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迁徙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由,户籍,自由权,基本权利,户籍制度,必要性,群岛。
迁徙立法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杜丽娟[1](2019)在《低税国立法 跨国企业去留选择 避税天堂 迁徙还是留守》一文中研究指出这些法规的核心要义,就是要防止跨国企业通过将具有地域流动性活动但又没有在当地拥有相应实质的行为所产生的利润,转移至低税国。不久前在日本福冈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简称OECD)秘书长古里亚向会议报告了G20国际税改的进展,也是OECD总结首次(本文来源于《家族企业》期刊2019年09期)
盛蔚平,郑立勇[2](2018)在《我国户籍立法中明确迁徙自由的意义与发展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公民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对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改革开放以来的户籍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事实可以迁法律不能迁、人身可以迁户籍不能迁等现象。主要原因是对迁徙自由没有达成共识,法律与现实存在明显脱节。建议在户籍立法中明确迁徙自由,取消户口迁移限制,实行户口迁移申报登记制。这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又不违背现行宪法的精神,也有我国户籍管理从严格限制到迈向自由迁徙"四步走"发展脉络的实践支撑。(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刘旭平[3](2015)在《论美国公民迁徙权的立法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公民的迁徙权目前已经得到了比较充分的立法保障,但在有些方面也存在限制。学界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迁徙权一直讨论激烈,但对如何合理地限制迁徙权缺乏关注和研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进行,如何从立法上对迁徙权进行合乎法理和国情的限制是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为了寻求更好的改革措施,从根本上保障中国公民的迁徙权,可以对美国公民迁徙权的立法限制进行研究,探索借鉴之道。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对迁徙权的概念进行比较全新的解读,认识到迁徙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权利,其权利的边界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扩大,从一项自然权利发展成为人权并最终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世界多国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再通过研究迁徙权的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之间的联系,明晰迁徙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基本原则即限制迁徙权的法理基础;然后通过总结美国公民迁徙权在立法限制方面的历史进程,以及分析美国迁徙权立法限制的影响,从各方的博弈中解读出,美国公民迁徙权的立法限制,是一个从不合理地限制甚至管制逐渐走向合理限制的艰辛历程;再通过总结美国经验和观察分析中国对迁徙权进行立法的历程与现状,最终得到对中国在合理限制以最终保障公民的迁徙权方面的有效借鉴,其主要在于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正面面对并理性看待过去中国公民的迁徙权被严格限制的问题;二是要严守对公民的迁徙权进行限制时不可逾越的底线即立法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叁是要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刘武俊[4](2013)在《户籍改革破冰 自由迁徙可待》一文中研究指出温家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这是“自由迁徙”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3-03-21)
张汉然[5](2011)在《对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以重庆、成都户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迁徙自由已被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用宪法或判例等形式得到确认。我国82年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成都、重庆户改的启动,迁徙自由必然将被逐步落实于公民的实际生活当中,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恢复迁徙自由的必要性及对迁徙自由的法律保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可行性探析。(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1年09期)
唐艳秋[6](2011)在《论农民工群体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弱势阶层的主要构成部分,其迁徙自由权影响到他们一系列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现,因此,保护农民工群体的迁徙自由权是弱势群体权益"特殊保护"和基本公民权利"重点保护"的统一。而要完善农民工群体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护,首先应当树立科学的立法原则;其次应进行多层级、多角度的立法实践,通过宪法原则确认,制定单行法律,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整合等方式,确保法律法规之间的统一性和体系性,充分发挥整体效能。(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林琳[7](2006)在《迁徙自由的保障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广为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性人权文件所认可。我国1954年宪法赋予了公民迁徙自由,但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使我国公民从实质上丧失了迁徙自由,以后的叁部宪法均未予以恢复。 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限制迁徙自由正演变为制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巨大障碍,它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束缚了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限制迁徙自由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各界“恢复迁徙自由”的呼声不断高涨,已成为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探讨了恢复迁徙自由的问题。 第一部分论述了迁徙自由的内涵和历史发展。对于迁徙自由的内涵,分别论述了迁徙自由的定义,性质。介绍了国际法对于迁徙自由保护的现状以及我国关于迁徙自由的立法现状及历史发展。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确认迁徙自由的背景和原因。在大规模的人口已经流动的现实背景下,未确认迁徙自由所带来的基本人权的缺失,从而进一步论述确认迁徙自由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 第叁部分主要是关于迁徙自由的保障以及立法建议。首先,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该明文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其次,尽快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徙自由保障法》;再次,加快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在这一部分笔者将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与国外户口登记制度迁徙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做法;最后,通过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使迁徙自由在法律确认的前提下,进一步确保这一权利实现。(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06-05-01)
陆静[8](2005)在《我国迁徙立法的原则及初步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法理的角度看,我国迁徙立法应顺次遵循叁个原则:自由、平等和社会功利;在此基础上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迁徙立法步骤: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迁徙自由应先从宪法层面得到确认,而后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具体化。(本文来源于《理论前沿》期刊2005年20期)
罗许生[9](2005)在《迁徙自由与市民社会——兼评我国对迁徙自由权立法的考虑》一文中研究指出迁徙自由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长期以来,我国除了在个别历史阶段,法律对迁徙自由基本上采取了限制的态度。这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及市民社会的缺失有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市民社会的发育,要求迁徙自由入宪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在宪法上承认迁徙自由与现实中完全实现迁徙自由是有区别的。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变不是一时就能实现的。迁徙自由的实现有赖于相关制度的完善及市场经济的成熟。基于目前的情况,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本文来源于《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黄邦道[10](2003)在《“迁徙自由”亟待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迁徙自由权作为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在世界各国广为重视,联合国也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将其作为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在我国恢复这一权利是尊重人权、实现人人平等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受严格的户籍制度的制约,公民一直没有完整享有过这一权利,建国初期的第一部宪法曾明确规定这一权利,但以后的几部宪法包括现行宪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现在已具备成熟的立法环境,尽快立法恢复已成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3年06期)
迁徙立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公民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对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改革开放以来的户籍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事实可以迁法律不能迁、人身可以迁户籍不能迁等现象。主要原因是对迁徙自由没有达成共识,法律与现实存在明显脱节。建议在户籍立法中明确迁徙自由,取消户口迁移限制,实行户口迁移申报登记制。这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又不违背现行宪法的精神,也有我国户籍管理从严格限制到迈向自由迁徙"四步走"发展脉络的实践支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迁徙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杜丽娟.低税国立法跨国企业去留选择避税天堂迁徙还是留守[J].家族企业.2019
[2].盛蔚平,郑立勇.我国户籍立法中明确迁徙自由的意义与发展路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
[3].刘旭平.论美国公民迁徙权的立法限制[D].湖南师范大学.2015
[4].刘武俊.户籍改革破冰自由迁徙可待[N].人民公安报.2013
[5].张汉然.对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以重庆、成都户改为视角[J].知识经济.2011
[6].唐艳秋.论农民工群体迁徙自由权的立法保护[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7].林琳.迁徙自由的保障与立法完善[D].辽宁师范大学.2006
[8].陆静.我国迁徙立法的原则及初步设想[J].理论前沿.2005
[9].罗许生.迁徙自由与市民社会——兼评我国对迁徙自由权立法的考虑[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10].黄邦道.“迁徙自由”亟待立法[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