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慧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北碚400715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三大税种。它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稳定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6月19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至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迎来了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初步建立起综合所得制与分类所得制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国个税向完全综合征税迈进的一大步,符合中央已非常明确强调的直接税改革方向,符合民意和我国国情,也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这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大改革。本文将主要从其影响方面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有两点: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二是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我国居民生活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具科学性、公平性
本次个税法修正,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一系列组合措施,总体上实现了大幅减税,在很大程度上贴近民生,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个人所得税制将更具科学性、公平性。税收制度的改革将更多人和所得纳入了征收范围。一方面,随着起征点的提高,个税对低收入者更加公平。另一方面,通过降低税率和实行超额累进税制,使得个税对高收入者也会更加公平。在原有个人所得税分类制模式下,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同时,由于资本所得的税负轻于工薪(劳动)所得,导致工薪阶层成为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税收公平难以体现。改革后向混合所得税制转变,对实行综合征收的部分所得,不分所得性质和来源,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及税率,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2.个人自行申报责任加重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几种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限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较少,且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一旦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纳税人自行申报将成为个税征管的常态,个人的纳税申报责任将加重。纳税人也应学习相关知识,避免错报、漏报,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强化个税监管
建立分立型综合所得税制要求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并有效的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加强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拟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15年1月5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便对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获取涉税信息。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从某种程度上为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铺平了道路。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对纳税人个人的税收监管,个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更易被税务机关掌握。
4.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将发生重大转变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将发生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将由之前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管模式转向自行申报与袁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其中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没有变化,主要采取按月、按次代扣代缴。综合所得则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包括:完善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构建汇算清缴申报制度,增加纳税人识别号条款,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治税,实施纳税人信用管理等。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纳税遵从度。综合税制最显著特点就是,建立与退税或补税相联系的汇算清缴制度。纳税人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按年汇总全年收入与已缴纳税款,确定应补退税款,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由纳税人补缴税款或申请退税。改革后由“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转变为“自行申报与扣缴申报相结合”,税务机关由当前主要面对扣缴单位,转变为同时面对扣缴单位和自然人纳税人。新税制对社会配套和税收征管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诚信纳税,增强纳税遵从,规范税收秩序。税务机关需要面对海量纳税人信息采集汇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需要与外部相关部门系统对接、信息共享,需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为自然人办税提供便利等改革任务,其中很多工作依赖信息化方式解决。近年来,随着“金税三期”工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到位,全面支撑税收业务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初步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自然人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已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保证税收中性
让各种交易产生的个税效应等同,减少个税对经济决策的影响,让行为人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和真实交易意图作出经济决策,无需为了降低个税而导致交易失真,并因而对行为人产生困扰或者纠纷。
6.保持国际税收竞争力
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所有的制度都趋向国际化,所以个税的改革不仅要考虑适用本国情况,同时还要适用国际政策,一个适度的低税率政策可以吸引更多资本和高素质人才留在国内,从而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瑛.新个税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北方经贸,2018,(4):74-75.
[2]税务总局将微观模拟个税改革为税改方案制定提供量化依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2):5-6.
[3]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3).
[4]杨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2016(2).
作者简介:石慧,出生年月:1997年02月,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河南省驻马店市,当前职务:学生,当前职称:初级,学历:本科,研究方向: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