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工作人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灌阳县,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工作人员论文文献综述
颜桂元,陈琳[1](2019)在《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保留部分立案侦查权,主要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司法公正的14类犯罪。笔者对如何促进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一、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侦查的基本情况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司法职(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9年05期)
通讯员,张晓雯[2](2019)在《主动适应变化 勇于担当使命 确保业务工作顺利进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通讯员 张晓雯)笔者从9月11日召开的全市司法局长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年是司法行政机构职能整合、创新发展的关键之年,面对机构改革以来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形势、新使命、新职责,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主动适应变化,切实提高认识,勇于担当使命,理清工作思(本文来源于《延安日报》期刊2019-09-1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课题组[3](2019)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侦查机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0月26日,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在于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办案协调机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将原刑诉法第18条改为第19条,第2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韩兵,南茂林,何斌[4](2019)在《最高检咨询委第叁调研组赴甘肃、黑龙江调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韩兵 南茂林 通讯员何斌)近日,按照最高检党组统一要求,最高检咨询委员会第叁调研组集中利用两周时间,深入甘肃、黑龙江两地检察机关,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检察工作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检察机关执行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15)
贾潇[5](2019)在《部署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派驻”加“巡回”,监督有活力。2018年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进展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该如何查办?2019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守安接受专访,就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巡回检察工作试(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2-25)
王建平,高翼飞[6](2019)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规定》的起草背景、过程及内容作如下说明。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2018年3月20日,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9年04期)
吕建华[7](2017)在《青春在瑶乡扶贫路上绽放》一文中研究指出“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12月28日,记者在灌阳县采访灌阳县司法局西山司法所工作人员徐肖政的事迹时,脑海中不断浮现诗人臧克家的这首诗。7天前,徐肖政在瑶乡的扶贫路上不幸因公殉职,如花绽放(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7-12-30)
李梦思[8](2017)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司法样态分析及预防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是人民赖以维护自身基本利益,追求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一旦司法衍生腐败,司法工作人员不再以身作责,反而收受贿赂、渎职枉法,民众将申诉无门,正义也将难以实现。所以,关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不仅是解决现实的问题,同时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与探索的重要内容。笔者以西南地区最近四年的案件事实为实证研究的对象,综合调研分析了西南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司法样态、成因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更好的解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问题。现将文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将研究的司法工作人员范围限定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行政部门内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1])以及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针对西南地区各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关于“职务犯罪”概念进行列举和分析,进而将本文研究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限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行政部门内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以及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对司法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或侵犯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论文第二部分以2013年至2016年西南地区各省市已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为样本,首先从涉案单位、涉案罪名、涉案金额、犯罪人员性别、年龄、学历、作案方式、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被判处刑罚情况等方面对该时期内西南地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司法样态进行了“分-总”式分析,得出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形式隐蔽、潜伏期长、获利期权化、间接化趋势明显,人员高学历、反侦察能力强,领导干部犯罪现象突出,判决轻刑化、社会腐蚀性强等特点。其次,基于以上分析,从社会、经济、制度、个人、权力等角度探析犯罪成因,认为不良的社会风气、亚文化、贪渎文化是诱发犯罪的主要社会因素;经济层面,市场经济负效应持续发酵,为追求利益而进行权钱交易是主要因素。此外,从“收益-成本”层面来说,轻刑化的发展趋势也间接鼓励和纵容了犯罪;制度层面,以往中国本土科层制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定程度上成了行政倒压司法、体制捆绑司法的情况,致使司法领域乱象丛生,而当前由于司法改革的大转轨又造成部分制度约束出现失效的空档期,使得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不敢负责,渎职、不作为等犯罪状况凸显;个人层面,从“差异交往理论”、“人格理论”角度分析了诱发犯罪的个人因素,认为长期与各类犯罪人员频繁接触的司法工作人员,其思维认识及行为模式易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而复杂的人际关系问题、工资待遇、工作压力问题等由个人心理问题而诱发的职务犯罪的状况日益凸显;再者,从权力异化角度,分析认为不受监督或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会自然衍生职务犯罪。论文第叁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职务犯罪预防体系进行分析,归纳分析了我国当前预防工作的现实困境主要在于:职务犯罪形式多样、打击锋芒指向却相对较窄,发现、侦查困难,发案率高但受制裁人少,刑罚即时性欠缺,司法权受行政权干预等。最后,从犯罪预防体系的构筑与完善、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理性疏导与民众舆情引导、电子化及信息化建设、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思想素质教育、提升司法尊荣感以及落实司法工作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等层面论述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的具体对策。(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11-01)
孙陶轶[9](2017)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快速发展,原先集中在公权力中的贿赂犯罪行为逐渐延伸到了公权力范围之外,出现很多非国家制度上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行为,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那么针对该类型犯罪,我国刑法对此进行了有效的规制,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力。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无论在学术界抑或是实务界对于该罪的解读、适用上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因此,本文立足现有的社会背景,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围绕争议较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问题、犯罪行为认定、犯罪情节认定等问题重点展开论述,并结合现有的案例进行探讨,从而将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沿革,概念和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从而准确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理念。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现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受贿中的犯罪主体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对民众最为关注的医生、记者和社区、村民委员等自治组织作为重点分析,指出这叁类群体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叁部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情节、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论述,并对本罪既遂和未遂认定上做出重点阐述;第四部分,重点对该罪中出现共犯问题,尤其是有身份的人和无身份的人之间共犯的问题进行论述,从而对现有的本罪共犯问题做出正确的认定;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当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适用中突出的漏洞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蒋丽[10](2016)在《新合办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农村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至今已实施十余年,在新农合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的做法基本都是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成立各级具体经办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审核或监管职能职责,该类经办的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新农合补偿资金流失的情况常有发生,对涉案工作人员是否能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大多数法院是以其构成相关渎职犯罪做出判决,但其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渎职还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渎职抑或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认定并不统一。也有个别法院以新农合专项基金由参合农民实际享受了为由,不认为其渎职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作不定罪判决。笔者以某县新合办工作人员刘某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案为例,对前文所述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有利于今后能正确定处类似案件。本文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首先介绍了案情,以及对本案定性的叁种争议观点:一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二是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叁是无罪。其次归纳了争议焦点:一是如何理解立法解释渎职罪主体中的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含义;二是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含义。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法理分析部分又分为两个层次进行论述:一是对渎职罪主体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义进行分析研究,下面又分别研究分析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本质特征,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义以及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含义。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来认定,而应按其从事的职务是否系代表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而定。受托人员的认定则应看委托者是否为国家机关、委托事项是否系代表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来认定。二是研究分析了《刑法》规定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四个罪中“重大损失”的含义,结论是:前两个罪只能是经济损失,后两个罪除经济损失外还可包括人身损害等非经济损失,四个罪的经济损失流失的去向并非是与行为人有亲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益人是与行为人无亲友关系的相关民众,但只要是不合规的受益也属四个罪中的“重大损失”。第叁部分是案件分析结论。这部分结合前述法理分析部分笔者赞成的理论观点,认为争议案件中刘某属于受委托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体,其行为导致新农合资金为不合规的人受益,即使受益人并非行为人亲友也属于两罪规定的“重大损失”,刘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应进行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9-26)
司法工作人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通讯员 张晓雯)笔者从9月11日召开的全市司法局长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今年是司法行政机构职能整合、创新发展的关键之年,面对机构改革以来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形势、新使命、新职责,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主动适应变化,切实提高认识,勇于担当使命,理清工作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工作人员论文参考文献
[1].颜桂元,陈琳.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研究[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
[2].通讯员,张晓雯.主动适应变化勇于担当使命确保业务工作顺利进行[N].延安日报.2019
[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课题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侦查机制探究[J].犯罪研究.2019
[4].韩兵,南茂林,何斌.最高检咨询委第叁调研组赴甘肃、黑龙江调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N].检察日报.2019
[5].贾潇.部署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N].检察日报.2019
[6].王建平,高翼飞.《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19
[7].吕建华.青春在瑶乡扶贫路上绽放[N].广西法治日报.2017
[8].李梦思.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司法样态分析及预防研究[D].重庆大学.2017
[9].孙陶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D].吉林大学.2017
[10].蒋丽.新合办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司法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