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晨光: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探析论文

董晨光: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探析论文

【文化哲学】

摘 要 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对经典文本从不同角度的阐释引发了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各种争论,给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理解与诠释带来一定程度的迷茫与阻碍。鉴于此,需要在历史唯物主义这一语境下,真正还原马克思的正义观念。首先,本文考察了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来源;其次,从外在和内在两个路向上分析当前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不同阐释;最后,再通过现实实践与崇高追求的统一来阐述马克思的正义观念。

关键词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念

目前,关于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研究和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西方自由主义的话语体系下进行的,且取得了诸多成果,但如果完全以这种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观念,虽是从马克思那里而来,却未必能真正回到马克思那里去。这样极易导致对马克思本身的理解出现偏离,也难以真正把握马克思的正义观念,而要实现对其真正的把握和解读,则需要将其放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下进行充分的考察,避免造成马克思本身的正义观念失真以及以偏概全,从而准确解读马克思正义观念的丰富内涵。

一、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来源

关于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来源,我们不能从资本主义法权,也不能从先验的角度出发来探寻。马克思的正义观念要进入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经济层面,也即从物质的生产领域才能找到其自身的来源,因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1]。由此可以看出,在最初意义上,对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的生产劳动的考察,才能在这一物质的交往活动中找到其真正的来源。

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进行了充分考察,认为资产阶级法权正义极其虚伪的,它从来不敢将劳动者与其产品实际的联系起来,其正义只是形式的正义,因此不能这里寻找来源。有疑问说马克思考察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之前是否已经有其正义思想?是否是根据已有的正义观念来批判?两个问题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果认为马克思之前就已经存在关于正义的观念,并且是从通过已有的正义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于是便产生一个问题:这个之前就存在的正义又从哪里而来?当然,它不可能凭空出现,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马克思正义观念不是从物质的生产领域而来,而是一种先验的存在,或者说其来源是那种先天的“正义观念”。这个结论违背了社会存在的决定地位,不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贯立场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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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下,我们所探寻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作为社会意识的存在。马克思充分肯定“武器的批判”即实践批判的决定作用,在这个基础上又要看到理论的反作用,让理论掌握群众,也即让群众知道、掌握、认同理论。这样,在理论指导下群众的实践也变为“物质力量”,推动社会发展[7]。我们既要看到其正义观念作用于社会存在的实践作用和意义,又要看到作为理论的和人的价值追求的崇高意义。从现实实践和崇高追求两个维度来统一把握马克思的正义观念。

如果将其按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进行划分,还会出现如下论证:在共产主义阶段如果依然存在正义,那么马克思所“持有的”正义一定是另外那个非意识形态的正义;反过来,马克思所批判的就是那个意识形态的正义[6]。这种划分其实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正义与共产主义的正义,但也应看到,这种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将马克思正义观念作了分割处理,这就需要我们在理解时注意作具体的、历史的、整体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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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在与内在:两种正义观念解读的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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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清了把握正义观念的外部影响因素,再来看有关理解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内部路向。要充分认识到不同时期马克思所阐发的不同层次的正义区分,然后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进行整体性的把握。研究马克思思想的主要来源当然是原著文本,因此,在文本研究上要对不同的时期著作中马克思对正义阐述的不同特质作历史的、整体的把握,不能用某个片段论述的正义解读来代替整个马克思正义观念。这样对不同部分的割裂必然会得出各种不同的、片面的观点[4],势必也造成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理解混乱。

目前,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理解出现诸多争论,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理论的影响,在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意义上理解马克思正义观念,这便作为理解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外在路向;而不论是对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历程的不同阶段,或是基于经典文本的某个片段、部分的“割裂式”解读,都是将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作了片面的、非整体的把握。这就形成了关于理解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内在路向。关于外在和内在的两种理解路向造成了对马克思正义观念解读的双重迷雾,遮蔽了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本来面目。

从外在路向上看,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西方自由主义正义的“时髦”理论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把握受到这种新自由主义正义研究范式的影响,产生诸如将分配原则理解为正义的实质的问题[2]。分配在马克思那里是以一种体现生产方式自身性质的存在来对待的,是依赖生产方式存在的东西[3]。经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考察,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工具这三者是处于分离的状态。这就决定了最终产生的产品的分配不是劳动者占有,而是他人占有。也就是说,生产要素的如何分配产生消费资料如何分配的问题。所以,真正“正义的分配”就只能是在生产的领域来考量,而以分配原则为正义的实质,不能触及生产方式的领域,用“分配的正义”[注]即以分配原则为实质的正义。来理解“正义的分配”,难以准确把握社会历史和社会生活的实质,这样在消费领域的分配正义是缺乏现实性的,而且没有考察当前不同正义理论观点的立论基础,明确各个正义观念的理论前提。以此来理解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则会偏离马克思的思想实质。

阿尔都塞对马克思的思想作了两个时期的划分,前期是意识形态的呈现,后期才是科学的理论。这导致很多人对待马克思的思想观念时,往往只以后期的论述为依据和判断,进而得出这样的结论:要么马克思对正义完全排斥,要么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是正义的[5]。当然,这些结论都是片面的,由于割裂解读而得出的结论,难以全面、准确、真正地理解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现实意蕴,难以把握其精髓。

基于这一过程,可以看到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在最初意义上说,只能是产生于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才是马克思正义观念产生的真正来源。当然,不排除受到历史上的、当时的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影响,但也仅仅是影响而已,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三、作为现实实践与崇高追求的统一的正义观念

另外,不能局限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剥削、异化、分配等马克思正义的否定方面,更不能将这当作其正义观念的全部内容。一方面,这为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提供了被否定的方面(对象),但只是在一定意义上部分反映了要否定的现实内容;另一方面,到这里还不能说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已经形成了。否则,即意味着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仍然没有跳出资产阶级法权正义的框架,忽略了其正义观念的超越性及崇高意义,进而陷入对资产阶级法权正义的批判与自己批判的依据之间的矛盾中。

第一,作为社会意识的正义观念要真正在实践意义上进行考察,那么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发展着的、具体的社会存在实际。马克思认为,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并不是原来的资产阶级法权一下子就被扬弃了。正是基于社会经济结构的现实状况,这种原来的弊病,一直存在至现在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随着社会经济结构不断发展而逐渐被扬弃[8]。这里既要看到社会经济结构的最终决定作用,也要看到作为社会意识的正义观念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同步发展与变化。所以,要充分考察社会存在的现实实践,以此把握正义观念的丰富内涵。这是正义观念的实质内容与现实性体现。

第二,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崇高追求也是我们理解的又一指引。马克思所追求的正义观念的内容是一种实质的正义,是真正占有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产品以及自己的劳动,从而达到对自己本身的解放与回归。这是理解作为正义观念和现实实践的崇高追求。马克思这里的关于“人的解放”所蕴含的不仅是把人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把人从异化、物化的状态中解放出来,把劳动者从被压迫、被剥削的处境中解放出来;这里的“人”是现实的、全体的每个人,而“解放”则是达到全体的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相比只停留在形式上、观念上的虚幻的资产阶级法权正义,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对其真正的扬弃与超越,因此,在要以这一崇高的价值旨归为指引,为我们追求的正义确立一个范导。

第三,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现实实践与崇高追求二者整体的统一。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于具体的、历史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从人的发展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是只由当下的具体实践来实现,也不是仅仅在崇高的价值指引下来实现,“旧人”向“新人”的不断发展,必须将现实实践与崇高旨归统一在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实践当中,而所有人的实践就构成了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因此,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把握则是在崇高旨归的指引下,对社会存在的现实实践状况的充分考量,二者统一于人的社会的历史发展之中。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便可以厘清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来源与实质,做到真正回归和科学阐释。也只有回到马克思那里,才能真正抓住他的正义观念的实质,进而完成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理论建构,发挥其理论价值与实践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9.

[2]李佃来.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的三个转向[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5,52(5):5-14.

[3][8]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5.14.

[4]高云涌.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哲学审视[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56(2):100-106,191.

[5]李佃来.“正义”的思想谱系及其当代构建——从马克思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J].学术月刊,2012,44(11):48-58.

[6]林进平.论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29(1):37-45.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60.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25(2019)07-0029-03

作者简介董晨光(1991-),男,陕西乾县人,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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