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下,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生存空间可划分为农村行动情境与城市行动情境,这有助于描述与研究农民工的行动选择与生存状态。基于影响行动情境的内部变量和应用规则对农民及家庭的行动选择、结果以及影响进行深入解析可以发现:在农村,传统农业转型缓慢,农业现代化滞后,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能力下降,农民不得不离乡背井;在城市,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户籍“坚冰”难破,人的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农民想留却留不下。在非均衡的制度安排下,农民工通过家庭化迁移来实现家庭弥合并非易事,不得不处于“半市民”状态,家庭处于离散状态。
〔关键词〕行动情境;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农民工;家庭迁移;人口流动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6》指出,目前人口流动已从青壮年独立流出、夫妻两人流出,到携子女流动、家庭化迁移,进入以家庭化迁移为趋势的阶段,人力流动趋于稳定化、家庭化,定居意愿普遍增强。《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7》指出我国流动人口规模为2.45亿人,比上年末减少了171万人。这是中国流动人口总量连续第二年下降,主要是由于户籍制度改革,使得部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落户转化为新市民。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迁移仍是我国人口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象,《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总量达到28652万人,比上年增加481万人,增长1.7%,增速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虽然农民工在城市的定居意愿很强,但是定居能力弱,调查数据显示,大量农民工并没有真正获得城镇居民身份,2017年按城镇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仅为42.35%。《2009—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举家外出农民工的比例大致保持在20%左右,这意味着接近八成的农民工很难实现家庭化迁移。2015—2017年未公布举家外出农民工数量,但并不意味着举家外出农民工数量增多。《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5.6%,女性占34.4%,女性和有配偶的外出农民工占比均下降。这说明在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更多以个人转移为主,并且是一种职业转移而非以定居为目的的迁移。〔1〕农民工与其他家庭成员却过着分开的共同生活,农民工成为“颠沛流离”的“两栖人”,家庭化迁移受阻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
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framework,简称IAD framework)是关于自然物质条件、共同体属性以及应用规则如何影响行动情境的结构以及结果产出的分析框架。关于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最早的阐述出现于1982年,拉里·凯瑟尔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发表了《行动的三个世界:制度方法的元理论集成》,试图发展一个普适性的综合分析框架,进一步发展并运用于不同实际情况的分析。〔2〕与自主治理理论息息相关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从1982年开始一直是奥斯特罗姆研究的重点,〔3〕1996年奥斯特罗姆在《制度性的理性选择:对制度分析和发展框架的评估》一书中提出更为完整的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4〕该框架致力于解释包括应用规则在内的外生变量如何影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中的政策结果,为资源使用者提供一套能够增强信任与合作的制度设计方案及标准,〔5〕可以帮助分析者进行制度比较与评估。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为我们对公共池塘资源以及其他与个人处在自然、文化、规则等因素综合影响的重复博弈情境中有关的问题开展长期研究提供了方便,它已成为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指南。〔6〕保罗·A·萨巴蒂尔在《政策过程理论》中对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制度性的理性选择(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是本书所列的各种框架中发展最为完善的一种方法,被证明在美国甚或在德国都能适用”〔7〕。
白记说明古金庭介于天台山北面的沃洲山与四明山之间。《天台山方外志》记:“天台山……复有四门,智者大师以赤城为南门,以新昌石城为西门,徐灵府又以剡县金庭观为北门。”[4]剡之石城山,即今大佛寺景区。那么,为天台北门的金庭应在石城山的东北方向。“(新昌)东至嵊县界五十里,以孝嘉乡为界。”[2]1929这说明古金庭所在的孝嘉乡与新昌东部接壤。另一方面是小范围确切的方位距离,“金庭观在县东南七十二里孝嘉乡。”“孝嘉乡在县东七十里,管里五”,其中有“桐柏里”。说明真正的古金庭并不在嵊县东四十五里的金庭乡,而应再向东15市里或17市里,即石城山的东北方,嵊县与新昌县交界之地,才是古金庭的确切位置。
自然物质条件、共同体属性、应用规则、行动情境等是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的核心要素,但并不是每次进行制度分析时都会全部用到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的各个组成部分(在此着重论述行动情境要素)。〔8〕
(一)自然物质条件
自然物质条件主要包括与公共池塘资源有关的土壤、动植物种类、降水等自然条件,它是公共池塘资源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奥斯特罗姆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框架”,自然物质条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共池塘资源中的自然属性,它的范畴已扩展到包括自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在内的多重环境因素,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共同构建了更为完整的“自然物质条件”,从而可以更好地解释环境与资源的多样性。〔9〕〔10〕
(二)应用规则
应用规则通常是在不断重复的行动情境内的个体为了改善结果而有意识地改动情境结构的过程中产生的,它是行动者普遍认可的对何种行为和结果是被要求、禁止和许可的具有可执行力的描述。〔11〕奥斯特罗姆根据影响行动情境的要素构建了七类应用规则,分别是身份规则、边界规则、信息规则、偿付规则、选择规则、聚合规则和范围规则。
干部饶命,饶命。我该死,该死。我对天发誓,我确实不老实,我是编的,不,我开头说的句句是实,一点儿都没编,我编的是在酒店喝酒这一段儿。当时情况是这样的,他们一个都没来,我一等他们不来,两等他们不来,最后我绝望了,就自己喝上了。我想他们都嫌我是个劳改犯,是不敢来了,一气之下自己喝上了。我一气喝了半斤多,晕晕乎乎地醉了。我一醉就开始邪神道气的。我老实交代,这都是我假想着地自说自话,他们压根儿没到场。我当时心里确实失望啊确实苦啊。你想我辛辛苦苦等了这么多年等的是这样的一个结果能不失望能不苦吗?我只有这么自个安慰自己一下才好受些。两位干部,我这是不是真有病了啊。
(三)共同体属性
青年教师参与网络研修社区的热情度较低 一些青年教师自我信息素养不高、自我要求不严,不能够理解信息技术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主动运用信息技术促进自我反思与发展;平时使用信息技术的时间较短,没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与同行专家保持交流。有的教师认为使用信息技术教学是一件浪费时间和精力并且与自己的预期值有一定差距的事,不愿意利用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学习教育技术;有的教师表示没有多余的时间学习信息技术,思想太过古板,不愿意改变传统教学方式;还有少数教师对自我要求不高,没有创新性和积极性。
共同体属性在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中主要是指资源所在群体的特点(占用者群体的特性),包括共同体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潜在参与者所共享的对特定类型舞台结构共同理解的标准、生活在某一共同体中的人们的偏好的同质性以及资源在那些受影响的人们之间的分配等。〔12〕
(四)行动情境
第三,容许行为。主要是指处于特定位置的参与者在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可能做出的行动选择。由于外生变量的制约,行动者在行动情境中必须从众多容许行为中进行选择,这个选择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被迫的。
第一,行动者。它是行动情境的第一要素,行动者主要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承担某种身份且具有决策能力的实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国家、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复合个体。
第二,行动者的身份。主要是指把过程行动者与一组获得授权的行动联系起来的地位。身份是行动者行为选择的载体,每个行动者都有自己的身份或位置,它们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行动情境是指人们进行互动、交换物品与服务、提取与提供、解决问题或争斗等在行动情境中可能采取的诸多行为选择的社会空间,〔13〕它能够用来分析制度对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并区别和限定一种制度同其他制度的不同点。〔14〕无论大行动情境还是小行动情境都是由七组变量组成,包括行动者、行动者的身份(位置)、容许行为、潜在结果、控制力、信息、收益与成本。[注]关于七组变量的描述主要参考:〔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M〕.王巧玲、任睿,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31-32;李琴.农村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政策运行机制研究——基于奥斯特罗姆的IAD框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10、113-118;Elinor Ostrom,Background on th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Framework,Policy Studies Journal,2011.1;王群.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评介〔J〕.经济学动态,2010,(4).
第四,潜在结果。主要是指行动者的行动可能带来的结果,这是特定规则条件下个人互动所可能带来的结果。对潜在结果的考虑与评估会影响行动者的行为选择,进而改变行动者的预期选择。
会来的。一定会来的。信里讲了会来,就一定会来。何牦深信无疑。他随身带了一张凳子,每天坐在街口等欧阳橘红,怕她找不到竹溪街47号。
第五,控制力。主要是指行动者对决策的控制能力。行动者对结果控制力不一,可以是绝对控制和零控制之间任何一种情况。在行动情境内,个体的“势力”等于机会价值与对决策的控制力的乘积。
第六,信息。主要是指行动者在某一个过程、某一个阶段、某一个位置所能获得的信息,行动者可能获得信息完整性取决于自然物质条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应用规则的限制程度。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卜志强作答:“条例的颁布实施,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带来很大鼓舞。过去我们是借法执法,现在有了自己的法,底气更足了、腰杆子更硬了。”对于违法建设问题,卜志强表示,目前已排查违法建设面积600余万平方米,查处或补办手续580余万平方米,还有17万平方米都是“硬骨头”,基本都分布在铁路沿线、城中村。主要是包括历史原因形成的分户房、村外村,存留的养殖种植用房,小作坊、小加工厂,项目建设先建后批、“先上车后买票”等类型,今后将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进行治理。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被提出后,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公共治理领域,它已经成为分析公共事务问题的重要工具,影响了众多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农民工家庭化迁移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综合问题,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的行动情境要素为解读该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七组内部变量构筑的复杂且多样的行动情境为动态展示农民工家庭迁移构建了“舞台”,不仅有助于描述与解释农民工及其家庭的行动选择和生存状态,而且有助于更好认识为何农民工难以实现家庭化迁移。
由表5可知,由暴雨推求设计洪水成果与由流量推求成果相差较大,10年一遇仅为流量推求成果的52%,30年一遇为35%,而由流量推求设计洪水成果基于长系列实测径流资料,相对更为合理。因此认为由暴雨推求设计洪水成果不宜直接用于防洪评价。
应用规则是影响行动情境的重要外生变量,七类应用规则分别对应行动情境中的一组变量,同时它们又会间接影响其他变量,从而对行动情境整体产生影响。〔15〕
应用规则作用下的行动情境图
(参考王群《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评介》,《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4期)
第七,收益与成本。收益与成本是行动和结果的重要激励及阻碍要素,收益不仅包括经济回报,还包括自我价值回报,成本不仅包括为实现某一结果而形成的有形费用,还包括无形费用的支出。
二、制度安排下的农民工家庭化迁移的行动情境
(一)“流”与“留”的农村行动情境
在农村行动情境中,农民及家庭呈现两种样态:“流”与“留”,一方面,农民不得不离土离乡向外流动,另一方面,农民家庭结构发生异化,家庭成员处于离散状态,形成大量留守家庭。农民在乡城间的流动并不自由,弱势的农业与城乡的巨大差异改变着生计资本脆弱的农民家庭的家庭策略,农民从农村走向城市,但滞后的城镇化和社会性别分工使得农民家庭不得不将家庭劳动力分配于城乡不同的生产部门来实现收入最大化与经济风险最小化,但客观形成非家庭化迁移,即个人外出务工,“务工者”与“留守者”分居于城乡两个空间,这是农民家庭策略的选择,更是农民对非均衡制度安排的“服从”。〔16〕
一是严格落实环评制度。做到农业发展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环评标准同等严格,以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确保不留发展隐患和问题。二是注重保持地方生态面貌的整体性。项目开发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确保在维护农村民居地域性、山水林田湖等完整性上下功夫、出实招。三是注重保障农民群众的话语权。能人回乡创业项目不同于一般项目的地方,就是有更多的“乡情”成分,能够回报乡亲。所以在项目生态要求上要真正将农民群众的地位尊重起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优化完善项目开发设计,确保满意度。
(二)“离”与“合”的城市行动情境
在城市行动情境中,农民工不得不处于“离”与“合”的生存状态,一方面农民工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居城乡两个空间,过着分开的共同生活,另一方面暂时团聚的流动家庭处于“颠沛流离”状态,常常面临离散的威胁。农民被城镇化带入社会化大分工,但城市的制度性排斥造成他们市民化受阻,他们在社会权利、社会角色、行为模式、社会制度等方面未完成市民化,处于一种“非乡非城”的生存状态,他们的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被制度性分离,〔17〕他们在城市“再组建”家庭面临重重困难,而农民工“半市民化”的生存状态也使得流动家庭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工的弱势性和家庭化迁移的难度。〔18〕
所谓“就业的时效性”是指学生在毕业就业时要抓住机遇及时就业,在保证就业的前提下通过工作中自身的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日后进入更好的领域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不要高不成低不就最后耽误自己的前途。
三、农村行动情境下的选择:个人外出务工
(一)城乡差距下的由农转工
容许行为主要是指处于特定位置的参与者在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可能做出的行动选择〔19〕,受外生变量的制约,行动者在行动情境中必须从众多容许行为中进行选择,这个选择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被迫的。〔20〕选择规则规定从属于身份的一系列行为的集合,包括处于特定身份的行动者必须、可以和不准采取的行动。〔21〕〔22〕在行动情境中,行动者的“容许行为”受到“选择规则”的影响,他们行动选择的范围是受到客观环境和制度的限制。农业增收难迫使农民不得不选择“由农转工”,虽然农民不想离开土地、不想“抛妻弃子”,国家的劳动力转移政策以及城乡巨大差距等“外生变量”将他们“推出”传统农业,面对工农业的巨大差距和家庭生计困难,农民可选择的“容许行为”只有一条:离开土地。
潜在结果是指“行动者的行动可能带来的结果”〔23〕,而范围规则则确定着在行动情境内可能出现的结果的集合,〔24〕在稳定的行动情境中,一定的行动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这一结果带来的收益与成本会影响甚至改变行动者的选择,因为收益与成本是行动和结果的重要激励及阻碍要素。〔25〕就近务工与外出务工给农村家庭带来的潜在结果是不同的,机会少VS机会多、收入少VS收入高、固守乡土VS离乡背土、家庭团聚VS家庭离散,就近务工虽然实现了家庭团聚,但机会少且收入低,外出务工虽然造成家庭离散,但机会多且收入高,这是两种行动情境中务工可能出现的结果集合,多数农民家庭会基于收益与成本来考量潜在结果,收入带来的正效应超过家庭离散带来的负效应,经济回报处于更重要的地位,而由于务工而产生的事实结果——家庭离散,则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离土离乡”外出务工成为农民家庭“综合评估”后的现实选择。
(二)留乡困境下的无奈选择
“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是农民的理想生活,不到万不得已农民是不愿意背井离乡的,但是农业比较收益降低使得农民不得不改变选择,而城乡的巨大差距使得他们的“容许行为”只能是“走出去”,这是大部分农民家庭的无奈选择。虽然土地包产到户,集体、国家都不用交,打多少都是自己的,但现实情况却不乐观,人多地少、增产不增收,农业投入难以实现劳动力的价值,依靠土地增加收入越发乏力。虽然国家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但往往是国家给多少、农民增收多少,无法产生放大效应,种地收入增长缓慢;而大机械生产的推广,使得种地变得相对轻松,农作的季节性使得农民有了较多的闲暇时间,农村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必然要寻找新的谋生出路。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支撑,国家逐步放松人口流动的管制,大量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农业收入与务工收入的巨大差距激起农户的“欲望”。来自城市和农村的推力与拉力将大批农民从“耕地”带到“工地”、从“农村”推向“城市”,种地已经是副业,打工成为“主业”,“亦工亦农”是他们的新身份。
表5给出了算法1、算法3、算法4和ACE2.0的功耗计算时间(100个MPRM电路功耗计算时间的平均值),单位为秒.
4.着色。又叫点染、点彩。将所需的颜色放在不同的器皿内,按照水:酒=3:7的比例将颜色调好,传统的颜色分黄、粉、绿、紫、青5种原色,原色可再配兑出30多种颜色。染色前,先在废纸上试色。点染用的工具是毛笔,一支笔染一个色,笔之间不能互用。上色的顺序是由浅到深,先暖后冷。
在家门口打工是每个农民的愿望,农村城镇化和乡镇企业是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不二法门”,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并不能满足农民就地转移的需求,大部分农民仍选择跨地区流动,在本地务工的数量不多。乡镇企业是农村城镇化的直接动力,但如今的吸纳能力却日趋弱化。据统计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乡镇企业吸纳了1亿左右的农民就业,年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达600多万人。〔26〕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面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乡镇企业遇到很大困难,增速大幅减缓,“从1991年到2011年乡镇企业年均增长数量仅为44.53万个,年均新增就业人员仅为313.2万人,而从1996年开始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就已经开始出现负增长”〔27〕,乡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的薄弱日益凸显,经济效益不佳,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明显下降,大批乡镇企业逐渐衰弱、倒闭。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受到很大限制,不得不选择“离乡又离土”的跨地区流动。
农村城镇化是实现劳动力就地转移、减少农民离乡离土外出务工的重要途径。近些年,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城镇化过程做出了很多努力,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关注点多在盖房子、土地流转,这步了城市的后尘,缺乏对人的城镇化和社区化的关注,让农民上了楼、进了城,却留不下、住不稳,没有人的城镇化是伪城镇化,没有产业支撑的城镇化是留不住农民的。对于多数农民来说“立业”是第一位,“安家”是第二位,但地方政府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往往顾此失彼、本末倒置,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农民的利益,无法为农民提供就近务工的机会和途径,没有“乐业”怎能“安家”?
(三)“孱弱”控制力下的个人迁移
控制力是指行动者对决策的控制能力,〔28〕“在行动情境内,个体的‘势力’等于机会价值与对决策的控制力的乘积。所以,如果机会价值非常小,个体即使对决策过程有绝对控制权,也只能拥有较小的势力。机会价值和控制力不一定在行动者之间平均分配,个体一般情况下享有不同程度的势力”〔29〕。而聚合规则则决定了处于某一身份状态下的行动者在某一节点对行动选择的控制水平,〔30〕行动者的身份状态和机会价值会改变其对行动及结果的控制力,进而影响行动者的“势力”。相较于家庭化迁移,个人外出务工的机会价值较大,虽然农民工维系家庭团聚的控制力下降,但“船小好调头”的特点使得农民工可以拥有较大的“势力”降低务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实现“赚钱回家”的目的。而家庭化迁移虽然实现了在城市“再组建”家庭,但城市家庭生活的高额成本以及二元户籍制度下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降低了农民工赚钱的机会价值,这使得农民工实现真正“安居”的势力很小,流动家庭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农民在左右为难中更倾向于选择“一个人走”。
家庭化迁移十分困难,很多农民工单独一个人在城市谋生容易,但在城市“再组建”自己的小家庭却很难,所以不得不把家庭滞留在农村。生活成本高、工作不稳定是影响家庭迁移最直接的原因,受文化程度与技能缺乏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工只能从事建筑、装修等低端体力工作,就业面较窄,可替代性强,收入不稳定,经常变换工作地点,他们不具备家庭迁移进城的“势力”。行动者对决策控制力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行动策略,务工生活由一个人变成一个家庭,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和压力都会成倍地增加,不仅可能降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更会降低家庭的生活水平,基于机会价值和控制力的考量,大部分农民会选择个人外出务工而非家庭化迁移。
行动者的身份是指“把过程中参与者(行动者)与一组获得授权的行动联系起来的地位”〔32〕,身份是行动者行为选择的载体,每个行动者都有自己的身份或位置,它们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行动者可能有多重身份。〔33〕而身份规则则规定行动情境中身份的种类与数量,这包括特定身份所具备的资源、机会、偏好和责任。〔34〕〔35〕农民工具有多重身份:打工者、农民、父亲、丈夫、儿子等,他们不仅有社会角色,更承载着家庭责任。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一方面,“身份规则”——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进入条件与数量形成限制,农民工很难与城市建立稳定的身份联系——成为市民,完成职业转变的农民工却难以完成身份转变;另一方面,农民工必须维持与农村的社会联系——家在农村,家庭是他们外出务工的动力,也是他们割舍不断的地方。城市只是他们挣钱的地方,流动的生活充满不确定,城市苦旅总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无根的城市生活让农民工无法体面地生活,他们只把自己当作城市的过客,对家乡和家庭的思念时刻伴随着他们。
(四)多重身份压力下的农民工家庭
聚合规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称聚合规则:所有参与者具有选择权;二是非对称聚合规则:并不是所与参与者都有选择权;三是协议缺失规则:主要指协议没有达成的情形。〔31〕在不同规则条件下行动者的选择权与控制力是不同,并会产生不同的行动选择及结果。受传统性别分工和土地政策的影响,农村妇女实现外出务工的“控制力”较弱,无法自主地选择和丈夫一起外出务工。在传统性别分工下,照顾家庭往往成为农村妇女的责任,这使得不少妇女难于从家庭抽身而出,所以多数农村妇女不得不接受留守农村的现实。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家庭整体迁移到异地(转为非农户口)要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目前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转让又受到诸多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农村劳动力转移呈现较强的土地依赖性,影响着劳动力转移的稳定性与彻底性,所以在务工前景不明朗且土地未能成为农民自主处理的财产的情况下,将妇女留下维持农业生产和家庭照顾是理性选择,也是农民进城失败的最后保障,这在客观上形成“男出女留”的家庭分散化迁移,也延缓了家庭化迁移的步伐。
四、城市情境下的选择:“半市民化”
(一)二元户籍政策下的非家庭化迁移
边界规则影响着行动者的数量、特性和资源,以及他们能否自由进入和他们离开时所面临的条件,而身份规则则规定行动情境中身份的种类与数量,这包括特定身份所具备的资源、机会、偏好和责任,二者常被用来确定不同身份之间的关系。〔36〕〔37〕边界规则与身份规则将行动者、身份以及行为密切联系起来,受到行动情境中身份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等限制,行动者跨越行动情境、改变身份并非易事,不仅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与标准,更要付出一定的费用。一纸户籍不仅将农民排斥于城市体制之外,更将农民家庭分隔于城乡两地,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跨越城乡边界面临严格的“身份规则”和“边界规则”,农民工虽然跨越了城乡的地域边界,但其身份却难以逾越城乡的制度边界,家庭化迁移面临重重困难。
2000年后伴随着城镇化战略的提出,国家开始逐步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不合理政策,并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条件。但从实际执行来看,很多地方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到位,各自都有自己的“盘算”,不少城市对于农民落户城镇的限制依然在执行,有些城市每年控制落户总量,而有些地方仅仅鼓励本地农民落户,严格控制外来人口的迁入。偿付规则影响的是能把特定行动和结果结合起来的收益与成本,它们还进而能建立行动的激励和障碍条件,它决定着行为选择形成的后果所带来的回报与制裁,〔38〕城市政府是城镇化的重要参与者和决策者,“理性经济人”的身份使其更倾向于遵循偿付规则进行决策,农民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往往只从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财政支出的角度考虑,却“有意无意”忽视农民工的贡献和农民工家庭化迁移的现实困难。家庭化迁移是建立在个体迁移的基础上,从个人迁移到夫妻迁移再到家庭整体迁移,农民工市民化是家庭迁移的前提,如果连农民工个体都无法实现身份转变、无法真正享受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无法获得安居之所,家庭迁移更是难上加难。
(二)城市排斥下的“半市民化”
边界规则与身份规则造成行动者的身份差异,不同身份的行动者在行动情境的“容许行为”是不同的,行动者同时受到可获得的信息和对决策控制力的影响,而由此产生的潜在结果将改变行动者的行动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收益与成本是重要的激励和阻碍要素。城乡二元结构虽然松动,但城乡制度界限并未消失,城乡居民的户籍权利无法实现平等,非均衡的城镇化使得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又逐渐内生出城市二元结构,构筑起新的制度边界。农民工“脱去”农民身份却滞留在“半市民化”状态,他们付出艰难与辛苦却遭受城市的排斥与歧视,就业限制、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等使得农民工在城市“进”易“留”难,很难具备在城市“再组建”家庭的控制力。
一方面,面临就业限制与歧视。在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农民工务工常常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他们的“容许行为”是栖身于“二级劳动力市场”,难以实现真正的“乐业”。在城市,不少农民工的工作岗位是受到限制的,多是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这极大限制了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而就业歧视所导致的农民工权益受损更是屡见不鲜。农民工不怕苦、不怕累,付出了辛苦的劳动却常常面对各种权益侵害与歧视,然而不少农民工不懂法,甚至明知权益受损,却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挣钱养家的责任以及边缘化的社会地位抑制了农民工反抗不公待遇的冲动。〔39〕
不稳定性心绞痛(unstable angina pectoris)为冠心病的一种重要分型,临床表现上介于劳累性稳定型心绞痛与急性心肌梗死和猝死之间,若治疗不及时,随时有心肌梗死甚至猝死的危险。目前临床上西医常见治疗以钙离子拮抗剂、口服阿司匹林、硝酸酯类等抗凝、抗血小板聚集、改善心肌供血、降低心肌耗氧量等药物治疗为主[1],近年来研究显示,中西医结合治疗本病优越性较好。复方丹参滴丸是中成药中治疗冠心病的代表药物之一,将其与常用西药联用是否可提高疗效尚不可知。为此本文选取老年不稳定型心绞痛患者64例,分析中西联用治疗效果,报告如下:
另一方面,享受不到均等的公共服务。在城市二元结构下,农民工享受不到均等的公共服务,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带来的“潜在结果”使得多数农民工选择“流”而不“留”。不少农民工已在城市务工多年,但二元户籍下农民身份仍未发生根本变化,由于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制度化身份,农民工很难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城市公共资源往往优先为城市居民享受。对于不少在城市打拼多年的农民工家庭,子女上学和住房是他们最大的难题。目前不少城市实施了居住证政策或“新市民”政策,但居住证与正式户籍依然存在福利差距,农民工要真正落户,依然困难重重。
(三)“两难”选择下的农民工
选择规则规定从属于身份的一系列行为的集合,包括处于特定身份的行动者必须、可以和不准采取的行动,〔40〕〔41〕受身份差异影响,行动者在行动情境中的行动选择(容许行为)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受行动选择预期的“回报”与“制裁”(偿付规则)影响,行动者必然要考虑收益与成本,这会造成行为与结果存在不确定与不一致。对于农民工来说,户口与土地孰轻孰重呢?
目前,一些城市逐步放松了户籍限制并鼓励农民工入户,但农民工落户意愿并不强烈。仅仅改变户籍身份对农民工落脚城市意义不大,伴随城市身份而来的高额的生活成本并不是所有农民工所能承受的。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有地就有钱、有地就有保障,政策规定农民如果选择将户口迁到城市,土地将会被收回。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虽然他们职业已经发生转变、外出务工已经成为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他们仍处于城市的底层,工作不稳定、居无定所,并未达到“安家立业”的地步,一旦失业或流动到其他城市,居住权和户口就丧失了意义。在城市入户,农民工享受更好的社会福利和城市资源的同时,生活成本也要提高许多,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都将面临更多的支出,如果未来工作没有了,沉重的生活负担将让他们在城市寸步难行。对于农民来说,有土地就有退路,虽然目前土地给农民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很低,但聊胜于无,因为迁移户口而放弃土地,显然是不划算,与户口相比,土地对农民的牵绊更强。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和土地远期收益的期待让农民难以割舍土地,“农民就像散养的鸡,只要给他一块土地,他就可以自己觅食,但突然变成圈养,肯定会不适应”〔42〕。“获得户口、放弃土地”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不划算的,同时也是不合理,这也导致很多农民工不敢也不愿意将户口迁移至城市,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举家迁移进城。
(四)“留城难”下的返乡模式
潜在结果是指“行动者的行动可能带来的结果”〔43〕,这是在身份规则、边界规则、偿付规则等特定规则条件下行动者互动可能带来的结果。在城市行动情境中,非均衡的制度安排下,农民工生存举步维艰,落户难、公平就业权难以得到保障、享受不到均等的公共服务,这些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结果集合使得农民工很难在城市落脚,在对事实结果、回报与支出综合考量后,更多农民工会选择农村作为最后的归宿。
农民工选择留城与实现留城之间存在非常大的鸿沟,政策和制度拉大了现实与梦想之间的距离。他们“身在城市、心系家乡”,与农村的联系较为紧密,与城市的关系却始终游离,多数农民工都无法真正融入自己的第二故乡,这个他们长期生活的地方却无法成为他们的“家”,而他们真正的家在农村,老了以后才能回去。农民工更多会理性选择“回家”模式:务工在城市,而将全部或者部分家人留在农村;年轻时候在城市打工,到中老年后再回到家乡。
(五)返乡困境下的“两栖人”
收益与成本是影响行动及结果的重要要素,收益不仅包括经济回报,还包括自我价值回报,成本不仅包括为实现某一结果而形成的有形费用,还包括无形费用的支出。〔44〕在行动情境中,收益与成本既是激励因素,又是阻碍因素,行动者的行动与结果存在不一致、行动者不得不接受非自愿的“容许行为”皆受到收益与成本的影响。农民离开农村进城务工,非均衡的政策与制度安排拉高了他们市民化的成本,降低了他们在城市的收益和留城的意愿,迫使他们不得不转身回乡;但农村的现实困境又无法为他们提供发展的机会与条件,家庭生计面临危险,他们又不得不返城,重复着“农村——城市——农村”的循环,难以实现家庭化迁移。
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向往城市生活,他们希望通过城市务工告别农村生活,但“梦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他们很难在城市真正扎根,但又不愿回到农村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日子,离土离乡的务工生活已经淡化了他们的乡土情结,他们已经不适应那里的生活。他们无法落脚城市,却不得不“逃离”农村,家乡所在地的县城、乡镇是他们进城失败后的第一选择。近些年来,不少农民工选择在家乡所在地的县城买房,相比较农村老家和居无定所的城市,县城算是不错的选择,在这里可以享受到比农村更好的基础设施,子女教育也有保障,生活成本相较大城市低许多。但这些农民工们多数在县城“留不下”,真正留在县城还是家里的老人、妇女和孩子,县城比农村花销大,但务工机会少,这里没有他们的工作,也没有他们的社会福利,只有他们的房子,他们不得不继续在外务工还房贷。农民超出就业机会的进入城镇,但却不能通过在城镇务工来维持在当地生活,这不仅会降低农民的生活质量,更会产生不稳定的因素。〔45〕没有人支撑的城镇化,是不稳定的城镇化,仅仅是“空心化”从农村转移到城镇,仅仅是留守家庭从农村转移到城镇。
五、不自由的选择:家庭化迁移之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非均衡的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很难实现家庭化迁移。一方面,在农村行动情境下,个人外出务工是农民的不自由选择。在制度与政策的影响下,农民被赋予的“容许行为”是“由农转工”,虽然身份的多重性和个体属性的不同让少数人选择了“务农”,但基于“收益与成本”的考量,“留下来”的“潜在结果”让大部分农民不得不离土离乡,而“机会价值”和“控制力”的不均衡分配让他们只能选择非家庭化迁移,如此不自由的行动选择造成农民家庭结构发生异化,妇女与子女不得不与丈夫“隔岸守望”,家庭处于离散状态。另一方面,“半市民化”是农民工在城市行动情境中的不自由选择。在城市偏向的政策安排下,迈过城乡边界的农民工要实现身份转变困难重重,在城市二元结构中,以户籍为核心的各种规则让农民工“进”易“留”难,实现家庭化迁移更非易事,对土地的“眷恋”和城市对农民工的“排斥”带来的“潜在结果”让他们选择将农村作为最后的归宿,但现实的“进退两难”使得他们的“容许行为”只能是以“半市民化”状态在城乡间徘徊,农民工家庭化迁移举步维艰。
毋庸置疑,农业人口非农化转移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为城市发展提供的原动力,加速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另一方面调整了农村的就业结构,提高农村劳动力生产率,实现农民收入多元化,缓解农村贫困问题,逐步缩小了城乡以及地区间差距。但农业人口非农化转移带来的问题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农民工家庭化迁移已成为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劳动力的分散流动与生产使得农民家庭处于离散状态,因打工和留守导致农民家庭成员长期分离、散住异地,家庭被分隔在城乡两个社会空间,家庭成员也被分隔为务工者与留守者。城市发展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却阻碍甚至排斥农民工融入城市,农民工在工作、生活、社交等多方面在城市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只能成为“两栖人”,农民工家庭变得极为不稳定,它或跟随农民工进城成为“颠沛流离”的流动家庭,或与农民工分离成为“孤独”的留守家庭。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关注农民工家庭化迁移问题,这不仅关系着亿万农民及其背后家庭的体面劳动与幸福生活,而且关系着社会的安定有序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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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3-0116-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农民工家庭化迁移的治理及公共政策研究”(18YJC810005);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河南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研究(2018B275)
〔作者简介〕聂飞,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副教授,博士,河南 洛阳 471934。
【责任编辑:朱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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