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重整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重整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息披露,司法,利益冲突,商业银行,利益,制度,欠税。

重整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杨魁[1](2019)在《浅谈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下的实务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破产立法以及破产重整制度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适用于企业法律实务问题,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已经成为解决企业困境甚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我国当前破产重整实务中,也暴露出部分问题。本文着重从破产重整法律实务中提炼和分析问题,从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期间以及招募投资人方面提出问题,并由此引出预重整这一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汪晓光[2](2019)在《浅谈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重整制度引进到新破产法中后,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在建立健全各种机制等方面上的不足,重整制度在实施上必然会存在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研究我国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吴春英[3](2018)在《关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预防企业破产清算起着重要作用,在企业制度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理应得到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及组织的重视。但在实践案例中发现,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存在适用范围宽泛、批准条件不明确、原则或机制依旧存在漏洞和缺陷、政府干预的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了几点法律思考,对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给出了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8年23期)

叶丽娴[4](2018)在《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程序的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拯救那些值得拯救和能够被拯救的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破产重整的成功得益于参与各方的让步,其中包括税务机关。债务人在进入破产重整前的欠税形成的税收债权和破产重整程序中产生的作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税收数额庞大,而债务人可动用的资金有限,按时足额清偿税收债权将大幅减少债务人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和恢复经营的资金,影响了破产重整的效果。破产重整程序是否适用专门的税收优惠、以及适用何种税收优惠成为社会产业转型升级阶段迫在眉睫的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议题,试图提出适用的税收优惠方案。本文主张构建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并从叁个部分阐述这个主张。第一部分阐述了破产重整适用税收优惠的现状,首先论述破产重整的不同阶段涉及的税收的种类和性质,确定破产重整税收大部分是优先清偿的,给重整资金的安排带来较大影响;其后从破产法和税法立法目的冲突、破产重整适用税收优惠立法层次低、破产重整税收优惠适用难度大叁个方面论述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体系的现状。由第一部分可得出破产重整税收优惠现状不理想的结论。第二部分阐述了构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论证破产重整税收的特殊性和构建税收优惠制度的迫切性来阐述其必要性,通过参考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论证破产重整税收优惠符合税收目的和税收优惠原理来阐述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第叁部分提出构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构想,其中在制度理念层面,主张破产法与税法相融合,税收优惠规定应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破产重整程序的特征,并讨论了选择减免和递延这两种税收优惠方式的原因;在主要规定层面,提出应注意该制度适用的主体、税收种类的范围、税收的调整方法叁个方面;具体实施层面,主张赋予税务机关相关职权、推行预重整模式、税收优惠经重整计划确认,规范税收优惠的适用。使得破产法和税法两个层面相协调,共同缓解破产重整税收的矛盾,增强社会各界挽救有价值的债务人的动力,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供给侧改革。(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8-06-30)

宋春萌[5](2018)在《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表决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程序在重整计划各阶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连接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程序的纽带。上市公司重整是一个牵涉面极广的经济和法律过程,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不仅有普通的债权人,还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其社会关注度也与日俱增,在学界和实务中成为热点。为了维护重整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重整的公平正义,法律必须赋予重整关系人表决权,完善表决方式和规则,并保障表决前所披露的信息完整充分。自2007年6月1日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例从未间断,因表决主体、表决规则、表决方式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而导致的问题亦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进行分析,从应然到实然,两者相结合,针对我国重整计划表决阶段存在的实际问题,探寻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表决法律制度的内涵,对比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查漏补缺,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正文第一部分介绍重整计划表决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契约本质论和动态博弈本质论进行阐述,对比两种理论存在的优缺点,探寻重整计划表决的本质,再分析重整计划表决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对重整计划表决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表决法律制度现状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部分从表决权主体、信息披露、表决分组、表决方式和表决规则五个方面进行探究,并结合实际案例指出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表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分析重整计划表决问题的法律制度并与案例相结合。该部分首先从权力是否被削减的角度分析表决权主体的确认资格,指出债权人与大规模侵权债权人的表决权,然后分析信息披露应当具有何种内容以及披露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最后论述债权人组以及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表决的法律制度现状,通过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重整计划表决法律制度进行论述,进一步了解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以此进行借鉴。第五部分回归我国重整计划表决法律制度的实然探讨,结合前文提出的相关缺陷提出重构建议:赋予特殊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权,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重整计划表决前的分组,明确债权人和出资人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8-05-01)

吴辰[6](2018)在《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银行的破产是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经济现象,也是对市场竞争,即优胜劣汰的真实反映。但是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对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与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影响,包括其应对风险的脆弱性和巨大的负外部效应,各国对濒临破产的问题银行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通过重整力求挽救具有重生希望的商业银行,这就体现了破产重整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它的建立也是对利益调整机制的变革。由于重整制度的利益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关系较为复杂。其中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利益等各方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然而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存在冲突或矛盾,因此,协调各方利益以达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目标,也是重整的重点内容。重整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更好的处理并解决主体间的冲突,平衡机制的理念必不可少。从实践角度看,破产重整制度一直是法学界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不能仅仅按照普通企业处理,而处理期间会出现利益冲突的体现,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以及重整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寻求利益平衡就是重整制度的目标和方向。从整体看,探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兼顾公权力干预与私法自治的平衡是推动金融业秩序稳定的法律途径。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以利益平衡理念为导向,以实践经验为完善立法的基础,探讨在利益平衡机制下,解决破产重整中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本文笔者认为,利益平衡是一种法律思想和立法理念,在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思想是重整成功的基石,具有指引作用。从立法与司法方面,重整制度的的适用应确保多方利益的平衡,通过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对商业银行的重整效果,为挽救银行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做出努力。本篇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相关理论。以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概念、历史沿革作为切入点,引出有关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同时,分析商业银行重整的特殊性,并通过重整标准、立法模式揭示出当前重整制度的法律理论。第二章明确了破产重整中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扩大到与社会之间的冲突。首先分析银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其次以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作为研究对象,最后从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角度分析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第叁章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平衡进行了法律考量。通过从利益平衡的基础理论深入逐层分析如何将监管制度融入利益平衡思想,是破产重整中的平衡的到充分体现。同时,基于对个案的实证分析,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提出实现平衡化奠定基础。第四章主要是探究商业银行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点,从而实现程序运行中的利益平衡。首先寻求利益平衡点,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提出针对我国重整制度的建议,最后以利益平衡思想贯穿全文,提出实现重整中利益平衡的构思,为达到重整目标铺垫基石。(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8-03-18)

刘雯丽[7](2017)在《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联系的不断密切,企业之间联系日益密切。在跨国、跨区域发展模式的公司之间,利益与风险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然而商业规则本就充满了风险与挑战,在许多不能预料的时刻,企业不免陷入无法继续经营的危机中。与直接进入清算制度相比,破产重整制度给予企业一个缓冲,使有潜力“漂亮翻身”的公司可以借助这一制度力挽狂澜,重新扬帆起航。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能够享有企业控制权和债务人监督权,对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成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进入了一种相对特殊的经营模式,一方面通过重整计划后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此时对企业享有实际经营控制权的可能是破产重整管理人,或者即使原经营者仍在管理层岗位,但职权的行使也受到很大限制。企业控制权对企业走向至关重要,究竟以何种方式,如何经营,才能提高重整成功率,保证企业受到的冲击最小化,也重整管理人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在破产重整期间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立足于国内外现实基础上,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法律制度深入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比较典型国家规定的差异并分析原因,同时借鉴成熟理论,为研究提供参考思路。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通过回顾相关制度概况,为后文深入介绍和分析作出铺垫。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现状,结合我国目前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的选任、角色定位、权利义务的履行,监督制度等方面,加深对我国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的理解。第叁部分借鉴域外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阐述目前国外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中企业控制权的典型制度,为我国完善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的建议,结合第二章中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现状及第叁章域外经验,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李姝[8](2017)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以及政策改革对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的要求逐步上升。妥善处置“僵尸企业”、风险企业成为稳定市场的一大要务,破产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加强。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叁条、七十四条规定了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重整期间债务人继续“占有”自己的企业和事务。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是以债务人为主导的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维持债务人经营管理的连续性,拯救困境企业,为债务人提供改正错误经营的机会,促进重整程序高效运行等优势。但是,2007年《企业破产法》仅对此制度进行了高度概括的规定,对于自行管理制度的细化实施办法与债务人保障机制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使得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在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例如此制度易造成各方主体利益不平衡;该制度中债务人职权模糊;该制度对债务人破产撤销权未明确规定等;所以,亟待对此制度进行研究与梳理。本文首先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内涵、基本程序、价值以及优势劣势进行厘清。其次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了此制度存在着监督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债务人自行管理薪酬不明确等问题;并在结合此制度的理论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考察美国、德国以及法国等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最后针对此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经验,从构建多方监督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薪酬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行文过程中,多方面介绍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从制度建设层面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提出完善信息披露的建议;创新性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此制度的可行性及存在价值深入分析。希望可以在理论层面对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提出建议,对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进行学术上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7-05-15)

郭旭[9](2017)在《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均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重整中存在多方利益主体,重整过程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重整制度的建立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债务人的复兴,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为了实现这种价值目标,就必须提供法律供给,以满足重整过程中的法律需求。对重整程序中多方参与主体间利益冲突,进行协调与整合是重整程序作为一种法律机制的应有之义。重整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为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安排一个谈判磋商平台,在此基础上协调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均衡。本文正是以利益均衡为视角,考察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横向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重整制度中的利益均衡经验。在此基础上,最终对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文章共分为6章,其中第1章是绪论,第6章是结论。第2章论述了利益均衡与重整制度的内涵,为下文的展开提供理论支持。第3章在对揭示了破产重整中多层次的利益冲突,并通过实证分析论述了在重整程序中坚持利益均衡的必要性,最后考察了我国重整实施现状,并分析了影响重整制度实施主要因素。第4章主要是横向考察了美、英、德叁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第5章探寻了破产重整中利益均衡的实现机制,论述了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并对如何通过立法实现利益均衡提出了建议,还阐述了法院和管理人对利益均衡实现的重要保障作用,最后揭示了信息披露机制和法律实施环境的完善对于重整中利益均衡实现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宋宏飞,蒋文,张德存[10](2016)在《东北经济振兴语境中的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东叁省很多濒临破产的企业具有良好的生产技术能力和产品市场。企业如何利用固有资源重新焕发生机,破产重组制度在其中应该起到主要作用。在实践中,我国企业破产多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多注重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忽视了企业作为债务人这一巨大利益团体的利益,没有从更高的社会发展层次考量破产问题。美国通用公司的破产案件,对我国处理企业破产有借鉴意义,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政府职责,行政执法等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破产重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参考》期刊2016年57期)

重整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重整制度引进到新破产法中后,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在建立健全各种机制等方面上的不足,重整制度在实施上必然会存在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研究我国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一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重整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杨魁.浅谈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下的实务问题[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汪晓光.浅谈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9

[3].吴春英.关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J].商业故事.2018

[4].叶丽娴.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构建[D].暨南大学.2018

[5].宋春萌.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表决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8

[6].吴辰.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8

[7].刘雯丽.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8].李姝.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D].山西财经大学.2017

[9].郭旭.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均衡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10].宋宏飞,蒋文,张德存.东北经济振兴语境中的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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