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式论文_刘玖一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主义,当事人,民事,先民,职权。

民事诉讼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刘玖一[1](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审执分离”的模式与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重审判、轻执行"和"执行难"等问题。执行工作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衡量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以正在进行中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为背景,通过域外比较研究和理论论证,阐明了深化内分模式作为改革方向的合理性,并提出了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苏志强[2](2019)在《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目标。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存在缺乏对当事人实质性平等保护以及容易被当事人滥用的缺陷,通过法官作用的强化来修正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缺陷时,法官阐明双重属性带来的操作性问题以及法官调查取证权所体现的职权主义因素容易导致职权主义模式的回潮。律师参与作为一种外部机制,能够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促进诉讼程序,并且不会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应当成为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机制。结合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司法运行环境,分阶段、分程序、分案件,渐进地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程序完善的重要策略之一。(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2期)

邵明,常洁[3](2019)在《民事诉讼模式重述——以公益和私益为论述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解决当事人民事实体请求、要件事实与证据、诉讼程序事项叁类事项。解决此叁类事项的基本方式和基本规范称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的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私益案件。法院职权主义中的职权干预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合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不过民事公益诉讼中职权进行主义的内容更多些。(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李宁,穆春燕[4](2019)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生效模式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调解生效模式的适用是体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优势的重要方面。现行民事诉讼调解生效模式适用主要以一般生效模式为主,特殊生效模式为辅,调解反悔权制度也被广泛应用。S省P县2015-2018年司法数据表明,这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惑,并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为提高基层法院及基层法庭调解效率,尝试性地对《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进行积极探索,将受理的传统民事案件纳入特殊生效模式的范围内,以探索建立以特殊生效模式为主、一般生效模式为辅的原则,并严格限制调解反悔权制度的适用,将会对调解制度在基层法院的运用大有裨益。(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陈皓[5](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刑民交叉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普遍运用“先刑后民”模式予以调整,但随着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现有的“先民后刑”模式已经不能完美解决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所以“先民后刑”、“刑民分离”模式出现,甚至有声音要摒弃“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作为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的法律交集,面对刑民交叉类案件时如何运用最合理的方法来处理至关重要,同时还要兼顾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的“先刑后民”模式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肯定价值的同时对该模式不断完善,如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结合一线司法机关日常实践工作,论述“先刑后民”模式的优缺点及改进方向,更好的为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民交叉类案件作出指引作用。(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邹亮[6](2019)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领域,如何对待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法律制度、法律思维、诉讼模式、法律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各国民事诉讼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及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差异,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模式,即宽松模式、证据关联模式、法官心证模式、严格排除模式。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这一问题采用的是严格排除模式,但立法与审判实践衔接度不高。我国民事诉讼对此问题规定过于严格,在审判实践中难以适用,通过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界限,加入重大违法评判这一内容,然后制订配套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得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合乎规范。(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9年02期)

郑若颖[7](2018)在《民事诉讼虚假证据治理模式的转型及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虚假证据数量近年来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在排除主导模式下,具有真实性疑虑的证据排除比例较高,证据定性主要依靠庭审质证与法院调查方式,法院较少对使用虚假证据行为人进行处罚。适用惩罚主导模式能够利用证明责任避免认知局限纵容违法,维护民事诉讼裁判标准的适用统一,实现民刑双重治理手段的有效衔接,促进社会民事诉讼意识的良性调整。在保证当前法院对虚假证据识别与排除力度的基础上,可考虑细化《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使用虚假证据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虚假证据的侵权责任,适当扩大《刑法》对民事诉讼虚假证据的适用范围,强化民事程序制裁与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虚假证据治理模式的转型。(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熊理思[8](2018)在《改革民事诉讼中律师费承担模式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和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面临纠纷时诉诸司法程序、委托律师代理逐渐成为企业及寻常百姓的本能反应。律师参与必然会产生律师费,而且通常情况下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是也产生了"赢了官司赔了律师费""律师被欠薪"等现象。那么,律师费究竟应如何分配呢?律师界普遍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早在十几年前,一些身为律师的人大代表就提出了这一建议。(1)2011年底,在(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16期)

邢会强[9](2018)在《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投资者保护:制度比较与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内地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均存在不足,都需要加以改进。美国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较强,可成为我国建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借鉴。在选择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模式时,可偏向于美国模式,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模式的有益经验,即建立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民事诉讼为补充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模式。(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8年02期)

闫龙斌[10](2018)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程序是“先刑后民”模式,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完全遵循“刑事优先民事”的裁判规则,附带民事案件的裁判必须以刑事的判决为依据,致使被害人在审理程序上就失去了像民事诉讼一样,提起独立民事诉讼请求的机会,而不得不接受法院强行安排的“附带民事审判程序”,“先刑后民”的程序导致很多刑事被害人包括其近亲属的民事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在“重刑轻民”思想意识下,法院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一判了之的做法,也导致很多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被害人民事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总之,“先刑后民”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固有模式应予否定。本文从“权力来源”理论及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法这一新的视角,反思现行的“先刑后民”一刀切的处理模式,并对“先民后刑”、“刑民分离”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构建一种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分离”叁种处理模式并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机制,以更好地权衡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从而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8-04-01)

民事诉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目标。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存在缺乏对当事人实质性平等保护以及容易被当事人滥用的缺陷,通过法官作用的强化来修正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缺陷时,法官阐明双重属性带来的操作性问题以及法官调查取证权所体现的职权主义因素容易导致职权主义模式的回潮。律师参与作为一种外部机制,能够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促进诉讼程序,并且不会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应当成为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可供选择的机制。结合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司法运行环境,分阶段、分程序、分案件,渐进地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程序完善的重要策略之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刘玖一.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审执分离”的模式与路径选择[J].法制博览.2019

[2].苏志强.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种修正机制[J].政治与法律.2019

[3].邵明,常洁.民事诉讼模式重述——以公益和私益为论述角度[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

[4].李宁,穆春燕.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生效模式适用研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5].陈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模式研究[D].烟台大学.2019

[6].邹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的思考[J].现代交际.2019

[7].郑若颖.民事诉讼虚假证据治理模式的转型及展开[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

[8].熊理思.改革民事诉讼中律师费承担模式的思考[J].人民司法(应用).2018

[9].邢会强.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投资者保护:制度比较与模式选择[J].投资者.2018

[10].闫龙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模式研究[D].太原科技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1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与解决...从上诉理由上来看,涉及计算标准、赔偿...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8)一审服判息诉率和申诉率走势图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7)洛阳师范学院鉴定验收项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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