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隔时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时间,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年龄,责任,刑法,新旧。
隔时犯论文文献综述
向静[1](2018)在《隔时犯概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隔时犯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但在刑法理论界研究甚少。究竟何谓隔时犯,隔时犯的内涵和外延应如何理解和界定?刑法学者众说纷纭,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唯有首先对种种不同的概念进行梳理,才能从整体上正确把握隔时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向静[2](2018)在《隔时犯的特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更清晰地理解隔时犯,我们应着重掌握其所具有的特征。隔时犯犹如一个线段,既有代表"线"的时间间隔,也有界定"段"的行为起点和结果终点。因此,本文主要从隔时犯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时间间隔这叁个要素来分析其特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0期)
张磊,高洁[3](2018)在《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隔时犯、接续犯、继续犯和连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17条从法律上将刑事责任年龄分成了几个重要的时间段,也就是刑事责任年龄段。然而,犯罪行为是一个客观的过程,犯罪行为和结果也有可能相隔一定时间,法律规定也可能将某一时间段内的相同犯罪作一并处理,这样就产生了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问题。本文试分析几种较有典型性的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向静[4](2018)在《隔时犯溯及力原则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隔时犯溯及力存在于实行行为完毕于新刑法生效之前,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实害结果发生于新刑法生效之后的隔时犯中。进一步探讨了隔时犯溯及力原则的适用,即应当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主导,以从新原则为补充。(本文来源于《传播力研究》期刊2018年18期)
张阳,刘璐[5](2012)在《论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隔时犯是一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现象。本文从分析隔时犯的概念入手,对学术界已有的各种观点予以客观评析,得出一种较为宽泛的解释,并进而分析了隔时犯的存在范围和特征。有关隔时犯的研究价值更多的体现在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上,即隔时犯中犯罪时间的确定。由于犯罪时间在不同的刑法制度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因而,在确定隔时犯犯罪时间时,必须考虑具体刑法制度的需要,不应该有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况的统一标准。(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单民,刘方[6](2012)在《隔时犯适用的几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隔时犯的构成特征入手,围绕隔时犯跨新、旧刑法的法律适用,隔时犯跨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适用以及隔时犯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适用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主要目的在于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着重研究解决刑法适用中有关隔时犯的认定与处罚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2年02期)
张燕[7](2009)在《隔时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由引言和论文主体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以假设的一个案例较为形象地介绍隔时犯这一主题,简要介绍了隔时犯的研究现状及理论分歧。论文主体第一部分是隔时犯的概念、特征与存在类型。隔时犯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实害结果或物质性结果发生在犯罪的实行行为终了时次日及以后的既遂犯罪。隔时犯具有时间间隔性、实行行为性、既遂性、结果性、实害结果性或物质结果性等五个特征。隔时犯的存在类型为隔时犯只存在于既遂的实害结果犯而不存在于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中,在预备、中止、未遂阶段是不成立隔时犯的。论文主体第二部分是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论述了研究隔时犯犯罪时间的意义、确定隔时犯犯罪时间的学说、对各种学说的评析及本文观点。本部分重点论述了确定隔时犯犯罪时间的学说。有行为说、结果说、中间现象说、行为及结果说、复数标准说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说等五标准说。有行为说、结果说、中间现象说和折衷说等四标准说,有行为说、结果说、折衷说等叁标准说。有区别对待说,认为犯罪时间的确定应当考虑具体刑法制度的需要,不主张确立适用于所有情况的统一标准。论文主体第叁部分是隔时犯所引发的相关问题。包括隔时犯与追诉时效问题和隔时犯与刑法溯及力问题。隔时犯追诉时效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关于溯及力原则中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宜采“行为说”,即应以隔时犯的行为时间为犯罪时间,从而确立其“行为时法”,即对于隔时犯的应适用其行为时施行的法律。(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9-05-20)
江俊林,张承先[8](2008)在《论隔时犯》一文中研究指出隔时犯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所谓隔时犯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因隔时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间隔的特征,故隔时犯与即成犯是相互区别的犯罪形态。隔时犯存在于大部分犯罪中,只不过存在于各类犯罪中的程度不同而已;而其犯罪时间则确定在危害行为实行完毕之时。有关隔时犯的追诉时效起算标准,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即隔时犯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08期)
刘晓辉[9](2004)在《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隔时犯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对于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理论上争论比较激烈,主要有以下叁种观点:1.行为主义,即以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时间作为隔时犯的犯罪时间;2.结果主义,即以犯罪结果的发生时间作为隔时犯(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4-05-24)
雷咸财[10](2000)在《隔时犯追诉时效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由前言和叁个主体部分组成,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前言阐述了研究本专题的意义。 第一部分:隔时犯界定。笔者在这部分探讨了隔时犯概念、特征和分类,认为隔时犯存在于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中。 第二部分:在此部分笔者重点探讨隔时犯的犯罪时间及追诉时效起算点,认为,应当以犯罪实行行为完毕之日为隔时犯的犯罪时间并以此时间为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有效期限起算点。 第叁部分:在这部分,笔者对我国97刑法有关追诉时效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0-05-01)
隔时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隔时犯,我们应着重掌握其所具有的特征。隔时犯犹如一个线段,既有代表"线"的时间间隔,也有界定"段"的行为起点和结果终点。因此,本文主要从隔时犯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时间间隔这叁个要素来分析其特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隔时犯论文参考文献
[1].向静.隔时犯概念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向静.隔时犯的特征研究[J].法制博览.2018
[3].张磊,高洁.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隔时犯、接续犯、继续犯和连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4].向静.隔时犯溯及力原则的适用[J].传播力研究.2018
[5].张阳,刘璐.论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
[6].单民,刘方.隔时犯适用的几个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12
[7].张燕.隔时犯研究[D].郑州大学.2009
[8].江俊林,张承先.论隔时犯[J].法制与社会.2008
[9].刘晓辉.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4
[10].雷咸财.隔时犯追诉时效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