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利用医疗保险卡诈骗案件的难点(论文文献综述)
白玥[1](2021)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刘赫男[2](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安凯[3](2020)在《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国民的基本健康权与生存权、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伴随着医疗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医保基金支付的风险逐渐加大,由于医疗行业的运行环节多、业务复杂,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刑事打击力度不足,导致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频繁发生,造成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因此,打击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已刻不容缓,研究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明理论研究现状,提出研究的思路构想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概述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定性及概念进行论述,分析此类犯罪的特征和产生原因。第三部分,对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诈骗手段进行剖析,解构其实施过程。第四部分,总结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结合公安机关办案实践,总结归纳此类犯罪在线索来源、调查取证、案件认定等方面的侦查难点。第五部分,提出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特点、手段、侦查难点的总结分析基础上,按照侦查程序的逻辑链条,从线索获取、立案审查到深入调查、集中收网、完善证据,厘清每个侦查环节的针对性方法和取证重点。
郑茜文[4](2020)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涉及公共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民生。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日益高发,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转和安全运行,社会危害性极大。由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主体复杂,手段多样,所涉法律法规复杂,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案件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以及犯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等方面的认定困难。在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上,应当依照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来决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是否要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同时要注重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采取过度医疗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非无罪。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上,在我国现今已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情况下,一般犯罪主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不应再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在单位犯罪认定与否的问题上,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虽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的问题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内外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均应定性为贪污罪。在犯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上,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与证据,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是否对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控制;各犯罪形态部分下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依据具体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方式来确定。
孙梦秋[5](2020)在《医保诈骗犯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是国家心系民生的重要福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就医难、看病贵的医疗困境。随着医疗保险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医保基金的资金不断充盈。由此,医保诈骗行为愈演愈烈,且欺诈手段不断升级,在实务中存在惩治困难的境地。如此,我国学者不断呼吁将医保诈骗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但理论界就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争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将骗取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诈骗行为定性为诈骗罪。立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定性的迫切需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认定依旧混乱。为了探寻我国医保诈骗犯罪的规制路径,首先,文章试图从实践入手,充分认识现今医保诈骗犯罪主要表现在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职业骗保人、犯罪团伙及缴费单位实施的医保诈骗行为。医保诈骗犯罪的特点主要有实施主体人员混杂、诈骗形式复杂多样、手段隐蔽、牵连面广、多存在掮客行为。其次,通过分析当前医保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可知,实务界存在着医保欺诈司法处理差异性、反医保欺诈的司法依据过于分散以及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司法乱象。理论界对于医保欺诈行为亦存在质疑与纷争,主要体现在对立法解释的质疑以及医保诈骗行为定性的争论。其次,在充分了解我国对医保诈骗规制不足的情况下,对域外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的医疗保险反欺诈制度进行考察发现,针对医保诈骗行为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立法先行原则,即先建设反医保欺诈的法律制度,然后在采取诸如医疗保险危险评估、严守医保基金支付环节等欺诈防治手段。最后,在此基础上,对医保诈骗行为的规制路径进行设想。提出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设立社会保险诈骗罪,构想社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及刑法设置;还提出加强医疗保险监管制度设计,建立独立监管机构、加强联合执法、改进医保基金支付制度、建立诚信制度及强制医疗信息公开等措施。以期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性建议。
王艳[6](2020)在《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灵活就业作为劳动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仅带动了就业,而且对活跃劳动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伴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的接连出现,灵活就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结构复杂多样。现行的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是与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相契合的,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我国法律未作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出现工伤伤害、职业病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公民化”和“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化”的趋势;同时,不利于我就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在实践中,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已经引起重视,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先行探索了灵活就业人员工伤问题的解决办法,取得了一些成效和宝贵经验。但是,对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如何定义,工伤权益如何保护,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基于目前的现状研究,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是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可行性的;借鉴相关社会保险法的经验,制订多层次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群体进行登记、分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区分,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移动工伤保险账户,确保每位进行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通过立法确定差别的和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费率的上下限之间进行选择;保险费用由劳动单位、灵活就业个人和政府补贴负担,形成共济互助的多层次弹性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人员来分类处理,建立起完整的、现代化的,集前期、救助、恢复各方面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使更多灵活就业群体也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张弛[7](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曾荣胜[8](2019)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互联网在老百姓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相关活动也逐渐被大家日益接受与熟悉。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金融法治的完善。同时,由于其传播快、涉面广、门槛低等特点,加上监管不完善、立法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五章,按照描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展开。第一、二章是描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犯罪现状;第三、四章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存在困境及其原因;第五章就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展开,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一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为了明确区分犯罪的类型、确定犯罪圈、准确适用刑法、推动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明确定义非常重要。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基础之上,结合发展趋势,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观点,明确犯罪主体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第二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发展的趋势,以及目前监管立法和司法现状。其主要特征是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趋势主要是犯罪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犯罪方式与手段不断创新、并且犯罪态势与类型逐渐成型。而目前的监管立法情况是分散化、滞后性特点很明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外的监管主要依据传统的金融法规,很少单独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律风险越积越多,犯罪的危害性日趋严重,涉及的罪名仍然是传统的金融犯罪罪名,但其行为模式必须具有可嫁接于互联网技术的可能。第三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首先是坚持金融自由,鼓励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与保障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限度性问题带来刑法规制的价值矛盾。其次金融刑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会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包括刑法保障地位越过行政监管,对金融犯罪打击过度,金融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解释中存在偏差等。再次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野蛮发展,特别是对民间金融法律定位不清,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导致刑法在适用中产生了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产生冲突。第四章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有很强的必要性,而目前的监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刑事风险的不断累积。目前对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带来了不少的困境。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客观基础有别于传统金融活动,目前的立法规制又基于传统的金融行为,导致目前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在互联网金融中很难适用,包括对非法性的认定,侵犯法益的保护等。第五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刑法规制要有基本立场与限度,要立足于金融本质,刑法进行介入,但要保持限度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要保持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包括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区分行业风险与金融犯罪。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益处与意义,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保持与行政监管立的衔接与协调。在此基础下,确定刑法规制的入罪标准并对相关罪名进行完善;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以及相关罪名的目的限缩。
陈智明[9](2018)在《私营医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性质研究 ——以《诈骗罪立法解释》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选取私营医院骗取新农保资金行为一典型案例,通过案情简要介绍,概括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诈骗罪立法解释》规定理解不同、新农保中心与涉案私营医院签订合同的性质界定、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本文首先从《诈骗罪立法解释》角度分析,是否排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是否仅适用于个人犯罪的情形,分别介绍肯定说、否定说及赞成说、反对说各两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立场,再依据该解释,进一步引出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两者之间竞合处断问题。其次,根据前面阐述的观点进一步对本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单位犯罪的认定展开深入分析。最后,通过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诈骗罪立法解释》的规定,尚不能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适用。如果行为人采用特殊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金,又无法排除认定为特殊诈骗罪的可能性,其行为又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应按特殊诈骗罪论处。结合本案中委托服务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系经济合同范畴,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的保护法益,跟合同诈骗罪类型中“合同”范畴相符合。而私营医院为了自身利益,由院领导作出决策并交由院有关责任人员直接实施诈骗,认定为单位犯罪,得出本案应以单位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理的结论。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几个难题,比如合同诈骗罪类型中“合同”如何界定问题,结合《诈骗罪立法解释》的规定解读进行研究探讨,希望能更准确的适用该罪。
向路云[10](2015)在《社会保障卡诈骗案的定性研究 ——以唐某、罗某诈骗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全国统筹也指日可待,这样一来,社保卡的统一也就不言而喻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市逐渐统筹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如此一来,方便了人们看病买药,减少了转账等手续。一般来说,办理社保卡一系列手续时,是需要本人亲自办理,若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本是为了方便参保人,但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到社保经办机构挂失补办他人社保卡,取得新卡后去定点药店盗刷,进而获取药品,最终导致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针对此现象,本文以重庆首例利用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保卡诈骗案为例,对社保卡诈骗罪中涉及的争议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得出结论和启示。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唐某、罗某诈骗案的基本案情:唐某、罗某通过查询试探出他人社保卡密码后,多次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到社保中心挂失补办他人社保卡并盗刷。然后阐述案件的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认为本案中的社保卡可以被评价为广义上的信用卡。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挂失补办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后面的盗刷行为才真正致使被害人财产损失,应以盗刷行为的性质处断。被告人持卡到定点药店刷卡购药的行为实质上是把药店的工作人员当作秘密窃取参保人卡内资金的工具。因此,被告人成立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但在认可这种结论的前提下,又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被告人挂失补办行为成立诈骗罪,后面的使用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有人认为,被告人前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本案起关键作用的是后面的使用行为,因此,本案应以使用行为的性质定性,被告人使用行为是利用欺骗药店工作人员实现的,被告人成立诈骗罪。最后总结出本案的争论焦点:1.金融社保卡能否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2.对行为人取得药品起关键作用的是挂失补办行为还是盗刷行为?3.盗刷行为是诈骗行为还是盗窃行为?第二部分是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点。从三个争议焦点展开分析。首先,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涵义,再界定金融社保卡的性质,从而通过两者的比较得出结论:金融社保卡不能简单地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然后,对事先知晓密码而挂失补办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从而得出挂失补办行为成立三角诈骗,但并不构成犯罪,取得他人社保卡和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卡内资金,只有通过使用行为才能将卡内资金转为现实占有,由此得出挂失补办他人社保卡并使用行为中的关键行为是使用行为;最后,对挂失补办后盗刷他人社保卡的行为进行认定,在厘清盗刷行为中涉及到的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进而得出盗刷行为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第三部分为本案分析与结论。运用前一部分法理分析的内容,对本案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由此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为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前文的论述分析,再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增设专门的社保卡诈骗罪。在未规定之前,对社保卡诈骗罪以一般的诈骗罪定罪处罚也是合理的。
二、审理利用医疗保险卡诈骗案件的难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理利用医疗保险卡诈骗案件的难点(论文提纲范文)
(2)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或附表清单 |
引言 |
1 绪论 |
1.1 理论研究现状 |
1.1.1 法律分析层面 |
1.1.2 犯罪侦查层面 |
1.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2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概述 |
2.1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界定 |
2.2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 |
2.2.1 犯罪嫌疑人相对明确 |
2.2.2 案发滞后,行为主体作案次数频繁 |
2.2.3 诈骗手段形式多样,团伙化特点凸显 |
2.2.4 犯罪地域分布较为广泛 |
2.3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 |
2.3.1 行为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
2.3.2 犯罪成本低 |
2.3.3 医疗服务领域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 |
2.3.4 监管弱化,刑事打击力度不足 |
3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诈骗手段剖析 |
3.1 非法倒卖药品套取医保基金 |
3.1.1 违规配药环节 |
3.1.2 药品收购运输环节 |
3.1.3 药品销售环节 |
3.2 伪造异地医疗票据虚假报销 |
3.3 “挂床住院”套取医保基金 |
4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
4.1 发现、获取犯罪线索难 |
4.1.1 骗保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无具体受害人 |
4.1.2 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少 |
4.1.3 诈骗手段专业隐蔽 |
4.2 调查取证难 |
4.2.1 取证工作繁重 |
4.2.2 电子证据收集难 |
4.3 案件认定难 |
4.3.1 涉案金额认定难 |
4.3.2 涉案人员责任认定难 |
4.4 缺乏协调机制,侦办效率低 |
5 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
5.1 情报导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
5.1.1 根据新闻网络舆情发现案件线索 |
5.1.2 鼓励知情群众举报 |
5.1.3 从医保基金专项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 |
5.1.4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大数据预警机制 |
5.1.5 完善行刑衔接工作 |
5.2 发现骗保征兆,确定案件性质 |
5.2.1 分析研判医保数据,甄别案件线索 |
5.2.2 审查涉案医疗票据,确定票据真伪 |
5.2.3 锁定药品进出渠道,核对药品异常 |
5.2.4 调查医疗服务机构及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 |
5.3 实施秘密侦查,查明犯罪活动 |
5.3.1 布控重点骗保人员,掌握活动规律 |
5.3.2 发展秘密力量,收集情报信息 |
5.4 展开深入调查,查明案件事实 |
5.4.1 研判资金信息,查清交易关系 |
5.4.1.1 分析帐户信息,查证用户身份 |
5.4.1.2 梳理资金流向,掌握组织结构 |
5.4.2 追查通讯信息,查明嫌疑人身份 |
5.4.3 筛查物流信息,锁定嫌疑地址 |
5.4.4 结合视频图像资料,落地查证 |
5.5 经营案件,集中收网 |
5.6 全面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
5.6.1 搜查犯罪相关场所,查扣书证、物证 |
5.6.2 突击讯问,获取口供 |
5.6.3 开展鉴定工作,确定涉案金额 |
5.6.4 强化电子证据取证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制度的特征、属性和实践困境 |
第一节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
第二节 医疗保险基金制度概述 |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法律属性 |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方式 |
第三节 医疗保险基金制度的实践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类型及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参保人骗取型 |
一、参保人的骗取行为 |
二、罪名的选择 |
第二节 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型 |
一、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骗取行为 |
二、单位与个人构罪与否及构成何罪 |
第三节 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型 |
一、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骗取行为 |
二、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如何定性 |
第四节 其他不法分子骗取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及解决 |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 |
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
二、过度医疗与医保诈骗 |
第二节 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 |
一、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争 |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争 |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
第五节 犯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医保诈骗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2章 医保诈骗犯罪的现状 |
2.1 医保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 |
2.1.1 参保人员实施的欺诈活动 |
2.1.2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施的欺诈 |
2.1.3 职业欺诈人和犯罪团伙实施的欺诈 |
2.1.4 缴费单位实施的欺诈 |
2.2 医保诈骗犯罪的特点 |
第3章 医保诈骗犯罪刑法规制的检讨 |
3.1 医保诈骗犯罪司法处理的乱象 |
3.1.1 医保欺诈司法处理存在差异性 |
3.1.2 反医保诈骗司法依据过于分散 |
3.1.3 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
3.2 医保诈骗犯罪的理论纷争 |
3.2.1 对立法解释的质疑 |
3.2.2 医保诈骗行为定性的争论 |
第4章 医保诈骗的域外规制 |
4.1 大陆法系医保诈骗的法律规制 |
4.1.1 德国医保诈骗的法律规制 |
4.1.2 法国医保诈骗的法律规制 |
4.1.3 日本医保诈骗的法律规制 |
4.2 英美法系医保诈骗的法律规制 |
4.2.1 英国医保诈骗的法律规制 |
4.2.2 美国医保诈骗的法律规制 |
4.3 域外医保诈骗规制路径的评价 |
第5章 医保诈骗行为的规制路径 |
5.1 出台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 |
5.2 设立社会保险诈骗罪 |
5.2.1 社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
5.2.2 社会保险诈骗罪的刑罚设置 |
5.3 加强医疗保险监管制度设计 |
5.3.1 建立独立监管机构 |
5.3.2 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地区间合作 |
5.3.3 创新监管方式,改进医保基金支付制度 |
5.4 加快诚信制度建设,确立医疗信息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
第一节 案情介绍 |
第二节 主要争议焦点 |
第二章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现状考察 |
第一节 灵活就业概述 |
一、灵活就业的概念 |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分类 |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现状及评析 |
一、立法维度 |
二、实践维度 |
三、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现状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灵活就业人员法律属性具有复杂性 |
一、灵活就业人员范围未界定 |
二、灵活就业人员法律属性难界定 |
第二节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需求与现行法律脱节 |
一、现行工伤认定依托于劳动关系的确定 |
二、灵活就业人员“三工”难确定 |
第三节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纠纷解决途径不足 |
一、灵活就业人员维护工伤权益程序冗长 |
二、其他救济途径不足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 |
一、从立法上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 |
二、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方面的上位法 |
三、从立法上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标准 |
第二节 建立灵活的工伤保险制度 |
一、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制度 |
二、完善预防、赔偿、康复一体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护制度 |
三、因地制宜发展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模式 |
第三节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一、衔接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 |
二、提高工伤保险部门与经办机构的积极性 |
三、利用大众媒介宣传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专着中业务研究多法律研究少 |
二、论文中系统研究少专项研究多 |
三、法律论文的研究主要聚集于五个方面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结构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与风险 |
一、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范围划定 |
第四节 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 |
一、犯罪分类的重要前提 |
二、刑法准确适用的基础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圈确定的需要 |
四、推动现行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
一、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 |
二、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可能性 |
三、犯罪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 |
四、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 |
一、犯罪数量的增加 |
二、犯罪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
三、犯罪类型逐渐确定成型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行政监管规定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现状评析 |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情况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现状 |
一、刑事法律风险大量积累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性日趋严重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刑法规制困境的法律价值矛盾分析 |
一、坚持金融自由的必要性 |
二、保障金融秩序的限度性 |
第二节 金融刑法规制缺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一、行政法视角下刑法保障法地位的逾越 |
二、金融刑法打击过度 |
三、犯罪圈过大与罪名调整失衡 |
四、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不完善 |
五、金融犯罪的刑法解释偏差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规制新困境 |
一、民间金融法律定性不清 |
二、刑法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 |
三、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 |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的冲突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缺陷 |
一、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
三、监管弊端导致刑事风险不断累积 |
第二节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界限不清 |
一、行政犯理论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
二、我国行政犯行刑区分困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适用的客观因素考量 |
二、金融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立场与限度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 |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二次违法性原则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
一、刑法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 |
二、刑事立法与行政监管立法的衔接与协调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罪名完善 |
一、入罪标准的确立 |
二、相关罪名的完善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司法限缩 |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目的性限缩 |
余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私营医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性质研究 ——以《诈骗罪立法解释》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典型案例与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案情介绍 |
第二节 本案分歧意见 |
一、对诈骗罪立法解释规定的理解不同 |
二、如何理解新农保中心与涉案私营医院签订的合同的性质 |
三、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
第三节 本案争论焦点 |
第二章 《诈骗罪立法解释》规定解读 |
第一节 《诈骗罪立法解释》是否排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适用 |
一、肯定说及其理由 |
二、否定说及其根据 |
三、本文的立场:否定说具有合理性 |
第二节 《诈骗罪立法解释》是否仅适用于个人犯罪 |
一、赞成说的理由 |
二、反对说的根据 |
三、本文立场:反对说之提倡 |
第三节 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竞合之处断 |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二、重法优于轻法 |
三、上述观点评析与结论 |
第三章 典型案例的展开分析 |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
一、合同诈骗罪保护法益的界定 |
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形式的界定 |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认定 |
一、定点私营医院能否成为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
二、定点私营医院单位犯罪意图之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社会保障卡诈骗案的定性研究 ——以唐某、罗某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 |
(二)案情介绍 |
(三)分歧意见 |
(四)争论焦点 |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金融社保卡与信用卡关系的界定 |
(二)知晓密码而挂失补办他人社保卡的行为定性 |
(三)挂失补办他人社保卡后盗刷行为的认定 |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
(一)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二)不构成盗窃罪 |
(三)成立诈骗罪 |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四、审理利用医疗保险卡诈骗案件的难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适用研究[D]. 白玥. 吉林大学, 2021
- [2]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3]社会医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安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4]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犯罪疑难问题研究[D]. 郑茜文.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医保诈骗犯罪研究[D]. 孙梦秋. 扬州大学, 2020(04)
- [6]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王艳.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7]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曾荣胜. 厦门大学, 2019(07)
- [9]私营医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性质研究 ——以《诈骗罪立法解释》为视角[D]. 陈智明. 华侨大学, 2018(01)
- [10]社会保障卡诈骗案的定性研究 ——以唐某、罗某诈骗案为例[D]. 向路云.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标签:医疗保险论文; 诈骗罪论文;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论文; 金融犯罪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