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动产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动产,物权,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变动,债权。
动产物权论文文献综述
谢浙波,徐乐爱[1](2019)在《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相关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期待权系法定权利,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本文主要探讨叁种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类型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顺位适用规则,以及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具体法律适用与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沈健州[2](2019)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从形式质疑到价值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讨论者对交付说在形式规范层面展开的质疑仅是分歧的表象,分歧的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同价值立场。在形式规范层面的讨论难以得出统一结论的情况下,论证的重心应转向解释结论在价值判断层面的正当性。特殊动产一物二卖中前后两个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无权处分中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构成上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得到相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应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叁人"解释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第叁人。"既登记为所有权人又占有标的物"这一权利外观可以产生公信力,特殊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存在逻辑障碍。(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9年11期)
林文静[3](2019)在《论“借名买房”中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借名买房"问题由来已久,争议不断。其中一大争议集中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归属关系究竟为何,尤其在"借名买房"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与房屋真实使用人、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归属应如何进行判断。学界和司法实务中流行的"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类观点均过于绝对,各自存在缺陷。在总结目前学界及裁判的分歧和缺陷的基础上,应从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入手,对现实中借名买房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的类型化讨论,从债权合意和不动产物权登记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借名买房中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吕云虹[4](2019)在《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期待权制度源于德国,在我国有关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案件巨大,而有关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相关制度却并不完善。本文主要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现状及问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的现行制度规定以及一般理论,并比较了域外(德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完善的叁点建议,以期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更好的发挥社会实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吴晓锋,李蔚然[5](2019)在《动产物权登记无明确法律规定惹纷争》一文中研究指出10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在第五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上诉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主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合议庭主持下,成功地将一起涉及金融借贷、融资租赁、破产重整(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0-28)
王傅瑶[6](2019)在《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经济繁荣发展,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在社会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此类特殊动产经济价值高、移动性强、运行范围广,为保护其交易安全,各国立法例对其规定了与普通动产物权变动不同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规则。根据分析得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既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更不同于不动产,而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模式为完整的规则。希望通过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思考,能够为其找到合适的适用路径,并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郑永宽[7](2019)在《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物权法》第24条,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善意第叁人",应仅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而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得对抗",意谓未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人不享有可排斥该善意第叁人权利或优先于其权利实现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叁人善意与否,应结合特殊动产的占有与登记两种公示外观具体判断。由此,第24条所包含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可以转化为无权处分中受让人的善意取得问题。如此作解,则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所有权仍属完全所有权,只是在与信赖利益相冲突时应服从于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藉此,也可以简单化解登记对抗主义下法律适用的诸多解释难题。(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4期)
石圣科,石茂顺[8](2019)在《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设有抵押权的金钱债权执行之阻却》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仍属于债权,其源于生效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合同,此合同的生效是之后物权变更的必要条件。不动产买受人与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出现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权能的对抗,实质是二者在优先对抗属性方面的排序问题。在法律评价范畴,应当将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优先对抗属性前置,使其可以对抗部分优先权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以及部分裁判文书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金钱债权执行的阻却效力,此阻却效力的增强理应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本身的属性方面寻找依据,应着重加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这两项影响因素的权重。(本文来源于《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胡奎[9](2019)在《论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一般动产存在重大区别,故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对特殊动产物权实行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相结合的制度,对一般动产物权不要求登记。但我国《物权法》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一般动产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理论及实践认为,因第叁人并无通过登记查询一般动产权利状况之义务,即使一般动产物权已登记,第叁人仍可能是善意受让人。故,一般动产物权并无登记必要,即使登记,也不能产生对抗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舒秋月[10](2019)在《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准确意义上而言,“特殊动产”一词并非法律概念,是民法理论界对船舶、机动车、航空器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的统称。对于特殊动产,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是登记对抗规则。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单行法及其他规定共同构成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目前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为“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这是两大法系物权变动模式的混合。但登记与交付二元公示并存引发诸多理论争议与实践困境。特殊动产二元公示在我国面临诸多困境。首先,规则之间存在内部冲突。《物权法》第24条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不具有对抗力,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多重买卖和善意取得中均肯定交付的优先地位。实则构成对未登记之物权也具有对抗力的肯定,也就弱化了登记的效力,使得登记置于尴尬地位。登记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均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二者在功能上存在一定重迭。其次,司法实践中规则适用出现困境。特殊动产所有权移转标准,未登记之物权可对抗第叁人范围,法院在不同案件中裁判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最后,理论上争议不息。目前法学理论上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存在合意说(“合意生效+登记对抗”)、交付说(“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及单纯交付说)和登记说(登记亦得生效说及单纯登记说)叁种观点。诸多观点争鸣,学者们纷纷从不同角度论证其观点之合理性。而上述困境的出现,最终要归因于叁对关系的认识不清,即登记对抗与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的关系,登记对抗与公示公信力的关系以及登记对抗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理论争议关系的厘清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登记对抗冲击了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与我国物权体系不相容,二元公示的存在对公信公示原则造成了挑战。特殊动产登记对抗规则在我国出现困境,需要对其进行反思与重构。登记对抗始于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国,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下不存在较大争议,但引入我国后则出现一系列问题。确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在我国有其制度价值和可行性。更加符合我国物权法体系,可以打破二元公示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殊动产的“特殊性”在逐渐弱化,适用与普通动产相同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完全具有可行性。登记对抗规则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交付生效下的交易安全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动产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讨论者对交付说在形式规范层面展开的质疑仅是分歧的表象,分歧的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同价值立场。在形式规范层面的讨论难以得出统一结论的情况下,论证的重心应转向解释结论在价值判断层面的正当性。特殊动产一物二卖中前后两个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无权处分中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构成上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得到相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应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叁人"解释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第叁人。"既登记为所有权人又占有标的物"这一权利外观可以产生公信力,特殊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存在逻辑障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动产物权论文参考文献
[1].谢浙波,徐乐爱.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相关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沈健州.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从形式质疑到价值判断[J].学术研究.2019
[3].林文静.论“借名买房”中不动产物权的归属[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吕云虹.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吴晓锋,李蔚然.动产物权登记无明确法律规定惹纷争[N].法制日报.2019
[6].王傅瑶.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探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郑永宽.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效力[J].法学家.2019
[8].石圣科,石茂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设有抵押权的金钱债权执行之阻却[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胡奎.论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说起[J].法制与社会.2019
[10].舒秋月.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研究[D].河北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