原因力 |
3. 区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综述 医疗过错标准与医疗损害原因力认定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 |
(一)不当出生的概念 |
1.不当出生之界定 |
2.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 |
3.不当出生与不当怀孕 |
4.不当出生与医疗事故 |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
1.罗耀阳、林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2.谭英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
3.尚某、逯海英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1.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混乱 |
2.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问题 |
3.受侵害的民事权益认定不一 |
4.赔偿范围尚未统一 |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请求权基础混乱问题 |
1.违约侵权同时混用 |
2.以侵权的思路论证违约的错谬 |
(二)不当出生请求权基础的比较法考察 |
1.英国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 |
2.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契约为请求权基础 |
3.法国既可以适用违约也可以适用侵权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适用 |
1.以违约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
2.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
(一)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
1.患儿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 |
2.患儿父亲是否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比较法考察 |
1.英国不支持患儿作为请求权主体 |
2.法国以立法的形式否定了患儿请求权主体资格 |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
1.患儿父亲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 |
2.患儿不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 |
四、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民事权益 |
(一)受侵害的民事权益认定不一 |
1.身体健康权说 |
2.生育自由权说 |
3.知情同意权说 |
4.优生优育选择权说 |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受侵害的民事权益的比较法考察 |
1.美国认为不当出生侵害的是知情同意权 |
2.我国台湾地区认为没有侵害民事权益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保护的法益 |
五、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赔偿范围尚未统一 |
1.是否包括一般抚养费的赔偿存在争议 |
2.是否包括特殊抚养费赔偿存在争议 |
3.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争议 |
(二)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
1.我国台湾地区否定一般抚养费的赔偿 |
2.英国支持特殊教育费的请求 |
3.德国支持特殊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明确及限制 |
1.损害赔偿的范围 |
2.医疗机构的抗辩事由 |
3.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
4.与有过失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7)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构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 |
第2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理解 |
2.1 医疗美容 |
2.2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 |
第3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现状、隐患与纠偏 |
3.1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的法律调整现状及隐患 |
3.2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纠纷案件的现实处理方式应有所纠偏:规范适用医疗事故罪 |
第4章 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过失判定 |
4.1 过失理论与医疗美容注意义务 |
4.2 医疗美容注意义务的违反判断 |
4.2.1 医疗美容注意义务的来源 |
4.2.2 医疗美容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违反 |
4.2.3 医疗美容注意能力的认定标准 |
4.3 医疗美容过失责任的限缩:被允许的危险和被害人承诺 |
4.3.1 被允许的危险 |
4.3.2 被害人承诺 |
第5章 医疗美容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
5.1 从事实因果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正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功能与地位 |
5.2 不宜运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
5.3 引入客观归责理论 |
5.3.1 客观归责的理论优势 |
5.3.2 客观归责理论在医疗美容过失领域的具体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1章 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西方渊源与中国发展 |
1.1 英美法系“二阶层”理论 |
1.2 大陆法系“一元说”理论 |
1.3 两大法系的“同工之妙” |
1.4 中国的理论借鉴与发展 |
第2章 我国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立法发展及实践困境 |
2.1 立法发展的两个阶段 |
2.2 理论应用不明 |
2.3 鉴定意见含糊其词 |
2.4 举证责任分配难题 |
第3章 我国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的理论发展探讨与制度完善建议 |
3.1 有关基础理论的一点探讨 |
3.2 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功能 |
3.3 消除鉴定体制混乱的负面影响 |
3.4 严格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数据分析 |
第一节 案例检索方法 |
一、检索案由与关键词 |
二、文书筛选标准 |
三、处理的方法 |
第二节 案例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裁判案件年份分布图 |
二、裁判案件地区分布图 |
三、法院判决是否承认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 |
四、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原因 |
五、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理由 |
第二章 我国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 |
第二节 我国关于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关于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赔偿的司法现状 |
第三章 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困境 |
第一节 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纠纷的特殊性 |
一、低治愈率案件的特殊性 |
二、损害结果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传统医疗侵权理论的适用缺陷 |
一、医疗行为违法的认定缺陷 |
二、过错的认定缺陷 |
三、损害的证明缺陷 |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缺陷 |
第四章 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发展途径 |
第一节 修正传统医疗侵权责任理论 |
一、规范医疗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
二、规范过错的认定 |
三、转换损害内容 |
四、适当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借鉴适用机会丧失理论确定损害赔偿 |
一、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
二、赔偿客体的确定 |
三、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10)我国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0.4 本文的新意以及存在的问题、难点 |
1 错误出生的概念界定 |
1.1 错误出生的概念 |
1.2 错误出生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2.1 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 |
1.2.2 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 |
1.2.3 错误出生与出生前即受损害 |
2 我国错误出生纠纷的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错误出生纠纷的司法现状 |
2.1.1 错误出生案件的上诉率高 |
2.1.2 错误出生案件以侵权诉讼为主 |
2.1.3 错误出生侵权救济更有利于保护原告 |
2.2 我国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存在的问题 |
2.2.1 受侵害的民事权益存在争议 |
2.2.2 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不一致 |
2.2.3 请求权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
2.2.4 损害赔偿范围存在争议 |
3 受侵害的民事权益分析 |
3.1 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不属于特别人格权 |
3.2 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属于一般人格利益 |
3.3 以上民事权益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09条 |
4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4.1 过错的认定 |
4.2 因果关系的认定 |
5 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认定分析 |
5.1 缺陷儿的父母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 |
5.2 缺陷儿自身不可作为请求权主体 |
6 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及适当限制 |
6.1 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6.1.1 特殊抚养费用应予支持及理由 |
6.1.2 残疾赔偿金不应支持及理由 |
6.1.3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及理由 |
6.2 损害赔偿数额的限制 |
6.2.1 损益相抵原则之适用 |
6.2.2 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D]. 薛美燕.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论不当出生之诉[D]. 唐泽东. 河北大学, 2021(02)
- [3]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D]. 刘爽.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4]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02)
- [5]临床视域下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原因力研究[D]. 曾文博. 昆明医科大学, 2021(02)
- [6]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于冬梅.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7]医疗美容过失致害行为的构罪研究[D]. 李子慧. 湘潭大学, 2020(02)
- [8]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研究[D]. 向媛. 湘潭大学, 2020(02)
- [9]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 王亮.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10]我国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 吴磊.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标签:医疗论文; 举证责任论文; 因果关系论文; 医疗事故论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