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过形式论文_韩容,王筱

导读:本文包含了罪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罪过,污染环境,过失,形式,主观,玩忽职守,要件。

罪过形式论文文献综述

韩容,王筱[1](2019)在《证据法学维度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规范论的角度下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其结果是相关论者各持己见、互不退让,这于司法实践并无裨益。与其陷入无止境的理论争讼中,倒不如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采用证据学的思维来确定该罪的责任形式问题。任何犯罪的主观要件都存在证明困难的问题,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讲,有必要承认污染环境罪的双重罪过形式。在本罪中,实际上是故意犯罪适用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可能导致重罪轻判,但绝不会导致轻罪重判。(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陈凤霞,谭艳玲[2](2019)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环境要素范围、行为对象和构成要件结果均发生了变化。随之学术界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但是过失说、混合说和罪过形式例外说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本罪的立法观念、价值判断和社会基础的转变方面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是故意,并且故意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缩小、罪刑失衡和无法解决过失排污行为等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晗[3](2019)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针对《刑法》第338条做出了一次重大改动,罪名从之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成为“污染环境罪”,而罪状也从之前的“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更改成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使得处罚范围有所扩大,同时在入罪门槛方面也有所降低,体现了刑法对环境法益的独立保护。然而,因为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其罪过形式,只是根据罪状的描述也无法确定,因此经常引起争议。在司法实践当中,很难认定其罪过形式,把其定性为过失和故意的案例都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明确罪过形式对于量刑和定罪都非常重要。以此为基础,本文研究过程中采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析了当前此方面有关罪过形式的学说,并且对比分析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同的罪过形式,从而更好的健全与完善国内的环境污染罪的立法。本文共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概述,从概念及构成要件介绍了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中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和国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管理制度。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反映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有害物质、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进行倾倒以及排放,同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种行为。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包含了单位以及自然人。主观方面,即罪过是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第338条并没有提到是故意还是过失,进而造成我国不同专家给出了不同的结论。第二部分阐述了污染环境罪对罪过形式发生争议对原因,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分析从“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变化,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进行离线相应的修改与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词语进行了调整,将其中的“事故”二字删除,变成“污染环境罪”,并且将之前引起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结果的要求排除,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同时,笔者通过搜索2011-2018年对“污染环境罪”的判决结果,截止到2018年12月共检索到7207份判决书,然后对判决书进行阅读分析,有584份的罪过形式为故意,133份清晰地界定为过失,除此之外,还有6493份案件没有认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在全部案件中,其所占比例达到了90%。因此能够看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确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所以态度也不明确,在笔者看来。组成犯罪构成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罪过形式,并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成立,并且还对量刑的幅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所以在认定过程中,必须对罪过形式给予高度重视。第叁部分内容评析了国内现阶段有关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学说。支持过失说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此种罪过形式具有一定的过失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并未遵守国家规定,应该可以预见到自己倾倒、排放等有放射性的有毒物质和废物等,对环境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情况,然而由于疏忽大意并未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此种污染的发生。持故意说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此种罪行属于一种故意的罪过形式,即故意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事,有意倾倒、排放等有放射性的有毒物质和废物等,是主观的一种心里态度。持模糊罪过说学者们普遍认为,无论是对结果持有过失还是故意态度,应该认为不管是过失导致泄露还是故意排污,都属于污染环境罪。双重罪过说的支持者认为,本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即“故意和过失”为本罪的罪过形式。第四部分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对于罪过形式的规定。基于过错责任理论,分析研究了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的情况,大多数国家都适用双重罪过说,明确故意犯罪之外,在其他条款中也规定了过失犯罪。德国刑法和日本的立法均是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个方面来规定污染环境犯罪的。英美法系国家并非局限于“无犯意则无犯人”,在刑事责任领域中引入了严格责任,行为人的产生的行为只要违反刑法,从客观方面即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否定评价,即属于犯罪,需要承担有关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我国环境污染罪在主观罪过方面,可以借鉴双重罪过说的原则,在立法层面可规定如下两种罪过形式,一是过失,二是故意。第五部分首先阐明双重罪过说的合理性。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法精神和司法实践,不可否认本罪可以由过失构成;参考国外的立法,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主观方面环境污染罪的通说为过失和故意的双重罪过;从刑法体系协调的角度,我国刑法典中规定复合罪过有先例可循。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依据双重罪过说对污染环境罪提出了粗浅的立法设计。在此项规定中对罪名进行了划分,明确区分为过失污染环境罪和故意污染环境罪两种,从而促使其更加科学,司法机关即可依法严格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乌日更[4](2019)在《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所做的重大修改,淡化了原条文中明显的过失特征,却并未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刑法分则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规定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实践中存在着对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认定不一以及对共犯中的罪过形式难以认定的问题。学界基于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判断依据的不同理解,使得理论上在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问题的解释上主要出现了“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说”叁种不同的学说,这叁种学说均有各自的理由,但是都值得反思。相较之下,故意说更加切合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但其难免还存在令人生疑的地方。因此,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不仅要结合刑法法条的文义,还要基于对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准确认定。相比于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和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对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即在一定程度上肯定环境本身也是污染环境罪重要的保护法益。持不同的法益论会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内容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到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而持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会倾向于支持故意说的观点,并且可以说明在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问题上采取故意说的合理之处。(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6)

王博[5](2019)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和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并结合最新的司法实务中所要面对的问题,针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理论,对实务争议加以深入辨析探讨,厘清其中牵扯的相关问题,力求形成逻辑严密、完善的递进式刑罚处罚体系。积极广泛地参考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借鉴前沿国家的设置理念,将其设置的合理内容充分的吸入我国的法律框架中来,加速我国形成与国际环境犯罪合作的外向型环境刑法的进程。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基于对现有司法裁判的大数据分析以及对典型案例判决的节选,对其中的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得出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现有的学说观点的展示,总结、归纳各学说的利弊优缺点,初步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是对笔者提出的观点构建进行解释、说明;第四部分主要是结合第一部分提出的经典案例,进一步阐述、论证笔者提出的观点对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上便是笔者此篇论文的主要框架内容。(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宋志豪[6](2019)在《利用死因分析判断嫌疑人的罪过形式1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死因分析对被害人的直接死因进行推断,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承担提供科学的依据。(本文来源于《广东公安科技》期刊2019年01期)

袁道平[7](2019)在《浅析我国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认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并通过2013年以及2016年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但是从目前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关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主观要件规定并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认定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黎宏[8](2019)在《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能够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将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犯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实务当中,绝大多数防卫过当行为都被认定为了故意犯。《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存在使得过失防卫过当成了一种理论上的存在,实务中成为问题的防卫过当只有一种情况,就是明知自己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伤的重大损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种死伤结果发生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尽管具有防卫动机或者意图,但这并不能掩饰或者消除行为人对他人死伤结果追求或者放任的故意犯的实质。对于现实中发生的防卫过当,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构成的话,再依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故意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李旭东[9](2019)在《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研究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对于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主要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说和过失与故意并存说这两种学说。但是在学理上,"直接故意"与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态是自相矛盾的。在实践中,因为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的模糊规定从而影响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所以在学理上应该将"排除直接故意说"引入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态,而在实践中根据宽严相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应该充分考虑"间接故意"这一介于直接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主观罪过形式。(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袁胜强,胡胜[10](2019)在《“法定犯”罪过形式应予明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关于“法定犯”的立法越来越多,诚如储槐植教授所言,“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确实,从发展角度来看,“法定犯”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我国“法定犯”却呈现出罪过“模糊化”的发展倾向,这有必要引起重视。一、“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31)

罪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环境要素范围、行为对象和构成要件结果均发生了变化。随之学术界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但是过失说、混合说和罪过形式例外说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本罪的立法观念、价值判断和社会基础的转变方面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是故意,并且故意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缩小、罪刑失衡和无法解决过失排污行为等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过形式论文参考文献

[1].韩容,王筱.证据法学维度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J].怀化学院学报.2019

[2].陈凤霞,谭艳玲.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探讨[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9

[3].张晗.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D].河南大学.2019

[4].乌日更.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5].王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9

[6].宋志豪.利用死因分析判断嫌疑人的罪过形式1例[J].广东公安科技.2019

[7].袁道平.浅析我国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认定问题[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

[8].黎宏.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J].法学.2019

[9].李旭东.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10].袁胜强,胡胜.“法定犯”罪过形式应予明确[N].人民法院报.2019

论文知识图

提取检材及处理示如下:在不修订现有刑法的情况下而作的保持刑法...结果加重犯被害法益、主观罪过模型警察防卫权行使规则及流程示意图叁不当...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认定情况分类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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