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危险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危险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危险,过失,抽象,风险,反证,社会,刑法。

危险犯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蓝学友[1](2019)在《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新路径:双层法益与比例原则的融合》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危险犯保护双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是集体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阻挡层法益是后设的秩序型法益,背后层法益是先验的利益型法益;抽象危险犯对背后层法益仅有抽象危险,但对阻挡层法益造成了实害;阻挡层法益的观念基础是预防刑法观,背后层法益的观念基础则是自由刑法观。这一系列特征决定了,双层法益之间既非择一关系亦非并列关系,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保护阻挡层法益只是手段,保护背后层法益才是目的。正是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使得双层法益结构成为以比例原则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方法论载体。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可以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与司法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周啸天[2](2018)在《“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这体现出立法者根据风险发展不同阶段,分层级规制风险的刑法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公害类犯罪的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两罪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其立法模式加以解释并进行司法适用。(本文来源于《师大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李泽华[3](2019)在《理论构造与实践演进:过失危险犯的发展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理论的诞生,引发人文社科界以"风险规避和预防"为导向的研究进路,刑法学界的回应同样积极而热烈。过失危险理论作为刑法应对风险社会的最前沿立法形式,与我国传统过失理论存在抵触,因此学派分立,争鸣较大。为厘清各学说的主张以及勾勒出过失危险理论的整体性架构体系,应以风险社会理论为研究背景,以学界20年以来争论为研究资料,以刑事政策、规范刑法学以及解释论为研究方法,着重分析过失危险理论的概念、成立要件、立法实例,并作出体系化反思。(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郭谭浩[4](2019)在《论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基于未遂的可罚标准的规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历来站在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对立的角度进行讨论;也有学者站在规范规定的视角上完全否定这一命题。但对该问题的讨论首先在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存在龃龉,因而在未遂与危险的比较方面难以充分。在明确历来对此问题讨论的基础上,通过重整未遂评价标准,将未遂犯的评价标准和危险犯的评价标准进行比较;最终可以通过规范视角下的评价模型相似性证明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在承认两者具有相同评价结构的基础上避免了关于未遂的危险犯问题的批评。(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付玉明,李泽华[5](2019)在《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以过失危险犯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风险社会以来,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已经从经济秩序转变为公共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虽然作出了一定修正,但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仍然存有缺陷,主要问题在于主观罪过范围过窄,仅囊括故意犯罪。其解决方式是扩大主观罪过的范围,使之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除此之外,还需实现食品安全犯罪中过失犯与危险犯的结合,及通过增设过失危险犯使过失与食品安全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相契合,以满足风险刑法对法益保护前置化的需求,进一步实现严密舒缓的法网构建。(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罗梓心[6](2019)在《风险社会语境下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由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变,强调社会保护与风险预防。作为典型社会风险之一的污染环境罪具有科技性、长期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生态法益具有独立价值,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采取生态学的法益论。文章认为,为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刑法防范风险的机能,污染环境罪需要引入抽象危险犯作为既遂模式。同时以轻微条款作为该罪可罚性起点,可避免刑法的滥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郭森[7](2019)在《抽象危险犯定型化的路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手段,抽象危险犯也遭到了质疑,认为这种刑事制裁早期化是对公民自由的变相侵害。法益保护原则从来都在能动地回应社会变化,这一点与其批判立法之功能相对应。舍弃实务检验的立法归纳终究会矛盾重重。"社会之法"是一部写实的利益衡量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郭雅杰[8](2019)在《试论过失危险犯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传统刑法理论,过失犯与危险犯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概念,因为过失犯是针对故意犯而言,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而危险犯是相对于实害犯而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已经足以导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它属于故意犯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致险源的增多,一种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理论——过失危险犯理论,应运而生了。而关于这一理论是否合理,理论界却有诸多争议,本文从过失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出发,论述了过失危险犯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楼烈伟[9](2019)在《论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一文中研究指出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伴随着风险刑法理论的深入,对该罪危险犯研究已成为环境刑法的重要议题。该文通过梳理环境污染罪的司法现状,发现我国对该罪的刑事处遇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犯罪构成体系混乱;第二,行为违法性本质存在巨大争议。针对上述问题,该文确定了我国环境刑法应采取环境人类中心主义导向,其法益应定性为复杂法益;明确了该罪危险状态的结果属性,进而明确该罪危险犯理论的核心是污染行为违法性本质判断;通过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的归责逻辑细分了环境污染类犯罪的不同司法处遇模式,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具体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该文除导论和结论部分外,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渊源、概念、特征和分类等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运用判例分析的方法论述该罪认定的现状、问题与困境;第叁部分采取辩证分析的手段,从法益的立场选择、主观状态的定性、完成形态的确定、危险犯性质的抉择和犯罪论基本立场的选择这五个方面,确定了该罪危险犯的处罚根据;第四部分从该罪危险犯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式两个角度,阐述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方法。(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25)

周梦凡[10](2019)在《论危险犯中的危险要素》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危险要素,是指危险犯中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刑法保护之法益受到紧迫侵害的风险。危险要素不仅属于危险犯的立法依据,同时也揭示了危险犯的入罪本质,因此在危险犯研究中意义重大。随着社会风险日益加剧,无论是刑事立法抑或刑事司法,危险要素的研究重要性日甚一日,一方面,危险是立法者合理设置危险犯罪名的依据,另一方面,对于危险犯的成立及其停止形态的判断,危险研究同样产生影响。关于危险要素的本质历来存在争议,学界观点不一,主要存在叁种主张:一者认为,危险属于行为之属性,与行为的实施密不可分,这是基于行为无价值理论所形成的判断;一者则认为危险归属于结果,是对传统结果概念的当然扩充,故危险犯同属于结果犯范畴;也有观点认为,危险属于独立于行为属性及结果属性外的第叁种状态,该状态客观存在而又与前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本文认为危险应当属于结果,这样有助于对危险进行合理定位。与此同时,危险可分为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这是学界的共识,由于抽象危险的性质特殊,故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行为的实施表征危险的发生。而具体危险则需要司法实践的具体认定,合理确定危险的内容、认定的时点及判断标准,有助于危险犯的具体认定,同时与对应实害犯相区分。关于具体危险的判断标准,一般分为行为人标准、一般人标准和科学标准。行为人标准是指以行为人视角立足于犯罪当时进行危险发生的判断,一般人标准则以社会公众的理解对犯罪作事后的判断,科学标准则主张以科学法则为基准进行判断。本文倾向认同一般人标准,这样更有利于一般预防,也更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的认定。危险要素,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抑或犯罪既遂要素,目前我国学理界争议较大。将危险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则危险的出现指示危险犯成立,其既遂尚存在其他标准;若危险属于犯罪既遂要件,则危险指示犯罪既遂,此时危险犯的成立仅依行为产生,而不以危险的发生为必要。由于德日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模式同我国存在差异,因此我国刑法不宜直接引用这些国家的理论为依据,需结合我国立法情况进行实际判断。本文认为在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看作两个维度概念的前提下,危险要素既可指示犯罪成立亦可指示犯罪既遂,二者并不冲突。最后,危险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指示功能同样值得研究。探究危险犯与未遂犯之间的区别,从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出发,明确二者之间危险的差异,进而得以明确危险犯的未遂形态。而在犯罪中止中,准确把握危险产生的时点以及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也可以帮助确定危险犯的中止形态,破除“危险犯既遂后中止”的荒诞结论。(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危险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污染环境罪的高社会危害性与"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有必要将两罪置于一起研究。而两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分别呈现出"抽象危险犯+情节加重犯""具体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这体现出立法者根据风险发展不同阶段,分层级规制风险的刑法理念。这一理念对于公害类犯罪的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两罪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应当遵循其立法模式加以解释并进行司法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危险犯论文参考文献

[1].蓝学友.规制抽象危险犯的新路径:双层法益与比例原则的融合[J].法学研究.2019

[2].周啸天.“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立法模式解读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两个司法解释为中心[J].师大法学.2018

[3].李泽华.理论构造与实践演进:过失危险犯的发展综述[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郭谭浩.论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基于未遂的可罚标准的规范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9

[5].付玉明,李泽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以过失危险犯为分析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19

[6].罗梓心.风险社会语境下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之提倡[J].法制与经济.2019

[7].郭森.抽象危险犯定型化的路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8].郭雅杰.试论过失危险犯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9

[9].楼烈伟.论污染环境罪的危险犯[D].华中科技大学.2019

[10].周梦凡.论危险犯中的危险要素[D].山东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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