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是和谐统一的有机体,是和谐社会的内函和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在新时代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继承和发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实现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的和谐治理;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我国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充分体现和谐精神。
关键词: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谐
一、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和谐本质和内涵
和谐社会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也不是一种基本的经济制度,而是一个中性社会范畴,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这是由于划分人类社会的历史阶段和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标准。具体来说,既可以从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以此为标准,也可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亦或科学技术的角度,以它们为划分社会类型的基本标准。例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从基本经济制度这个角度划分的结果;而农业社会、信息社会则是从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和科学技术这个角度划分的结果。农业社会表示以农业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主导和基本经济基础的社会;信息社会是以信息产业为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主导和基本标志,信息产业的生产和消费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社会。本文所论述的和谐社会则表示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一种理想状态。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和谐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表示事物的协调性、一致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哲学范畴(李殿斌,1998)。由此看来,所谓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包括这样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自然环境、人类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平衡和适应。人是社会的主体,但人类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发展;而自然环境是人类与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要求三者协调、平衡、适应;第二层含义是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文化三者协调、平衡和适应。因为经济作为社会系统的基础,对上层建筑有着决定作用和重要影响,而政治、文化却对经济有着不容忽视的反作用,乃至决定性的影响;第三层含义是人的身心、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德、智、体、美相互协调、平衡和适应。自然和谐、社会和谐是一种美好的状态,可称之为美丽的自然风光、美好的社会;而人自身和谐则是美好的人生。当人的身心,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德、智、体、美处于和谐状态,而他们感到人生美好时,心中必然产生愉悦、幸福的感觉。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幸福社会,处于和谐状态的人就是幸福的人。而让人们获得幸福,过上幸福的生活,这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创建一个幸福的社会;而让人们成为和谐的人,也就是幸福的人。总之,和谐社会的第三层含义表明它的本质和最终目标。
在古罗马,法的精神被诠释为“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1]这几句话虽然用词十分精简,但其中却渗透着一个重要理念:和谐。“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的价值追求不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吗?这与我国先贤孜孜以求的大同社会亦有异曲同工之妙。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主张人要以尊重自然规律为最高准则,以顺应自然作为一切行为的基本依归。《中害》主张:“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非常强调天地万物的和谐发展。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认为:“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商秩也主张“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法家崇尚法治,认为法律要与时俱进,顺时而变,与社会保持和谐统一,如此才能达到治国治世之目的。
和谐的意思,“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这一经典定义其实还蕴涵着另一层意思:法治应当是程序与实体和谐的产物。法律如想获得民众服从,需要“已成立”,即已经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并已通过适当的方式公之于众。在法治社会、法律获得的服从应当是“普遍的服从”,而不是个别的服从。未经法定程序制定或未经适当方式公布的法律是不会得到普遍服从的。法治的第一重意义精辟地揭示出法治的程序之和谐。“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则深刻地反映出法治的实体之和谐。法治必须以民主公平为原则和根基。法律的制定必须反映民意民情,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法治是而且只能是良法之治,恶法之治非法治。其原因即在于恶法之治不能得到民众的普遍遵守与信从,更实现不了社会的和谐与长治久安。
对于贫困生来说,贫困生档案是获取相关补助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准确、无误、完整的留存贫困生档案,每年在固定时间都要建立新的贫困生档案,对已存的档案要进行核对,做相应的更改和调整。
法治理论随着人类历史的推进而不断发展演化。二战后,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作为一个真正法律制度前提的八项法治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即人们有规则可循,法律是对一般人都适用的,同样情况应同样待遇。2.法律应公布。3.法律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4.法律是明确的。5.法律中不应有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7.法律应是稳定的。8.官方行为和法律应是一致的。这八项法治原则可以说是对亚氏法治经典论述的承续和发展,从多个角度透射出法治的特征:如统一性、稳定性、明确性等等,同样反映出法治的程序之和谐与实体之和谐以及法治与和谐的辨证统一关系。和谐是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内涵这一命题也就不言而喻。随着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特别是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和任务的提出与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和谐”与“法治”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和谐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上议事日程。
二、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是和谐统一的有机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全面建设提到了全新的历史高度,使全面依法治国从理论创新、顶层设计到实践推进迈上了更高的历史起点,标志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正式形成,具有十分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我国共产党在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让“社会更加和谐”的奋斗目标,到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与目标,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这样的理想社会。应当说,我们目前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也就是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并不太好,因而上述和谐社会目标显得过高过大。而从目标管理方法的角度来说,就必然探索和划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发展阶段,提出一个较短的时期内的具体目标,也就是小的目标,以便更好地调动人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我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设想和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完全合乎目标管理方法的战略举措。尽管这个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要求也比较高,要完全实现有一定难度,但是,从目前的条件来看,只要努力奋斗,是基本可以实现的。而从现在到2020年,这恰好是我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历史时期。
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我们应该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相互关系的阐述,是我国共产党人国家治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借鉴和创新,是对治国执政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深刻把握,对处在社会大转型大变革时期的我国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 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规范,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局面.
医疗模式的飞速发展,给护理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新设备、新技术的出现,要求护士完全掌握并运用,各级医院对学历层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士除了日常的护理工作以外,几乎每天都在面临着不同的学习、考试、培训。
“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治观念作为社会思想文化条件体系中的一部分,与这个体系的其他部分虽然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但它们之间也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因此,在我们致力于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的时候,一定不能孤立地思考和处理问题,必须把推进人们法治观念的活动自觉地融入整个社会思想文化观念的现代化大潮中来运作,与思想建设,道德建设等携手并进。法治观念“单兵突进”,成本很高,效益很差。推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及其现代化。要根据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的大方面,把它放到这个大格局当中去考虑,与整个社会思想文化条件的大发展一起发展。[3]
三、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要求与内容是和谐法治
至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一个论断:和谐法治不仅是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进步的根本要求和内容,还将是成熟的社会主义的标志。和谐法治应当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和谐统一,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和谐统一,还体现为法律价值、法律制度和法治目标的和谐统一。“和谐法治是一种先进的,科学的法治理念,因为它是以和谐哲学作为其思想理论基础的,这不仅进一步彰显法治的时代精神,而且使法治的目的性价值更加鲜活,它充分体现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代表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目标的历史走向。”[5]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是华北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的核心专业,在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在创新型人才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大局限性。
和谐社会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的诸多特征当中,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这是在我国面临社会转型期这一重要历史关头作出的具有开创精神和战略意义的伟大决策。这表明,和谐社会与法治的构建应当是二位一体的过程。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首先保证法治的实现、法治的和谐。法治所贡献的司法公正不仅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是和谐社会、社会公正的前提和根基。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护佑,社会和谐只能是一种幻影和奢望。法治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和谐社会基本的价值目标得到充分确认,尊重和实现。“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法律是一种没有感情的智慧,它能够拨开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世态万象形成的迷雾,以既定的规则客观公正地解决纷争,评价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趋利避害,理性行事。在此基础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法的终极价值也得以实现。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他们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都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而形成和发展的。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完善和补充,它不是一个传统命题的简单重复,而是当代我国社会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提出的一个具有现代性,合理性和先进性的政治命题。它不仅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法治建设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法治和德治虽然形态各异,互有侧重,但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都要以道德为基础,只有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律才能为公民所认同和信仰,从而获得顺利实施的可能。失去道德根基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充分实现,赋予社会道德规范以权威性,促进社会道德法制化,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因此,法治和德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关系。[4]
四、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现状和未来道路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是使法律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和治国方略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至实然状态的过程,法治的实现需要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形成的合力,需要扎实地,忠实地走向具体法治。[6]当代的我们应该认知到,依法治国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和“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法治“表面化”倾向。比如,大量迅速的立法不仅存在着与现实脱节而难以实施的状况(即只是“纸面上的法律”而非“生活中的法律”),而且还存在着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包括部门和地方争分权力,扩张权力的一些立法);司法体制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虽然警察和检察官穿上新制服,法官也法袍加身,但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也是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司法独立进程更是进展缓慢,虽然“依法治国”已上升为治国方略,但一些领导者,司法执法者的思想意识中,还是把具有官本位倾向的“依法治理”等同于以自由、平等权利保障为轴心的法治,缺少权力在法律之下的观念,尽管近年普法教育不断进行,公民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公众还是缺少相应的制约权力和维护权利的信念,另一方面,又缺少应有的法律信仰和积极守法精神等等。这些“表面化”状况导致法治秩序难以化为我国的社会现实,甚至出现“依法治理”中“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和“治民不治官”的“三治三不治”现象。[7]因此,在法治的实现过程中,我们必须对症下药、辨证施治,化宏大为细微,化抽象为具体,化形式为内容,继承和发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吸收和汲取法治精神,实现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和谐。在立法上,要以和谐作为当代中国法治的灵魂与核心理念,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或清理。在执法上,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出发,采取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在司法上,应当把和谐的理念、进而把善法的理念融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之中,并使之统领公正和效率。如果我们真正做到将和谐精神导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之中,并且统领、协调和升华各种法律价值,必将使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超越西方传统法治而走向善治。[8]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新时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当然,立法任务的基本完成只是法治的基本前提。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还要在党的领导下,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本着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后,使不同部门、不同位阶的立法之间保持和谐有序。
由表2可见,在D7,各用药组AGP效价明显高于疫苗对照组,但差异不显著(P>0.05);在D14,中药复方多糖AGP效价显著高于疫苗对照组(P<0.05);在D 21和D28,中药复方多糖组AGP抗体效价显著高于黄芪多糖组和疫苗对照组(P<0.05);在D35中药复方多糖组AGP效价显著高于疫苗对照组(P<0.05).
春菠菜前期要覆盖塑膜保温,可直接覆盖到畦面上,出苗后即撤除薄膜或改为小拱棚覆盖,小拱棚昼揭夜盖,晴揭雨盖,让幼苗多见光,多炼苗,并及时间苗。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者应当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体,只有四者得以全面协调推进,法治善治才有可能成真。任何一个要素缺位,都是不健全、不完整的,是不符合法治根本要求的,因而也就不成为法治。在“有法可依”这一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法治实现的关键就有赖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三者的落实。目前形势下,我们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按照和谐法治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求,坚定不移地大力推进立法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法律实施的统一性与实效性,推进法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和谐,用和谐精神统领法律价值体系,将和谐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体系,用和谐精神指导法律运行实践,使我国法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精神。”[9]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有机联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在观念形态上,三者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实践形态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在制度形态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10]“我国的法治发展,应该超越以‘法律控权说’为代表的狭义法治观念,采用一种包含人人享有平等人权,公平平等参与管理、民主、科学文明、公正和谐、可持续发展、和平、经济繁荣等广泛社会目标的‘广义的法治发展战略’。”[11]只有如此,才能既传承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摆脱西方中心论的桎梏和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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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 of Harmony and Denota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QIAO Xiao-ming
(Journal Editorial Department,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650092, China)
Abstract: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are a harmonious and unified organism in the new era of Chinese socialism. They are the content and guarantee of harmonious society. They are essential for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new era. We should inherit and carry forward the socialist principle that “there should be laws to be followed and strictly enforced and law viol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Legislative body, judicial body, law enforcement and law-abiding should form a harmonious unity for governance. The organic unity of the party’s leadership, the people’s position as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achieved, so that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new era fully embodies the spirit of harmony.
Keywords: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rule of law;harmonious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2019)6-0039-05
收稿日期:2019-04-12
作者简介:乔小明(1971-),男,上海人,副编审,博士,研究方向为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论、人力资源管理学、战略管理学。
责任编辑:郑诗锋
标签:法治论文; 和谐论文; 法律论文; 社会论文; 依法治国论文; 政治论文; 中国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成就论文;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论文;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