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心视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中心,黄斑,关系,辩护权,实质,证据,视野。
中心视野论文文献综述
李飏,曹文捷,秦浩芳[1](2019)在《眼挫伤黄斑水肿的黄斑厚度与视力、中心视野的相关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观察眼挫伤黄斑水肿患者的黄斑厚度、视力及中心视野参数特征,分析黄斑厚度与视野及中心视野的相关性。方法前瞻性抽取上海嘉定区中心医院收治的单眼患病眼挫伤黄斑水肿患者50例,将其患眼作为病例组,对侧眼作为对照组,全部患者均接受6个月随访,分别于入院时、患病1个月时、患病6个月时测量其黄斑区视网膜厚度,同时分析患者黄斑中心10°视野平均缺损指数(MD),为患者实施视力检查,对比两组各指标的差异,分析患者黄斑形态与功能间的相关性。结果病例组入院时、患病1个月时黄斑中心厚度、中心10°平均视网膜厚度均高于对照组,患病6个月时低于对照组(P<0.05);治疗各时点,对照组组内无变化,病例组组内均呈下降趋势,组内比较差异明显(P<0.05);治疗各时点,病例组最佳矫正视力均低于对照组,中心10°MD均高于对照组(P<0.05);对照组各时点最佳矫正视力、中心10°MD无变化,病例组前者呈上升趋势,后者呈下降趋势,组内比较差异明显(P<0.05);入院时眼挫伤黄斑水肿患者最佳矫正视力与黄斑中心厚度、中心10°平均视网膜厚度均呈负相关;患者中心10°MD与黄斑中心厚度、中心10°平均视网膜厚度均呈正相关。结论入院时眼挫伤黄斑水肿患者黄斑厚度与视力、中心视野均有明显相关性,随着黄斑水肿程度加重,患者视力降低,中心视野缺损加重,临床可考虑将入院时黄斑厚度作为评估眼挫伤黄斑水肿患者严重程度的定量指标。(本文来源于《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期刊2019年10期)
刘文强[2](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检警关系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关系之一,对检警关系的准确定位和优化调整,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检警关系存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与检警未能形成追诉犯罪的有效合力两大问题。从学理视角、实证视角和可行性视角进行考察,透析检警一体化模式,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现状,结合以审判为中心基本理念,构建新的检警协作模式是更为优位的选择。新型检警关系的构建,应从"大控方"追诉格局的构建,基于协作理念的侦查机制调整,以及立足于协作和监督的检察机制变革等叁个方面展开。(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朱新航[3](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公诉引导侦查》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在这个视野下,公诉引导侦查的体制是现实所需。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路径设定上,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王梦环[4](2019)在《审判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在查清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涉及我国诉讼结构调整的问题,要求构建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叁角关系”,因此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本文先对新型检律关系的含义和理论基础作了充分阐述,并且在参考其他国家检律关系的基础上,指出构建新型关系的关键是实现检律双方的平等对抗,只有确保检律之间力量的平衡才能推进双方的相互监督与有效合作。目前我国检律双方的矛盾有所缓和,侦查中心主义下检律双方互不信任、互不尊重、彼此设防的问题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检律双方法治意识提升、职业隔阂降低,有效交流增多、律师意见得到重视,检察机关完善硬件设施、辩护权利基本落实。近几年,检察机关法治理念逐渐提升,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提升律师辩护权行使的便利性,但是检律关系仍存在不和谐的地方,检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叁个方面:检察权过于强大、检律双方难以平等对抗;辩护权行使受限、律师难以发挥作用;法官地位不中立、检律庭审对抗异化。本文结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路径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指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提升法官地位的中立性以实现控辩双方庭审的实质对抗,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是强化律师权利以实现检律对抗力量的平衡。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具体措施如下,首先,通过庭审实质化推进对抗制诉讼。庭审实质化得到落实的关键是确保法官地位的中立性,法官应当对控辩双方的询问、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给予同等条件的处理,同时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将法官习惯采取的“审材料”转变为“审人”。其次,在完善律师辩护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扩大律师辩护权的内容。通过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和确立律师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在场权的方式,使得律师能有足够的力量发挥辩护作用,实现与检察权的有效对抗。最后,构建拟批捕与拟起诉环节的听证机制。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所作批捕与起诉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在拟批捕与拟起诉环节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对有争议的证据或者事实进行当面对质与辩论,以确保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撑。(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春光[5](2019)在《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法制体系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刑事诉讼改革中,律师辩护的作用一直在不断的提高,其实际意义十分明显,影响至关重要。然而在整体审判的过程中,相关影响因素较多,虽然现如今实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范围覆盖,有助于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平等权益,但是在律师辩护等方面的有效性工作仍然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就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做简单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田川[6](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查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对于侦查程序而言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才能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我国目前的侦查程序存在较多与之相悖的问题,例如存在侦查权所受约束较小,犯罪嫌疑人只有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如实陈述的义务,辩护权流于形式的问题。又例如存在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和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技术侦查措施行为的合法性难以作证的问题。因此,必须完善我国侦查程序,适应我国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08期)
王启光[7](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两高叁部为推进改革步伐,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了改革的具体方向,肯定了借助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来推进审判中心改革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说明二者在司法改革中的关系和地位。具体看:第一章说明了审判中心的内涵及改革意义。第二章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起源和背后的理论基础做了介绍。第叁章通过回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进程,来展现这一制度的改革前景和我们的努力方向。第四章强调二者的共同价值追求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审判中心改革中的独特价值,以此阐明二者互相推动的关系。第二部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有关“毒树之果”的规定和做法、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定和实践做法等方面,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是在后文完善部分可以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使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借鉴。文中第叁部分介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从审判中心角度来看,该制度所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通过与外国相关制度的比较,为后文完善部分提供了切入的角度。第四部分探讨如何在审判中心改革的语境下,从规则的实施和立法方面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司法实践中看,非法证据排除难、干扰法院审判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在现有诉讼框架下更有效的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制约非法取证行为、阻止非法证据向审判阶段流动,笔者试图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叁个阶段,在我国现有程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去进一步完善、创新。如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所有案件和地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协助侦查机关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建立独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增强监督职能;审判阶段在庭前会议上设立预审法官,完善救济程序等。从立法方面,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扩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明确非法取证方法的外延,填补“毒树之果”的立法空白。这些相比于程序上的变化,更能从根本上推动司法改革和证据裁判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3-26)
郑海,陈嘉鑫[8](2019)在《审判中心视野下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格局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最先接触者,侦查权的行使似乎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而检察权和审判权相对被弱化,导致出现冤假错案,违背了保障人权的初衷。为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该制度要求各项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审判开展,并要求侦查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控制侦查权需要构建立体化控制体系,需要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更新侦查观念、提高侦查手段和转变侦查模式。(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王莉娟[9](2019)在《论学习中心视野下的教育评价价值取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基本趋势是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学习中心成为改革的重要导向。传统的讲授中心的教育评价价值取向具有评价目的唯分数论、评价主体单一化、评价方式机械化、评价影响负面化等弊端。本文通过对学习中心的基本特质、根本追求和实践内核的澄清,厘清了学习中心视野下的教育评价价值取向在评价目的上强调关注学习本身;在评价主体上注重师生共同参与;在评价方式上着力挖掘学生潜能;在评价影响上重视减少学生的压力和焦虑。(本文来源于《浙江教育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王晓红[10](2018)在《理想与现实:再论审判中心视野下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是检察机关作出起诉决定时对于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程度的要求,我国奉行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以及有罪判决相同的证明要求。审判中心并不必然要求降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相反审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均应以审判证明标准为准绳,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应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8年36期)
中心视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检警关系是最基本的刑事诉讼关系之一,对检警关系的准确定位和优化调整,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检警关系存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充分与检警未能形成追诉犯罪的有效合力两大问题。从学理视角、实证视角和可行性视角进行考察,透析检警一体化模式,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现状,结合以审判为中心基本理念,构建新的检警协作模式是更为优位的选择。新型检警关系的构建,应从"大控方"追诉格局的构建,基于协作理念的侦查机制调整,以及立足于协作和监督的检察机制变革等叁个方面展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心视野论文参考文献
[1].李飏,曹文捷,秦浩芳.眼挫伤黄斑水肿的黄斑厚度与视力、中心视野的相关性研究[J].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2019
[2].刘文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朱新航.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公诉引导侦查[J].法制博览.2019
[4].王梦环.审判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5].李春光.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J].法制博览.2019
[6].田川.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侦查程序的完善[J].山西青年.2019
[7].王启光.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8].郑海,陈嘉鑫.审判中心视野下公安机关侦查权控制的格局审视[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9].王莉娟.论学习中心视野下的教育评价价值取向[J].浙江教育科学.2019
[10].王晓红.理想与现实:再论审判中心视野下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问题[J].新西部.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