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消费者合同论文-江威

涉外消费者合同论文-江威

导读:本文包含了涉外消费者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消费者保护,意思自治

涉外消费者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江威[1](2019)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经贸关系越发紧密,全球市场中人员流动频繁,商品、技术或服务交易数量巨大,从而使跨境消费变得日益普遍。中国是世界的工厂,正积极推进全面改革开放与践行“一带一路”建设的倡议。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涉外消费空前繁荣。于此相伴而生的是,涉外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且主要表现为涉外消费者合同纠纷。但是我国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依然不健全,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首先,通过界定消费者与消费者合同的内涵,确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研究的基本范围;其次,明确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范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弱者保护的理念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二是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第二部分是国际上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及评析。通过比较瑞士、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法律文件中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为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提供思路与借鉴。第叁部分是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情况,分析出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合同概念不明确、过于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准据法的外国法查明。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在立法层面,首先要明确消费者合同的定义,这不仅有利于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识别,也有利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当事人对交易类型形成认识。其次,在肯定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的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意思自治。然后通过适用关于消费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则对消费者非理性选择法律的情形进行补救。在司法实践层面中,一方面要加强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准据法的外国法查明;另一方面要在程序上规范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李秀娜[2](2018)在《涉外消费者保险合同的管辖和冲突规则研究——以欧盟《布鲁塞尔条例Ⅰ》和《罗马条例Ⅰ》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是保险领域的重要工作。欧盟在消费者保险合同的管辖和冲突规则方面,形成了倾向保护保险消费者的自洽体系。通过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欧盟确立了以保险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为核心的管辖权体系,和以保险消费者经常住所地法为核心的冲突规则体系。我国在涉外保险消费者快速增加的背景下,应借鉴欧盟的经验做法,拟定倾向保护弱方的消费者保险合同管辖和冲突规则,实现涉外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程序性保护。(本文来源于《金融发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黄文秀[3](2017)在《论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世纪末,发端于英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很快风靡全球。美国相继成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随后,各国也纷纷开始就保护消费者进行立法。国际贸易和服务在社会进步,尤其是发达的交通条件和网络通讯技术的推动下发展迅猛。而由此形成的消费者合同因多方面的涉外性,可能在适用哪个法域或国家的法律方面有争议。不仅如此,此种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处的地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无论是经济实力、掌控的信息、救济能力等诸多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在意思自治产生准据法过程中同样如此。为此,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旨在解决此种法律冲突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我国长期以来并未专门就涉外消费者合同制定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是对其准用与一般涉外合同完全相同的法律规则。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2条特别针对该类合同规定特殊的冲突法规则,此举意义重大。该条款之规定,一方面仍然确立意思自治确定准据法具有优先适用性,另一方面,区别于通常适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强调适用消费者单方选择适用的法律;在消费者未就该类合同确定准据法时,可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都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然而,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则,至少存在以下缺憾:没有对何谓消费者合同进行界定;没有对“相关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适当的限制;未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所有这些,势必为受案法院适用相关法律带来各种困扰。基于此,本人以“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作为选题,基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基本理论阐释,论述我国单独规定该合同之法律选择规则的缘由,结合国际社会关于该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经验,阐释我国关于该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和优点,剖析我国关于该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主要缺憾,并就如何改进我国关于该合同之法律适用的规定展开必要的探讨,企盼能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由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以非商业或职业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协议。而所谓涉外消费者合同,是指消费者合同的主体、客体或者该合同的订立或履行等法律事实与外国或者外法域有关联的,并且能够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协议。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并不规定合同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仅仅规定此种合同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第二部分,阐述我国《法律适用法》另行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缘由。涉外消费者合同在本质上仍属于涉外合同,我国为何将其独立于一般涉外合同之外,另行规定此种合同的冲突规范,主要基于如下理由:顺应近现代国际社会注重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潮流;考虑涉外消费者合同的自身特点及发展需要;跟随当代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相关立法的趋势;符合当代国际私法的宗旨发展的客观要求,即由关注判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形式正义,发展到重视获得结果公正的实体正义。第叁部分,论述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国际私法立法相比,具有如下基本特点:首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此种涉外合同首先适用消费者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对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次适用对消费者有利的法律,即在消费者没有单方选择此种涉外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最后可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条件是经营者未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此种规定适度兼顾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剖析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主要缺憾。尽管我国关于该合同的法律选择之规定具有上述诸多特点和亮点,但至少存在如下缺憾:没有对何谓涉外消费者合同进行阐释;没有对经营者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界定;没有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更为适用的限制;完全排除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此合同冲突法确定中的运用。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完善举措。首先,应当对何谓消费者合同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次,应当对何谓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作出合理的规定;再次,应当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更为适当的限制;最后,应当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涉外消费者合同之中,以进一步增强此涉外合同之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芮乾文[4](2017)在《涉外消费者合同中意思自治限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与科技的发展,促进了各国间的联系与贸易往来,因此也衍生了很多形式的跨国消费。而在传统的经济关系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虽然有所差异但还在可接受范围内,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两者的交易地位还能保持相对平等。但随着社会专业化的发展,消费者和经营者虽还保持着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过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商品信息掌握,专业知识能力以及经济力量等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程度领先,因此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事实上处在一个很明显的弱势地位,很难确保在交易当中双方的实质平等。正因为消费者弱势地位很明显,世界各国政府因此相继出台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法以帮助消费者维权。但这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如前文所述跨国消费越来越频繁,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不仅要在实体法上加以保障,还需在冲突法方面提供专门、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在冲突法中制定针对性的法条配合国内实体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改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达成两者之间相对的公平正义。当今各国普遍都是利用强制性规则、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等方法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以提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针对上述问题规定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相类似,也是通过限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以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交易地位的差距,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不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规定此类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经营者的意思自治进行绝对的限制,对消费者的意思自治范围限制太狭小等。除导言和结语部分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循序渐进介绍了何为“消费者”、“消费者合同”、“涉外消费者合同”,第二章在了解基本理论和现实基础上,比较分析国外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意思自治限制的不同模式以及各自特点,从中找出各种模式的优缺点以供借鉴。第叁章介绍了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意思自治限制的立法现状以及在借鉴欧盟与美国等立法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如何适用和改进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牛昱尹[5](2017)在《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冲突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者保护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0世纪初期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自由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强弱对比发生了质的改变,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于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从国内的民事实体立法发端,针对消费者“弱者”的地位通过实体法律规定予以特殊保护,借以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平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交通运输方式不断变化,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跨国消费行为日益频繁,跨国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在国际交往之中,涉外消费者合同会与多个国家产生关联,此时国内实体法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规定就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辅之以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才能保证消费者权利的真正实现。各国在完善国内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同时,在冲突法立法方面也呈现出一种更能体现法律人文关怀和实质正义的新的取向。冲突法立法中贯彻弱者利益保护的理念,追求实质正义实现的同时也运用冲突规则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一致性和确定性。具体到方法论层面,现代冲突法制度中,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主要依据两大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质正义思想的指引下,合同法律适用的两大主要原则均被各国冲突法立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和限制,以期达到保护弱者权利之目的。特征性履行方法得到修正,放弃原本的经营者所在地的法律转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消费者合同领域受到了选择方式、范围上的限制,同时还要受到强制性规则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制约,防止了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削弱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我国2010年颁布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弥补了我国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在诸多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理念和立法技术上的进步性:首先,将涉外消费者合同从普通涉外合同中单独出来,根据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质,专门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第42条明确将“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确定为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规则。首次采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同时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特别赋予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明确表达了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但是,通过理论分析以及对比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又会发现我国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还存在诸多问题,意思自治原则限制过于严格;强制性规则在保护涉外消费者利益上缺位;虽然有区分主动消费者与被动消费者的倾向,但是所采用的界定方式不恰当,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暴露了我国在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法制度构建上存在的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上的诸多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实践当中予以弥补。(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赵建悦[6](2016)在《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交通运输越来越便利,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跨国消费行为日益频繁,跨国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在涉外消费的过程中,涉外消费者合同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直接关系着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目前国际上已经普遍承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各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消费者实体法规范的同时,在冲突立法和判例方面已经有许多国家以实质正义价值为指引,引入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制定灵活的连接点,并且运用强制性规范为消费者提供最低保护标准,以促使法律适用结果的公平正义。我国顺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在完善消费者合同冲突法规则方面做出努力,制定并实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诸多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法的开放性和进步性:将涉外消费者合同从普通涉外合同中单列出来根据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特别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尊重私法自治的基础上,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特别赋予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这比国际上一些国家禁止涉外消费者合同意思自治的做法具有开放性;首次采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这一连接点,符合国际私法的趋势,同时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是,通过对比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判例,会发现,我国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意思自治原则缺乏可行性还需进一步完善,没有区分主动消费与被动消费,仅仅通过一个连接点来指引,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结果对部分消费者不利的窘境。(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6-03-01)

张梦婕[7](2015)在《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合同法律选择问题常常依照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而涉外消费者合同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在面对法律冲突时,并没有舍弃依靠传统规则解决法律冲突的路径,而是在适用传统规则的立场上,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理基础,产生了与传统规则不完全一致的法律选择规则。而各国由于国内立法对消费者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保护,在该类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么,这一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到底在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实践中呈现着怎样的现状,而我国在该类合同法律选择过程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又较之国际社会存在何种特点,是否存在问题和不足,是否需要完善?本文将采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法,结合既有的法理基础理论和国内外法律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认为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规则趋同化的背景下,我国现有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规则和司法实践存在脱节等问题,应当不仅仅加强相关法条的解释,而更是应该对症下药,结合该类合同的特性构建相关配套措施。论文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定义涉外消费者合同开始,总结出涉外消费者合同应当包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主体;为了生活消费的非职业行为或者商业行为的内容;不包含商事合同但服务性质或者投资性质的信贷消费。其次,在该合同的定性上,考察目前基于该合同产生纠纷而出现的叁种定性理论之后,本文认为涉外消费者合同应当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中心进行该类纠纷的定性,并且面对统一制与分割制共存的情形之下,主张在该类合同中以统一制为主要而分割制为辅助的方式分析该类合同的法律选择。文章第二部分在探究当前涉外消费者合同特征前提之下,文章深入研究了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的法理基础和价值趋势,其中分析了弱者利益保护和实质正义作为该类合同法律选择法理基础的来源和内涵,并以此总结出目前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的价值趋势为灵活性和确定性之平衡以及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结合。文章第叁部分在上述铺垫的基础上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作出了国际社会立法实践的考察,并用上述法理基础和价值趋势,就目前尚存的相关立法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价。文章第四部分就法律选择问题又进一步考察了在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并通过统一实体法、区域性立法和各国的实体性分析总结了现行立法中涉外消费者合同发展的趋势,提炼了现行立法中在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中适用的新型连结点。文章第五部分就我国立法中关于这一合同法律选择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整合和梳理。在对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司法实践以比较法为基础来研究的前提下,将司法实践中案例进行数据统计,并进一步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回答。本文的结论是,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走向趋同时,对于责任竞合的情形,以当事人诉讼为主来确定法律选择,同时利用统一制为主而分割制为辅分析该合同法律选择规则。在完善我国立法中,首先,应当利用好现有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条款。其次,在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纠纷解决不到位的情形下,开通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争议解决通道,从源流上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外网络消费合同争议。最后,在减少源流同时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争议,尝试新型弹性连结点的适用,最终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本文来源于《西北政法大学》期刊2015-05-29)

许婷[8](2015)在《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渐发展,跨国民事交易活动日益普遍,涉外消费现象亦是日渐频繁,消费者在享受全球便利购物的同时,涉外消费活动纠纷与矛盾的数量也随之攀升。各国为更好解决涉外消费活动产生的纠纷与矛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中之重是需要明确规定纠纷和矛盾的法律适用规则。不言而喻的是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重要性,为最大限度发挥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作用,需要对此进行科学规范,从而实现国际民事案件的公平解决,进而保障国际民事交往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具体含义,在界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概念时需要参考和借鉴他国消费概念,这样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本文针对消费者、消费者合同以及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具体含义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明晰消费概念的具体内涵;与此同时,在界定相关概念内涵过程中,引申出信息掌握不对称、不平等的定价权、小额诉讼难救济等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从整体来说,本文所遵循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思想路径是科学的,即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价值平衡、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国际化趋势的价值理论,据此指导并且贯穿于全文。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首次针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做出相关规定,本文将详细列明我国为数不多的关于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并辨证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积极顺应国际私法进步潮流,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涉外消费者法律适用规则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的,包括消费者合同单方面意思自治具历史意义、突破意思自治外新增经常居所地连结点。而另一方面在实际适用具体情形中,规则或多或少会存在漏洞和问题,即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存疑、模糊界定主动与被动消费者、缺乏消费者强制性保护规则、缺乏消费者最密切联系原则。透析国际上先进法规与立法潮流是科学规范准据法第一步。国际上有关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十分丰富:比如美国并未单独将涉外消费者合同专门立法,而是参照其他合同和特殊合同来适用;瑞士完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规定并非顺应国际时代发展潮流;日本意思自治原则规定选择有所限制,具体而言分为明确与默示选择,这是值得各国立法借鉴等等。与此同时也拥有着共同发展趋势:针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必要限制、有利于弱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为主要准据法、强制性规则具有优先性法律适用,对此我国需要结合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法律既要具有稳定性又需要与时俱进。通过了解国外的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国情来科学规范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通过针对当事人法律选择权的保护与限制、区分主动与被动消费者具体内涵、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作为强制规则兜底、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四方面内容完善,从而打造中国特色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期刊2015-05-20)

胡美珍[9](2015)在《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问题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时代在发展,法律也在发展。一成不变的法律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处于社会中的消费者们的利益也需要随之变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扩大了消费者可选择适用的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某种程度下,此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会让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护,以至于保护消费者和不同国家对待消费者合同的平衡点不能达成一致,出现法律条款无用的状态。为了解决此问题,本文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历史,立法模式和解决办法来论述本人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6期)

程娟娟[10](2014)在《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间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跨国消费已经成为更多消费者选择的消费方式。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拥有平等的谈判议价的能力,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二者的位置是会频繁互换的,所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能维持平等的地位。在现代市场关系中,由于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量的掌握、专业素质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距,导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日益彰显,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已经失去了实质上的平等。日益高涨的消费者运动使各国政府认识到,消费者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纷纷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内实体法层面为消费者提供直接的保护。与此同时在冲突法方面针对涉外消费者的保护需要法律对涉外消费者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在实体法与冲突法相互配合的情况下,消费者利益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可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国际上关于准据法确定的普遍做法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利用强制性规定对消费者提供高标准的法律保护。我国在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了限制,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符合现代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不过《适用法》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不足之处,如绝对限制经营者的意思自治,对消费者的保护未能引入强制性规则方式,没有区分主动消费者和被动消费者等。国内实体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扩大消费者权利范围、严格惩罚力度、加强新型消费领域的立法等。在实体法和冲突法均得到完善的前提下,才能给予消费者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分析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我国在涉外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进而论述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比较分析国外立法模式中各种模式的特点,对国外模式进行评析,从各个立法模式的异同中找出国际私法发展的新趋势;第叁部分分析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法存在的问题。意思自治的主体和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外消费者保护缺乏强制性法规的保护,没有统一完善的强制性规则体系;第四部分通过前面的阐述,总结出适合我国的立法方式和价值理念。分析了实体法进行完善的原因并对我国实体法的完善阐述了自己的想法。(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4-11-01)

涉外消费者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是保险领域的重要工作。欧盟在消费者保险合同的管辖和冲突规则方面,形成了倾向保护保险消费者的自洽体系。通过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欧盟确立了以保险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为核心的管辖权体系,和以保险消费者经常住所地法为核心的冲突规则体系。我国在涉外保险消费者快速增加的背景下,应借鉴欧盟的经验做法,拟定倾向保护弱方的消费者保险合同管辖和冲突规则,实现涉外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程序性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涉外消费者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江威.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李秀娜.涉外消费者保险合同的管辖和冲突规则研究——以欧盟《布鲁塞尔条例Ⅰ》和《罗马条例Ⅰ》为核心[J].金融发展研究.2018

[3].黄文秀.论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D].华中师范大学.2017

[4].芮乾文.涉外消费者合同中意思自治限制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牛昱尹.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冲突法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7

[6].赵建悦.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6

[7].张梦婕.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研究[D].西北政法大学.2015

[8].许婷.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D].湖北大学.2015

[9].胡美珍.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问题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

[10].程娟娟.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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