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互联网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获得信息并传达信息。而网络谣言也随之泛滥,由于网络的便捷性,主体的隐蔽性以及传播的快速性,网络谣言的危害与日俱增。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管制成为全社会需要关注的急迫性话题。通过整理总结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制和机构设置我们或许可以得到很多启示,从社会层面,从法律层面以及从政府层面都需要努力才能尽可能减少互联网所附带的网络谣言造成的严重后果。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社会意识
一、网络谣言基本内涵
本文所指的网络谣言采用了王军武学者的定义,网络谣言是为了一定目的或者是针对性在网络环境中散布的,真实性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者陈述。网络谣言具有传播主体和方式隐蔽、传播速度快以及影响范围广、传播渠道多以及扩散性强、兼具迷惑性和破坏性等特点,这是因为这些特点导致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格外大,对网络谣言的社会关注度和法律规制逐渐提升。
二、国外网络谣言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律立法层面,为了保证公民有途径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英国首先制定的《信息公开法》和《通信监控权法》;在机构设置层面上,英国专门设置了公民咨询局负责专门向公民提供具有权威性的真实有效的信息,当公民面对不确定的消息时,可以通过向咨询局提问来获得正确信息,政府也可以及时把正确信息发布传播到社会,从而避免了谣言的扩大化,减少了社会的恐慌。在立法层面,美国作为互联网最先起源的国家在相关法律规制上更加明细化,出台了很多法律规定,如《信息自由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除此之外各个州关于网络谣言也出台了很多法律规定,而且更为严格,操作性更强;在机构设置上美国同样存在着网络言论监控机构,如FBI、“黑客”部队和第67网络大队,还有早在1999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成立了执行局,主要工作就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对网络谣言的举报。
《水利工程代码编制规范》(SL 213—2012)的出版为各类水利工程基础资料的编写及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检索、分析、输出及交换提供技术规范,为我国水利、防汛抗旱各部门建设防汛抗旱信息系统提供了技术支持。
通过分析英美两国的立法和机构设置,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如下启示:首先让公众有可以获得真实有效信息的渠道,简单来说就是设置专门的两个机构,一个负责发布具有权威性的正确的信息,另一个负责接受公众的举报,通过公众的力量让社会自发进行监管将会节省大量的资源;其次在立法领域进行明确的规定,规定好网络谣言具体行为表现以及对网络谣言的处罚规定;最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做好普法宣传工作,让全民了解到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和严厉的处罚。
三、规制网络谣言的规制建议
(一)从社会层面上来讲
首先需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及时做好国家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其次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同样要遵守职业准则,不发布虚假的信息,任何信息需经过证实才能发布,新闻媒体在发布传播任何消息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发布传播真实可靠的消息。
(二)从法律层面上来讲
完善网络谣言法律体系,从法律上对网络谣言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法律处罚规定。首先对网络谣言的界定范围作出合理明确的规定,完善立法,尤其是明确好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与网络谣言行为的主体、内容、对象和结果。其次明确好发布传播谣言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出台规范新闻媒体行为的相关法律,明确假新闻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对主观造假和恶意造假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最后,涉及到诉讼程序方面,应该釆取举证责任倒置这一举证原则,即让网络服务商举证无罪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对于网络谣言这种主体极具隐蔽性的行为,受侵害人很多情况下无法取得有效的证据,甚至于不知道起诉谁,这使得被害人陷入有权利无能力的尴尬之中,也使得被告得不到追偿,因为网络谣言本身很多都是不具名的,并且极易被修改、删除,取证艰难。受害者很难找到侵权人究竟是谁,但是相比受害者,网络服务商更能获取罪证。通过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手段,当受害人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诉讼服务商,让服务商搜集发布谣言的IP等手段找出来侵害者,从而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这也是有效规制网络谣言的重要保障。
中轴对称,功能分区,主次鲜明等带有浓郁社会伦理关系的建筑观念,是传统教育建筑设计的核心思想[3]。但随着工业化的冲击以及教育观念的转变,教育建筑也渐渐走出书院式设计的影响,带有了鲜明的工业化、模数化特点。而如今现在城市中,紧凑型用地让校园集约格局开始崛起。我们通过分析传统校园格局、现代校园特点以及校园建筑集约化格局,探讨总结各环境下校园建筑格局及特点(表1) 。
(三)从政府职能上来讲
这一点我国可以着重参考英美两国的机构设置,通过整理分析我国的机构设置,几乎没有特定的机构来搭建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让社会公众遇到有疑惑不确定的消息时有可以获得准确的信息的渠道,让社会公众遇到发布谣言者有可以进行举报投诉的平台。我国应单独设置信息公开机构及时公布准确信息,及时开通渠道让公众可以及时查找到准确信息;还应该单独设立各级监管机构以建立权威的假新闻信息平台,查处网络上不属实信息,设置监督举报、辟谣发布等功能,并向社会开放,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利用公众的力量来帮政府及时查找出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发布传播者。
[ 参 考 文 献 ]
[1]李蓉.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分类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7.
[2]周苗.浅析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D].北京邮电大学,2017.
[3]娄钰琳.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D].云南大学,2016.
[4]孔祥林.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D].上海师范大学,2016.
[5]平恒.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D].南京大学,2015.
中图分类号:G206;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18-01
作者简介:白孟欣(1995-),女,河北廊坊人,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标签:谣言论文; 网络论文; 信息论文; 法律论文; 规制论文; 社会科学总论论文; 社会学论文; 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论文; 《法制博览》2019年第11期论文; 北京理工大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