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论文_陈洪兵

导读:本文包含了继续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状态,重婚罪,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即成,形态,共犯。

继续犯论文文献综述

陈洪兵[1](2019)在《继续犯范围厘定及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准确厘定继续犯的罪名范围,对于追诉时效、溯及力、故意、责任能力、承继共犯、案件管辖、结果加重犯、正当防卫等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继续犯的本质在于,每时每刻法益都受到同等程度的侵害,因而能够肯定行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理论与实务所广泛承认的继续犯罪名中,只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窝藏罪、赃物罪、遗弃罪、虐待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诽谤罪、私自隐匿邮件、电报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等,均不宜归入继续犯范畴。(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19年11期)

刘晋[2](2018)在《连续犯与继续犯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案例一 角某,中共党员,某市所辖A县县长。2016年4月,角某为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出让及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关照,2017年春节、中秋、国庆和2018年元旦期间四次共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60万元。2018年4月,市纪委监委对角某涉嫌(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09-12)

张磊,高洁[3](2018)在《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隔时犯、接续犯、继续犯和连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17条从法律上将刑事责任年龄分成了几个重要的时间段,也就是刑事责任年龄段。然而,犯罪行为是一个客观的过程,犯罪行为和结果也有可能相隔一定时间,法律规定也可能将某一时间段内的相同犯罪作一并处理,这样就产生了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问题。本文试分析几种较有典型性的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聂美焱[4](2015)在《脱逃罪并非继续犯而是状态犯》一文中研究指出脱逃罪的追诉时效是从罪犯脱逃时计算,还是从被抓获之日起算,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脱逃罪是状态犯,而非继续犯,该罪追诉时效应从在押人员逃离关押场所时开始计算,而不应该从抓到脱逃人或脱逃人自首时计算。理由如下: 首先,脱逃罪不是继续(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12-09)

涂立忠[5](2013)在《继续犯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继续犯行为和不法状态不仅仅是简单的同时存在、同时渐进、相当一段时间相互伴随的过程,更是继续犯本身的"犯罪性本质"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一个相互伴随的过程才能体现出继续犯的这种本质。继续状态的持续是犯罪的成立要件,不是既遂要件。继续犯没有未遂形态。重婚罪属于继续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6期)

陈毅坚[6](2012)在《继续犯的竞合形态研究——以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继续犯与状态犯存在竞合的解决方案,目前理论上与实务中均存有较大争议,难以达致统一。囿于此现状,立足于不同的情状采用相应之解决方式在本文中得以提倡:在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另一个行为符合另一个构成要件,如果是出于一个犯罪意思决定,而且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至少局部的重迭,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如果不是出于一个犯罪决意,或者实行行为之间没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如果状态犯是为了维持通过继续犯所制造的违法状态时,状态犯与继续犯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相反,如果状态犯是为了继续犯的实施创造条件,或者状态犯是在继续犯的持续过程中另行起意实施,则应数罪并罚。如果继续犯是状态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时,状态犯与继续犯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数个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发生重迭或同一,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认定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例外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刑。(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2年02期)

陈洪兵[7](2012)在《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再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主要关系到共犯、罪数的认定与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仅具有观念上的意义,而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背后的规范性考量还是法益的保护。值得持续地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属于继续犯,否则属于状态犯或即成犯。典型继续犯有非法拘禁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持有型犯罪、危险驾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属于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属于继续犯而是即成犯。窝藏罪、赃物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根据行为表现具体确定。(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方媛[8](2011)在《继续犯几个有争议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继续犯是刑法理论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个罪数形态。本文对继续犯的概念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了新的分析,对存在较大的几个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新的阐述,并对和继续犯概念相近的状态犯在刑法犯罪论中的位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来源于《剑南文学(经典教苑)》期刊2011年11期)

杜文俊,陈洪兵[9](2011)在《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继续犯的显着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1年01期)

周旸,孙艳丽[10](2009)在《脱逃十叁年是否仍须追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李某1992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年6月15日被送监狱服刑改造。1992年8月26日中午11时,李某翻越围墙脱逃。后分别至江苏和山西等地打工谋生。其所在监狱因故未立案。在其家人劝导下,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9-05-31)

继续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案例一 角某,中共党员,某市所辖A县县长。2016年4月,角某为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出让及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关照,2017年春节、中秋、国庆和2018年元旦期间四次共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60万元。2018年4月,市纪委监委对角某涉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继续犯论文参考文献

[1].陈洪兵.继续犯范围厘定及适用研究[J].兰州学刊.2019

[2].刘晋.连续犯与继续犯解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3].张磊,高洁.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隔时犯、接续犯、继续犯和连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4].聂美焱.脱逃罪并非继续犯而是状态犯[N].检察日报.2015

[5].涂立忠.继续犯若干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

[6].陈毅坚.继续犯的竞合形态研究——以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为切入[J].刑事法判解.2012

[7].陈洪兵.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再审视[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8].方媛.继续犯几个有争议问题的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1

[9].杜文俊,陈洪兵.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J].东方法学.2011

[10].周旸,孙艳丽.脱逃十叁年是否仍须追诉[N].检察日报.2009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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