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同意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改制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王一帆[1](2020)在《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公司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受到高度关注,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指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是推动国有企业加快战略转型,增强发展活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政策支持下,大批企业率先实现了混合所有制,其中不少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了较大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在行业中的地位,发挥了示范作用;但在大规模推进混改的进程中,也有不少改革失败的案例。因此,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梳理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的文献,其次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对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明确研究思路。然后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模式及模式选择的原因,再从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治理机制的角度阐述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东航物流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采用各种模式分别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及作用机理,并且从内部控制、财务绩效两方面对东航物流混改后公司治理完善的效果进行评价。最后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了公司治理,实现了公司治理的市场化,健全了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使职业经理人制度真正落地;二是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模式与员工持股模式对公司治理影响较大,分别通过监督效应、激励效应对公司治理效率、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绩效产生的影响,引入财务投资者这种模式主要保障了其国有资产放大功能;三是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内部控制、财务绩效上初步表现出了正向效果。因此,在实践探索中,我们也注意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仅仅考虑股权结构的改革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将公司治理等层面也纳入到混改的考虑范围,为更多的国有企业混改的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同时也丰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研究。
唐涵杨[2](2019)在《新三板龙创公司定向增发影响因素及对策案例研究》文中提出新三板是继沪深两市之外的第三个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3年扩容以来,新三板以其较低的财务门槛和较为便捷的挂牌方式吸引了一大批中小微企业,截止2016年12月,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突破一万家。近两年来,受流动性不足、挂牌成本高、融资效果不佳等因素影响,摘牌企业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如此,截止2019年10月10日,新三板仍有9223家挂牌公司,其数量远超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和。新三板市场为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在这个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平台上,定向增发是挂牌公司主要的融资方式,部分中小企业通过定向增发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获取了资金支持。但是,由于近年来全国经济仍呈下行趋势,加之新三板市场构建中的不完善因素日趋显现,同时挂牌企业自身也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使得新三板在经历2015、2016两年井喷式发展后又逐渐进入理性,乃至发展的低谷。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研究了新三板挂牌企业龙创公司在经过一波三折之后最终成功的进行了两次定向增发的影响因素。首先,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成果;然后对龙创公司进行了企业简介,并结合龙创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时所处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环境,描述了其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定向增发时所经历的种种波折,从案例情节中投资者们一开始的“蜂拥而至”到短短几个月后的“仓皇出逃”,引出对定向增发受阻碍原因的分析和应该如何去解决的思考;在完成管理问题描述后,通过市场择时、信息不对称和羊群效应等理论对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依据分析的结果给出了相关建议及对策,最终得到研究结论及研究建议。
宣苏男[3](2019)在《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广播电视行业的核心,广电网络运营是最具竞争优势、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战略产业之一,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广电网络行业面临三网融合的巨大契机,各省市都在全面布局和积极推进广电网络企业的改制重组、产业整合与股权融资进程,尤其是都在全力筹备和推进广电运营公司IPO公募股权融资。发展和繁荣文化产业,必须力争在广电网络领域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而要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又必须研究和把握广电网络产业的发展中的融资瓶颈问题。因此积极推进黑龙江GW公司改制重组和行业整合,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打通直接融资渠道,壮大自有资本和实力,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十分重要,并能够最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此带动龙江文化产业的繁荣,助推地方经济的发展。本文回顾了黑龙江GW公司十余年来的改制重组和行业整合艰难历程,分析了公司股权融资现状及国内同业的股权融资特征和趋势,从公司所处的行业背景和地位、政策支持力度和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方面分析了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着重分析了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难点,提出了公司存在自有资本低、对私募股权性质认知不足、股权融资渠道单一、企业IPO融资急功近利和核心竞争力弱等问题,并深刻剖析了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公司实际,给出了公司股权融资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策略,指出在股权融资中,应选择先私募后公募的最优次序,给出了公司通过引入或参与设立文化产业基金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借助“混改”实施股权激励、实施Pre-IPO私募股权融资等具体措施;参照企业IPO准入条件及证监会监管重心,从如何培育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如何避免关联交易、如何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实现公司独立性等问题给出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对策建议。
谢锐勤[4](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蔡慧永[5](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定,旨在调整日益增加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但这些规则缺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效力的系统性构建,并未彻底解决当前股权转让中诸类问题的制度根源,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效力仍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合同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公司的性质和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转让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合同和单纯的变更登记并不能够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因为股权转让并非纯粹财产性权利的让与,而且涉及股东身份资格的变更。公司法规范不同于合同规范的特征,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并非纯粹的任意性规则,而应当具有某种强制性,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非一个单纯的合同问题,合同生效不能决定股权变动。随着我国公司实践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合同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特征,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私募基金中的股权回购、以股权转让担保借贷等,兼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股东隐名出资等问题。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行政审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法律关系和无权处分等问题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自其成立时起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鉴于股权系股东对于公司之相对权利这一性质,应当确立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制度端口或曰构建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以公司为载体协调和平衡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内部股东之间、原股东与新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股权转让对公司而非股东的通知制度、公司同意转让制度和新型的股东名册制度是建立新型股权转让模式的两大基石。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体现在:(1)明确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通知受领义务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2)重建同意权制度,将股权转让的同意权重新赋予公司,而非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应当通过决议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在此期间向公司和拟转让股东作出意思表示。(3)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一样,均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应由公司专门负责,并且仅向被登记为股东的人及其代理人开放,以记录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应当重新建我国的股东名册制度,将其规定为与公司章程并列的公司文件。由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取决于公司自股东处获取通知、并以公司股东大会形式体现的各股东同意权的统一行使,此举将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和法律上的确定性,为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可以重新构建既符合实践需求、也符合理论逻辑的股权转让模式、明晰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买受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自此时起买受人可以对公司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将工商登记变更作为其股东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节点。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进而确认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发生在股东之间产生股权交付和变动的法律效力,将大大减少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可能,从而彻底消除股权善意取得的可能。在公司介入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下,能最大发挥股东名册的制度作用,将最大程度上减少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并切实维护交易安全。
王建国[6](2017)在《基础设施PPP模式的优化研究 ——以中建轨道交通项目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各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有150多年历史,经历了兴盛、衰退和复兴这样一个螺旋式的发展过程。第一条地下式铁路运行线于1863年1月10日在伦敦通车,1890年以电力牵引的地铁成功建成(深挖电气化隧道)。1970年至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定了发展轨道交通的方针,由于轨道交通建设成本高,各国普遍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中国20世纪50年代开始筹备北京地铁建设,1965年至1969年建成北京地铁一期工程,54公里,1999年以后国家政策逐步鼓励大中城市发展轨道交通,目前我国己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南京等城市先后建成并开通运营了87条轨道交通线,运营线路总长度2,539公里。预计“十二五”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规模为2,500公里左右,总投资为1.2万亿元左右。至2020年末累计投运里程将达到7,000公里左右,届时轨道交通将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发挥主体、骨干作用。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基础建设企业如何配合国家的PPP产业政策,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及地下综合管廊、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PPP项目中不断进行创新和优化,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列举大量国际国内成功与失败案例,聚焦徐州市地铁一号线、徐州市地铁三号线等实践中的重点项目,在PPP模式特点、PPP模式在中国现状、PPP模式投资和融资优化、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法律风险管控、PPP模式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几个方面如何进行优化,系统进行研究。
郑佩雯[7](2016)在《私募股权投资估值调整机制研究 ——以我国司法实践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私募股权投融资是我国蓬勃发展的商事交易形式,估值调整机制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融资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但是,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估值调整机制的性质和效力,商事交易实践及理论研究亦对估值调整机制的来源、性质、运作方式及效力众说纷纭。鉴于商事司法实践对商事交易的定纷止争及规则构建作用,本文试图以我国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探讨估值调整机制的运作方式和适用空间,以期增加私募股权投融资交易的确定性。本文结构及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融资的内涵及在我国公司融资中的定位,以及经常出现在私募股权投融资合同中的估值调整机制的内涵、分类、产生动因及作用,并将其与域外类似机制进行对比分析。第二章聚焦涉及投资方、目标公司、融资方共同订立的估值调整机制的相关司法案例。在厘清苏州海富案、南京誉达案、北京昆吾案、厦门金泰案及北京富汇案的案情、诉求、裁判依据和结果后,归纳司法机关对估值调整机制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差异,进而分析各司法机关产生认定差异的真正原因及法理逻辑。第三章从合同法和公司法角度出发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着重对特殊情形下订立的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探讨估值调整机制在域外和我国的适用空间,在简要论述估值调整机制在域外可能的适用方式后,着重分析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估值调整机制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及其可行性。第五章为余论,主要论述商事裁判要遵循正确的司法政策导向,努力营造促进商事交易的法律环境,并对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供给提出一些建议。
朱兰春[8](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表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9](2010)在《第八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典型并购重组案例奖”案例评析》文中提出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积极致力于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2009年12月18日,上证所在上海召开第八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特设"典型并购重组案例奖",以总结表彰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证券市场并购重组的典型案例,推进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本次"典型并购重组案例奖"的评奖范围为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提出并购重组方案、截至2009年年末已经实施完毕且具有广泛借鉴意义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评选标准包括: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和持续发展,有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3.并购重组方案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交易规模较大。4.筹划过程严格保密,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5.具备以下特点之一:(1)方案设计兼顾参与各方,保护投资者利益,挽救困难公司,维护社会稳定;(2)具有创新意义,能够推动并购重组法律法规的完善;(3)涉及多个业务环节,如收购(要约收购)、发行股份、外资并购、破产重整、恢复上市等;(4)涉及境内外多重审批和政策协调,完成难度较大;(5)以市场为主导,市场力量发挥主要作用。经上市公司自愿申报、评选工作小组初选与公司情况核验、独立专家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共评选出"典型并购重组案例奖"10名,包括:上港集团换股吸收合并暨整体上市,中国石化现金要约收购齐鲁石化,葛洲坝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实现整体上市,中国船舶资产注入实现业务整合,天颐科技破产重整暨三安光电借壳上市,华新水泥再融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都市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暨海通证券借壳上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暨整体上市,中国铝业吸收合并山东铝业、兰州铝业、包头铝业,中海油服海外证券市场要约收购AWO。本卷独家提供上述10大典型并购重组案例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相关分析和点评。各案例分析报告由上证所公司管理部提供,报告的整理得到了各相关上市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张燕[10](2009)在《中国传媒上市公司投融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选取中国大陆的传媒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投融资学的融资理论和投资理论为研究范式,从融资成本和投资效率两个层面分析了传媒上市公司的融资和再融资现状、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并以此为基础从产业经济和媒介经济的视角,指出了传媒上市公司在融资时存在股权融资的偏好,在投资时存在的结构偏向性和投资的低效率,最后在定性和定量分析、文献分析与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传媒上市公司投融资的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文认为,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传媒的企业化运作、上市之举以及传媒概念股的形成正是中国传媒产业制度变迁的结果。在经历了“企业化→企业→上市公司”的发展历程后,上市为传媒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公募资金,该融资渠道缓解了传媒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制约。但研究发现,传媒上市公司的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高抑价大大降低了融资效率,同时传媒上市公司普遍呈现出的低资产负债率,表明传媒厌恶财务杠杆经营,另外,传媒上市公司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其内源融资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目前股权融资仍是传媒上市公司首选的融资渠道。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内容产业应是传媒产业的基础,应成为传媒公司的千古基业,传媒公司理当努力保持基业长青。本文分析了传媒上市公司内容业务投资偏低的九大原因,认为由于传媒内容产品的准公共性和正外部性等特征,政府应给予资助和鼓励。作为中国占据最好资源的传媒上市公司更应该时不我待,加紧内容产业的运作,因为内容才是中国传媒产业的基业和制高点。从投资结构论的研究视角看,传媒上市公司不能拘泥于一己之域,传媒产业与一般产业有一个显着的区别,即传媒提供的消费是一种信息消费,信息消费的高低受所在地区的经济发达状况影响。所以传媒企业在发达地区的投资是资本追逐利益的本能表现。基于中国现有的体制,中国传媒的跨区域经营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基于与国际传媒市场接轨的需要,中国传媒还应谨慎地试水跨国投资。论文以传媒公司的真实融资情况作为案例,分析了传媒公司的资金成本。本文认为合理设计的融资产品的发行价格能有效降低个别资本成本;在进行融资方案的选择时,必须综合考虑资金的加权平均成本和融资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论文选取电广传媒和中视股份两家公司,用量化分析的方法,分析其投资效益。同时还进行数据挖掘,深入分析了两家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其投资效率的真实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新闻集团的相关多元化投资经营过程的梳理发现:并购是其进行扩展的基本投资手段,并且是紧密围绕传媒产业价值链的两大核心——内容和渠道展开,新闻集团投资新设、新建的项目极少,它总是积极寻找目标,然后买来经营,践行“开店不如买店”的投资原则。同时新闻集团还通过售卖资产减轻并购的资金压力,同时又达到投资结构调整的目的。本文认为传媒的多元化投资是对分散投资理论的践行。但一些传媒上市公司的离散投资业务由于缺乏必要的人才、经验基础,往往是惨淡经营或亏损经营,牵扯了传媒上市公司的精力和财力,不利于传媒主业的发展。本文还指出传媒上市公司的一些“类金融公司”的投资行为—金融投资是一种危险的游戏。因此本文认为传媒的多元化投资应是围绕传媒主业的相关多元化经营,并提出了传媒上市公司在进行相关多元化投资时,必须遵循一些投资战略:·基于“开店不如买店”的并购投资战略·基于“1+1>2”的联盟投资战略·基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横向一体化投资战略·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纵向一体化投资战略·基于“新组合”的创新投资战略·基于“技术领先”的新技术投资战略针对我国传媒上市公司投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论文从政府融资、企业融资、资本运营、公司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层面对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融资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认为:传媒产业还只是个幼稚产业,但同时又是国家的战略产业,应争取国家投融资对传媒上市公司的扶持;为了更高效的利用资本市场筹资,应加强传媒上市公司和投资银行的沟通与合作;鉴于传媒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传媒上市公司与其他企业合作投融资是一个可行的融资渠道;鉴于传媒上市公司是由事业单位转制而来,原来他们是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而股份制单位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这两种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传媒上市公司应注重对财务管理能力的培育(主要是金融关系能力的培育和财务预警能力的培养);为保证传媒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健的成长,应加强营业风险和财务风险的控制。
二、关于同意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改制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同意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改制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公司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 |
1.2.2 公司治理内涵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相关研究 |
2.2 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相关研究 |
2.3 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相关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3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3.1 制度背景 |
3.2 公司治理相关理论 |
3.2.1 委托代理理论 |
3.2.2 股权结构理论 |
3.2.3 股东积极主义理论 |
3.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4 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概况 |
4.1 公司概况 |
4.2 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 |
4.2.1 股权转让 |
4.2.2 混改模式 |
4.2.3 改制上市 |
5 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分析 |
5.1 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及模式选择原因 |
5.1.1 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 |
5.1.2 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选择原因 |
5.2 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分析 |
5.2.1 股权结构层面 |
5.2.2 治理结构层面 |
5.2.3 治理机制层面 |
5.3 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5.3.1 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5.3.2 引入财务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5.3.3 员工持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5.4 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公司治理的效果评价 |
5.4.1 优化东航物流内部控制 |
5.4.2 提高东航物流财务绩效 |
6 结论与启示 |
6.1 结论 |
6.2 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新三板龙创公司定向增发影响因素及对策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资料法 |
1.3.2 案例研究法 |
1.3.3 实地调研法 |
1.4 科学问题和创新点 |
1.4.1 科学问题 |
1.4.2 本文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综述的思路 |
2.2 定向增发研究综述 |
2.2.1 定向增发基本概念 |
2.2.2 定向增发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
2.2.3 定向增发对策研究综述 |
2.3 新三板定向增发研究综述 |
2.3.1 新三板基本概念 |
2.3.2 新三板定向增发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
2.3.3 新三板定向增发对策研究综述 |
2.4 文献综述总结 |
3 管理问题 |
3.1 龙创公司简介 |
3.2 光学膜材行业背景 |
3.2.1 光电膜材受重视,迎来发展新机遇 |
3.2.2 国内光学膜材产业失衡情况较为严重 |
3.2.3 新型光学膜材将是全球竞争的战略重点 |
3.3 龙创公司启动定向增发 |
3.3.1 定向增发的目的 |
3.3.2 热情的投资者纷纷进场 |
3.4 龙创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 |
3.4.1 发行之初期的审批问题 |
3.4.2 发行之中期投资者的纷纷离场 |
3.4.3 发行之后期的备案受阻 |
3.5 管理问题结尾:董秘的思考 |
3.6 管理问题总结 |
4 案例分析 |
4.1 分析思路图 |
4.2 研究的理论依据 |
4.2.1 市场择时理论 |
4.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4.2.3 羊群效应理论 |
4.3 基于理论的新三板定向增发影响因素案例分析 |
4.3.1 影响因素一: 市场择时理论下企业融资需求分析 |
4.3.2 影响因素二: 市场择时理论下政策环境分析 |
4.3.3 影响因素三: 市场择时理论下股市环境分析 |
4.3.4 影响因素四: 信息不对称理论下发行数量分析 |
4.3.5 影响因素五: 信息不对称理论下定增价格分析 |
4.3.6 影响因素六: 羊群效应理论下投资者情绪分析 |
4.3.7 影响因素七: 羊群效应理论下投资者投资目的分析 |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龙创公司管理对策 |
5.2.1 对策一: 关注政策,及时调整方案 |
5.2.2 对策二: 积极沟通,寻找新的投资者 |
5.2.3 对策三: 审时度势,重视企业质量 |
5.2.4 对策四: 强化督导,完善信息披露 |
5.2.5 对策五: 落实分层,消除信息不对称 |
5.2.6 对策六: 优化交易制度,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
5.2.7 对策七: 引导参与,提高专业投资水平 |
5.2.8 对策八: 加强监管,保障投资者权益 |
5.3 研究展望和总结 |
5.3.1 研究总结 |
5.3.2 对其它企业的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龙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附录B 龙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附录C 龙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附录D 龙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附录E 股份认购协议 |
附录F 龙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
附录G 龙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 |
附录H 龙创公司后续信息 |
(3)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1.3 股权融资基本理论 |
1.3.1 私募股权融资渠道 |
1.3.2 公募股权融资模式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结构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黑龙江GW公司融资现状与行业分析 |
2.1 黑龙江GW公司沿革 |
2.1.1 公司基本情况 |
2.1.2 公司历史沿革 |
2.1.3 公司重组与产业整合 |
2.2 黑龙江GW公司融资现状 |
2.2.1 间接融资成本高企业负担沉重 |
2.2.2 自有资金匮乏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
2.3 国内广电行业股权融资模式分析 |
2.3.1 国内广电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
2.3.2 国内广电行业股权融资特点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必要性与存在问题分析 |
3.1 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必要性分析 |
3.1.1 有利于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优化 |
3.1.2 有利于公司综合竞争实力的提升 |
3.1.3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3.1.4 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 |
3.2 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可行性分析 |
3.2.1 国企背景与政策扶持 |
3.2.2 改革红利不断释放 |
3.2.3 资本市场持续向好 |
3.3 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中问题及原因分析 |
3.3.1 股权资本不足债务资本沉重 |
3.3.2 股权融资渠道单一创新不足 |
3.3.3 对私募股权融资关注不够金融人才短缺 |
3.3.4 对IPO公募融资急功近利短期效应明显 |
3.3.5 核心竞争力递减IPO融资底气越发不足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及对策建议 |
4.1 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原则及策略 |
4.1.1 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原则 |
4.1.2 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策略 |
4.2 开放视野拓宽私募股权融资渠道 |
4.2.1 参与文化产业基金的设立 |
4.2.2 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融资 |
4.2.3 把握混改模式下的股权融资 |
4.2.4 拓宽Pre-IPO私募股权融资 |
4.3 夯实基础对接IPO公募融资准入条件 |
4.3.1 培育核心竞争力 |
4.3.2 避免同业竞争 |
4.3.3 减少关联交易 |
4.3.4 确保公司独立性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后记 |
个人简历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基础性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所处地位问题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综述小结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安排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要素 |
一、公司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的基本性质 |
(二)公司性质与股权转让之关联 |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法的契约法和组织法属性 |
(二)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
三、股权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股权性质之辩 |
(二)股权性质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 |
(一)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合性 |
(二)有限公司人合性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协调原则 |
(一)股权转让中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
(二)化解和协调股权转让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效力构成 |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行政审批 |
(一)以行政审批为生效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 |
(二)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三)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再思考 |
三、公司章程限制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
四、几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借贷的合同效力 |
(三)因“对赌”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动效力 |
一、股权转让中不同股权变动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
(一)股权转让意思主义模式 |
(二)股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 |
(三)股权转让修正主义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转让模式的缺陷和完善 |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转让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变动模式的缺陷 |
(三)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模式及法律效力的梳理与反思 |
(四)我国股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建议:强化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地位 |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效力的明确 |
(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 |
(二)股权变动效力的始点 |
(三)涉及公司资产转让的特殊股权变动 |
四、股权变动总体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
(二)公司领受股权转让通知 |
(三)公司同意股权转让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
(四)股东名册变更——继受股东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
(五)工商登记变更——继受股东获得公示保护 |
第四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性质及法律适用 |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
(二)优先购买权的穿透问题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意权制度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
(一)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与股权变动效力 |
三、国有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第五章 隐名持股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
一、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持股的基本法律问题 |
(一)隐名持股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二)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结构 |
(三)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
二、隐名投资人转让投资权益与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 |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中的善意取得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与价值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 |
(一)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
(二)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的困难与解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基础设施PPP模式的优化研究 ——以中建轨道交通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3 本文结构 |
1.3.1 中国引进PPP模式大致经历五个发展阶段 |
1.3.2 归纳目前中国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三种模式 |
1.3.3 总结PPP模式有三方面的特点 |
1.3.4 基础设施PPP模式目前存在的问题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1.5 小结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内文献综述 |
2.2.2 国外文献综述 |
2.3 小结 |
第3章 PPP项目投融资模式优化 |
3.1 PPP项目融资模式 |
3.2 PPP项目融资成本 |
3.3 PPP项目投融资模式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
3.3.1 PPP投融资模式有由BT模式改造成PPP模式 |
3.3.2 PPP项目投融资模式 |
3.3.3 社会资本联合体投融资模式 |
3.3.4 PPP项目SPV特许经营项目公司投融资模式。 |
3.4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投资方案优化 |
3.4.1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组成及来源 |
3.4.2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来源 |
3.4.3 项目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金投资计划 |
3.4.4 建设期项目公司投资计划 |
3.4.5 投资保障方案 |
3.4.6 投融资方案编制说明 |
3.4.7 本投融资方案与《经济标书——投标报价表》的差异分析 |
3.4.8 本投融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
3.5 PPP模式项目公司投融资风险管控优化 |
3.6 PPP模式下资产证券化 |
3.6.1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简称ABS)介绍 |
3.6.2 PPP+ABS业务案例分析 |
3.6.3 ABS业务合作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
3.6.4 证券公司ABS业务2016 年排名情况 |
3.6.5 中建股份与证券公司ABS合作建议 |
3.7 小结 |
第4章 PPP模式下风险管控 |
4.1 PPP模式下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风险问题识别与误判 |
4.1.1 外部风险 |
4.1.2 内部风险 |
4.2 PPP模式下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风险问题对策 |
4.2.1 充分重视,强化全员风险意识 |
4.2.2 有效管控,重视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动态控制 |
4.2.3 工程质量的风险控制 |
4.2.4 完工风险的控制 |
4.2.5 项目安全的风险控制 |
4.2.6 运营维护风险的控制 |
4.2.7 政策与法律变更风险的控制 |
4.2.8 积极应对,对于发生的风险问题及时补救 |
4.3 PPP模式的保险机制 |
4.3.1 建设期保险 |
4.3.2 运营期保险 |
4.3.3 项目投保的保险 |
4.3.4 物业公司或专业商业管理服务投保的保险 |
4.3.5 保险费的支付 |
4.3.6 保险的理赔 |
4.4 小结 |
第5章 PPP模式建设、运营维护、移交 |
5.1 PPP模式下建设管控要点及优化对策 |
5.2 PPP模式下运营维护的优化 |
5.3 PPP模式下项目移交 |
5.4 小结 |
第6章 PPP模式优化及意义 |
6.1 PPP模式政府取得的成果 |
6.2 PPP模式政府方存在的问题 |
6.3 PPP模式政府方改进的方面 |
6.4 PPP模式政府方改进做法 |
6.5 PPP模式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的结构调整具有深远意义 |
6.6 PPP模式有利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做大做强 |
6.7 PPP模式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优化 |
6.8 小结 |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私募股权投资估值调整机制研究 ——以我国司法实践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与估值调整机制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 |
一、私募股权投融资在公司融资中的定位 |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中国实践与发展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估值调整机制 |
一、估值调整机制的概念与分类 |
二、估值调整机制的产生动因及作用 |
三、估值调整机制与域外相关机制的联系和区别 |
第二章 估值调整机制相关司法案例分析 |
第一节 相关司法案例的案情及裁判结果 |
一、相关司法案例的案情差异及其可比性 |
二、相关司法案例的裁判认定过程及结果 |
第二节 司法机关对估值调整机制的性质和效力认定 |
一、苏州海富案各级审理法院的判决差异分析 |
二、相关司法案例的裁判依据及理由总结分析 |
第三节 司法机关裁判结果的差异原因 |
一、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差异 |
二、估值调整机制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
第三章 从合同法和公司法角度分析估值调整机制 |
第一节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性质和效力 |
一、从合同法角度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关系 |
二、从合同法角度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性质 |
三、从合同法角度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从公司法角度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性质和效力 |
一、从公司法角度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性质 |
二、从公司法角度分析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效力 |
第四章 估值调整机制在域外和我国的适用方式 |
第一节 估值调整机制在域外的适用方式 |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订立估值调整机制 |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估值调整机制 |
第二节 估值调整机制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
一、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订立估值调整机制 |
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估值调整机制 |
第五章 余论 |
第一节 估值调整机制的司法政策导向 |
一、尊重商主体意思自治 |
二、谨慎认定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的制度供给建议 |
一、完善优先股法律制度 |
二、合理改革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
三、制定私募股权投资示范合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中国传媒上市公司投融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研究的理论视点及相关理论资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传媒产业 |
二、传媒上市公司 |
三、融资、再融资、连续融资 |
四、投资 |
五、投融资 |
第二节 投融资理论 |
一、投资理论 |
二、融资理论 第二章 传媒上市公司融资与再融资现状 |
第一节 中国传媒企业与中国证券市场 |
一、传媒的企业化运作与上市之举 |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成长与传媒概念股的形成 |
第二节 传媒上市公司的首发融资 |
一、IPO的募集资金额度和募集资金投向 |
二、传媒上市公司的IPO高抑价 |
第三节 传媒上市公司再融资途径选择 |
一、传媒上市公司的权益融资:配股、增发 |
二、债务融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债券 |
三、混合融资:可转债 |
第四节 对传媒上市公司融资的现实评价 |
一、IPO的首日涨幅偏高 |
二、股权再融资是传媒上市公司主要的融资途径 |
三、借贷融资少,短期借贷与长期借贷倒挂 |
四、传媒上市公司内源融资能力有限 |
五、不同融资结构存在的理由 |
第五节 小结 第三章 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结构分析 |
第一节 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能力分析——以电广传媒为例 |
一、电广传媒的收入水平分析 |
二、电广传媒的融资能力分析 |
三、电广传媒的投资效率分析 |
第二节 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结构分析 |
一、重渠道投资轻内容投资 |
二、重物质资本投资轻人力资本投资 |
第三节 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空间结构变化 |
一、投资空间结构的概念 |
二、传媒上市公司的投资空间结构变化特点 |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传媒上市公司投融资效益考量 |
第一节 资本结构与资本成本 |
一、资本结构分析 |
二、资本成本分析 |
第二节 传媒上市公司投资效益分析 |
一、经营效率分析 |
二、盈利能力分析 |
三、偿债能力分析 |
四、投资收益分析 |
五、增长分析 |
第三节 传媒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对公司投资效率的真实性的影响 |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及有关法规规定 |
二、传媒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必然性和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
三、传媒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传媒投融资的经验借鉴和多元化投资问题 |
第一节 多元化投资问题 |
一、新闻集团的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启示 |
二、多元化投资是对分散投资理论的践行:离散投资与相关投资 |
三、相关多元化投资战略 |
第二节 传媒上市公司的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的问题 |
一、传媒上市公司的实业投资与实业投资风险 |
二、传媒上市公司的金融投资与金融投资风险 |
三、传媒上市公司的金融投资:危险的游戏 |
四、处理好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的关系 |
第三节 小结 第六章 传媒上市公司投融资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充分利用政府投融资的引导和助推作用 |
一、传媒产业还只是个幼稚产业 |
二、争取国家投融资对传媒上市公司的扶持 |
第二节 建立传媒上市公司和投资银行的沟通与合作 |
一、认识投资银行的角色: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
二、传媒公司应选择对口投资银行以保证有效沟通和高效服务 |
第三节 加强传媒上市公司与企业的联合:合作投融资 |
一、股份合作成立新公司 |
二、项目合作的投融资形式 |
三、战略合作框架内的合作 |
第四节 强化传媒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能力的培育 |
一、金融关系能力的培育 |
二、财务预警能力的培养 |
第五节 传媒上市公司应注重风险的分散与控制 |
一、营业风险的分散和控制 |
二、财务风险的分散和控制 |
第六节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后记 |
四、关于同意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改制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东航物流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公司治理研究[D]. 王一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2]新三板龙创公司定向增发影响因素及对策案例研究[D]. 唐涵杨. 西南科技大学, 2019(02)
- [3]黑龙江GW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及对策研究[D]. 宣苏男.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2)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D]. 蔡慧永.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6]基础设施PPP模式的优化研究 ——以中建轨道交通项目为例[D]. 王建国.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7]私募股权投资估值调整机制研究 ——以我国司法实践为视角[D]. 郑佩雯.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9]第八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典型并购重组案例奖”案例评析[J].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证券法苑, 2010(01)
- [10]中国传媒上市公司投融资问题研究[D]. 张燕. 武汉大学, 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