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宪法,刑法,合议制,证据,习惯法,原则。
司法化论文文献综述
胡庆堂[1](2019)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与罪刑法定的司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司法化问题是具有非常强的实践价值,文中认为目前我国学者对少数民族地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对少数民族地区罪刑法定司法化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本文以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为视角,探讨少数民族地区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几个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李作[2](2019)在《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问题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法》第33条作为监察证据制度的基础条款,分别就监察证据的证据种类、证据资格、取证和证据运用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等作出了规定,赋予监察证据刑事证据资格,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监察证据和刑事证据两者的衔接亦从此展开。《监察法》第33条原则性的立法规定未能做到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范相契合,产生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一对应如何使用、监察言词证据直接使用是否会导致口供中心主义"复苏"、非法监察证据如何排除等疑问。鉴于此,笔者引入"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概念,立足于法规范分析的角度,从法律条文出发,探讨监察证据的生成逻辑、监察证据如何对接诉审机关对于刑事证据要求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张力,完成监察证据向刑事审判证据的跨越,实现法法衔接。(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杨颖[3](2019)在《英国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的现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几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经历了彻底改革,呈现出了全新的面貌。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英国行政裁判所经历了多次发展,叁个官方调查报告是在其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涵盖了从19世纪下半叶行政裁判所发展的现代阶段,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一些宪法争议,再到最近的功能转变。叁个报告分别为1932年多诺莫尔(Donoughmore)报告,1957年弗兰克斯(Franks)报告和2001年的里盖特(Leggatt)报告。整个过程是一个行政裁判所系统走向正规化和司法化的稳定运动。原属于行政性质的裁判所经过重新组合纳入了英国的行政司法体系,实现了其司法化的质变。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与之最相近的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英国行政裁判所本身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取舍和扬弃,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1期)
康宁[4](2019)在《契约性与司法化——国际商事仲裁的生成逻辑及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是以商人自治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手段,单从法律演进脉络的角度看,它起源于传统欧洲商人行会的同侪裁判。商事裁判在发展过程中强调尊重商业主体的合意,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化倾向。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秩序的崛起使传统欧洲商人行会的裁判更具专业性、国际性和法定性,但作为裁判基础的契约逻辑并未改变。契约性与司法化的互动存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演进历程,也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颇具价值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李敏[5](2019)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及其司法化的实现对我国刑事法治走向现代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从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在我国的适用发展以及司法适用问题方面进行阐述,进而提出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孙航[6](2019)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落实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实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文书样式》)《(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2-27)
方乐[7](2019)在《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化改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尽管在制度的设计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容。这种"司法化"不足的改革局面,不仅会制约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也会影响改革方案的后续推出,还会使得制度改革的意义被冲击甚至被抵消。要确保法官责任制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就必须要正视当下中国法院的制度角色和制度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以司法化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法官责任的制度配置问题,通过法官责任的司法化认定以及问责机制的司法化改造,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性因素和激励性机制来调整以往司法责任管理过度依赖惩罚性资源的模式,才能将法官责任从司法责任的整体性裹挟中适度剥离出来,建立起既符合当下中国司法国情又能够确保司法权有序运转的法官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罗军,刘毅[8](2018)在《体系化与司法化:强制性侦查措施司法审查的拓展和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整体转隶,使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更显纯粹化。由此,提出了从审查之广度、监督之深度、方式之科学完备等方面,尤其是以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处分行为的司法审查为切入点,进一步研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体系、检察职能体系调整所应致力的新方向。(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4期)
谢宇[9](2018)在《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学界为有效实施宪法进行的重要探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废止,一些人误认为宪法司法化已经丧失生命力。近年来许多迹象表明,宪法司法化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终止,其仍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备选项。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误解,一是源于该概念的泛化,二是源于对该概念与现行宪法兼容性的过度担忧。要重塑宪法司法化的生命力,就理论而言,应当对已经泛化的宪法司法化概念进行厘清,区分叁个层次的宪法司法化;就制度而言,应当对叁个层次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的兼容性区别对待,即广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不兼容,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中义宪法司法化与现行宪法兼容性最大的阻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文件,但这两个文件可能因涉及行使宪法解释权而存在合宪性问题。在我国,宪法司法化不仅仍然有着充分的生命力,而且在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背景下,其能够为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7期)
郑建勋[10](2018)在《论宪法司法化实施监督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我国司法部门的法律参考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主,宪法实施的公平公正成了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为此提出论宪法司法化实施监督制度的思考。坚决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使监督过程有强有力的制度保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督机制;对宪法监督机制的实践结果进行分析与总结,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本文来源于《饮食科学》期刊2018年12期)
司法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监察法》第33条作为监察证据制度的基础条款,分别就监察证据的证据种类、证据资格、取证和证据运用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等作出了规定,赋予监察证据刑事证据资格,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监察证据和刑事证据两者的衔接亦从此展开。《监察法》第33条原则性的立法规定未能做到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范相契合,产生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一对应如何使用、监察言词证据直接使用是否会导致口供中心主义"复苏"、非法监察证据如何排除等疑问。鉴于此,笔者引入"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概念,立足于法规范分析的角度,从法律条文出发,探讨监察证据的生成逻辑、监察证据如何对接诉审机关对于刑事证据要求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张力,完成监察证据向刑事审判证据的跨越,实现法法衔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化论文参考文献
[1].胡庆堂.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与罪刑法定的司法化[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作.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问题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切入点[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3].杨颖.英国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的现代启示[J].法制博览.2019
[4].康宁.契约性与司法化——国际商事仲裁的生成逻辑及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启示[J].政法论坛.2019
[5].李敏.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J].法制与经济.2019
[6].孙航.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实救助案件司法化目标[N].人民法院报.2019
[7].方乐.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化改造[J].法学.2019
[8].罗军,刘毅.体系化与司法化:强制性侦查措施司法审查的拓展和转型[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9].谢宇.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8
[10].郑建勋.论宪法司法化实施监督制度的思考[J].饮食科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