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经济研究]
摘要:马克思虽然没有纯粹的对正义在伦理学上的论述,但是马克思从现实的生产关系出发,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非正义分配,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正义理论。而与此不同的是,罗尔斯则是从后天的分配关系上去论述正义问题。两者的对正义的阐述各有不同,但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社会现实层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马克思;罗尔斯;正义观
无论是罗尔斯还是马克思的正义理论都是建立在对于资本主义现实的反思基础之上,关注到了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存境遇,并建立了自身的正义理论。但是在对于正义的实现上,两者又各有不同。
“糖人国的糖龙?那你来我房间干吗?快说实话,不然我就把你吃掉!”唐小果盯着糖龙,用舌头舔着嘴唇威胁道。
一、马克思的正义观
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以总体性的观点去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形成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生产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以及个人自我实现的正义。
(一)生产的正义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无产阶级在表面上是自由的,拥有自由劳动的权力。但是在实际上却因为不占有生产资料而依附于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自由的劳动在这里就演变为为了生存的需要而被强迫的劳动,使得劳动成为一种生存的手段。马克思所指出:“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字黑子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1]334-335
其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为了获取利益,生产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交换,即劳动产品最终都会被称为商品的存在,以至于物的价值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将被建立在这种物的关系之上,以至于个人对于利益的追求超越在社会整体之上,而正义也将是在金钱之上的正义。
在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之间的关系上,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必要途径,而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需要政府忽视按劳分配的正义性加强对于贫富之间的调控,防止贫富之间的分化差距过大。
(二)分配的正义
“共享单车”首例触犯刑案即是“私藏共享单车”。2016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首例共享单车刑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犯罪人韩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案的具体案情为:五十二岁的韩某某因见门口的共享单车几日无人使用,便想自己占有一辆,于是趁无人注意时,将车直接搬入自己家中,但因无法开锁,便搁置家中。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下,从生产资料的分配开始就是非正义的,这也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的非正义性,而形成了一种剥削的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的非正义分配正是形成非正义分配方式的根源所在。要形成正义的分配方式,就必须先具备生产资料的正义分配。据此,马克思认为对于生产资料的分配应当满足人们的生产合作以及个人的自我实现,即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结合。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需要以按劳分配以适应生产方式的发展。这种分配方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这种分配方式能够避免生产资料的不均,而劳动者则是按照个人的实际劳动以获取生活资料,这也是初步的分配正义。在当社会发展到较高程度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劳动不在是人生存的手段,而是作为一种自由需要的存在,此时应该按照人的需求分配,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以满足人的需要为正义。
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下并不存在着真正的正义,这些表面的自由与正义是附属于资产阶级的。而真正的生产正义则是要将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下才能在生产上实现真正的正义。
(三)个人自我实现的正义
在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最终要实现的是人自由全面发展、即个人自我现实的正义,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的自由与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下,个人是孤立的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实际关系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自由与平等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上,并没有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制是导致物化的根源,物的价值是衡量个人、人与人之间的唯一标准,这也使得自由与平等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
在马克思看来,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与社会的生产方式,即分配方式是否适应社会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家占据了大部分的生产资料,而无产阶级则是几乎没有任何的生产资料,资产阶级利用这种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均等去剥夺了劳动的绝大部分的劳动生产价值,即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其应得的劳动产品所蕴含的价值。虽然在表面上看劳动者的收益(即工资)是与其劳动成正比的,资产阶级也正是利用这一表面上的公平去掩盖背后的非正义的分配。
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自由与平等是人在现实社会中所能享受到的,即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呈现。自由与平等来源于人的意识。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2]48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与平等在马克思看来是个人的全面发展的最终追求,这也是个人实现的正义。
可以看到,罗尔斯的正义观以自由的优先性保证了个人的基本自由,再通过国家的再分配去实现分配的正义。这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实现需要依靠国家的运作,但是在事实上,国家只是代表了一部分阶级的利益,单纯地依靠国家的再分配只能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即实现统治阶级的正义。而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这种正义是不真实的。
二、罗尔斯的正义观
马克思正义理论中对于个人的自由与平等观念反映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批判中,将自由与平等的观念建立在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批判之上,从资本主义中的生产关系以及分配方式表达了个人自由和平等实现的重要性,即强调了人自我实现的正义。罗尔斯则是直接将自由与平等最为正义观的基本理念,认为实现正义的提前是社会中的个体具备自由与平等。马克思和罗尔斯的自由与平等都来自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反思,两者对于自由与平等的观念都是以当时的社会环境作为基础的,是基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而得到的观念。
见风影闷声不响,红琴就知道他不快乐。她也不再吱声了,看了一眼天空与草地,一切仿佛静止着,连云也不再飘飞,空气也不再流动,山野显露出了它独有的空旷与寂寥,自有一种静寂与荒凉之美。从林子那边吹过来的风,带着丝丝寒意,红琴在风中亭亭玉立,风吹乱了她的头发,吹飞了她的衣衫,她的眸子清亮,似见莹莹泪光在闪烁。也许是因为冷风一吹,她的白脸成了两片红枫叶,看上去就别有一种风情。
四是单轴延伸。就是主干、主枝、侧枝都应呈单轴延伸状。什么是单轴延伸?单轴延伸的4个特征:一是枝轴顺展,不拐弯、不分杈;二是轴的延长头上翘有势(永久性主枝基角90°、腰角80°、梢角70°);三是轴的两侧均匀着生大中小相间排列、高中低错落有序、斜平垂共生的下垂式结果枝组;四是单轴延伸结果枝组成形后,前后略窄,中部略宽,平面像“树叶”,立体像“枣核”。
在公平的合作体系的前提下,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实现需要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良好秩序的社会意味着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个人都能接受这样一种正义的观念;在社会中的个人与群体都相信这个社会的制度和运行程序能够满足这个正义的实现条件;社会中的个体能够根据这一正义观念进行充分的实践,即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以上可以看到马克思的正义观的最终价值取向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让正义这一理念落实到人身上,这体现了马克思正义观以人为本的原则;其次,在马克思阐述其正义理论的同时,可以看到马克思的正义观是从现实的经济制度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出发的,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生产方式,即马克思的正义观是源于实践的。
三、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观的异同分析
从以上对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观内容的论述可以发现,两者都是以社会现实作为理论基础的,即目的是为了改变社会现实中所存在的正义问题;两者都注重对于社会个体的自由以及社会个体之间平等问题。但是马克思与罗尔斯在正义的实现途径以及正义的原则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观的相同点
1.以现实社会作为出发点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作为现代汉语中十分常见而又复杂的“让”字还鲜有研究。因此,该文在加的夫语法的指导下对现代汉语“让”字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马克思与罗尔斯对于正义问题的提出都是以实际的社会现实作为基础的,并以现实的社会环境作为正义问题的出发点。他们都意识到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于正义问题的影响。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环境,指出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正义问题。罗尔斯也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出发,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对于人的限制,指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是导致了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
从社会外部环境上看,马克思与罗尔斯也都看到了自然等客观因素对于正义问题的影响。马克思指出了个人的天赋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会在先天上导致不平等,罗尔斯也指出了不同的社会地位以及自然天赋同样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所以,无论是马克思还是罗尔斯都是以现实社会作为讨论正义问题的出发点,同时也是从现实的社会环境的角度去解决社会中的正义问题。
2.注重自由与平等
在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都将个人的自由与平等作为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详细地阐述了其正义观,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即把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作为正义理论的基础。在罗尔斯看来,正义首先应该坚持自由的优先性。其次在自由的基础上解决平等问题,即通过再分配原则去实现保持社会的平等。在罗尔斯的再分配过程中,首先应该照顾需求最大的群体,即差异原则;其次是机会平等原则,即社会的各个职位对于社会中的个体机会是均等的。罗尔斯认为通过这两方面可以保证个体在社会中自有发展,也可以确保了在社会中分配的正义,而差异性原则也可以让社会底层的群体更好的改善自身的境遇。在罗尔斯看来,实现这一目标要具备一个具有公平合作体系。罗尔斯指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将社会视为一种公平合作体系,与其相对应,一个公民就是能够终身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人。”[3]40在这里,罗尔斯将这种公平的合作体系作为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而社会是由个体所组成的,意味着在社会中的个人要在这个公平的合作体系下遵守这个社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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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观的不同点
1.正义实现途径不同
马克思与罗尔斯对于正义的实现截然不同。马克思认为导致社会中非正义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即正义实现的唯一途径是推翻资本主义的私有制,达到共产主义社会,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的正义,才能完全解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非正义问题,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罗尔斯则认为后天的再分配可以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这意味着可以通过社会改革来达到正义的实现,即通过差异原则以及机会均等原则去实现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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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义原则的不同
马克思与罗尔斯在正义问题上针对正义的原则各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马克思的正义观所体现的以人为本以及实践性原则是建立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上的,即生产方式决定了利益的分配。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建立在一种社会契约之上的,即一种公平的合作体系。在这种契约的基础上,按照正义的原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以及差异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去调整社会的分配方式。可以看到,马克思正义观中的正义原则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上,即对于生产资料占有的非正义的批判以及对于劳动非正义性的批判。而罗尔斯正义观的正义原则体现了对于社会结构和关系的协调,并在这种社会的契约下形成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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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配正义的内涵不同
在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正义观中,分配正义都是作为核心的存在,但是在两者的具体内涵上,两者却表现得极为不同。马克思在其正义观中按照社会阶段的不同,将分配正义分为两个方面,即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则是体现在他正义观中的差异性原则,即主张通过以国家社会的手段去条件分配的不均问题,使得分配的非正义性最小化。两者在分配正义内涵上有着不同的理解,其根源在于两者之间的正义基础的不同以及在方法论上的差异。
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历史发展是无产阶级必然战胜资产阶级,而在共产主义环境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实现正义的基础。但是生产力限制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体现,即是正义的体现。在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之后,实现按需分配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平等地全面发展的基础与前提。这也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最终体现,即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自由和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观则是以资本主义社会为现实基础,通过社会中的各项制度去解决社会中的不平等问题,将社会中的非正义限制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罗尔斯的正义观仍然可以看作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正义观。
另一方面,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去阐述了正义观,体现出更多的是一种批判性正义观,而分配正义问题在马克思的正义观中则是体现出了一种以现实经济的基础的分配方式。罗尔斯则是更多的受到了洛克等所代表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以社会契约作为基础去阐述其分配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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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启示
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虽然都以现实社会作为出发点,以注重自由与平等为正义观的基本原则,但是可以看到两者在具体的实现途径以及内涵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反映出了两者各自不同鲜明的特点,也可以看到两者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社会现实层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意义。
第一,生产正义与分配正义相结合。“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4]23在马克思看来,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资料占有的非正义性是导致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可能存在真正的自由与平等的根源所在,要实现真正的自由与平等就要建立在占有生产资料的正义之上。真正的正义应当是建立在生产正义之上的,只有生产的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具有真正的正义。因而,真正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以分配正义去确保社会中底层民众的利益,才能在这一过程中的形成最大程度的平等,最大程度上限制社会中的非正义。所以真正正义的实现并不是仅仅靠生产正义或是分配正义,而是两者的紧密结合。只有通过以生产正义为主、以分配正义为辅的方式,才能在社会中形成真正的正义理论体系。
第二,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丰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内涵,构建当代中国的正义理论。任何一个社会的正义理论都应当与其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相适应,而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基础,在建构当代中国的正义理论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同时需要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不断地丰富与诠释,吸取西方国家正义理论积极有益的一面,不断丰富发展马克思正义理论,结合中国实际构建起当代中国的正义理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4-33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
[3]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40.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3.
Analyz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arx's and Rawls's Views of Justice
Xie Junru,Li Siqi
(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 530004,China)
Abstract: Although Marx did not have a purely exposition of justice on ethics,he expounded the theory of justice form the perspective of realistic production relations to criticize the unjust distribution in capitalist society.Unlike this,Rawls discusses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cquired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Both of them have different explanations of justice,but they have far-reaching influence in theory and social reality.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two views of justice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heory of justi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Key words:Marx;Rawls;justice
中图分类号:A81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084(2019)04-0010-04
DOI10.16221/j.cnki.issn1671-1084.2019.04.003
收稿日期:2019-02-25
作者简介:谢俊如,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西管理哲学思想;李思祁,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管理伦理与组织文化。
标签:正义论文; 马克思论文; 社会论文; 分配论文; 自由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政治理论论文; 其他政治理论问题论文;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论文; 广西大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