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证期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保证人,债权人,担保法,诉讼时效,保证责任,担保人,债务人。
保证期间论文文献综述
罗晓亮[1](2020)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李某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11月1日向钱某霞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李某的妹夫高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钱某霞于2017年11月12日向法院起诉,因没有按期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2019年6月(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20-01-01)
申德松,刘亚珂[2](2019)在《保证人破产情形下破产债权的确定与破产程序中保证期间的理解和适用二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此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引发诸多争议,本文通过法律解释中的反对解释方法,结合司法实践进行讨论的结果是保证人破产,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可能是破产债权,该讨论结果被随后于2019年3月2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第四条的规定予以肯定。另保证人破产必然涉及到保证期间问题,笔者对保证期间的问题再次进行探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基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对该条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做出明确规定,算是一个呼吁,否则实务操作中非常困难。(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韩雪,舒清茏[3](2019)在《民法典视角下保证期间“中断”立法逻辑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其司法解释第叁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字面意义上的矛盾,造成了担保法理论及实务界对保证期间概念、性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争议,迄今尚未有定论。跳出理论争议,文章站在民法典编纂的系统性视角之下,从保证期间"中断"这一立法逻辑分析出发,厘清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对相关立法提出若干修改建议,以期达到法律适用的规范性、统一性和民法典立法的系统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8期)
李民[4](2019)在《反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责任如何起算》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反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六个月反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有叁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担保系基于担保人为实现其追偿权而设立,未约定反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反担保责任不存(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8-23)
陈树森[5](2019)在《保证期间起算点拟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3月,B公司向A公司承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次月,A公司、B公司及B公司的股东薛某又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由薛某为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B公司全部付清A公司的货款为止。2(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4-25)
谷昔伟[6](2019)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适用的疑难问题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期间是保证法律关系中的特有制度,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但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8)
陈树森[7](2019)在《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起算点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可认定为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案情】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3月,B公司向A公司承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4-11)
任忠强,刘干[8](2018)在《保证期间不一致时共同保证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丙、丁分别为乙向甲的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分别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和18个月,但丙、丁之间未有约定共同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借款到期后一年,乙未还款,甲诉请丙、丁承担共同保证责任,并自认之前未向丙、丁主张过债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12)
林冬梅[9](2018)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作为保证制度不同阶段的存在,二者具有一定的衔接性,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主要针对对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同样作为法律规定中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但一定的期间范围得到有效确定后,一旦债权人没有对权利进行行使,相关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具有相关权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0期)
陈雯雯[10](2018)在《债务人已破产时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对债权人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债务人已破产、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的情形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选择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待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期间已届满,则只能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6个月的规定属特殊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宽限期,亦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期限规定,如债权人的起诉不符合这一期限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6期)
保证期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此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引发诸多争议,本文通过法律解释中的反对解释方法,结合司法实践进行讨论的结果是保证人破产,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可能是破产债权,该讨论结果被随后于2019年3月2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第四条的规定予以肯定。另保证人破产必然涉及到保证期间问题,笔者对保证期间的问题再次进行探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基于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对该条在破产案件中的应用做出明确规定,算是一个呼吁,否则实务操作中非常困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证期间论文参考文献
[1].罗晓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N].江苏经济报.2020
[2].申德松,刘亚珂.保证人破产情形下破产债权的确定与破产程序中保证期间的理解和适用二问题探析[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3].韩雪,舒清茏.民法典视角下保证期间“中断”立法逻辑的反思与重构[J].法制与经济.2019
[4].李民.反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责任如何起算[N].江苏法制报.2019
[5].陈树森.保证期间起算点拟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为准[N].中国商报.2019
[6].谷昔伟.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适用的疑难问题辨析[N].人民法院报.2019
[7].陈树森.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起算点的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9
[8].任忠强,刘干.保证期间不一致时共同保证责任的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8
[9].林冬梅.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关系[J].法制博览.2018
[10].陈雯雯.债务人已破产时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对债权人的影响[J].人民司法(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