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保险代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代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法,代位权,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金,标的,海上。

保险代位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孔金萍[1](2019)在《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第叁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一问题,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并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中的基本观点是除非保险人同意,否则原则上没有约束力。域外国家、地区则普遍认可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这导致在相关国际贸易案例中,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外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从私法自治原则、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保险代位权与债权受让的类似性、诉讼管辖协议对保险人的有效性等角度来看,应当认定仲裁协议对保险人有效。(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9年05期)

王文[2](2019)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叁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叁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海上代位求偿权则规定于《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09-09)

孔旭亚[3](2019)在《审判视角下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风险环境,在海商法律实务中,几乎每起案件都会涉及到海上保险,而司法实践中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讨论和争议更是由来已久。本文结合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应用做了探讨,通过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叁个条件,阐述了代位求偿制度法律应用的限制。在此基础上,笔者就相关问题表达了个人看法,以期对审判实务有所裨益,并希望能为海上保险法律的完善做出微薄的贡献。(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期刊2019年06期)

沈雪春[4](2019)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保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保险标的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制度,对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通过这一制度,在弥补被保险人损失和防止其不当得利的同时,有效让负有责任的第叁人承担责任,从而提高第叁人责任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保险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代位求偿权产生至今,经过几次《保险法》的修改不断完善,但是现有法律制度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在实践应用中常常产生冲突;理论界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例如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时效期间、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此项制度,以及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一系列问题等,学术界对该制度的运用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我国法律对此项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以至于在实践中造成很多困惑,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它将严重阻碍保险行业的发展,降低人们对保险的信任。本文通过该制度的系统研究,结合保险实践存在中的问题,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为主线,力求解答实际应用中的困惑,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标准,促进保险业发展。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保险法》法律规定出发,简要对其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不同学者对此项制度的理解,引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说明现有法律规定需完善的地方;然后从它的法律属性出发,引导出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讨论该项制度的合法性和法理基础;最后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包括适用限制、范围、对象以及行使该制度的时效期间;第二部分:介绍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要素,包括成立条件、诉讼名义、索赔对象,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比较以及对不同学者观点的分析,形成笔者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保护问题,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豁免行为和保险人放弃对第叁人的代位权的行为,重点介绍被保险人在不同时期豁免第叁人的责任对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介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冲突与解决,即由于第叁人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但第叁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二者索赔要求,二者谁优先受偿的问题;第五部分: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利益相关者的义务,主要涉及在索赔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以及利益相关人的协助追偿义务。笔者希望通过本次论文写作来研究和讨论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完善这一制度带来一些拙见,最终实现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的美好愿望。(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朱静波[5](2019)在《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如何能够全面、有效且公平地补偿受害人,始终是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命题。侵权损失赔偿、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构成了复杂的受害人救济体系,保险代位权就是并行给付的多种救济方式之间一系列调解手段中的关键一环,是民法上的代位权与保险法上的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协调叁方当事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第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设计和最佳选择。然而,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这一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因欠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产生了诸多的问题。例如保险代位权具体的成立标准是什么、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权利行使产生分歧后如何来协调叁方主体的利益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在保险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成为审判中的难点问题。随着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越来越广泛,这一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愈加凸显。有鉴于此,本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阐明保险代位权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从典型案例引发的问题为突破口,重点对保险代位权适用过程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这一制度贡献自己微薄之力,推动科学、高效的受害人法律救济体系的构建。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引出问题,介绍有关保险代位权纠纷的几个典型案例,由案例归纳总结出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有哪些。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和论述了保险代位权的基础理论,为接下来探讨该项权利的法律适用做好铺垫。首先,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对保险代位权的概念进行概括分析;其次,通过对英美法系的程序代位理论和大陆法系的债权转移理论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我国保险立法宜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最后,简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这一制度的作用与功能。第叁部分,主要探讨保险代位权成立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成立要件经归纳总结主要概括为四个,针对每个要件的争议焦点,文章中分别展开了论述。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论述了保险代位权在行使上有哪些限制,分别选取了保险纠纷案件中难点与重点问题,即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制、行使对象限制、诉讼时效限制等进行研究分析,集中解决各个环节的争议焦点。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代位权利益协调的法律适用问题。重点探讨了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第叁人的抗辩权、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调这几个问题。从叁个方面对叁个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9-05-01)

邹建永[6](2018)在《费用型医疗保险代位权的模式选择与规则构建——以约定保险代位权为方向》一文中研究指出费用型医疗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理论上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体制下,费用型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具有适法性,为解决司法实践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可借鉴美国、韩国等立法例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设定保险代位权的制度。在约定保险代位权中国化的过程中,应规定约定保险代位权条款为特约条款,被保险人应赋予投保人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处分权或直接参与约定保险代位权条款的订立,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尽协助义务。(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王晓利,蔡俐[7](2019)在《有效仲裁协议直接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起诉第叁者时,以被保险人与第叁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管辖法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便利诉讼。没有涉外因素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而言,具有扩张效力,保险人应当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案号一审:(2018)川0116民初3177号之二(2018)川0116民初3177号之叁二审:(2018)川01民辖终868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8期)

李霞[8](2019)在《从一起再审判决谈谈保险代位求偿的实践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求偿一直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难点,关于求偿对象的确定、求偿范围等都容易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导意见。本文从一起再审判决入手,分析司法对保险求偿的实践认定。典型案例(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1-11)

冉凌峰[9](2018)在《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求偿制是相当重要的内容。在文中主要就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展开分析,以期可以确保保险作用的正常发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谭庆华,杨钉[10](2018)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对象不包括实际承运人》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象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案号一审:(2016)桂72民初339号二审:(2017)桂民终148号【案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广西世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6期)

保险代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因第叁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叁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海上代位求偿权则规定于《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代位论文参考文献

[1].孔金萍.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J].社会科学辑刊.2019

[2].王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管辖[N].上海法治报.2019

[3].孔旭亚.审判视角下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J].散文百家.2019

[4].沈雪春.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5].朱静波.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9

[6].邹建永.费用型医疗保险代位权的模式选择与规则构建——以约定保险代位权为方向[J].学术论坛.2018

[7].王晓利,蔡俐.有效仲裁协议直接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J].人民司法.2019

[8].李霞.从一起再审判决谈谈保险代位求偿的实践认定[N].中国保险报.2019

[9].冉凌峰.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J].法制博览.2018

[10].谭庆华,杨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对象不包括实际承运人[J].人民司法(案例).2018

标签:;  ;  ;  ;  ;  ;  ;  

保险代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