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推进法院改革重视涉外商事审判(论文文献综述)
胡晓霞[1](2021)在《论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文中指出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司法保障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在国家科学顶层设计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政策的引领下,地方各级法院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并取得了显着成效。鉴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进是个渐进过程,还需要从商事审判保障、民事审判保障和刑事审判保障三方面下足功夫,才能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的全生命周期。
张春良,黄庆[2](2021)在《我国涉外仲裁协议司法审查新规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涉外仲裁协议是涉外商事仲裁的根本,其司法审查立场关涉我国涉外营商环境的建构。最高人民法院近年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积极回应司法审查的实践、时代与国际诉求,将审查机构"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变革为单轨制;明确区分仲裁协议与基础合同的法律适用;引入"有利于有效"的法律适用调节规则;澄清国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仲裁协议的不同法律适用;部分统一国内与涉外仲裁协议司法审查内部报核程序。
刘天舒,邹润乔,习超[3](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基于深圳前海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本研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2015—2020年深圳前海法院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了系统性数据收集和实证分析,并据此对大湾区跨境法律争端中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显示,以前海法院为代表的大湾区境内司法机构在国际私法领域丰富多元的审判实践经验,为构建大湾区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针对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商事争议在国际私法领域依然存在的一些现实困境,本研究建议可以通过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完善域外法查明体系以及保障域外法适用、合理充分行使管辖权、加强民商事案件跨境司法协助等进路,打造大湾区法治高地,为大湾区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邓和军[4](202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探讨》文中指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营造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的重要保障,理应在被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基本法"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占有重要一席之地。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果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得到体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应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展预留提升空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作了规定,但也还存在明显不足。要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实施工作,针对存在的不足可通过加强解释来弥补。但未来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在"基本法"层面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
黄佳贝[5](2021)在《我国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创新、影响与展望》文中提出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复杂和增多,为公正高效、专业法治地解决商事纠纷,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纯粹从制度上改变传统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机制并不符合中国实际。因而,在原有的调解、仲裁、诉讼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应运而生。我国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的创新举措层出不穷:诉讼体现在"一站式"的国际商事争端诉讼解决机制;仲裁体现在临时仲裁、临时措施和谈判促进机制方面的创新;调解则主要体现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建立。上述创新举措对国内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和影响,就国内而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便利纠纷解决,高效解决纠纷有利于保障法治营商环境;就国际而言: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度推进提供了保障、创新了国际争端解决的新方式、提升了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面的话语权。因此,构建既符合我国需求又适应国际规则的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应当着重注意始终坚守法治原则的底线,同时加强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
王海峰[6](2021)在《不忘初心书写新时代 勇立潮头启航新征程》文中提出6月,是充满希望的季节。在沉淀了千年坚毅和勇敢的古城——南京,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于2021年6月10日隆重召开。回想三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
徐汉铮[7](2021)在《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一带一路”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案件大量增多甚至出现井喷的趋势。在这些涉外案件中有大量的案件需要适用外国法进行审理裁判,因此如何查明外国法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但是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却不是很乐观,有很多问题需要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就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问题,首先通过比较分析明确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基本含义,同时也明确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外延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在外国法查明的对象上也进行了明确,排除了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其次主要讨论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通过对关于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问题主要是主体责任划分不清、查明途径在实践中运用较少、我国外国法查明资料认定的标准较为混乱、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运行缺少监督。再次主要讨论了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域外经验,在国家的选取方面兼采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选取了德国和法国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选取了美国与英国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就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具体来说应该明确划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主体责任,对外国法查明途径进行细化和拓展,运用指导性案例等方法统一外国法查明资料认定的标准,从法院内部和社会外面两个方面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制约监督机制。
李芹[8](2021)在《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研究》文中认为外国法查明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各个环节。虽然多年来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是从我国海事审判实践来看,查明成功率仍然很低,因此极有必要对查明中显现的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地解决方案。全文包括引言、五个主文部分、结语一共七部分。引言。外国法查明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基础问题之一,而实证分析数量远远少于理论研究。因此,从实证研究角度出发,以探究我国海事法院外国法查明中存在的司法实践问题,分析其成因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一、样本概况。呈现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一个司法现状。二、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特殊性。海事审判是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海事审判自身的特殊性、海事冲突规范的多元性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三个方面。三、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司法实践问题。主要有查明途径单一、法院指定的合理查明期限不明确、法院对专家意见的认定要求不统一、不能查明的使用频率高、存在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现象、查明的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不明六大问题。四、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主要是理论上的模糊;立法对外国法查明无一个系统、明确的规定;司法上查明成本高、法官刻意规避适用外国法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为避免诉累,同意适用中国法。通过理论、立法、司法三个层面来剖析我国外国法查明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五、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实践中现存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包括从理论上注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厘清责任、确保法院查明途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明确外国法查明的合理期限;进一步加强对专家意见的规范化;优化专家意见途径;确立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建立无法查明的监督制度;明确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最后是完善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机制。结语。外国法查明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文章通过提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明难的原因,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有效地解决外国法查明难的问题,使法院的判决获得更强的公信力和说服力。
吴卡[9](2021)在《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路径与可持续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实践,中国法院正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一支重要且独特的力量。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路径包括审理涉外案件、分配全球司法治理权、确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和产生全球治理效果四个方面。由于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是一个长期实践过程,所以有必要构建由资源供给、能力提升、法治互动、利益协调与多元保障等构成的可持续实践创新体系,以及由参与实践、身份转型与国际法治等关联要素组成的互构性理论支撑模式。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须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和相关新理念,并将其贯彻于审理涉外案件及提升自身的国际纠纷解决能力和增强与国际法互动的全过程。
黄忠顺[10](2020)在《论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文中指出我国民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事争议非讼解决服务的市场化。商事仲裁的国际化在相当意义上保证了商事仲裁服务的市场化,而不具有全球执行力的商事调解服务的市场化则刚刚起步。商事调解服务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但商事调解主要是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进行推广,独立的商事调解的利用率很低。除通过诉调对接等手段培育新型市场外,引进境外商事调解机构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但在国内商事调解组织尚未健全的情形下,引进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应当讲究策略。
二、积极推进法院改革重视涉外商事审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积极推进法院改革重视涉外商事审判(论文提纲范文)
(1)论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之三重意义 |
(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贯彻党关于经济发展的基本思想 |
(二)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途径 |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方案之现状与思考 |
(一)主要现状 |
1.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引领 |
2. 地方法院亮点纷呈 |
3. 各级法院融入智慧元素 |
(二)深度思考 |
1. 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
2. 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持续加强 |
3. 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强化 |
三、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方案之三重保障 |
(一)商事审判保障 |
1. 强化专业资源对商事纠纷解决的支撑 |
2. 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
3. 探索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
(二)民事审判保障 |
1. 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
2. 完善破产案件的司法保护 |
3. 加强民营企业救治和退出的司法保障 |
(三)刑事审判保障 |
1. 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 |
2. 贯彻民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平等的刑事保护政策 |
3.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 |
(3)粤港澳大湾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基于深圳前海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样本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
(一)样本收集 |
(二)统计分析 |
1. 案件的受理与审结 |
2. 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纠纷类型 |
3. 涉外因素 |
4. 法院管辖权 |
5. 跨境平行诉讼 |
6. 适用的法律选择方法 |
7.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情况 |
8. 域外法的查明问题 |
9. 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
二、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国际私法问题的经验与困境 |
(一)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国际私法问题的成熟经验 |
(二)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判决中国际私法问题的现实困境 |
三、政策建议 |
(5)我国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创新、影响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的创新背景 |
(一)国际商事争端及其主要解决途径 |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及其成效 |
二、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举措 |
(一)国际商事争端诉讼解决机制的创新 |
1. 国际商事法庭 |
2. 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 |
(二)国际商事争端仲裁解决机制的创新 |
1. 自贸区内临时仲裁规则 |
2. 临时措施条款 |
3. 谈判促进机制 |
(三)国际商事争端调解解决机制的创新 |
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
2.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
3.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
三、我国国际商事多元争端解决机制在国内外的影响 |
(一)我国国际商事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影响 |
1. 利用信息化技术便利纠纷解决 |
2. 高效解决纠纷保障法治营商环境 |
(二)我国国际商事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影响 |
1. 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度推进保驾护航 |
2. 为创新国际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提供参照 |
3. 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面的话语权 |
四、我国国际商事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展望 |
(一)坚持法治原则构建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 |
1. 完善自贸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配套细则 |
2. 建设高素质、国际化的法治队伍 |
(二)加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 |
1. 过度强调“调解前置”削弱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
2. 强化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民间性 |
五、结语 |
(6)不忘初心书写新时代 勇立潮头启航新征程(论文提纲范文)
回顾昨日,我们硕果累累 |
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 |
(7)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简析 |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简析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比较研究的方法 |
(二)实证研究的方法 |
(三)法经济学的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外国法查明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外延 |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基本含义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明确 |
三、外国法查明对象的明确 |
第二节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价值 |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理论意义 |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实践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演进 |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历史规定 |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实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司法现状 |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中查明主体的现状 |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中查明途径与资料认定标准的现状 |
三、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监督的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困境 |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中主体责任划分不清 |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在实践中运用较少 |
三、我国外国法查明资料认定的标准较为混乱 |
四、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运行缺少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外国法查明制度镜鉴 |
一、美国外国法查明制度镜鉴 |
二、英国外国法查明制度镜鉴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外国法查明制度镜鉴 |
一、德国外国法查明制度镜鉴 |
二、法国外国法查明制度镜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考量因素 |
一、法院内部因素 |
二、法院外部因素 |
第二节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困境的对策建议 |
一、明确划分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主体责任 |
二、对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进行细化和拓展 |
三、统一我国外国法查明资料的认定标准 |
四、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8)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样本概况 |
(一)案件来源 |
(二)案由分布 |
(三)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情况 |
(四)查明途径选择情况 |
(五)查明成功的数量极少 |
二、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特殊性 |
(一)海事审判自身的特殊性 |
1.纠纷类型更具多样性 |
2.事实查明更具复杂性 |
3.海事司法具有专门性 |
(二)海事规范的多元性 |
1.国际海事惯例和国内法的关系处理 |
2.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处理 |
3.《海商法》内部规范的关系处理 |
(三)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
1.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更常见 |
2.外国法适用的不确定性更为严重 |
三、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司法实践问题 |
(一)查明责任不明导致查明途径单一化 |
1.查明责任的分配不明 |
2.查明途径主要由当事人提供 |
(二)法院指定的合理查明期限不明确 |
1.查明期限不明确的弊端 |
2.查明期限混同于举证期限 |
(三)法院对专家意见的认定要求不统一 |
1.专家资质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
2.专家意见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不明确 |
(四)外国法“不能查明”的使用频率高 |
1.法院认定“不能查明”的随意性较强 |
2.法院对外国法材料的采纳标准重形式、轻内容 |
3.法官对“不能查明”说理过程的简单模式化 |
(五)存在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现象 |
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擅用和错用 |
2.制约最密切联系原则补缺功能的因素 |
(六)查明的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不明 |
1.各国对是否允许上诉的态度不一 |
2.我国理论上允许上诉救济 |
四、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理论上的不确定性 |
1.外国法性质之争 |
2.冲突规范适用方式的影响 |
(二)立法中的不足 |
1.外国法查明制度体系未系统化 |
2.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化,不具有确定性 |
(三)司法层面的实施性不强 |
1.外国法查明的成本过高 |
2.法官刻意规避适用外国法 |
3.当事人为避免诉累,同意适用中国法 |
五、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 |
(一)理论上注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
1.不再囿于外国法性质之争 |
2.以法律共享视角看待冲突规范的适用方式 |
(二)厘清责任、确保查明途径的有效性和便利性 |
1.厘清查明责任 |
2.拓宽有效的查明途径 |
3.降低查明成本 |
(三)明确外国法查明的合理期限 |
1.区别举证期限 |
2.明确合理的查明期限 |
(四)进一步加强对专家意见的规范化 |
1.明确专家意见的性质 |
2.优化专家意见途径 |
(五)进一步规范“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 |
1.确立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 |
2.建立无法查明的监督制度 |
(六)加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的限制 |
1.明确最密切联系因素的可操作性 |
2.提高法官自身的专业素质 |
(七)完善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机制 |
1.谨慎借鉴最高院对外国法适用错误的上诉救济机制 |
2.加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9)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路径与可持续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 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基本情况 |
(一)出台涉“一带一路”建设规范性文件 |
(二)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 |
(三)建立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门法庭 |
二 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路径 |
(一)审理涉外案件 |
(二)分配全球司法治理权 |
1.中国法院在中外国家间分配三种管辖权 |
2.中国法院在国内、国际组织间分配三种管辖权 |
3. 中国法院在中国政府机关(2)与国际非政府组织间,即国内外公私机构间分配三种管辖权 |
(三)确定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四)产生全球治理效果 |
1.对跨国行为体的影响 |
2.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
3.对其他全球治理机制与机构,如国际法、国际仲裁机构和跨国企业的全球治理效能的影响 |
三 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特点与评估 |
(一)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特点 |
(二)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评估 |
1.中国法院开始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一支重要且独特的力量 |
2.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是开展“整体性治理”的一部分 |
3.中国法院已初步形成与国际法的良性互动关系 |
4.中国法院是全球治理中的“配角”,表现为从属性、被动性和滞后性 |
5.中国法院需更多接受全球主义理念 |
6.中国法院需提升国际司法职能 |
四 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创新体系 |
(一)全球治理资源的可持续供给体系 |
(二)中国法院解决国际纠纷能力的持续提升体系 |
(三)中国法院与国际法的持续互动体系 |
(四)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持续协调体系 |
(五)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持续保障体系 |
五 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理论支撑模式 |
(一)参与实践 |
1.自主性实践 |
2.互动性实践 |
3.合作性实践 |
4.演化性实践 |
(二)身份转型 |
(三)国际法治 |
六 结语 |
四、积极推进法院改革重视涉外商事审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法治化营商环境之司法方案[J]. 胡晓霞.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6)
- [2]我国涉外仲裁协议司法审查新规评析[J]. 张春良,黄庆. 仲裁研究, 2021(01)
- [3]粤港澳大湾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基于深圳前海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J]. 刘天舒,邹润乔,习超. 港澳研究, 2021(03)
- [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探讨[J]. 邓和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4)
- [5]我国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创新、影响与展望[J]. 黄佳贝.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1(04)
- [6]不忘初心书写新时代 勇立潮头启航新征程[N]. 王海峰. 人民法院报, 2021
- [7]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研究[D]. 徐汉铮.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8]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研究[D]. 李芹. 海南大学, 2021(11)
- [9]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路径与可持续策略[J]. 吴卡. 国际法研究, 2021(02)
- [10]论商事调解的市场化[J]. 黄忠顺. 人大法律评论,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