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接受货物论文_陈健,周旭娇

导读:本文包含了拒绝接受货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货物,合同法,合同,联合国,卖方,买方,质量检验。

拒绝接受货物论文文献综述

陈健,周旭娇[1](2014)在《英国客户拒收货物怎么办?》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东莞A公司向英国买方出口一批价值11万多美元的皮沙发,到了应付款日,买家通知A公司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针对这一案件进行分析,他介绍,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几个常见的做法减少货物被买方拒绝接受的风险,比如在合(本文来源于《东莞日报》期刊2014-04-21)

夏海英,傅君[2](2008)在《拒绝接受货物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5期)

赵碧涛[3](2007)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拒绝接受货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约定不符的违约情况十分常见。英国在几百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建立起的拒绝接受货物制度,便是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之一。很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采用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较为典型的是英国和美国。在英国,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约定不符,违反了条件条款时,买方便可以拒绝接受货物,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将因此而解除。美国法则在借鉴英国法叁个默示责任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拒绝接受货物制度采取了完美履行原则,还规定了独特的撤销接受制度,并以实际履行原则对完美履行原则进行了修正。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虽未明确规定“拒绝接受货物”,但以“根本违约”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还产生了诸如转嫁市场涨跌的风险等的其他功用。另外,在拒绝接受货物的实践操作中,买方在拒绝接受货物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为的后果,以正确的做法行使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避免该权利的丧失;同时,卖方亦应尽量减少其提交的货物被买方拒绝接受,而且在货物被买方拒绝接受之后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由于我国的对外贸易正在不断地发展,我国关于拒绝接受货物制度的法律规定也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初见端倪,并未形成完整的制度,因此,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完善相关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7-07-01)

陈立虎,刘春宝[4](2004)在《论拒绝接受货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拒绝接受货物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同法》有关拒绝接受货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 ,澄清了拒绝接受货物的性质、行使拒货权的条件和买方拒货的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 ;理顺了拒绝接受货物与拒绝接收以及退货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认为拒绝接收与拒绝接受不同 ,有其独立的价值 ,退货与拒绝接受也不同 ,其发生在接受货物之后。(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4年09期)

苏宏宇[5](2004)在《论拒绝接受货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下,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活动在近年来显得尤为活跃。笔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具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究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及其法律特点和所涉及的法律规则;第二部分从私法的角度,对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中所面临的几个核心和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与上市的方式、公司治理问题、类别股与类别股东保护,以及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等问题;第叁部分从公法的视角,就跨境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法律监管及国际间的合作进行探讨;第四部分在考察我国现行的海外上市制度的基础上,笔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从发展的角度,就我国海外发行与上市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我国如何参与国际监管合作等提出了初步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4-06-01)

赵艳敏[6](2002)在《试述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普通法中,买方拒绝接受卖方交付的瑕疵货物由来已久。我国《合同法》148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但其过于简单,以致产生了许多问题。 拒绝接受货物与合同解除关系密切。在英国法中,拒绝接受货物是合同解除在货物买卖中的别称,但美国UCC却将其视为买方拒绝履行的抗辩。在大陆法中没有关于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明确规定,但是却有债务人交付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可“拒绝受领给付”的规定,这实质上等同于解除合同。此外,在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下,卖方的各种违约形态,包括履行迟延、瑕疵履行和部分履行均可导致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之外,UCC也规定了买方撤销接受,两者都可使买方将货物退回卖方,并要求解除合同,但它们仍存在差别。 UCC将完美履行作为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基本规则,与此同时,为了弱化该规则的严厉性也规定了实质履行和卖方纠正的权利。在英国成文法与判例法中,当合同条款属于条件条款,某些中间条款或根本条款时,对其违反可使买方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买方应正确行使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首先,买方行为不得构成接受;其次,买方应给予卖方合理的拒绝接受通知;第叁,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后负有担保义务。 在我国《合同法》中,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是合同解除的一种形式,与拒绝接收、退货不同。《合同法》应构建“接受”的概念以区分拒绝接受与退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拒绝接受的规定。(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2-04-01)

王俊甫[7](2001)在《论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随着正式加入WTO期限的日益临近,可以预见,我国的对外贸易进出口额将会有一个实质性的增长。在今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中国将会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能否正确行使"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无论对于中国的买方或者卖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从本质上讲,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一般也就意味着对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一旦拒绝接受货物,往往会使损失扩大,并进一步导致货物的全损。甚至有学者认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解除合同主要指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卖方拒绝交货。因此,对"拒绝接受货物"权利的探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法论丛》期刊2001年00期)

王俊甫[8](2000)在《论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期限的日益临近,在今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我国的对外贸易进出口额将会有一个实质性的增长,而中国也将会扮演愈来愈重的角色。而无论是对中国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拒绝接受货物”权利的行使都显得至关紧要,况且近年来中国的货物在国外屡屡遭拒的案例屡见不鲜,造成的损失也数额巨大,令人触目惊心。本文是作者在五年国际贸易实践基础上,通过比较英国,美国和《1980年公约》中有关拒绝接受货物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实际做法,对我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遭遇的尴尬情形提出了对策,并对我国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英国、美国和《1980年公约》关于拒绝接受货物的法律规定。英国在《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买方有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Art.35A)。但从整体上看,英国法更主要地是将合同条款区分为“条件”和“担保”。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如果卖方违反的是“条件”,买方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卖方违反的只是“担保”,买方就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拒绝接受货物。而至于何为“条件”和“担保”,英国法有着自己的一套判断规则。美国法是迄今为止对“拒绝接受货物”规定的最为详细的法律。UCC不但规定了买方行使这一权利的标准,而且还详细地规定了行使该权利的程序及买卖双方所负的义务。并且UCC还区分了两种情况,即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形和撤销接受货物的情形。从法律后果上看,行使“撤销接受货物”权利的买方的地位等同于行使“拒绝接受货物”权利的买方。《1980年公约》中并没有采纳“拒绝接受货物”的概念。它采用的是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它显然是英美法和大陆法折衷的产物。第二部分介绍了买方行使“拒绝接受货物”权利时的正确做法。尽管拒绝接受货物是买方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并且事实上也的确能够给买方避免很多麻烦,并带来可以进行市场投机的好处,但如果买方不能正确地行使该权利,就会面临丧失该权利的风险。笔者通过比较总结英美法的判例,指出了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正确做法和容易丧失该权利的种种情形。根据一般的原则,买方为了适当地行使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应该在合理地时间内做出拒货的决定,并且拒绝通知应该明确地传达给卖方,在向卖方发出拒货的通知之时,应<WP=3>将其拒绝接受的货物署于卖方的处署之下。相反,如果买方未能适当地满足上述叁个原则,买方就有可能丧失该拒货的权利。第叁部份介绍了拒绝接受货物对买卖双方的影响及买卖双方可以采取的对策。在这一部份,笔者进一步阐明了拒绝接受货物权利的行使对买方和卖方所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对策。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买方在尚未收到货物之前,就已经支付了合同项下的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对已付款的买方在行使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时如何进行保护,买方在这种情况下都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就显得尤为实际。笔者认为,在法律给予的权利不充分的情况下,当事人其是先要支付货款的买方如何利用合同中的约定就显得至关紧要。在这一点上,UCC 第2-711-(3)条显然为处于此难堪境地的买方提供了更好更多的救济。但是在实践中应该引起买方重视的是,买方在行使了“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之后,对遭到拒绝接受的货物,无论是根据UCC 第2-602-2条或《1980年公约》第86条,第87条和第88条的规定,买方都负有保全货物并配合卖方处署的义务,尤其是根据UCC的规定,作为商人的买方在此时更负有较高程度的义务。买方要注意的是,买方的义务在此时是有限的,如果买方走的太远,并为此做出了与卖方的所有权不相符的行为,买方可能会因此丧失“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但由于立法的目的是在于敦促拒货的买方尽量合理照顾货物的义务,而不至于使货物遭受更大损失,故而法律一般并不会因此而强加于买方太多的义务,毕竟是卖方交付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卖方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也会经常出现买方无意地或有意地错误拒货,都会在法律上使得卖方拥有损害赔偿权。在本文中,笔者也简单地区分了两种情形:即买方事实上无权拒货和事实上有权但却给予了卖方错误的理由和依据这两种情形。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后,其所带给卖方的影响往往要比带给买方的影响深远的多。本文不但介绍在买方拒货时卖方通常负有的将货物尽快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和尽快地向买方做出合理地指示等主要义务之外,更重要地是探讨了卖方为避免买方的拒绝接受货物的行为而在实务中可以采取的对策。它包括了在合同加入"禁止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条款"和"船前检验证书为最终验货依据"条款。并且详细地介绍了在实务中使用这两个条款来防止买方拒货时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应该说明的是,这两个条款仅仅是为了防止买方滥用拒货权从而使卖方的损失扩大化,它并不能剥夺在卖方实际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的损害索赔权,并且,在卖方根本违约从而实质性地剥夺了买方在合同项下有权得到的合同利益时,买方仍(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0-03-01)

拒绝接受货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拒绝接受货物论文参考文献

[1].陈健,周旭娇.英国客户拒收货物怎么办?[N].东莞日报.2014

[2].夏海英,傅君.拒绝接受货物制度的比较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

[3].赵碧涛.国际货物买卖中拒绝接受货物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

[4].陈立虎,刘春宝.论拒绝接受货物制度[J].法学.2004

[5].苏宏宇.论拒绝接受货物制度[D].外交学院.2004

[6].赵艳敏.试述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制度[D].苏州大学.2002

[7].王俊甫.论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J].国际商法论丛.2001

[8].王俊甫.论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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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货物论文_陈健,周旭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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