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本文对中美缓刑制度的类型、适用、考察以及执行等制度规定进行比较,试图找出中美两国之间的缓刑制度差异,在比较优劣的基础上,进而取长补短,实现各种优秀法律制度的文明互鉴。

关键词:缓刑制度;类型;适用;考察;执行

一、中美缓刑制度类型比较

缓刑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有的国家根据宣告缓刑的刑种不同,将缓刑分类为自由自由刑缓刑、罚金刑缓刑以及附加刑缓刑。有的则根据缓刑中暂缓的具体内容的不同,缓刑可以分为缓宣告的缓刑和缓执行的缓刑。尽管分类标准各不相同,但是缓刑制度的主旨大都相同,都是对哪些犯罪相对比较轻,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犯罪人们给予一定宽大的处理,不再将其收监。再来分别考察中美两国的缓刑制度,缓刑可以分为缓宣告的缓刑和缓执行的缓刑,其中缓宣告的缓刑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暂缓作出有罪认定的缓宣告缓刑,一种是认定有罪而暂缓宣告刑罚的缓宣告缓刑。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的缓刑是自由刑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且保留犯罪记录。一般缓刑为大家所熟知,而战时缓刑是我们的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它给予军人戴罪立功的机会,只在非常时期才可以实行。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在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法律后果方面都有一些差异,两者不能等同,因为战时是一种非常时期,国家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相对而言美国的缓刑就比较复杂了,既有暂缓宣告的缓刑又有暂缓执行的缓刑,还有两者综合性缓刑。

二、中美缓刑制度的适用比较

在美国,缓刑是适用范围最广的监外矫正方式,与其他的刑罚相比,被适用缓刑的犯罪人数也不断上升,而且与中国有所不同的是,近来来美国缓刑的适用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或者是初次犯罪的人群了,有些重罪也可以执行缓刑。究其原因我们不得不想到美国监狱一直都人满为患,而且从最近颇为流行的法律经济学来看,执行缓刑要比收监看管的成本低的多。但是同样的情况在我国未必可以套用,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如果执行缓刑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威胁,也会降低法律的威严。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缓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限制的还是很严格的,两国都将未成年人列入适用缓刑的对象当中。未成年人的心理、智力都有待成熟,他们的生活经历有限,对社会的认识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容易被不良思想蛊惑,更容易冲动犯罪。如果对其适用过重的刑罚,会给他们的心理产生伤害,难以改过,这样便与我们刑罚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了。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的国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都控制在7到18周岁之间,虽然有的州规定是17或者16周岁,但是大体上没有太大的差异,能依靠自己劳动生存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视为成年。从各州和联邦立法情况来看,都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法官在做出判决时要同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这里就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要在判决前进行充分的调查,根据调查对该未成年人是否会重新犯罪进行预测。这种做法也同样适用于成年人,为了确保正确适用缓刑,美国建立了规范的人格考察制度,这是十分科学的做法,因为调查包含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有无使用暴力,之前是否有前科,犯罪时的心里状态,社区评价,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等等,可以根据这些资料对其进行充分的评估。表面上没有详细规定的缓刑制度,在适用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实非常复杂,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三、中美缓刑考察制度比较

在美国,不同的州有各自的运行模式,他们有的建立起服务站,与各个社区之间建立联系,指派专门的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监督,并且分配给他们相应的工作,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为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有的在政府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矫正的部门,缓刑人员会定期来汇报自己的情况。有的州将其归于司法部门管理,还有的是行政与司法部门合作。美国的缓刑种类比较多,操作时也很具体。再来看我们国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考察机构,在法律规定当中也没有具体详细的操作程序,虽然由公安机关负责,但也缺乏专门的人员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和考察。这里的监督并不只是对其行动的单纯管束,并没有做到矫正的职能,还应当包括其心理状态的变化观察,以防止危险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也难免有一些犯罪人贿赂执法人员,使其对自己的监管形同虚设,这样的情况也是真实存在的。

法院在做出宣告缓刑时,应当确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一定期限的考察。我国法律规定,在考察期限内若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能够按时报告自己的行踪,真心悔改,那么在考察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可以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一般缓刑的积极后果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是注意附加刑并没有因此而免除,对犯罪分子做出的有罪判决的宣告也依然是有效的。

美国各州关于考验期限的规定也不相同。《美国模范刑法典》第301.2条第(1)款规定:除被告人因法庭命令获得提前解除外,法庭对被告人适用暂缓宣告刑罚或者缓刑的,考验期应当为被判处重罪时5年,被判处轻罪时或者微罪时2年。依缓刑监督官或者被告人的申请,或者依本身职权,法庭可以随时解除。28纽约州刑法典规定故意非法出售麻醉品或者故意非法出售1克以上幻觉剂等犯罪的缓刑考察期是终身(终身缓刑),其他二级以下重罪为5年,一级轻罪的考察期为3年,二级轻罪为1年。

四、缓刑执行方式比较

缓刑是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重要社区矫正形式,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人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予以管理、通常是监督和控制,从而暂缓执行监禁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犯人在社区内或社区矫正机构内服刑,必须遵守法院为其作出的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将可能面临被收监执行的后果。

美国的缓刑制度的具体执行也十分详细。一旦确定了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就会被专门的管理机构分配给具体的专职人员。缓刑和假释是最主要的矫正方式,通过之前对缓刑犯的一系列评估,可以对每个不同的犯人做出更客观的决定。美国的法院将罪犯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一些比较轻的罪行主要开展社区服务并缴纳罚金,较为严重的就需要接受药物治疗,采取一系列严密措施进行监控。根据危险评估,有的缓刑人员可能每周都要跟缓刑官取得联系,有的则几个月才联系一次,还有的更严重的还可能接受相关的药物治疗。当然更多的还是鼓励支持他们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上去。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单纯的将人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也没有将其与世隔绝,而是让他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在劳动和参与中改变自己,降低药物治疗的程度,降低犯罪率,当犯人全面满足条件,且考验期满后,专门负责机构的人员就可以建议法官接触缓刑,如果重新犯罪也可以收监。《美国模范刑法典》第301.3条(d)项规定:“如果被告人不可宽恕地未能遵守法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新的实质犯罪被认定成立,法庭可以撤销暂缓宣告刑罚或者缓刑,并依照本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刑或者改判。”[5]缓刑在美国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其司法体制中重要的一部分。

五、结语

本文对中美缓刑制度的类型、适用、考察以及执行等制度规定进行比较,试图找出中美两国之间的缓刑制度差异,在比较优劣的基础上,进而取长补短,实现各种优秀法律制度的文明互鉴。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陈杰人:《警惕“缓刑”的滥用》,中国青年报,2001-04-02。

[3]周道鹰等:《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版。

[4]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

[5]阮方民:《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北京,法学出版社,2000版。

[6]程琦:《美国缓刑制度考察》,犯罪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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