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国际民事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民事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民事,日本,商业活动,审判权。

国际民事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向在胜[1](2019)在《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体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后,国际民事管辖权在立法体例上逐渐形成一元论体例与二元论体例双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论体例主张通过援引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其法理依据在于类推适用(准用)。但基于一元论体例的形式主义特点,为确保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质正义之实现,需要为其配备校正机制。鉴于一元论体例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体例的未来选项。我国未来如继续采用一元论体例,则必须重视该体例的校正机制配置工作。(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向在胜[2](2017)在《日本2012年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介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订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抛弃了以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二重机能说,转而采用平行说,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作了系统规定。新修订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特别情势条款等。在立法理念上,其一方面强调要融入国际性考虑,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特点设计国际管辖权规则,另一方面又以防止过度管辖,保护当事人对管辖权的预测可能性作为重要立法关切。日本此次修法在立法体例、立法形式以及立法理念方面对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未来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陈运祥[3](2017)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与原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对于解决这一类型的冲突极为重要,它既保证了国家的司法主权在国际社会的彰显,而且事关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实体法上的诉讼利益,关系到能否全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本文试图简单阐述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做法,为我国的立法进步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0期)

杜涛[4](2017)在《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的实际联系原则。如果法院与案件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则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就被称为过度管辖权。法国等其他国家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行使的管辖权、德国法院以财产所在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美国法院以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瞬时出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都属于过度管辖权的类型。过度管辖权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上受到学者们的批判。一些国际条约也试图对过度管辖权施加限制,禁止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法院依照过度管辖权所做的判决。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着一些过度管辖权标准。但中国《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甘勇[5](2016)在《论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商业活动管辖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商业活动管辖权"具有鲜明的美国特色,是专门针对外国法人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制度,体现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管辖权制度的差异,它包括持续商业活动管辖权和特定商业活动管辖权。前者以被告在法院地持续系统的商业活动作为管辖依据,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审理对被告提起的任何诉讼;后者以被告在法院具有"最低联系"的商业活动作为管辖依据,管辖法院只限于审理因被告在法院地的商业活动所引起的争议。在美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实践中,两者呈现了此消彼长的发展趋势。两类管辖权制度的缺陷是其适用的不确定性,但同时也具有适应商业现实、注重个案公正的优点,对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具有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黄志慧[6](2016)在《人权法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影响——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权法规范与国际私法规范日益融合的趋势下,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的人权法规范亦可介入缔约方的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在规范意义上包含了公正审判权与诉诸司法权。对相关司法实践的考察表明,缔约方国内法院在决定其是否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规定的人权进行考量。基于多方面原因,《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对缔约方国内法院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影响仍较为有限。在《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介入缔约方国内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上,有必要明确"布鲁塞尔体系"与公约第6(1)条的关系问题、公约第6(1)条介入缔约方国内法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界限问题,以及公约第6(1)条下诉诸司法权与公正审判权的平衡问题。(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魏悦悦[7](2016)在《对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协议管辖的立法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关乎国家主权等重大问题,因各国利益实难一致,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构架。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频繁化,深入研究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便成为了必要。纵观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立法已取得显着进步,其立法目的和价值值得肯定。但较之西方发达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立法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我们探寻和完善。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丰富和完善地域管辖的范围等具体内容,以便于操作和执行。(本文来源于《宜春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甘勇[8](2015)在《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理基础对一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塑造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法理基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主权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确定的影响;二是国家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考虑;叁是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决定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作用,四是法律选择是否应该成为决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个考虑因素。这些因素为国际民事管辖权决定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建立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法理基础,要考虑司法界和实务界在国际管辖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提出一些原则和考虑,如国家主权原则、互惠考虑、对特定领域审判工作的重视和发展、保护我国当事人利益等,构建我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基本理论。(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朱伟东[9](2015)在《中日韩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东亚地区一体化程度的加强,中日韩叁国之间的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但叁国之间的管辖权规则存在很大差异,不利于地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叁国应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进行协调。具体而言,叁国可以通过国内、双边和地区性或多边途径的方式逐步对叁国间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进行协调。在这一过程中,叁国国际私法学者应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卢泽友直,杜涛[10](2013)在《日本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略)第二章法院第一节日本法院之管辖权(第3条之2至第3条之12)[被告住所等管辖权]第3条之21.关于对人提起的诉讼,法院在下列情形享有管辖权:(1)其住所在日本国内;(2)无住所或不知住所,但是其居所在日本国内的;(3)无居所或不知居所,但是提起诉讼之前有住所的(最后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后在(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3年00期)

国际民事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2年修订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抛弃了以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二重机能说,转而采用平行说,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作了系统规定。新修订的日本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特别情势条款等。在立法理念上,其一方面强调要融入国际性考虑,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特点设计国际管辖权规则,另一方面又以防止过度管辖,保护当事人对管辖权的预测可能性作为重要立法关切。日本此次修法在立法体例、立法形式以及立法理念方面对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未来的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民事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向在胜.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体例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2].向在胜.日本2012年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介评[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3].陈运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与原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

[4].杜涛.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5].甘勇.论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商业活动管辖权”[J].国际法研究.2016

[6].黄志慧.人权法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影响——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之适用[J].环球法律评论.2016

[7].魏悦悦.对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协议管辖的立法评析[J].宜春学院学报.2016

[8].甘勇.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法理基础[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

[9].朱伟东.中日韩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冲突与协调[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10].卢泽友直,杜涛.日本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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