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物权,墓地,使用权,景区,傣族,与民争利,主义。
物权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霍文鹃[1](2017)在《学者共论物权立法热点 专家建言理论实务难题——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讨会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4月1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主办,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举行。来自我国台湾地区、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清华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公证协会、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等不同部门叁十多位学者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程啸教授主持了开幕式,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台湾法学基金会董事长谢哲胜教授、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熊定中律师分别致开幕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而当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将按"两步走"思路进行:一是制定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该法已于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二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计划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我国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方面,理论界就众多物权法理论问题如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善意取得制度、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等若干重要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次研讨会在我国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大背景下举行,旨在通过研究总结物权法实施十年来的利弊得失,提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议,为我国民法典编纂打下坚实基础。本刊摘取部分专家学者发言,以飨读者。(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7年05期)
董峻志[2](2016)在《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逝者为大”千百年来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情感理念,“入土为安”则一直都是我国民众对待逝者的情感方式,这两者也是中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法律制定的较为落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将墓地作为牟利工具的现象已经较为严重,而近些年来各地纷纷出现“墓地到期”现象,将我国的墓地问题又一次推进了民众的视线当中。我国的墓地(1)性质从物权中所有权的角度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公益性的墓地,另外一种则是经营性的墓地。而本文将在墓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探讨经营性墓地的性质及相关的物权方面的立法问题。在我国关于墓地使用权性质的界定、墓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主体)、墓地使用权时间的长短(期限)、墓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继续使用抑或转让以及墓地使用权如何终止等问题上也引起了我国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普通民众的讨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由于我国现今法律对于墓地使用权制度规定的不完善这一现状所引发并展开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简单的阐述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目前立法制度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目前立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墓地使用权目前并不是我国法律上的用语,我们对墓地使用权并没有加以明确,“墓地使用权”目前仅是理论学界的学者们对墓地使用的问题研究时所暂用的词语。我国墓地在使用上可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两种,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经营性墓地,并且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及终止方面提出了相关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笔者简要阐述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以及对目前学界中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不同的几种理解,概述了现有的理论上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其他学说和看法。总的归结起来有下列四种:一种是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当成“特许用益物权”来看待;另一种是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看作是债权关系中的租赁合同;还有一种学说则将墓地使用权当成合同中无名合同的一种来理解,即无名物权;最后一种则认为可以将墓地使用权理解成国家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笔者对前面四种理解方式做了粗浅的思考和研究,认为几种说法都有道理却又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在本部分最后,笔者建议,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看作成一种可以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并列的一种新的用益物权。本文第叁部分笔者分情形考虑了墓地使用权的各个物权主体,并对其做出了简单的分析。分析过后认为丧主才算的上为使用权最直接的权利人至于建墓方只是间接拥有权利,本文中,对于墓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笔者在总结了现有的理论上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其他学说和看法后认为,必须在原则上禁止墓地使用权转让,特殊情况除外,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第四部分针对目前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建议。笔者认为推进墓地应于社会引导相结合,也简要陈述了社会引导的方式及作用,针对如何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如何流转以及终止的因素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及建议,最后通过简要叙述我国九部委关于推进我国环保殡葬新出台的意见及各地区新发布的条例,再次强调尽快颁布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的重要性,此意见出台表明我国已经开始加大对墓地土地资源方面问题的关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更应尽快颁布实施相应的立法规定,由此来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空白。(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6-06-01)
吕军书[3](2015)在《论社会保障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及改革走向》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还不能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达到一致,所以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立足点是农地上承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我国的农地物权制度具有鲜明的特征,那就是社会保障属性,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农地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平等、安全而非效率,表现在土地立法上就是重视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社会保障性物权的制度安排中充满了矛盾,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的财产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的冲突。化解社会保障性物权中的内部冲突途径唯有"以完善社会保障推进物权化和以物权化促进社会保障"。(本文来源于《理论与改革》期刊2015年05期)
王宇[4](2013)在《以物权法定原则的视角谈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定原则在民法国家的物权立法中虽都不同程度地予以承认和确立,但其内容和表现因立法例不同而各有差异。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僵化、缺乏弹性等诟病。建议将物权法定原则做一些缓和处理,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为其增加一些弹性和柔性,使其"刚柔相济",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立法的建构,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李军[5](2013)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物权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起源于《法国民法典》,仅须当事人之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我国物权立法中,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颇受争议但最终为我国《物权法》所承认,该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业已形成的以及将来民法典所要采用的物债二分的民事法律体系相冲突。因此,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不采纳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物权变动中采用与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样的登记生效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刘春红[6](2013)在《浅谈物权立法引入强制公证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作为民商法制度安排中的一种法律手段(机制),与行政手段(机制)不同,它具有自身独特的作用,就我国民商事领域发育状况而言,应该在物权法中有选择地引入强制公证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物权行为的法律安全,减少纠纷解决成本。(本文来源于《参花(下)》期刊2013年04期)
王磊[7](2013)在《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诞生于罗马法时代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也是当今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物权立法的首要原则。理论和实践证明,物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物权制度体系的稳定和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的明晰至关重要。我国应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以此建立健全稳定的物权流转机制和安全体系,推动社会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06期)
王建平[8](2013)在《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吴高亮发现乌木后,认为应当取得所有权。于是,媒体先是叫屈,继而放大政府与民争利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观点。乌木属于埋藏物,而非吴高亮理解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专家认为的天然孳息。乌木被发现于承包的集体土地之内,意味着乌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间固定"、"埋藏物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存在,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与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的核心区别是代表的利益差别。《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无主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物权法》第114条处理中倒退为按照遗失物处理,媒体不适当地为主权先占理论张目,扩大废弃物捡拾侵权、采蘑菇、挖奇石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当推演逻辑,是缺乏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3年01期)
朱冰[9](2012)在《自然资源物权立法的逻辑基础——资源与物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建立在土地资源上的物权理论扩大适用于多样态的自然资源时,资源的公共属性与私人排他支配的制度特征,两者间的矛盾就变得紧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路径要求顺应资源兼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双重特性,拓展传统私法利益内涵,将自然资源纳入物权法"物"之概念的范畴。通过对风能资源实践活动的考察,资源公益符合法益的正当性要求,在具备了效用、稀缺,建立了自然资源市场体系后,物权立法能够实现"物"之概念对资源独特性的制度回应。自然资源物权立法理论探讨的起点即不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的争论,也不是以物之名还是以财产之名的质疑。借鉴英美法系从权利角度(某种法律关系)理解和把握财产的立法技术,各类有形的或无形的、单体的或集合的自然资源均有成为物权客体的可能。(本文来源于《资源科学》期刊2012年10期)
保继刚,左冰[10](2012)在《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跟踪调查和法经济学分析,指出了旅游吸引物权存在的事实和现实基础,提出从法律上确立旅游吸引物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在物权法的框架下对旅游吸引物权的具体立法制度安排进行了探讨,以助于系统性地解决旅游发展中农村社区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和旅游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从根本上保障社区参与的主体性以及农民对旅游资源进行保护的积极性。(本文来源于《旅游学刊》期刊2012年07期)
物权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逝者为大”千百年来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情感理念,“入土为安”则一直都是我国民众对待逝者的情感方式,这两者也是中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法律制定的较为落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将墓地作为牟利工具的现象已经较为严重,而近些年来各地纷纷出现“墓地到期”现象,将我国的墓地问题又一次推进了民众的视线当中。我国的墓地(1)性质从物权中所有权的角度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公益性的墓地,另外一种则是经营性的墓地。而本文将在墓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探讨经营性墓地的性质及相关的物权方面的立法问题。在我国关于墓地使用权性质的界定、墓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主体)、墓地使用权时间的长短(期限)、墓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继续使用抑或转让以及墓地使用权如何终止等问题上也引起了我国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普通民众的讨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由于我国现今法律对于墓地使用权制度规定的不完善这一现状所引发并展开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简单的阐述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目前立法制度的现状并就此提出了目前立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墓地使用权目前并不是我国法律上的用语,我们对墓地使用权并没有加以明确,“墓地使用权”目前仅是理论学界的学者们对墓地使用的问题研究时所暂用的词语。我国墓地在使用上可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两种,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经营性墓地,并且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及终止方面提出了相关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笔者简要阐述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以及对目前学界中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不同的几种理解,概述了现有的理论上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其他学说和看法。总的归结起来有下列四种:一种是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当成“特许用益物权”来看待;另一种是把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看作是债权关系中的租赁合同;还有一种学说则将墓地使用权当成合同中无名合同的一种来理解,即无名物权;最后一种则认为可以将墓地使用权理解成国家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笔者对前面四种理解方式做了粗浅的思考和研究,认为几种说法都有道理却又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在本部分最后,笔者建议,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看作成一种可以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并列的一种新的用益物权。本文第叁部分笔者分情形考虑了墓地使用权的各个物权主体,并对其做出了简单的分析。分析过后认为丧主才算的上为使用权最直接的权利人至于建墓方只是间接拥有权利,本文中,对于墓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笔者在总结了现有的理论上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其他学说和看法后认为,必须在原则上禁止墓地使用权转让,特殊情况除外,至于什么是特殊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第四部分针对目前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建议。笔者认为推进墓地应于社会引导相结合,也简要陈述了社会引导的方式及作用,针对如何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如何流转以及终止的因素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及建议,最后通过简要叙述我国九部委关于推进我国环保殡葬新出台的意见及各地区新发布的条例,再次强调尽快颁布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的重要性,此意见出台表明我国已经开始加大对墓地土地资源方面问题的关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更应尽快颁布实施相应的立法规定,由此来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空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霍文鹃.学者共论物权立法热点专家建言理论实务难题——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讨会综述[J].中国公证.2017
[2].董峻志.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立法研究[D].河南大学.2016
[3].吕军书.论社会保障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及改革走向[J].理论与改革.2015
[4].王宇.以物权法定原则的视角谈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
[5].李军.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物权立法[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刘春红.浅谈物权立法引入强制公证的可行性[J].参花(下).2013
[7].王磊.论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重要性[J].商.2013
[8].王建平.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3
[9].朱冰.自然资源物权立法的逻辑基础——资源与物的比较分析[J].资源科学.2012
[10].保继刚,左冰.为旅游吸引物权立法[J].旅游学刊.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