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的方案应予取消。摄制权与改编权是两种不同的演绎权,摄制权单列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将改编权的外延和内涵扩大,无法囊括摄制权的内容和取代演绎权的地位,并不利于法律的科学化、体系化目标。摄制权关涉编剧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堆积体,即使编剧权益保护与法律的体系化追求产生冲突,后者也应让位于编剧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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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华,姚舜禹
关键词: 摄制权,改编权,演绎权,编剧权益保护,价值法学
来源: 知识产权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信息科技
专业: 民商法,出版
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知识产权导向下文化产业创造力激励制度研究”(13AFX022)资助
分类号: D923.41
页码: 53-60
总页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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