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行为论文_江琳,孙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抵押权,农地,盗窃罪,诈骗罪,原告,经营权。

抵押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江琳,孙辉[1](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安徽省农村“叁权”抵押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乡村振兴战略提出"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实施农村"叁权"抵押,有助于创新农村金融,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拓宽农民融资渠道。论文以安徽省为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等"叁权"抵押实践中的发展,从行为学角度剖析影响抵押贷款实践的因素,并探讨农村"叁权"抵押的质量提升建议。(本文来源于《经济界》期刊2019年04期)

夏昊晗[2](2018)在《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为其名下房产所有权人,不宜将父母出资购买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抵押该房产的行为,应推定为非为子女利益,除非相对人确能证明系为子女利益。非为子女利益的抵押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父母的追认亦无从令子女自行实施的非为其利益的抵押行为生效。现行法给未成年人提供的救济有限,一概认定抵押行为有效缺乏正当性。宜将非为子女利益订立的抵押合同定性为超越对法定代理权之法定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于此并无表见代理适用的空间,唯子女成年后的追认可令其生效。(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5期)

贾娜娜[3](2018)在《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抵押案件之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活中,父母出于各种原因抵押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当第叁人申请抵押权实现并优先受偿其房产效益时,监护人或未成年人以抵押权的实现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为由来避免房产的抵押交易,这会对第叁人的"交易信赖"产生巨大冲击,本文试从社会实践着手,整理归纳当前涉及父母以未成年人房产的抵押案例和学者的不同观点,来讨论父母抵押未成年人房产的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从而为涉及未成人房产抵押问题提供裁判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9期)

顾彬[4](2015)在《共同冒名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以一起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施丘悦欲筹钱开店遂找到被告韩语醇提出贷款请求,韩语醇表示可以帮施丘悦办理零首付购车以实现套现的目的。施丘悦与其夫被告沈伟商议后将沈伟的身份证、房产证(房屋权属记载为沈伟单独所有)等资料交予韩语醇。但零首付购车未能办成,韩(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5年06期)

曹阳[5](2015)在《农户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行为的影响因素——基于Logistic模型的估计》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河南省新乡县、中牟县、光山县、汝阳县的农户调查材料为依据,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法对影响农户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政策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评价分析。结果表明,户主的正规信贷经历、主要收入来源等变量对农户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政策行为有显着正面影响,农户年龄、利率水平等变量有显着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从积极开展农村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加速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苏农业科学》期刊2015年09期)

李鲁漳,吴海涛[6](2015)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认定——租车抵押行为的刑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侵财性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可以推定,但应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侵占罪的显着特点是行为人先以合法的形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进而将该财物转为已有拒不退还。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该罪与诈骗等犯罪的区别所在。(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18期)

顾彬[7](2015)在《共同冒名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探析——以一起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欺诈行为中,如欺诈行为人系第叁人教唆,则教唆人与欺诈行为人构成合同共同欺诈;如第叁人对欺诈行为具有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第叁人与欺诈行为人也构成合同共同欺诈。以上第叁人与欺诈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对受欺诈一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到借款抵押合同中,冒他人之名将他人不动产抵押给受让人,若受让人意在与被冒名人签订合同,且冒名人主观上亦非将签约后果归于自己,则借款抵押合同应当视为被冒名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若因被冒名人过错致受让人善意信赖的权利外观形成的,上述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冒名行为有效且相应法律效果归属被冒名人,受让人依法获得不动产抵押权。(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陶茂林[8](2015)在《盗用他人财物抵押行为定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同财产犯罪是一种竞合的关系,不能因某一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因此否定财产犯罪的成立;未经所有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用他人财物作抵押,是为对他人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并非一般对财物的暂挪使用。虽说行为人没有直接移转财物的行为,但此行为是利用无故意的间接正犯,违背所有权人的意志,成立盗窃罪;在盗窃后隐瞒实情将赃物抵押给善意第叁人骗取财物这种情形下,是否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被欺骗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对此,民法上有“无权处分完全有效说”、“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无权处分无效说”叁种学说。但是若将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规定适用于刑法中可行性较低,同时也不妥当;借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与借贷型诈骗罪之间的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主观目的之不同。有时候,为骗取财物虽有写欠条、允诺利息、提供担保等行为,但仅为骗取财物的手段,不能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是以合同为媒介实施的诈骗行为,但并非是所以具有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都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合同的性质;理论上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没有竞合存在的,但其实在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承认二罪之间的竞合,有助于隐瞒实情盗用他人财物抵押给善意第叁人骗取财物这种情形的处理,同时也有助于其他疑难问题的解决。本文结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论,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对象进行剖析,对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的关系、借贷型诈骗与借贷民事欺诈、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以及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竞合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本文共计大约有二万余字,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是简要介绍案情的基本情况,接着根据案件事实梳理出司法处理上的意见分歧,同时从分歧意见中提炼出争议的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兰某盗用他人财物抵押骗取借款行为的定性以及如何处罚上。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本文首先对无权处分和财产犯罪之间关系进行了一个分析,接着对盗用他人财物抵押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探讨,对借贷型诈骗和民事欺诈以及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最后对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竞合进行了论证。第叁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本文结合法理分析部分对本案中兰某的盗用他人财物抵押骗取他人借款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得出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并且构成想象竞合犯,最后兰某的行为按一罪处理。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是对本案司法价值的提炼,从案例中得出启示,且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根据本案的诸多案件情况提出了对借贷型诈骗和民事欺诈行为如何进行甄别,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以及承认诈骗罪和盗窃罪存在竞合同时需要的注意的地方。(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20)

张修峰[9](2014)在《论父母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父母擅自将未成年子女[1]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不一,就目前而言,我们到底应本着公平正义之原则认定无效还是应当本着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的精神确认有效?笔者以为在目前司法实践宜本着维护契约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精神,认定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行为有效。(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4年23期)

黄刚[10](2014)在《浅析我国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我国建立不动产抵押制度以来,土地使用权抵押一直是房地产市场融资的重要手段。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愈发频繁,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伴随着许多抵押风险,而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是其中抵押风险较大的一类。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实际债务不对应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不可分割性,而部分抵押的实质上却是一种权利权能的拆分,这种矛盾导致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行为更容易产生纠纷,不利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文章通过对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行为的法律分析,结合实际,归纳出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的法律风险,为抵押权人防范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风险提供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市场论坛》期刊2014年06期)

抵押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未成年人为其名下房产所有权人,不宜将父母出资购买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抵押该房产的行为,应推定为非为子女利益,除非相对人确能证明系为子女利益。非为子女利益的抵押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父母的追认亦无从令子女自行实施的非为其利益的抵押行为生效。现行法给未成年人提供的救济有限,一概认定抵押行为有效缺乏正当性。宜将非为子女利益订立的抵押合同定性为超越对法定代理权之法定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于此并无表见代理适用的空间,唯子女成年后的追认可令其生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江琳,孙辉.乡村振兴战略下安徽省农村“叁权”抵押行为研究[J].经济界.2019

[2].夏昊晗.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评析[J].法学评论.2018

[3].贾娜娜.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抵押案件之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4].顾彬.共同冒名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以一起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为例[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

[5].曹阳.农户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行为的影响因素——基于Logistic模型的估计[J].江苏农业科学.2015

[6].李鲁漳,吴海涛.“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认定——租车抵押行为的刑法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5

[7].顾彬.共同冒名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探析——以一起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为例[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8].陶茂林.盗用他人财物抵押行为定性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5

[9].张修峰.论父母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J].才智.2014

[10].黄刚.浅析我国土地使用权部分抵押行为[J].市场论坛.2014

论文知识图

带“赎回权”产品对具有遗赠动机个体...4.1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叁方博...系统的总体结构图银行贷款违约率比较检察首例行政抗诉案获改判农村信用社贷款借新还旧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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