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诉讼构造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论争,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构造论文文献综述
孙维蔓[1](2016)在《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理论论争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是刑事诉讼理论的两个基本范畴,起源于美国,最初,大陆学者通过吸收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成果,将相关概念引入刑诉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对上述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争论过程体现着正当程序理念的逐渐凸显,反映出人权保障观念被广泛传播和接受的进程。在中国转型社会背景下,刑诉法学界应借鉴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分析工具,不断推动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10期)
王志慧[2](2016)在《浅析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中心主义以分权制衡理论和无罪推定原则为核心,追求司法权威与公民人权的保障,强调了审判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和中心地位。现今审判中心主义不仅是被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刑事司法基本准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本文将通过明确审判中心主义内涵,以及考察我国刑事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分析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宋飞[3](2016)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提升法院的权利削弱公安和检察院的权利,不是厚此薄彼、此消彼涨的关系,而是要在现有侦查、起诉、审判叁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框架下提升审判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使相关诉讼程序围绕审判而展开。中国现行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判的结构是一种刑事诉讼纵向结构。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机制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机制,审判并没有被置于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这是一种典型的“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审判机关的能动性明显不足,对庭审前的诉讼程序没有任何控制与审查,庭审所依据的证据基本源于侦查环节获取的证据,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凭心证裁判案件的能力不足,审判结果过分依赖于侦查结果,法官根据移送的卷宗预判案件的现象严重,庭审流于形式,仿佛一场庭审表演秀。这种现状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精神和法律原则,与法制发展规律相违背,因此我们要在现有构造基础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判决只能由作为中立方的法院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的对抗结果做出。审判成为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审前程序与执行程序完全围绕庭审而展开,受审判程序的审查与约束。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改革审判现状也要改革审前程序,将中立的司法裁判权纳入到审前程序。(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6-05-01)
许克军[4](2015)在《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革新》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刑事司法基本准则,也是今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它强调的是审判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决定作用,其内在机理在于分权制衡理论和无罪推定原则,其最主要的价值追求是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公民人权。当下,我国重提审判中心主义的主要原因在于防范冤假错案、树立审判权威和推进司法改革。为了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应革新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一要重申并贯彻决定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原则,二要重新理解并定位公检法叁机关之间的关系与职能,叁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姜树政[5](2015)在《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同心圆”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而不是某一局部环节,将侦查、起诉和裁判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作为研究的核心内容,意在通过调整上述叁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改革刑事诉讼程序。中国过去的刑事诉讼构造是一种"流水线"模式,这种模式追求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障刑事诉讼功能的实现。在这种模式中,刑事诉讼程序呈"侦查一起诉一(本文来源于《中国审判》期刊2015年13期)
荣晓红[6](2014)在《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开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要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研究中汲取丰富营养,科学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4年05期)
周宁宁,雷建国[7](2013)在《论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好法律监督权,就涉及到检察权合理配置问题。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如何优化配置检察权,本文认为必须要遵循司法规律,同时又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为基础,以刑事诉讼构造来审视检察权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合理配置,确保检察权真正有效的行使,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的法治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0期)
马捷[8](2013)在《论刑事诉讼构造下的辩诉交易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减少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对被告人刑罚的良性建议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国内法学界对是否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现状以及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多种因素考虑,阐述了我国当前能否适用辩诉交易制度。(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3年07期)
王文君[9](2010)在《刑事诉讼构造的初步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部分,横向构造指的是控诉、辩护、裁判叁方在各个主要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纵向构造指的是侦查、起诉和裁判权力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于90年代经李心鉴博士的介绍正式传入我国,一时成为热点话题。学者们纷纷使用刑事诉讼构造这一工具对我国和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和设计。这些理论成果反映在后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厘清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入手,论及刑事诉讼构造的两个制约因素: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的演变和发展情况以及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接下来,笔者分别对这两个制约因素进行深入考察,通过对历史上的刑事诉讼模式的考察展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及其不容违背的规律,又通过对日本相关理论的分析提出刑事诉讼目的的两极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然后,笔者结合当事人主义的典型美国与职权主义的典型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实体控制力和程序控制力两方面对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总结法治国家共有的刑事诉讼构造形态的同时指明了不同刑事诉讼模式支配下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以及刑事诉讼目的相关联,具体展现了两个制约因素对于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最后,笔者把视线转向我国实践,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情况以及对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的分析指出,我国建立自己的刑事诉讼构造时应该主要参照职权主义。并且通过把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构造与法治国家,特别是职权主义国家进行对比,找出其问题所在以及根本症结,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良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0-09-29)
浦如一[10](2010)在《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都仅仅从一种单一的价值来塑造刑事诉讼价值理论,而从法理及实践出发,刑事诉讼价值都应当是多元的。它应当包括平等对抗与相互妥协、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确保公正与提高效率几项内容。同时,在这几对互有冲突的价值中,平等对抗、保障人权与确保公正应当是优先价值。(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8期)
刑事诉讼构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审判中心主义以分权制衡理论和无罪推定原则为核心,追求司法权威与公民人权的保障,强调了审判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和中心地位。现今审判中心主义不仅是被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刑事司法基本准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本文将通过明确审判中心主义内涵,以及考察我国刑事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分析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诉讼构造论文参考文献
[1].孙维蔓.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理论论争问题探究[J].法律适用.2016
[2].王志慧.浅析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善[J].法制博览.2016
[3].宋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6
[4].许克军.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诉讼构造革新[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姜树政.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同心圆”模式[J].中国审判.2015
[6].荣晓红.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J].时代法学.2014
[7].周宁宁,雷建国.论刑事审判中的检察权配置——以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
[8].马捷.论刑事诉讼构造下的辩诉交易的适用[J].知识经济.2013
[9].王文君.刑事诉讼构造的初步分析[D].复旦大学.2010
[10].浦如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构造[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