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纯经济损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经济损失,油污,损害赔偿,墨西哥湾,海洋,环境污染,船舶。
纯经济损失论文文献综述
彭志虎[1](2019)在《我国船舶油污基金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注重阐述对纯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责任认定、责任范围以及油污基金和行为人的赔偿分担问题制定合理的赔偿办法纳入法律体系中。油污基金在其资金的理赔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对纯经济损失赔偿不足的问题应对赔偿范围和顺位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改,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促进资金的使用更加合理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6期)
王岳丽[2](2018)在《论英美纯经济损失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英美侵权法在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这两个法律领域也进行了扩张。然而,许多学院派法律人和资深法官对于这种扩张都持保留意见,尤其是在纯经济损失的侵权法律领域。由于他们的影响,侵权法最终转向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路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究侵权法中关于纯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问题。法官们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对该领域的大量诉讼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尤其是限制所谓的"纯经济损失"索赔案件。(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8年29期)
冼婧晗[3](2017)在《中国法对船舶油污损害之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船舶油污之纯经济损失在中国的赔偿的可能处理模式。通过分析纯经济损失在中国法上的地位,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笔者提出自己对船舶油污之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在中国立法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6期)
唐玮[4](2017)在《船舶油污损害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碰撞油污污染的纯粹经济损失索赔不断增加。对于纯经济损失,各国态度虽有不同,但实际结果都比较类似,只对很少类型的纯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这其中包括有油污污染导致的纯经济损失。此外,国际公约也是对油污污染的纯经济损失赔偿进行了承认。目前我国海商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经过司法解释后对于赔偿的种类已经比较明确和清楚,也承认了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并以近因性对纯经济损失进行了限制。对油污污染导致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渔业捕捞是经过许可的,是法律授予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不对相关损失进行保护将缺少保护的途径。经过对我国在相关领域实践的研究后,我国仍然应当在《海商法》中对纯经济损失赔偿以专章专节的方式进行赔偿,以及对损失计算方式应当更进一步明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7-05-28)
盖晓慧[5](2016)在《海洋石油污染案件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纯经济损失是一个新兴概念,对传统侵权法理论有着极大冲击。侵权法理论和普通法先例对纯经济损失都倾向于不予赔偿,但各法系又不得不承认特例情况下的纯经济损失有赔偿的必要。在研究海洋石油污染赔偿问题时,应明确纯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关系。这种区分,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传统侵权法理论对间接损失赔偿问题的争议;另一方面有利于厘清海洋石油污染损失赔偿的复杂情形。通过对国际重大海洋石油污染事件的研究,结合国际公约可以分析出纯经济损失赔与不赔的界限。中国应当承认纯经济损失,以弥补传统侵权法理论的不足并解决在应对石油污染损失赔偿中的实践难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王云晴[6](2016)在《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及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一般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入手,探讨具有特殊性的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并结合国际公约、国际组织文件以及英美法叁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和范围的规定和具体实践,充分运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在细致了解中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确定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应有标准和范围,赔偿标准包括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和损失可赔性判断规则,赔偿范围则是能够纳入到纯经济损失范围内的损失类型,这些组合起来最终搭建起中国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框架的核心内容,对中国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提供建议和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基本问题的概览及学术界的争议。主要介绍了纯经济损失出现的起源、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争议以及学术界对纯经济损失的分类等,同时进一步讨论了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的定义、范围、特征及其为赔偿标准和范围带来的争议和不确定性。第二章着重介绍了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下的两个不同方面的判定规则,以及各国对于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适用。第叁章主要分析了国际上以及其他国家在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中赔偿范围的问题,包括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运用。第四章主要是针对中国法律和实践中处理方式和困境的研究,要求中国应当尽快对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做出完备的处理机制。第五章主要是为中国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和范围的建立提供参考意见和可行方案。这也是本文的重要落脚点。首先,对海洋油污做出专门的规定;其次,将"可预见"和"合理近因性"标准结合作为赔偿标准;最后,本文根据损失原因不同,将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范围分为以海洋资源为依托的损失、以海洋地理环境为依托的损失和税费损失叁种类型,进一步明确可以获得损失的类型,便于索赔人确定自己的损失类型,按照各自的标准提供证明材料。(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3-01)
陈文培[7](2015)在《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一文中研究指出纯经济损失的概念最早产生于英美判例法之中,时至今日虽然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明确提出对其进行保护,但从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更符合经济发展、维护交易动态安全的需要。而缔约阶段发生的纯经济损失的救济不仅牵涉到对纯经济损失一般保护机制的构建,而且涉及到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性质及保护范围,本文通过对纯经济损失的相关学说进行分析比较,同时考察其他国家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措施,对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救济进行了探讨,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纯经济损失概述。本部分从纯经济损失概念出发,总结了纯经济损失的特征,并与相关概念特别是信赖利益作了对比,指出两者之间是一种部分包含的关系。同时也对纯经济损失的类型作了介绍,并将缔约阶段的纯经济损失划分为加害型纯经济损失与信赖型纯经济损失。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概念、性质叁个方面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简单的介绍。第叁章,其他国家对缔约阶段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现状。这一部分介绍了德国、法国、英美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并探讨了缔约阶段的纯经济损失如何在这些国家得到救济。第四章,我国纯经济损失的救济。这一部分从立法层面介绍了我国当前立法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分析了缔约阶段的纯经济损失在目前立法中寻求救济的可能性。同时也介绍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第五章,我国对缔约阶段中纯经济损失救济的制度建构。这一部分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侵权法与契约法的保护范围、提供救济所导致的诉讼泛滥风险及纯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虽然没有提出救济制度的具体设置方法,但通过对相关要素的分析提出了一些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10-22)
杨帆[8](2015)在《海洋环境污染中纯经济损失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中国近海常见的重要环境灾害之一,海洋溢油事故在过去几十年中未曾停歇。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善,对纯经济损失问题的规定更是模糊不清,司法实践混乱无序,纯经济损失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在这种背景下完善纯经济损失相关制度成了我国海商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9期)
朱凌佳,马秋萍[9](2015)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纯经济损失赔偿法律问题探析——以海洋油污损害赔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影响面大,持续时间长,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恢复原有状态过程缓慢,造成的纯经济损失涉及面也较普通环境侵权损害更广,一定范围内对其予以赔偿符合法律正义,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符合国际潮流趋势。我国应充分借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和国外的立法和赔偿实践,结合已有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司法经验,完善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15年04期)
竺效[10](2014)在《纯经济损失理论与环境侵权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直接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也完全可能致使其他受害人遭受非因其本人人身或财产被侵害而产生的仅属于纯粹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这类因环境侵权行为所致的纯经济损失可否获得赔偿救济,有必要讨论其法理基础,并归纳和梳理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发展,并展望之。(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4年03期)
纯经济损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英美侵权法在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这两个法律领域也进行了扩张。然而,许多学院派法律人和资深法官对于这种扩张都持保留意见,尤其是在纯经济损失的侵权法律领域。由于他们的影响,侵权法最终转向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路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究侵权法中关于纯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制问题。法官们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对该领域的大量诉讼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尤其是限制所谓的"纯经济损失"索赔案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纯经济损失论文参考文献
[1].彭志虎.我国船舶油污基金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岳丽.论英美纯经济损失案件中的注意义务[J].时代金融.2018
[3].冼婧晗.中国法对船舶油污损害之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
[4].唐玮.船舶油污损害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D].外交学院.2017
[5].盖晓慧.海洋石油污染案件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
[6].王云晴.海洋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及范围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7].陈文培.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杨帆.海洋环境污染中纯经济损失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
[9].朱凌佳,马秋萍.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纯经济损失赔偿法律问题探析——以海洋油污损害赔偿为视角[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
[10].竺效.纯经济损失理论与环境侵权救济[J].清华法治论衡.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