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论文_张哲畅

导读:本文包含了最惠国待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最惠国待遇,条款,限制性,库尔德,条约,关系,地缘。

最惠国待遇论文文献综述

张哲畅[1](2019)在《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扩大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产生于商业贸易的平等互利条约,长期被认为是属于“条约法”上的条款,将其适用的范围限制在实体权利之中。“墨菲基尼案”仲裁庭做出支持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大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裁决打破了条款传统的适用范围,但同时为之后的“帕拉玛案”仲裁庭所强烈反对,使得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扩大适用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表层上看,这一争议是ICSID仲裁庭在面对表述各异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时所做出的不同裁决之间的冲突,各方在结论上强调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宽窄及其意义;从深层次看,实质上是裁决过程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不同的解释过程争议以及扩大适用后的不同适用效果之间的争论。在已经做出支持扩大适用的仲裁裁决中,ICSID仲裁庭对解释规则的把握存在差强人意的地方,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倾向性保护较为明显,以至于条款解释过程所暴露的缺陷降低了仲裁裁决的接受程度;相应地,条款的解释结果也动摇了解释过程的合法性,对于条约的解释形成了错误的示范效应,影响ICSID仲裁庭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条约制定时应当予以明确的表述以限制其适用范围,而在解释条款在具体条约中的模糊部分时投资仲裁庭应当坚持善意解释的原则,慎用动态解释方法,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对于我国而言,在面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大适用的现状中应当意识到我国所可能面临的风险,结合我国当前现行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对外投资的局势,适时地采取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张金矜[2](2019)在《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新一代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开始发展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新近的投资仲裁实践对MFN条款的适用也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国际投资法中MFN条款的基本属性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的现实需要为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然而,这一趋势也可能将投资者置于不利之地。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活动中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今后的中外投资缔约实践中,宜警惕过于严苛的MFN条款,选择性借鉴限制MFN条款适用范围的最新实践,并为仲裁庭解释MFN条款提供明确指引。(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19年05期)

聿普华,赵雨笙[3](2019)在《美国取消土耳其最惠国待遇》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政府5月17日正式取消土耳其贸易最惠国待遇。17日,白宫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根据土耳其的经济发展水平,终止土耳其贸易最惠国待遇是恰当的。这意味着后者对美国部分出口商品不再享受免税优惠。白宫声明还宣布,对从土耳其进口钢材征收的关税将从50%下调至25%。(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9-05-18)

孙林玉[4](2019)在《平台经营者实施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最惠国待遇条款(以下简称“MFN条款”)依托平台商业模式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营者实施MFN条款的次数急剧增加,MFN条款的垄断问题逐渐显露,备受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迅速,平台经营者实施MFN条款的现象已初现。且平台经营者实施MFN条款存在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抑制上游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推动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明显的竞争损害。对此,我国必须具有前瞻性,及早将平台经营者实施的MFN条款置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但就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现状而言,我国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存在很多障碍。从理论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对MFN条款的性质无定论,特别是规制方式和规制原则。从立法层面上来看,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该行为规制存在盲区。如果我国通过纵向垄断协议对MFN条款加以限定,一方面行为主体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主体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第14条只规定了转售价格维持以及一个兜底条款,针对MFN条款这种既存在纵向价格限制又存在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行为,适用兜底条款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如果我国通过横向垄断协议对该行为加以限定,鉴于签订协议的主体间并不相互具有竞争关系且我国目前尚未运用过“中心辐射型”垄断这一理论和处理思路,通过横向垄断协议加以限定必定会引起争议。若将该行为置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框架之中,则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市场势力。如果行为人的市场份额未达到支配地位的范围,则无法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以规制。从执法层面上来看,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对平台市场进行竞争执法存在难度,我国的竞争执法机构对平台经营者实施MFN条款的行为仍持观望态度。目前平台经营者实施MFN条款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现象主要出现在域外。总结域外的苹果电子书案、Booking,com案以及亚马逊电子书案等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各国对MFN条款的处理方式存在很多不同:在限定方式上,各国对MFN条款究竟应该通过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加以限定还是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以限定没有达成共识,但叁种限定方式在实践中都有出现过;在表现形式上,部分平台经营者实施的MFN条款仅涉及价格层面,但也存在平台经营者实施的MFN条款既涉及价格层面也涉及非价格层面;各国对MFN条款的争议解决方式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通过实施禁令、作出承诺以及司法程序解决。结合域外处理平台经营者实施MFN条款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的平台经济发展的态势,在限定方式的选择上,我国应优先考虑将平台经营者实施的MFN条款置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范围内。鉴于市场力量是行为人实施MFN条款的必要条件,以及行为人的市场地位是衡量该行为限制竞争效果大小的重要因素,评估行为主体的市场力量必须优先进行。然后对MFN条款是否属于“滥用”行为加以认定,主要从“排他性”和“剥削性”两方面的竞争损害加以分析。若该行为排除、限制“同等效率竞争对手”的竞争或阻碍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亦或是损害消费者权益,则该行为就属于明显的“滥用”行为。最后考虑平台经营者实施的MFN条款是否存在正当性,这需要权衡该行为是否利大于弊。如果行为人能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可以得到豁免。此外,结合MFN条款本身的特性,我国还应该选择一些保障性措施帮助快速评估平台经营者实施的MFN条款。在规制原则的选择上,我国应优先适用合理原则。为帮助竞争执法机构更好地执法,我国可以建立相应的辅助规则,以安全港规则为佳。在规制程序上,我国应该重视快速解决程序的适用,特别是承诺制度。除此之外,我国也要将消费者福利作为考量MFN条款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赵松[5](2019)在《期待印中深化人文与经贸合作》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美国总统特朗普计划取消对印度和土耳其的贸易最惠国待遇。随着印度在美国“印太战略”中地位日渐提升,美印关系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美国计划取消对印度的贸易最惠国待遇,引发国际舆论的热议。印度马尼帕尔大学教(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19-03-23)

胡衍华,宋洋[6](2019)在《可持续发展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公平作为法律的终极目标之一,它是最惠国待遇条款所体现和所要追求的价值,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中所蕴含的价值。因此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应当以公平这一法律价值为突破口,挖掘二者潜在的联系与区别。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纵向概念,与最惠国待遇这一横向概念之间的纵横交错点何在?本文认为,公平这一法律价值是联系二者的纽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1期)

孙晋,宋迎[7](2018)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合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背景下,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比例逐渐增大。在互联网交易的语境下交易条件相对透明,为了不处于竞争劣势或获得竞争优势,最惠国待遇(MFN)条款经常被经营者运用到涉及互联网交易的合作协议中。MFN条款既可能产生横向合谋效果,也可能产生排他性效果;既可能涉及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还可能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法律框架下规制MFN条款存在诸多挑战,建议对MFN条款进行合理分析时,区分行为性质后分别考查行为可能带来的反竞争以及促进竞争的效果,并对两者进行权衡。进行效果分析时,建议考虑诸多因素,比如市场结构、市场竞争状况、MFN条款涉及的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监督惩罚措施等。(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12期)

张耀元[8](2018)在《自贸区沿海捎带政策与WTO最惠国待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沿海捎带作为一项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海运新政,一定程度促进了国内海运市场的发展。由于其涉及外籍船舶在我国境内沿海从事运输服务,可能使得WTO其他成员方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我国沿海运输市场对外轮进一步开放。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的法律框架之下可以发现,目前沿海捎带政策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类似性、歧视性判断、政策本身法律性质以及公共秩序例外等问题上,我国仍存在合理的法律依据,据此以确保沿海捎带政策在WTO体制之下得到切实维护。(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董静然[9](2018)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法律解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是国际投资法实践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从以往仲裁庭的案例实践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此问题意见不一,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主要存在限制性解释与扩张性解释两种观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应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从条款本身含义出发,同时考虑上下文、目的宗旨等因素。欧盟和美国结合其自身的国际投资形势,对最惠国待遇条款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解释。中国正在逐渐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大国向外商直接投资流出大国转变,适当宽泛地解释最惠国待遇条款也许更能符合中国将来的利益需求。(本文来源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肖可欣[10](2018)在《以Maffezini案为视角研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扩大化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国际投资活动日渐增多、投资争端也不断出现,将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由实体性问题扩大到程序性问题是投资者所希望的。本文通过Maffezini案讨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扩大化及相关问题,并提出我国应对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最惠国待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新一代投资条约对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开始发展出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新近的投资仲裁实践对MFN条款的适用也作出了限制性解释。国际投资法中MFN条款的基本属性和维护东道国规制权的现实需要为MFN条款适用于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然而,这一趋势也可能将投资者置于不利之地。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活动中具有"双重身份",因此在今后的中外投资缔约实践中,宜警惕过于严苛的MFN条款,选择性借鉴限制MFN条款适用范围的最新实践,并为仲裁庭解释MFN条款提供明确指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最惠国待遇论文参考文献

[1].张哲畅.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扩大适用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9

[2].张金矜.论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实体待遇的限制性发展趋势[J].国际经贸探索.2019

[3].聿普华,赵雨笙.美国取消土耳其最惠国待遇[N].环球时报.2019

[4].孙林玉.平台经营者实施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D].安徽大学.2019

[5].赵松.期待印中深化人文与经贸合作[N].文汇报.2019

[6].胡衍华,宋洋.可持续发展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关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7].孙晋,宋迎.数字经济背景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反垄断合理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8

[8].张耀元.自贸区沿海捎带政策与WTO最惠国待遇法律问题研究[J].南海法学.2018

[9].董静然.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法律解释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8

[10].肖可欣.以Maffezini案为视角研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扩大化问题[J].法制博览.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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