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极:贿赂关系中运用互动仪式进行“道德化”的分析论文

阮极:贿赂关系中运用互动仪式进行“道德化”的分析论文

摘 要:人情及其互动仪式为贿赂行为提供道德上的支撑。贿赂时,贿赂双方运用互动仪式进行的表演有其“道德化”的功能,而且这种“道德化”有两种不同的目的:一是用来掩饰贿赂的不合法性和不符合公德性;二是用来掩盖人情中的工具性成分,对违反私德行为进行掩饰。不同人的“道德化”目的可能不同,这取决于当事人当时是否意识到他们的所做所为是违法的、不正当的,也取决于贿赂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

关键词:反腐;关系;人情;互动仪式;贿赂;仪式资本

一、引 言

基于2012年至2014年在中国两个城市中所开展的关于利用关系入学的民族志研究发现,人情及其互动礼式为贿赂行为提供道德上的支撑。贿赂时,贿赂双方运用互动仪式进行的表演有其“道德化”的功能,而且这种“道德化”有两种不同的目的:一是用来掩饰贿赂的不合法性和不符合公德性;二是用来掩盖人情中的工具性成分,对违反私德行为进行掩饰。不同人的“道德化”目的可能不同,这取决于当事人当时是否意识到他们的所做所为是违法的、是不正当的,也取决于贿赂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无论哪种目的,互动礼式的“道德化”表演已成了贿赂过程中的一种文化现象。通过本研究,互动仪式理论在贿赂中得到验证和进一步的推动。互动仪式所产生的社会资本,即“仪式资本”,在贿赂的“道德化”中体现出它对社会的负面作用。

二、人情关系及研究背景

近些年,媒体频繁地报道国内家长为子女入学找关系的新闻,这些拉关系走后门的做法多少会涉及到贿赂行为。在严励反腐的背景下,笔者利用前几年一项关于家长找关系获得优质学位的研究结果,对贿赂中的一些互动细节进行深入分析讨论,这不但有其理论意义,还对反腐工作有现实的意义。笔者于2012—2014年间,在中国两个小城市各做了一项有关家长利用关系帮子女入学的民族志个案研究。在这两个被研究的城市(A和B)中,当地政府设立了一些公立重点学校,提供了更为优良的教育条件(更优质的师资、设施和更充裕的资金)。如果学生在电脑随机分配学位时没被分配到重点学校,或者在入学考试没通过的情况下,不少家长便依靠关系让子女进入重点学校。研究的数据采集方式主要由参与性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访谈(inter⁃view)和文档分析(documentation)三大部分组成。本次研究共访谈了49个人(A市27人,B市22人),并对相关活动进行了参与性观察。为了保护参与者和受访者,本文中所有的人名、城市名、地名和学校名都采用化名或匿名。

如果两个有关系的人相互帮忙,利用这样的关系来办事情并不违法,也无可非议,而且是一种有用的社会资本。然而另外一种利用关系的性质却截然不同,即利用关系做出无视政府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拿钱去贿赂国家干部进行违规的操作[1]。这种走后门的关系(backdoor guanxi)通常会涉及到受贿、腐败的行为,本文简称“贿赂关系”。Husted认为贿赂是双方资源的转移,并且涉及到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2]。其实,广义上的贿赂包括一切“不当的诱导”行为,明确地使人际关系服从于工具性目的的行为都是贿赂[3]。而本研究采用狭义的解释,“对本应无偿运作的公共职能进行影响的不适当的诱导行为”[4],在我国法律上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译文二:是不是他的太太有私房钱?瞎掰!弗林特小姐出身于白金汉郡的一个小地主家庭,兄弟姐妹连她共有十一个人。

三、特殊主义的表现:视贿赂为人情

从此次择校研究中发现,行贿与受贿者都认为自己的行贿、受贿行为是正当的、合情合理的,觉得送钱或送贵重礼品给一位有恩惠于自己的人是一种传统礼俗,是人情。在中国,用现金作为礼物的交换行为并不足以界定为贿赂[3],很多传统仪式场合都要送红包,如生日、搬新家、探病、小孩满月、小孩上大学等。然而,这里的问题并非在于行动者收送钱或礼物是否定义为贿赂,而是行动者承认他们的做法在法律中的确属于贿赂(他们认为只要不被指控就行),但在传统伦理上是合情合理的。在这些贿赂关系中,人们给钱或礼物给得理直气壮,并没有以此为耻;收钱或收礼物者收得名正言顺,当他们收到钱或礼物时,他们认为这是人情,甚至认为这是孔子所说的“礼”。虽然有部分受访者也意识到,类似行为是不恰当的,不利于社会公正,但他们首先否定有关法规的正当性,认为入学政策不合理,所以他们这样违规是合理正当的。而且,这种走后门的现象已习非成是,他们唯有遵照这种风气。他们一边指责社会不公,一边利用关系网制造不公。他们对陌生人拉关系走后门的行为恨之入骨,对自己的亲友拉关系表示理解,对自己拉关系的行为更是“理直气壮”。这种态度也源于私德和“差序格局”。这与《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的朋友痛骂贪污,却为自己父亲的贪污辩护的行为不谋而合[5]。在这样只重视私德而不重视公德的文化下,在“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下,要形成一视同仁的普遍主义的法制社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只涉及个人、内心、家庭、私密关系等私人领域的道德,称私德;涉及政治及社会公共领域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6-8]。“十八大”之前,贿赂行为在这两所城市里已成为了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即使他们知道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他们也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合情合理。家长们并不忌讳在茶余饭后和朋友聊天时,讲述他们送礼送钱获取优质学位的经历。家长们普遍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错,并与亲朋好友分享。他们会分享经验和成功的快乐,或炫耀他们拉关系的能力。找关系不成功的家长,会向自己的亲人埋怨诉苦,责骂那位领导的不近人情;看到别人找关系成功,他们却又谴责世道不公、社会腐败。由此可见,家长们只从私德和人情的角度(特殊主义),不从法律和公正的角度(普遍主义)来看问题。他们很清楚地区分开法律和人情伦理,对他们而言两者并不一致,而且他们更看重人情而不重视法律,认为在不被指控的前提下的违法行为是无关紧要的,即便被指控,他们依旧可以通过找关系来解决问题。“十八大”之后,因为不少官员的落马使得贿赂行为大为收敛,但人们“重情不重法”的特殊主义思想还是深根蒂固。有些受访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贿赂,但这只是法律上的定义,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不认为它不道德,不以为耻。他们认为给红包或是用些贵重礼品来答谢别人的帮助符合人情伦理,他们称之为“礼尚往来”。而且“来而不往非礼也”,对于别人的帮助,倘若不给予答谢,并不符合人情伦理。

本研究发现,人们对道德伦理和私人关系的重视远远高于对法律的重视。他们遵守法律是不得已的、不情愿的,相反,遵守人情规则是心甘情愿的,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虽然有时人情过于繁重会抱怨)。他们跟笔者讲述自己的行贿行为时振振有词,送钱送礼品以获得学位的行贿行为在当时当地相当普遍,人们认为这是人情,并习以为常,不在意它合法与否。

人情是中国社会人际交往的传统规范。它强调情感上的关怀、相互的责任和亏欠以及对称性的互惠原则,它是道德、情感和工具性三个维度的结合体。在不同的情形中,此三个维度的占比可能有所不同。人情常常通过互动仪式表现出来[9]。仪式本来是指一个正规的、老套的、可重复的、一系列的、有象征性的动作行为[10],然而互动仪式是本土的、无处不在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互动行为。它可以是非正式的、世俗的、有象征意义的,表示对某事物的重视[11]。柯林斯认为,互动仪式的功能在于他能增加个人的情感能量(individual emotional energy)和促进人们的结团(solidarity),他也举了很多体育比赛中的互动仪式运用的例子[12]。然而,互动仪式也广泛地被应用在拉关系中,例如送礼、请客、给面子、卖人情、使用客套等。通过互动仪式的投入而获得的那一部分社会资本,被称为“礼仪资本”[13-14]。

在本研究中,行贿者送礼物红包时“道德化”的互动仪式表现为:(1)借口说这是对收礼者的一点心意;(2)借口说这是贺礼,如对方小孩上大学,搬新家等;(3)借口说这是过年给对方小孩或给家中老人的压岁钱,或买新衣的钱;(4)钱用信封包着才送给对方;(5)装有钱的信封直接塞在对方家或办公室的一个角落或抽屉,而不直接交到对方手中;(6)钱放在礼物里一起送给对方;(7)借口收礼人帮忙时也需要大的开支,不是他个人独吞这些钱;(8)借口说这信封里是一些资料;(9)为对方及对方家人买贵重饰品、名贵衣服、名贵补品、烟酒、按摩椅、购物券等,并以感情、关怀和孝敬为借口;(10)送高价书画古董等,并以相互进行艺术交流为名;等。

中国社会中的个体,在其日常生活实践中,通过拜访、宴请、礼物等方式,与他人建立和维持密切的关系。他人一旦接受了这些,便意味着他“欠了人情”,欠了人情就须找一个机会回报,如果没有回赠对方礼物或提供对方所需要的帮助,便会被指责为“不讲人情”或“不通人情”,声誉不好,双方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受到损害甚至终止[19]。本研究中的许多收礼受托人都表明他们也有进退两难的时候,一方面觉得自己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觉得也需遵循人情伦理,不然将会受到人情网络的制裁,从而失去人情网络中的社会资本。

四、“道德化”的两种目的

行贿者在行贿时的互动仪式有为受贿者“道德化”的倾向,即把贿赂行为掩饰为日常交往的表达性礼物[20]。而受贿者也会通过一些互动仪式来“自我道德化”[20]。这里所谓“道德化”,就是以道德之名,将一些并不被人们认为是正当的事物进行“正当性”的建构。在贿赂中,“道德化”有可能是将贿赂行为伪装为日常生活中的人情往来[18,21-22],也有可能是夸大人情的道德责任和情感依附,企图掩盖人情中的理性算计的成份[9,13-14]。

传统中国社会是乡土的礼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5],并且中国的文化被称为是高特殊主义的文化[15]。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私人关系、私人道德伦理组成的差序格局的人情社会,而非用规章制度、法律来规范的团体格局的法制社会。特殊主义重视私人关系胜过法律法规,而普遍主义强调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法律比私人关系更重要[16-17]。对中国人影响很深的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都不重视法治,而且在农耕的传统乡土社会,家族宗族文化浓厚,礼治长期占主导地位。在这样的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影响下,我国社会中的不少个体从根本上重视人情关系而漠视法律精神,对自己的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和护短,体现出较高的特殊主义文化[16-17]。由于这种特殊主义的价值观,人们重视私德和人情而漠视公德和法律。这种“重私德轻公德”的现象也跟传统上中国人缺少个人与团体关系的道德教育及公私界限不清的文化有关[5]。收送礼物或红包是人情的需要,是私德的要求,也就被认为是正当的、合情合理的。因人们重视私德而漠视公德,人情往来中涉及贿赂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它们符合私德而被人们视为是正当的。这样一来,人情伦理和观念便为一些贿赂行为提供了道德上的支撑[18]。

某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前3h内收费5元,超过3h不超过10h的部分每小时收费2.5元,超过10h的部分每小时收费4元。李叔叔的车在该停车场停了12.5h,他一共要付多少钱?(不足1h按1h算)

闽东拥有丰富的特色文化资源,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作为服务地方需求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理应将这些特色文化资源融入课堂教学,增强课程育人的实效性。

不同人的“道德化”的目的可能不同,这取决于贿赂当时的当事人是否意识到了他们的所做所为是违法的,是不合公共道德的,也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有关。

过了几天,程晓又发现了一条创收的路子。有一天早上,他从门窗厂赶回单位上班,有辆出租车坏在路上了,乘客要赶往机场乘8点钟的飞机,让程晓送他去机场,给100元钱。作为厂领导,上班迟到一时半会都不要紧,程晓欣然应允。从那以后,他每天只在驾驶室眯上4个小时,早上6点就在去机场、火车站和长途客运站的路口兜客,每天都有上百元的进账,警察绝对想不到开得起凯迪拉克的人会开野的,从不过问他。

因为道德有私德和公德之分,因此,“道德化”应该有“私德的道德化”和“公德的道德化”两种不同的目的。

针对公德的“道德化”,是用来掩饰贿赂的不合法性和不符合公德的行为。“行动者双方通过自我道德化的策略将贿赂交易表演为能够被社会规范所接受的礼物馈赠行为,从而减轻了双方的法律和道德紧张感。”[22]“为了避免这种交易的形式,双方会采取‘自我道德化表演'的策略,将更多的道德和文化习俗的成分渗透到腐败行为过程中,将不被法律接受的贿赂行为‘转化'为能够被社会规范接受的礼物赠予行为。”[19]有此目的的互动双方应该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不合公德,这才有做亏心事时的“法律和道德紧张感”,这是“去违法性的道德化”。

针对私德的“道德化”,是用来掩盖人情中的工具性成分,对违反私德的行为进行掩饰。有此目的的互动双方可能缺少公德和法律意识,只注重私德。因为传统上对私德的要求是“重义轻利”,收熟人的钱就不好意思,双方都意识到收钱一方会有这种“道德紧张感”,所以都会做些互动礼式来“道德化”。如在本研究中,一方面,行贿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道德,并且由于他们的法律意志淡薄,他们大多数人并不认为自己的行贿行为违法;另一方面,虽然受贿者有不少人意识到自己的受贿行为违法,却认为这样遵循了仁义道德,他们甚至会认为自己帮了亲友的忙而感到自豪,认为这样做体现了自己有仁有义,并且认为这样做即使违法了也没关系,只要不被调查指控就行。因双方都不在意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所以这并不是“去违法性的道德化”,而是“去工具性的道德化”[18]。

“去工具性的道德化”不仅出现在贿赂关系中,还大量出现在向朋友付款来换取资源和服务中,如给朋友付工钱或购买其它价值较高的东西(卖者无能力免费赠送或当做人情等以后回报)。麦老师经常会给一些亲戚朋友、校长及同事的小孩补课,人们会把学费包成红包放在送给他的礼物中,这样就可避免双方尴尬。有些亲友直接把红包塞进麦老师公文包里,并说“这是给你小孩过年买新衣服的”,或说“你搬新家,这是一点贺礼”,这与前面描述的贿赂的“自我道德化”表演是何其相似。在这种“仪式化交易”(ritu⁃alised market exchange)中,送钱用红包或信封装着,收钱时不当面数钱,也不议价,而且还要进行相互推让的客套,或找些借口为收钱一方“道德化”[9,13-14]。这些所谓的“道德化”主要不是用来掩盖贿赂的违法性,它在平时的人情交往中广泛地被用来掩盖人情的工具性或理性算计的成分[18]。

对我国社会中的个体来说,人情作为建立并维持关系的媒介也存在着不足,会导致个体在承担角色上产生种种紧张和冲突[19],笔者称之为“人情紧张感”。人们要不避开熟人进行人情规避,要不在熟人间使用互动仪式,对收钱者进行“为他道德化”,而且收钱者也同时做了“自我道德化”。这种“道德化”的互动仪式表演,有把交易(不一定是贿赂)美化为表达性礼物馈赠的作用,即“去工具性”功能[18]。

受贿者收到礼物红包时“道德化”的互动仪式表现为:(1)不会当面亲手接过行贿者送的钱或礼物;(2)借口说帮忙是给对方或中间人面子,或为了情义才帮忙;(3)受贿者有时也会做“为他道德化”,明明知道对方无事不登三宝殿,平时没这么好心,有事相求才会登门送礼,但受贿者会说“你太有心了”“你真有情义”“现在很少有你这么念旧情的了,对老朋友这么好”等,来表达对方送礼是为了感情;(4)收礼时会回礼,这样表达他们不是贿赂,而是日常人情往来,但还礼的价值远小于收到的礼物;(5)假装拒收,最后不得己收下,表示自己很清廉;等。

这些道德化表演其实只是在贿赂者双方之间,而不是对第三方或他人而做的。因为通常他们不会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贿赂,双方都是另一方违法或违背公德和私德行为的唯一目击者,因目击者的存在而产生“道理紧张感”或“负罪压力”,所以双方都需要为自己“道德化”。

3.2 磁性要素 经过不断发展,美国护理评鉴中心(ANCC)评核磁性医院包括5个维度14个要素,其中5个维度包括转换型领导;组织授权;模范的专业实践;新知识、创新和改进;实证结果;14个要素分别是护理领导质量;组织结构;管理型态;人事政策及计划;专业护理模式;护理品质;质量促进;咨询与资源;自主;社区与健康护理组织;教学角色;护理形象;团队关系;专业发展。

婚礼主持亦是一个目前的热门专业。山东滨州的金牌婚礼司仪张森经历600余场婚礼的历练,拥有丰富的现场经验,逐渐的将主持这一行当淋漓尽致的发挥和把握,由婚礼主持而逐渐成为了企业盛典主持的新宠,他就主持了2012法国尚仕集团公益时尚盛会。想必日后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力会走上更高的领域也未可知。所以我们地方高校播音主持专业的毕业生完全可以放低姿态,尽早选择合适的单位就业。

有些人的“道德化”可能只是想达到“去违法性”的目的,而没有想达到“去工具性”的目的,这样的贿赂关系可能发生在生人或关系很疏远而不太讲究人情的两个个体之间。他们彼此之间都意识到对方行为违法,都不道德,而双方都是另一方违法行为的唯一目击者,因目击者的存在而产生“道理紧张感”或“负罪压力”,所以双方都需要为自己“道德化”,也要为对方“道德化”以便达成交易,于是就产生共谋的互动礼式表演[19,21-22]。他们没必要掩盖人情中的工具性,因为他们是生人或关系很疏,他们之间平时也不太讲究人情[9,13-14]。交易对他们来说无需觉得不好意思,也就无需“去工具性的道德化”了。“去违法性的道德化”表演在本研究中没有发现,这可能跟本研究中发现的都是小额贿赂或贿赂双方都是熟人有关。

有些人的“道德化”只想达到“去工具性”的目的,而没想达到“去违法性”的目的,这样的贿赂关系大多发生在讲究人情的熟人之间,而且双方都不认为他们的所做所为不道德,他们的私德意识强而公德意识弱。他们的“道德化”只是想掩盖人情中的工具性,以消除收送熟人财物时不好意思的“人情紧张感”。这里“道德化”中的“道德”一词,主要是针对私德而言,而非针对公共道德而言(以减少负罪压力和违背社会公德的紧张感)。“道德化”不只是为掩盖贿赂行为量身定做的,而是本来在人情交往中就需要的。虽然人情是感情、道德和工具性三大因素的混合体,但人们在交往中似乎总是有夸大其感情和道德的成份而掩盖其工具性的习俗。人们通过互动仪式的表演,把工具性的财物馈赠,掩饰为表达性礼物的赠送[20]。这本来在人情社会中普通存在,而不只是在贿赂行为中为掩盖其“不合法与不道德性”而专门设计的。在本研究中,当地人只注重个体之间的互动是否对私人之间的往来合情合理,讲究“礼尚往来”和“来而不往非礼也”等传统伦理,而较少以社会公德为标准,较少关注他们的行为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利益问题。这样导致其“道德化”的表演并非主要用来掩盖贿赂行为的“不合法与不道德性”,并非为了掩盖其行为对公德的违背,而是掩盖人情交往中的理性算计的成分,即掩盖违反私德的部分。“去工具性的道德化”表演在本研究中大量存在。

有些人的“道德化”可能同时有这两种目的,因为他们同时有违法和违背公德的“紧张感”和收送熟人财物的“人情紧张感”。一方面,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不合公德,便有违法的“负罪感”和违德而亏心的“紧张感”。另一方面,他们收送熟人财物又不好意思,又有“人情紧张感”。这样他们可能做一些互动仪式来“道德化”以减少这些“紧张感”。然而,他们只要能掩盖“去工具性”的目的,“去违法性”的目的也就实现了。实现了“去工具性”的道德化,也就说明他们的互动是“表示性的往来”,而非交易或“工具性的往来”,说明他们之间的送收礼物和红包,是感情和道义上的需要。这样一来,也掩盖了“收人钱财为人消灾”的行径以及为了钱而分配优质学位给人家的违法和违背公德的本质(其实不然)。这种类型的“道德化”一般发生在熟人间的大额贿赂上,输送的利益多而重,隐蔽而危害大。

在利用关系中,互动仪式被广泛地工具化,并且人们以儒家伦理为冠冕堂皇的借口,即“道德化”,使得这种互动仪式的表演在获得社会资源时屡试不爽。不管是以上哪种目的和情形的“道德化”,贿赂双方简单地复制了儒家“礼”的形式,却去除了“礼”实现“仁”的动机,形成“道德化”的表演,以便谋取个人利益,并且声称他们的行为是“礼”,符合儒家的道德伦理,以此使他们的行为变得理所当然、“理直气壮”。这是“假礼”或“工具性礼”。贿赂中的“道德化”表演使得贿赂行为顺利完成,“人情练达”使双方工具性的目标得以实现,这种“道德化”表演实现了社会资源的获取,是“仪式资本”的体现。而“不懂人情”,不懂“工具性礼”的表演,即“仪式资本”较弱,就很难贿赂得逞。

第一,水利部将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为依据,考虑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用水结构与发展规划,将《意见》确定的全国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实施考核的依据。

五、结 语

由于特殊主义的影响,本研究中的行贿者和受贿者大多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是符合人情的,是合情合理的。他们常常通过一些互动仪式夸大人情中的道德和情感的因素,同时掩盖其理性算计的成分来“道德化”,使得他们的行贿受贿行为更加合情理。这些“道德化”的互动仪式,即“工具性礼”,有把交易(不一定是赂贿)美化为表达性礼物的馈赠的作用,它们是人情交往中的需要,在非贿赂的人情交往中大量存在,而并不只在贿赂中用来掩盖其违法行为[18]。只有在贿赂双方意识到他们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正当性时,他们才有可能用“道德化”的互动仪式来掩盖其不合法性。而且他们以为,一旦掩盖了人情的工具性,也就能掩盖其行为的不合法和不正当性(其实不然)。无论哪种目的,互动仪式的“道德化”表演已成了贿赂过程中的一种文化现象。互动仪式所产生的社会资本,即仪式资本,在贿赂的道德化中体现出它对社会的负面作用:它使贿赂行为容易得逞,成了贿赂行为的帮凶。互动仪式就像柯林斯所言,增加了个人的情感能量(in⁃dividual emotional energy),这在贿赂中就是一种自编自导而形成的“正当感”,给贿赂双方壮胆,消除其紧张感和恐惧;也正如柯林斯所言,互动仪式能增加团结(solidarity),这在贿赂中就是增强贿赂双方勾结共谋的力量。

本研究发现,社会中很多的个体,包括国家干部,受特殊主义的影响较深,他们特别重视人情而不重视法制精神。除了利益的引诱,一些国家干部在人情与法制的两难选择中选择了人情,走上了腐败和受贿的道路。人情不单给贿赂增强了“安全性”,如增强了贿赂双方的信任和网络保障[23],在本研究中,我们发现,人情还给贿赂提供了“正当性”:行动者有意无意地强调了私德而漠视了公德,制造“贿赂是人情”的假象以掩盖其贿赂的违法和违背公德的本质。这种熟人之间的小额贿赂在社会生活的很多场合都有发生,人们不以为然,不以为耻,形成所谓的“贿赂文化”[18]。随着“贿赂文化”的深入人心,正义和美德缺失,于是清廉的干部被排挤、被孤立并被套上污名,机会主义和拜金主义盛行,社会价值观扭曲,人情观念变味,这给当下的强力反腐造成一种无形的障碍。

“不敢腐”和“不能腐”可以通过法制路径达到目的,而“不想腐”只有从思想文化上才能根本上解决。普遍主义文化的培育以及公德的教育有利于长期的反腐,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有利,是消除“凡事都要找关系”不良风气的根本。一些传统观念,如重情不重法、只重私德不重公德,阻碍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人情往来本无可非议,它能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资本,有利于社会团结和稳定。整个社会要清楚区分人情与贿赂,这也会使有贿赂动机的不法分子难以利用人情作为借口来贿赂。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泛爱众”“众生平等”“天下为公”这些教言,以及现代的法制精神的培育,加上城镇化的发展、社会组织的兴起、公民意识和公德的增强,都可能对普遍主义文化的培育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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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Using Interaction Rituals for Moralization in Bribery

RUAN Ji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Chaozhou,Guangdong,521041)

Abstract:Personal relations and their interaction rituals offer moral support to the acts of bribery.The interaction ritual used in bribery,or so-called“moralization”may have two different goals:one is to cover the illegal and immoral practice of bribery;the other is to cover the instrumental ele⁃ment of personal relations,thus concealing moral violations.Such goal depends on whether the actor notices his/her practice is illegal and immoral at the time,and on the closenes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riber and the bribee.

Keywords: anti-corruption; relationship; personal relations; interaction rituals; bribery; ritual capital

中图分类号:C 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883(2019)01-0070-07

收稿日期:2017-12-21

基金项目:2017年潮州市文化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编号:Z17075)。

作者简介:阮极(1972-),男,广东潮州人,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 黄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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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极:贿赂关系中运用互动仪式进行“道德化”的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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