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论文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论文

问: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关系如何保障?
  1. 答: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2、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问:如何撰写面对疫情工资的论文
  1. 答:面对疫情工资的发放办法:如果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按劳动者的原工资水平来发;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付出了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来法;如果未付出劳动的,则发适当的生活费。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1. 答:法律分析:如果劳动者系在疫情隔离期间被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如果劳动者并非系在疫情被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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