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制度论文-丁宋涛,马野青,袁晓楠

股权制度论文-丁宋涛,马野青,袁晓楠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股权制度安排,融合演进,演化博弈

股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丁宋涛,马野青,袁晓楠[1](2019)在《“价值链嵌入”还是“融合演进”?——来自国际生产网络中非股权制度安排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对外开放水平再次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在当今国际生产网络形式下的国际分工体系中,正面临着区域经济合作体制的制度设计的缺失。"一带一路"倡议为重构国际生产分工体系带来了契机。目前中国经济发展已处于"新常态"阶段,其内部主要特征之一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同时又面临着引领世界经济新秩序的诉求。相对于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自身所处的阶段来说,中国在构建世界新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必须抓住第二波全球化红利。本文研究认为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中国融入国际生产网络并随之演化共生,而并非单纯地"嵌入"全球分工体系。同时基于网络演化博弈的模型研究发现,中国对外开放的过程是伴随着国际生产网络的融合演进,而非传统意义的"进口替代"或是"出口导向"战略。(本文来源于《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赵春辉[2](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同时,上市公司在融资与维持控制权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矛盾。根据“一股一权”原则,公司管理层在融资时将面临股权稀释的风险,最终可能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实践中,很多国家通过适用双重股权制度来解决这一难题。双重股权制度主要通过分离股东的财产权与现金流权,实现融资与维持控制权的平衡。我国《公司法》中只规定了“一股一权”原则,没有关于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的任何条款,国务院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而根据我国关于科创板规则的最新规定,在科创板中允许公司适用双重股权架构申请上市,这意味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但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具体内容的科创板规则属于行业自律规则,因此可能导致我国公司在适用双重股权制度时,找不到上位法的支撑。二是内部条款的设计尚不完善:将其适用主体限定为拟上市的科技创新型公司,范围过窄;B类股持股主体是否仅为自然人有待商榷;没有规定定期“日落”规则。叁是缺乏完备的监督及诉讼救济机制。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双重股权制度的作用,满足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应当对我国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来说:首先,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双重股权制度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其采取一般禁止的立法模式;同时完善该股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基础,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关于该股权制度的条款,并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其次,将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家族企业、文化传媒类企业以及公益性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明确B类股持股主体的范围;规定定期“日落”规则。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并确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的顺利实行,以期促进我国股权制度的完善,满足我国公司的发展需要。(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姜秋旭[3](2019)在《双重股权制度对唯品会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4月24日,中国港交所正式宣布自4月30日起,我国允许多重股权制度上市。其CEO李小加表示这是24年来最大的改革,是通过四年的研究讨论而推出的上市股权结构制度。2014年阿里巴巴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由于当时港交所不接受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导致阿里转向了美国市场上市成功,使港交所错过了机会。此次一波叁折的上市使得多重股权结构逐渐受到国人的关注,并且其他在我国具有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也因股权结构问题纷纷赴美上市,包括百度和京东。深交所的领导人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此热潮应当引起关注,并提出建议我国应为新型互联网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应允许双重股权制度上市。在互联网企业及其他新型企业高速发展的时代,同股同权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创始人和投资者的异质化诉求,市场对双重股权制度是有需求的。但是全球的资本市场对其的争议比较大,也正因为如此,才更有研究的价值。本文以中国互联网企业唯品会在美上市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比分析了上市前后公司绩效的变化及与同行业一股一权企业相比公司绩效的差异。本文首先论述了国内外与双重股权结构相关的基础理论,并且进一步探讨了双重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其次以唯品会在赴美上市成功为案例,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与同行业其他股权结构的106家公司对比,研究双重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最后通过案例得出结论并进行总结,双重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同时得出结论,我国要辩证看待双重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目前我国刚允许用双重股权制度上市,是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补救,以前大量有竞争力名企赴海外上市,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极大。在可以运用双重股权制度上市的今天,这种股权制度必然会引起热潮,并引发一系列思考。(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26)

孙桐[4](2019)在《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范围内,互联网公司和高科技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长,由于其成长型企业的特性,公司创始人和原始团队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尤为重要。在扩充企业营运资本的过程中,创始人和团队的控制权会得到稀释,以致不能维持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和发展方向的掌控,失去对公司的控制。这是由于传统的“一股一权”制度要求持股多少与决策权大小相匹配,这样就使得投资者掌握了互联网和高科技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和原始团队的价值无法发挥,不利于维持和弘扬企业文化,极易偏离企业创始初衷。由此,双重股权制度得到重视,双重股权制度使相同的股份拥有不同的表决权,与传统的同股同权大相径庭。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很多国家都允许或考虑上市企业使用双重股权制度或其他同股不同权制度,为这些互联网和高科技成长型公司提供便利与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双重股权制度已经发展了百年之久,在美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2014年,阿里巴巴谋求在港交所以双重股权制度上市,几经周转未能如愿,转而将目光投向境外,最终在美国上市。在此以后百度、京东等创新型科技企业相继在美国以同股不同权方式上市,为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制度改革带来了思考。2018年,香港终于认可双重股权制度,小米顺利在香港以双重股权制度方式上市。本文首先界定双重股权制度的概念,阐述了相关理论,分析其在各个国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以阿里巴巴的双重股权制度为例,分析融资与上市历程,研究其股权结构。对比阿里巴巴双重股权制度与经典双重股权制度的异同,讨论阿里巴巴的双重股权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的利弊。同时,本文也对阿里巴巴的双重股权制度进行了评价,提出其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阿里巴巴双重股权制度为资本市场股权制度多元化带来的启示,并且提供了完善同股不同权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宋婷婷[5](2019)在《双重股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奉行一股一权制度,但公司法第131条为双重股权制度的设计留下了空间。近年来,随着众多科创型企业的设立,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重新审视我国的股权制度安排,并于2019年正式开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双重股权制度,赋予了不同种类的股权以不同的权能和价值。双重股权通过对不同股种进行不同的股权安排,使创始人团队可以较少的资本对价取得较高表决权的特殊股,从而保持对公司稳定的控制权。双重股权不仅对公司抵抗恶意并购、解决融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且满足了异质化股东的多元投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随着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完善,经济的发展推动各类型企业的诞生,制度的安排也应该跟进时代的需求。域外发展已达百年的双重股权制度于2019年2月引入我国资本市场。文章从我国双重股权的法律规制现状入手,结合科创板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规则,分析了我国双重股权制度存在监督机制具体规则不明确、特殊表决权回转机制过于笼统以及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等问题。域外双重股权制度的规制,通常由法律规定和章程自治相互配合,常见有股息优待、分时段表决、派发股利等建构方法。本文以小米集团和阿里巴巴为例,具体分析了域外法律体系下双重股权结构的设计安排。通过对域外制度的经验分析,明确我国在完善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董事的信义义务,健全公司的监督机制。通过对我国双重股权规制现状的分析以及域外双重股权实施的经验借鉴,文章指出以下完善意见。首先,我国应在公司法层面认可双重股权的合法性,修改一股一权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双重股权制度规则的构建中应遵守公司法基本理念——股东平等原则。其次,在双重股权的具体规则设计中应明确监督细则的规定,引入落日条款等。除此以外,配套制度的构建应该以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为核心,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督,严格规定披露的内容以及惩罚措施。最后,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支持诉讼制度,为权益遭受侵害的投资者提供有效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赵耀荣[6](2019)在《上市制造业企业的股权制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民族与非民族地区的上市制造业企业的股权制度对企业绩效影响的比较研究,旨在发现民族与非民族地区在相关股权制度安排中所存在的问题,同时揭示民族与非民族地区在该问题上的显着差异性,以便为解决股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以及弥合民族与非民族地区间的显着差异性,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经研究发现:在上市制造业企业的前十名大股东中,(1)股权所有制方面,公有股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民族与非民族地区均显着为负,且在民族地区更大;私有股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民族与非民族地区均显着为正,且在非民族地区更大;(2)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权和前叁大股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民族地区不显着,在非民族地区显着为正;(3)股权制衡度(对第一大股权的制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民族地区显着为正,在非民族地区显着为负;(4)股权归属人的法律性质方面,法人股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民族与非民族地区均显着为正,且在非民族地区更大;自然人股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民族与非民族地区均不显着。另外,我们还发现:(5)所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民族与非民族地区均不显着。在(1)至(4)中,民族与非民族地区所表现出的显着差异,我们认为可能是因为相比非民族地区,民族地区国企占比较高而私企占比较低所致(民族地区样本中国企占比54.28%,私企占比45.72%,而非民族地区样本中国企占比29.88%,私企占比70.12%)。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表明:公有股权对企业绩效的显着负向影响,在国企中较大,而私有股权对企业绩效的显着正向影响,在私企中较大;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权和前叁大股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国企中显着为负,而在私企中显着为正;股权制衡度(对第一大股权的制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国企中显着为正,而在私企中显着为负;法人股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在国企中不显着,而在私企中显着为正。这种分析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们的猜想。在(5)中,之所以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绩效无显着影响(无论是民族地区还是非民族地区),我们的猜想是:股权激励效果的大小取决于股权激励的货币价值相对员工薪酬福利以及员工财富的大小程度,如果相比股权激励,薪酬福利以及财富要大得多,那么极少量的股权激励所起的作用将会非常小。通过对企业年度报告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样本中,激励性股权占总股份的比重,在民族地区的均值为3.14%,在非民族地区的均值为1.77%,整体均值为1.86%,并且居多表现为非集中性员工持股。基于此,我们认为:可能是因为企业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数量非常少而且分散,以致相比员工薪酬福利以及员工财富而言,股权激励的货币价值非常低,从而导致股权激励所起的积极作用并不明显。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就民族与非民族地区的上市制造业企业的股权制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而言,要解决其中的股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以及弥合民族与非民族地区间的显着差异,我们认为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公有产权私有化,其中国企私有化最具代表性,因为它涉及到了控股权公私性质的变动。然而,有效不代表可行,这种方式可能只适用于那些私有负债高筑而又无资金偿还的国企,对于财务相对健康的国企而言,这种方式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政策所不允许的,所以我们要退而求其次,在保证公有股权的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加大国企混改力度,用私有股权置换部分公有股权,尤其是置换处于绝对控股优势的公有股权,从而提高私有股权对公有股权的制衡,降低公有股权的集中度,同时因为有实力参与大规模的公私股权置换的股东往往具有法人性质,因此法人股权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反而会因为法人股权中私有成份大大提高,以致法人股权也便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另外,欲使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绩效发挥显着正向影响,我们认为可以将相对全体员工而言有限甚至少量的股权激励集中于管理层,尤其是管理层中的骨干成员,对骨干成员进行充分的股权激励,势必会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发其工作动力,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9-03-20)

潘福林,藏泰颐[7](2019)在《企业创始人的创新投入偏好对企业股权制度选择的影响——基于中美互联网公司的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使用双重股权制度上市的中美互联网公司数量持续上升。对于这种区别于传统的同股同权的股权结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成因和由其引发的代理成本等问题上,而对于双重股权制的选择研究较少。本文基于Chemmanur-Jiao模型和石晓君、王骜然模型,引入创始人创新投入偏好变量,分析不同创始人对于公司的股权制度选择的影响。通过对中美上市互联网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在互联网公司中,企业创始人的创新投入偏好和企业股权制度选择存在一定联系。(本文来源于《长春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谭军[8](2019)在《我国引入双层股权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有赖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的建设以经济的发展为基础。为保障经济的长效发展,随着应运而生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时俱进,这就要求作为立法权力机关的国家及时更新制度建设,引进和构建先进的制度。在我国目前的股权制度下,股份公司要想上市融资,就不得不面临股权被稀释,更甚者控制权被剥夺以及敌意收购的风险,而双层股权制度以其制度优势避免此类局面的出现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剖析我国现存股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股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以此对我国的股权制度进行反思,提出本文观点,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股权制度的滞后,我国应该引进双层股权制度。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细致的剖析,一个制度的建立必须需要要有其超越现存制度的价值优越性,本部分从四个方面对于我国构建双层股权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论证双层股权制度相对于原本股权制度的所特有的价值。本文第叁部分主要是对于我国引入双层股权制度的可行性的分析,本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是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和历史成功案例的引荐,以论证我国构建双层股权制度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需求上是可行,其次是对于我国立法上的研究,以论证我国构建双层股权制度在立法上是留有空间的。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制度构建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从立法的详细规则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两方面予以构思。由于该制度存在控制权滥用的固有风险,投资者保护机制从监管和救济两面进行构建,加强内部监督和规范外部监管是双层股权制度运行有效的基础保障,例如内部监督的股东奖惩机制、章程更加严格的约束和外部监管的独立董事制度、禁售期制度等,都是对于投资者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良好保护;救济措施乃是投资者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建立新型而高效的救济措施将大大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保护现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活跃资本市场。而对于立法举措则更加详细,从立法路径、原则、主体和范围、转让规则等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以构建完备而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发挥其效用价值。(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姚鹏,党森,安福杰[9](2018)在《农村土地股权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业发展必须走产业化、规模化的道路,传统的以家庭为主的生产模式必须改革。本文所构想的农村土地股权制度旨在将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独立出来并股份化,同时将土地的经营权集中,以此推动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进而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王依军[10](2018)在《从《资本论》看内蒙古信用社股权制度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内蒙古正在积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计划利用叁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旗县级法人机构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本文通过重读马克思经典着作《资本论》,根据马克思关于产权、合作经济、股份制等理论有关论述,着重对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问题及其产权制度改革方向进行分析,认为合作制已不再适应当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要求,继续推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本文来源于《北方经济》期刊2018年11期)

股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同时,上市公司在融资与维持控制权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矛盾。根据“一股一权”原则,公司管理层在融资时将面临股权稀释的风险,最终可能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实践中,很多国家通过适用双重股权制度来解决这一难题。双重股权制度主要通过分离股东的财产权与现金流权,实现融资与维持控制权的平衡。我国《公司法》中只规定了“一股一权”原则,没有关于上市公司双重股权的任何条款,国务院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而根据我国关于科创板规则的最新规定,在科创板中允许公司适用双重股权架构申请上市,这意味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但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具体内容的科创板规则属于行业自律规则,因此可能导致我国公司在适用双重股权制度时,找不到上位法的支撑。二是内部条款的设计尚不完善:将其适用主体限定为拟上市的科技创新型公司,范围过窄;B类股持股主体是否仅为自然人有待商榷;没有规定定期“日落”规则。叁是缺乏完备的监督及诉讼救济机制。鉴于此,为了充分发挥双重股权制度的作用,满足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需要,应当对我国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来说:首先,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双重股权制度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其采取一般禁止的立法模式;同时完善该股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基础,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关于该股权制度的条款,并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其次,将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家族企业、文化传媒类企业以及公益性的国有企业;进一步明确B类股持股主体的范围;规定定期“日落”规则。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并确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的顺利实行,以期促进我国股权制度的完善,满足我国公司的发展需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丁宋涛,马野青,袁晓楠.“价值链嵌入”还是“融合演进”?——来自国际生产网络中非股权制度安排的思考[J].南京社会科学.2019

[2].赵春辉.我国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3].姜秋旭.双重股权制度对唯品会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D].广州大学.2019

[4].孙桐.上市公司双重股权制度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9

[5].宋婷婷.双重股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9

[6].赵耀荣.上市制造业企业的股权制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D].中央民族大学.2019

[7].潘福林,藏泰颐.企业创始人的创新投入偏好对企业股权制度选择的影响——基于中美互联网公司的调查[J].长春大学学报.2019

[8].谭军.我国引入双层股权制度的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9

[9].姚鹏,党森,安福杰.农村土地股权制度构建研究[J].农业经济.2018

[10].王依军.从《资本论》看内蒙古信用社股权制度改革[J].北方经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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