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胡敏,江海[1](2021)在《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司法处断原则的矫正》文中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和"两高"发布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2016))规定了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断"原则。通过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的结构-功能分析,得出"择一重处断"原则并不能"全面"评价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行为及其侵害的对象、权益等。据此,从刑法基础和刑事政策基础出发,将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司法处断原则重新界定为"择一重综合处断"原则,并展开其在定罪、量刑上的适用和提出司法文书释明的建议。文章还进一步研究了污染环境类罪名未被作为重罪名定罪时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综合处断"的特有内容和形式。
孔卓然[2](2020)在《破坏油气管道设施犯罪罪数形态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多年来,受暴利驱使,采取非法手段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设施、侵占管道企业油气资产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实务中,由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设施犯罪的法律适用上认识不一致,导致此类案件在定罪和量刑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存在。在对破坏管道储运设施犯罪的罪数形态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应局部修正针对破坏管道设施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修正破坏管道储运设施罪数类型的判断;将"牵连犯"修正为"想象竞合犯",进而明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罚原则。
余茵竹[3](2020)在《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累犯在国内外刑法学中,几乎是与犯罪有着同样悠久历史的重要刑法命题。各地学者们在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设置的合理性和累犯立法的实证研究中耗费大量心血,已完成大量着述,但对一般累犯制度的适用问题的探讨尚有忽视,目前涉及文献较少。我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过于简洁,立法对复杂情形下的累犯的构成不够明确。理论界对累犯与假释犯、累犯与罪数形态、累犯与数罪并罚分别形成竞合时的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尚不够具体深入,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累犯现象又极为的错综复杂,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特殊复合形态下的一般累犯认定的混乱场面。由于法官对疑难累犯的认识存在分歧且缺乏理论依据,在实际判案中过多的运用自由裁量权,因而形成大量“同案不同判”的判决,既破坏了法律追求的公平公正,也有违我国“行为中心论”的一般累犯制度之立法本意。厘清一般累犯的判断问题应首先分析其本质内涵及立法原意,从本质出发探讨了一般累犯的刑度、时间、主观、主体及法域问题:重新对刑法第65条中“刑罚执行完毕”与“假释期满”的含义作出界定;探讨单位不得成为一般累犯主体的理论依据;明确行为人在国外所受刑罚处罚之罪不得作为我国累犯认定之前罪,但当罪犯通过国际刑事合作方式被转移刑罚执行地至我国时为例外情形。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解决数罪并罚时的一般累犯适用问题,针对前罪为数罪并罚时构成累犯判断规则是,应以符合一般累犯构成要件之罪的宣告刑刑期期满之日为后罪累犯的间隔期起算点;明确排除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在累犯认定层面上的“该当性”,过失犯罪和未成年犯罪不得作为累犯认定上的影响变量;论述了行为人在前罪并罚刑期中的管制刑执行期间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针对后罪为数罪并罚与一般累犯的竞合情形时得出以下结论,应严格按照先累犯认定再数罪并罚的处断顺序进行判断处理,不能先数罪并罚后再整体按累犯处理;在后罪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时符合累犯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构成累犯;在后罪执行期间发现前罪执行完毕后之漏罪可以成立累犯,而在后罪执行期间发现前罪执行完毕前所犯之漏罪不应认定为累犯。一般累犯与特殊罪数形态的竞合问题需综合考量特殊罪数形态的性质和一般累犯的本质:当累犯与连续犯、牵连犯产生竞合时,应将连续犯和牵连犯的数罪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是否符合一般累犯之要件;累犯与混合型想象竞合犯竞合时,即使依据想象竞合的处罚规则最终判处过失犯罪,行为人仍构成累犯;而当前罪为混合型想象竞合犯,当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判处过失犯罪时,后罪可以构成累犯,认定累犯时应注意五年间隔期应以故意犯罪的宣告刑期满之日起起算。
张汝铮[4](2020)在《毒品犯罪认定研究》文中提出作为世界性公害,毒品犯罪在当今法治国家均作为重罪予以严惩。从国家依法管制毒品并将部分涉毒行为入罪化的事实来看,毒品管控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体现。同时,对毒品的管制应当科学化,对涉毒行为的定性应当确定化,让刑法真正发挥“大宪章”之功能。由于毒品犯罪的罪名在刑法条文中大多仅以简单罪状进行表述,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毒品犯罪仍然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出现案情相似而判决截然不同之情形,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着重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毒品数量计算问题、毒品犯罪形态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丰富并深化毒品犯罪研究领域,研究成果有助于完善相关立法,同时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引言部分论述了选题的缘起与研究范畴,通过对当前学界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目的与价值。对当今禁毒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立足刑法学理论和禁毒实践,综合学界对毒品犯罪的研究成果与方法,明确未来禁毒刑事立法之走向。第一章为毒品与毒品犯罪概念界定。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的毒品定义三要素是违法性、成瘾性与危害性,其中成瘾性是毒品的自然属性,是物质作为毒品列管的必要条件。成瘾性应当由法律规范予以界定,违法性确认与国家管制有关,危害性是毒品的规范属性。将规范属性作为毒品的本质属性,可推动毒品管制法治化。因此,毒品的定义可归纳为: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用类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犯罪概念包括形式的概念和实质的概念,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理秩序且严重危害或威胁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章论述了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的现实困境及破解路径。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具备有责性,证明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行为人应当明知其行为涉及的对象属于毒品,否则对毒品的认识势必沦为抽象甚至模糊的意象。由于法条欠缺充足的伦理性而使“知法拟制”遭受质疑,因此违法性认识也是明知的重要内容。对明知的证明困难导致刑事推定在实践中广泛适用,但推定明知容易侵犯人权,造成司法擅断。在诉讼程序中,应当明确推定适用的条件,从基础事实、中间联系与对推定事实的反驳三方面确立标准,对适用推定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规制。此外还应当丰富证明手段,完善司法程序,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兼顾与平衡。第三章论述了司法实践中毒品数量认定的疑难与解决对策。合成毒品滥用日益突出,同一罪名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形并不鲜见。直接认定法与估算法都有其适用的局限性,折算法又难以保证司法的实质公平与正义。对同一罪名涉及的不同种类毒品,可采取先分类折算认定毒品数量,再根据具体情形对被告人从重或加重处罚,在保证司法效率前提下,兼顾刑法的正义性要求。第四章研究毒品犯罪既遂认定问题。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未在刑法中明示犯罪既遂的概念及标准,以德日为代表部分国家的刑法分则规定,均以犯罪既遂为模式,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学通说亦也采取该标准,但往往因其“形式主义”缺陷而引人诟病。“犯罪目的实现说”与“犯罪结果发生说”在破解“形式主义”道路上均做出有益探索,但各自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应当建立实质意义上的毒品犯罪既遂观,采取“实质客观说”标准认定犯罪既遂。在采取诱惑侦查措施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基于该手段自带的诱导性和风险性特征,提出采取混合式标准认定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第五章研究我国毒品犯罪共犯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共同犯罪故意”内涵的认定与共犯行为归责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需要探讨并予以厘清。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共同意志是认定共同故意的决定性因素,参与意思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共犯合意内容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分析共犯行为归责要素时,因果关系是判断存在共犯行为的基础要素,犯罪阻止义务是判断共犯过限归责问题的核心要素,限缩适用是解决明知共犯司法悖论的关键性因素。第六章研究毒品犯罪罪数问题。本文重点探讨了与选择性罪名相关的罪数认定问题,对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同宗或不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做出回答。从实践中法官运用牵连犯理论处理毒品犯罪案件遇到的困境入手,分析牵连犯的结构特征与判断标准,提出不采用牵连犯概念解决罪数问题的新思路;对毒品犯罪中的想象竞合犯问题进行研究,论述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具体适用。
陈洪兵[5](2020)在《自然与规范双重视角下行为个数的认定——兼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规定的理解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为个数的认定是罪数论与竞合论共同的逻辑起点,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对行为个数的认定过于粗疏。对想象竞合中的"一个行为",应从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进行判断。明知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如钱和枪),应认为存在数个行为;对于人身专属法益的侵害,应以被害者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行为主要部分不重合的,应认定存在数个行为。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者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重合,成立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醉酒驾驶中途撞人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有认定为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的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同时",应限于"一个行为",既可能属于想象竞合,也可能属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邓静[6](2019)在《牵连犯刑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牵连犯的存在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界争议的话题,由此可以归纳出牵连犯存在的问题是:牵连犯内涵界定各异、牵连关系认定标准不一、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难以界分以及牵连犯的处断尚未达到一致标准。如何将刑法理论适用到司法实践中仍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对牵连犯的历史沿革进行探究并且梳理相关争议从而正本清源。在认定牵连犯的内涵上应坚持行为人具有一个终极犯罪目的,在主观意图的支配下其实施犯罪的结果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近年来,刑事理论界诸多学者对牵连犯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持废除论的学者认为可以将其并入其他罪数形态进行处罚;持保留论的学者主张牵连犯是客观存在的其本就属于实质的数罪。有关牵连犯的争议还集中在牵连关系的认定上,在此问题上又出现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的争论。持主观主义论者坚持以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作为牵连关系的认定标准,而客观主义论者倾向于以客观行为的性质作为认定准则。长期的争论中两派学者未能在认定标准上达成一致。从而引申出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该学说认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一个终极犯罪目的,客观上方法行为是目的行为的动作途径,结果行为是目的行为的自然结果。牵连犯的核心问题在于处断原则的选择,现从一重处断说处于通说的地位,但也不乏有其他学说的合理提倡。目前刑事理论界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还有从一重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与双重处断说。各处断原则都为牵连犯的处断提供了合理依据,但是在实务中对其处断仍存在混乱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一困境需要从处断原则多样性这一现象上探究原因,以期能够寻求明确合理的解决路径。以牵连关系的划分为基础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提供指引,从而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个数与侵犯客体的时间是否具有一次性来判定;牵连犯与吸收犯最明确的界分在于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必然性的关系;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分主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与行为方式。厘清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之间的界限,以期实现对牵连犯现象的公平裁决。
阮婷[7](2019)在《我国刑法中数罪科刑规则的重构及适用》文中研究指明一罪一罚,数罪数罚,但是在“一罪与数罪”得以区分后,并不能够直接适用数罚来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在排除一罪之后的数罪虽然在理论上应当具有数个刑罚,但仍需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与限定,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受到刑罚目的限制,因此如何合理配置与运用数罪科刑规则极为重要。罪数理论被认为是沟通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通过分析行为的单复数或罪数的个数,从而在科刑之时可以合理考量行为人的不法和罪责,从而作到罪刑均衡。日本罪数理论分成两个层次,首先是在犯罪阶段解决行为人犯罪个数,其次当构成数罪基础上如何科以刑罚,松原芳博教授将这两个问题通通归入罪数理论中称为“罪数论·犯罪竞合论”;而德国的竞合论是以行为的单复数为核心,通过对行为单复数的判断分别将其归入假性竞合与实质竞合中,针对不同的竞合情形选择不同的科刑规则。因此罪数理论其实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二是行为人行为成立数罪之后应当如何处理即科刑规则的选择?科刑规则是罪数论的核心,而科刑规则这一部分实质上是围绕数罪展开的,因为如果行为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就没有必要讨论应该配置何种科刑规则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罪数理论功能定位出现偏差,人为的割裂了罪数区分理论同科刑规则之间的相互性,一般认为如何科处刑罚应归属于刑罚层面,并将非典型数罪和典型数罪科刑规则分别放置于犯罪论和刑罚论中;其次在立法层面刑法总则对数罪科刑规则或是缺失、或是模糊不清导致科刑规则的混乱;最后正是由于缺乏对数罪科刑规则的合理配置使得不同罪数类型在理论中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又由于无法可依,导致一罪、数罪的量刑结果趋同。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刑九修正案中对分则条款的修改中可知,我国虽然在总则上缺乏竞合论体系总则性的规定,但是立法者希望通过“分则个罪立法模式”形成依照“特别规定条款处”、“择一重处断”、“数罪并罚”的三分立法,也就意味着立法者针对不同罪数类型也希望构建一个轻重有序的科刑规则,只是在没有总则立法的背景之下这一追求很难实现。因此基于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重构同罪数区分理论相应的数罪科刑规则。本文围绕责任主义和预防主义这一指导思想出发、结合“全面评价原则”、“重复评价之禁止原则”,从而确定非典型数罪配置“从一重从重”结合刑、典型数罪分别以“加重”和“并科”为核心的科刑规则;最后通过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使不同数罪类型在量刑结果上呈现出差异——形成一罪一罚、非典型数罪从一重从重、典型数罪并罚这一轻重有序的刑罚梯度,文章主要分成以下五个部分论述该问题。一、数罪科刑规则立法与司法现状。通过梳理立法以及司法中有关数罪科刑规则的相关规定,理清在实践中是否由于缺乏体系性科刑规则而使得司法操作面临困难,并分别从典型数罪和非典型数罪两个方面论述实践现状。二、数罪科刑规则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立足于前文对数罪科刑规则的梳理,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理论层面对罪数理论缺乏正确的功能定位,数罪科刑规则缺乏体系性、统一性;其次在立法层面由于刑法总则对科刑规则的配置缺失,分则对同一罪数类型配置不同的科刑规则导致科刑规则的混乱;最后司法实践中由于无法可依,导致一罪、数罪的量刑结果同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不相适应。三、数罪科刑规则配置及适用的价值目标与原则。在价值层面分析合理构建数罪科刑规则的可以丰富和完善我国罪数理论的内涵,并且通过运用科刑规则从而正确的裁量刑罚,实现刑罚目的与责任相统一。除此之外科刑规则的构建坚持以责任、预防为核心,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下文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四、我国刑法科刑规则的立法配置。主要是针对我国罪数理论中科刑规则存在的理论争议、立法缺失、司法混乱等情况的梳理,提出应当从立法上合理配置科刑规则。通过总则立法明确非典型数罪“结合刑”,在典型数罪中增设“限制并科刑”。五、数罪科刑规则的司法适用。针对非典型数罪“从一重从重”结合刑、典型数罪“限制加重刑”、“限制并科刑”,分别论述应当如何从重、在最高刑-总和刑这一范围内应当考量哪些情节以及如何运用、限制并科刑运用与理解等多角度分析数罪科刑规则,使得量刑结果同行为罪量、行为人预防必要性相当。总之,本篇论文主要是从数罪科刑规则这一视角切入罪数理论,并结合责任主义和预防主义这一刑罚正当化根据,文章的重点既不是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也不是主要说明某种量刑思维或是量刑理论,而是结合量刑理论重构数罪科刑规则体系,从而完善我国罪数理论体系,最终实现罪刑均衡。
张鑫山[8](2019)在《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进行的,主要集中在对想象竞合犯的结构、本质和处罚原则等方面的研究上。然而,鲜有学者从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尝试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出发,梳理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进行学理分析,提出一个相对统一的认定想象竞合犯的标准,最后利用这些标准解决想象竞合犯目前面临的司法困境。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三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本文的研究综述。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其次,介绍本文的研究过程,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第二部分:梳理想象竞合犯的司法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司法适用现状部分具体包括想象竞合犯案件数的历年变化、想象竞合犯的犯罪类型、定义以及处罚原则等。通过对现状的梳理归纳出了想象竞合犯存在的四大问题:1.想象竞合犯在司法适用上的罪过争议;2.想象竞合犯在司法适用上的行为争议;3.想象竞合犯在司法适用上的处罚原则争议;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界限争议。第三部分:尝试提出想象竞合犯的实体认定标准。这个部分主要研究了想象竞合犯的本体结构、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分以及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在本体结构部分,本文首先梳理行为概念的相关学说,具体而言分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行为概念、英美法系国家的行为概念和我国刑法的行为概念。通过对这些行为概念以及行为概念机能的分析,本文认为行为概念的机能包括基础要素机能、连结机能和基础界限机能,并提出以社会行为论的行为概念作为基础行为;然后分析了想象竞合犯中“一行为”概念的各种学说,提出以基础行为作为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概念;接下来又分析了想象竞合犯“数罪名”的认定。具体而言分为三步:先厘清想象竞合犯中罪名和构成要件的关系;接着分析了想象竞合犯的罪数判断标准,提出以“构成要件标准说”作为罪数的区分标准;最后,分析了想象竞合犯数罪名的性质并阐明了想象竞合犯应该包括同种类型的想象竞合犯。在分析了想象竞合犯的本体结构的基础上又区分了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接着在处罚原则部分,本文介绍和评析了想象竞合犯的各种处罚原则,提出适宜坚持“一重重论处”。第四部分: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之策,主要包括坚持想象竞合犯“数罪过”的标准、坚持“社会行为论”作为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判断标准、坚持“从一重重”处罚原则的司法适用,以及采用“构成要件说”作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区分的标准。
陆敏[9](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提出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陈小彪,王玲,邹大宽[10](2017)在《想象竞合犯罪数评价标准的检讨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说对于罪数评价标准采"犯罪构成说",而对想象竞合犯进行罪数评价时却偏向"行为说",标准相左的罪数评价导致混乱且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数的全面评价原则。改变理论困境须在罪数评价上真正坚持"犯罪构成说":在法无特殊规定时,保持评价罪数与处断罪数的一致性,即对想象竞合犯评价为数罪,除刑法和司法解释例外规定需要"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司法处断原则的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断”的司法缺陷 |
(一)未能全面评价被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侵害的法律关系 |
(二)择一重罪名定罪处罚必然忽视或否定对轻罪名的刑法评价 |
二、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司法处断原则的刑法基础和环境刑事政策基础 |
(一)建构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司法处断原则的刑法基础 |
(二)建构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司法处断原则的环境刑事政策基础 |
三、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司法处断原则的重新界定及其适用 |
(一)“择一重综合处断”原则下择一重罪名定罪 |
(二)“择一重综合处断”原则下宣告刑的综合裁量 |
(三)“择一重综合处断”原则下的司法文书释明 |
四、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中轻罪名的环境犯罪的特有评价 |
(一)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中单位犯罪处断 |
(二)生态救济性的非刑罚措施的适用 |
五、结语 |
(2)破坏油气管道设施犯罪罪数形态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破坏管道设施犯罪的数罪问题分析 |
(一)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表象 |
(二)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罪数类型和处罚 |
1.司法实务界的传统观点 |
2.破坏管道设施犯罪罪数形态——基于犯罪行为和侵害法益角度的再探讨 |
三、解决破坏管道设施犯罪的数罪问题的路径 |
(一)修正对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管道设施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
(二)修正司法实务界有关破坏管道设施犯罪罪数类型的判断 |
(三)明确破坏管道设施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情况下的处罚原则 |
(3)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方法与路径 |
第二章 一般累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国内外累犯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国外累犯制度的立法沿革 |
二、我国一般累犯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我国一般累犯制度的本质内涵 |
一、累犯的概念问题 |
二、我国一般累犯制度的概念及本质 |
第三章 一般累犯制度要件引发的司法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刑度要件引发的司法疑难问题 |
第二节 时间要件引发的司法疑难问题 |
一、对“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 |
二、对“假释期满”的理解 |
第三节 主观要件引发的司法疑难问题 |
第四节 主体要件引发的司法疑难问题 |
第五节 一般累犯的法域条件限制 |
第四章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的司法疑难问题 |
第一节 前罪为数罪并罚时的累犯适用问题 |
一、前并罚之罪包含刑法65条排除之要素 |
二、前罪包含累犯“排除要素”的累犯间隔期起算点 |
三、前罪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累犯适用 |
第二节 后罪为数罪并罚时的累犯适用问题 |
一、数罪累犯的适用问题 |
二、后罪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和再犯新罪的累犯适用 |
第五章 一般累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竞合时的司法疑难问题 |
第一节 一般累犯与牵连犯竞合时的裁量问题 |
一、牵连犯的概述 |
二、牵连犯的一般累犯适用问题 |
第二节 一般累犯与连续犯竞合时的裁量问题 |
一、一般累犯与连续犯的竞合 |
二、相关案例分析 |
第三节 一般累犯与想象竞合犯竞合时的裁量问题 |
一、前罪为想象竞合犯时后罪的累犯认定问题 |
二、累犯与后罪为混合型想象竞合犯的竞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毒品犯罪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主要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毒品与毒品犯罪概念 |
第一节 毒品定义要素的分析与重构 |
一、毒品定义探究 |
二、毒品定义要素特征辨析 |
三、我国毒品概念的重构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概念重构 |
一、毒品犯罪的形式概念 |
二、毒品犯罪的实质概念 |
三、本文关于毒品犯罪概念的解读 |
第二章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 |
第一节 “明知”基本问题辨析 |
一、“明知”的含义 |
二、“明知”的对象 |
三、“明知”的程度 |
四、“明知”应否涵摄违法性 |
第二节 “主观明知”认定难的现实困境 |
一、证明环节存在的疑难 |
二、推定适用存在的疑难 |
第三节 解决主观明知认定难的路径 |
一、规范推定的适用条件 |
二、丰富证明手段 |
第三章 毒品数量认定 |
第一节 毒品数量认定的司法现状与争议 |
一、不同种类毒品数量计算的总体样态 |
二、认定毒品数量的现状分析 |
三、常见毒品数量认定方法之缺陷 |
第二节 毒品数量认定的新思路 |
一、“分类折算后从重处罚”设想提出 |
二、设想的理论依据 |
三、设想的实现路径 |
第四章 毒品犯罪既遂认定 |
第一节 犯罪既遂标准新界说 |
一、“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之反思 |
二、“犯罪目的实现说”与“犯罪结果发生说”之检视 |
三、犯罪既遂标准再分析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既遂标准重新解读 |
一、争议观点聚讼 |
二、“实质客观说”下认定犯罪既遂 |
三、诱惑侦查侦破案件时犯罪既遂的认定 |
第五章 毒品犯罪共犯认定 |
第一节 毒品犯罪中共犯的争议问题 |
一、“明知说”与“共谋说”之争辩 |
二、明知型共犯司法认定的悖论 |
第二节 “共同故意”内涵之解读 |
一、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
二、共同意志是认定共同故意的决定性因素 |
三、参与意思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
四、共犯合意内容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 |
第三节 共犯行为之归责要素分析 |
一、因果关系是判断共犯行为的必要条件 |
二、阻止义务是共犯过限归责的核心要素 |
三、限缩适用是解决明知共犯司法悖论的关键性要素 |
第六章 毒品犯罪的罪数问题 |
第一节 与选择性罪名相关的罪数问题 |
一、对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认定 |
二、对不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认定 |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牵连犯形态下犯罪认定问题 |
一、实践中处理牵连犯问题的困境 |
二、牵连犯的结构特征与判断标准 |
三、不宜认定为牵连犯的解决方法 |
第三节 想象竞合犯形态下的犯罪认定问题 |
一、想象竞合犯认定之司法现状 |
二、想象竞合犯认定之实践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自然与规范双重视角下行为个数的认定——兼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规定的理解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想象竞合中“一个行为”的认定标准 |
二、行为个数认定规则的提炼 |
(一)对象的不同属性对行为个数判断的影响 |
(二)一身专属法益对行为个数判断的影响 |
(三)行为重合的程度对行为个数判断的影响 |
三、行为个数认定规则的运用 |
(一)有组织犯罪认定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
(二)危险驾驶中行为个数的认定 |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中行为个数的认定 |
四、“‘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规定的理解适用 |
五、总结 |
(6)牵连犯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外现状 |
2.国内现状 |
3.研究方法 |
一、牵连犯概述 |
(一)牵连犯的概念 |
1.域外牵连犯概念的简介 |
2.本土牵连犯概念的分析 |
3.笔者对牵连犯概念的定义 |
(二)牵连犯的特征 |
(三)牵连犯的存废思考 |
1.牵连犯保留之主张 |
2.牵连犯废除之主张 |
3.笔者立场:牵连犯保留之提倡 |
二、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基础:牵连关系认定 |
(一)牵连关系的界定 |
1.日本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之意蕴分析 |
2.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之意蕴分析 |
3.牵连关系意蕴之笔者立场 |
(二)牵连关系认定的学说评析 |
1.主观说及其评析 |
2.客观说及其评析 |
3.折衷说及其评析 |
4.牵连关系认定之我见 |
三、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处断原则:多种处断原则分析 |
(一)我国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理论岐争及分析 |
(二)牵连犯处罚原则多样性之原因分析 |
1.对牵连犯的概念外延认识不一致导致处罚多样 |
2.现行刑法未采用统一处罚标准出现罪刑不一 |
3.牵连犯的犯罪形态复杂导致认定困难 |
4.牵连关系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处罚各异 |
5.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存在竞合 |
(三)牵连犯处断原则分类之提倡 |
1.对各处断原则的回应 |
2.手段型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合理性分析 |
3.结果型牵连犯数罪并罚处断的合理性分析 |
(四)实践中的路径选择及二元类型限定 |
1.牵连犯的现实路径选择 |
2.手段型、结果型牵连犯之外的二元类型限定 |
四、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具体展开:与相关犯罪形态界分 |
(一)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
1.想象竞合犯的概述 |
2.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关系 |
(二)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界分 |
1.吸收犯的概述 |
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关系 |
(三)连续犯与牵连犯的界分 |
1.连续犯的概述 |
2.连续犯与牵连犯的关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7)我国刑法中数罪科刑规则的重构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范围及内容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数罪科刑规则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一)非典型数罪科刑规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二)典型数罪科刑规则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二、数罪科刑规则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科刑规则配置缺失、混乱 |
(二)科刑规则具体应用导致罪刑失衡 |
(三)科刑规则缺乏层次性、体系性 |
三、科刑规则重构与运用的价值目标及原则 |
(一)数罪科刑规则的价值目标 |
(二)数罪科刑规则重构的原则 |
四、我国刑法中数罪科刑规则立法配置 |
(一)非典型数罪配置结合刑 |
(二)典型数罪增添限制并科刑 |
五、数罪科刑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非典型数罪之“结合刑”的运用 |
(二)典型数罪之“限制加重刑”的运用 |
(三)典型数罪之“限制并科刑”的运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一) 本文的研究目的 |
(二) 本文的研究过程 |
二、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想象竞合犯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 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三、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 |
(一) 想象竞合犯的本体结构 |
(二)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
(三)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
四、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之策 |
(一) 坚持想象竞合犯“数罪过”的标准 |
(二) 坚持社会行为论作为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判断标准 |
(三) 坚持从一重重处罚原则的司法适用 |
(四) 坚持以“构成要件说”作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区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想象竞合犯罪数评价标准的检讨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出问题:罪数评价标准的“两面旗”现状 |
(一) 通说采“犯罪构成说” |
(二) 想象竞合犯偏向“行为说” |
二、检讨:想象竞合犯采“行为说”之质疑 |
(一) “行为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二) “从一重罪处断”违反全面评价原则 |
三、重构:摒弃实质“行为说”, 回归“犯罪构成标准” |
(一) 犯罪成立标准与罪数评价标准应当一致 |
(二) 评价的罪数与处断的罪数应当一致 |
(三) 想象竞合犯的去留 |
四、结论:想象竞合犯以数罪并罚为原则, 以数罪一罚为例外 |
四、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污染环境类想象竞合犯司法处断原则的矫正[J]. 胡敏,江海. 巢湖学院学报, 2021(02)
- [2]破坏油气管道设施犯罪罪数形态法律问题分析[J]. 孔卓然.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6)
- [3]一般累犯的司法疑难问题研究[D]. 余茵竹.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毒品犯罪认定研究[D]. 张汝铮.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自然与规范双重视角下行为个数的认定——兼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规定的理解适用[J]. 陈洪兵.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3)
- [6]牵连犯刑事责任研究[D]. 邓静.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1)
- [7]我国刑法中数罪科刑规则的重构及适用[D]. 阮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想象竞合犯司法适用实证研究[D]. 张鑫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想象竞合犯罪数评价标准的检讨与重构[J]. 陈小彪,王玲,邹大宽.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