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论文-杨翠琴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论文-杨翠琴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论文文献综述

杨翠琴[1](2018)在《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今中外,腐败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一直为历代统治者所严厉惩治。受贿犯罪作为最严重的腐败犯罪之一,不仅会破坏社会风气,而且会危及国家政权,对受贿犯罪的打击是人心所向。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刑法在受贿罪的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就导致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涉及受贿罪的新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认定,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且,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增加了该罪的司法认定的难度。因此,为了更加准确地对该罪作出认定,并增加认定该罪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该罪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出发,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对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存在的若干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关于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的写作从叁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的分析,本部分从相关典型案例出发,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从对该要素的概念的理解出发,落脚于对该要件的认定之上。本部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从对其概念的理解入手,接着分析其性质如何、认定标准如何以及在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同时还将该要件与几类常见的易与之相混淆的行为进行区分,力求通过上述几部分的分析,能够对该要件作出正确的理解。第二部分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分析,本部分从相关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出该要件在认定中所存在的问题,接着从该要件的性质出发,介绍了理论上关于其性质的几种争议的观点,并分析了该要素的司法认定问题。该部分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笔者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存在的几种对于该要件不同的理解,并提出自己所支持的观点,即新客观要件说;接着在该前提下对该要件进行分析认定。第叁部分是对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分析,贿赂是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于贿赂的范围,法律规定为财物,但是只认定为狭义的财物显然将范围限定的过于狭窄,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理论上还有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采纳利益说的观点,但是为了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以财产性利益说的观点来对此作出认定,本部分也是如前两节的结构,从相关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出受贿罪犯罪对象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接着对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4-01)

周冠宇[2](2018)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它通过规制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出发,防止相关主体利用立法漏洞以自身影响力谋私,对我国反腐建设有重大意思。本文从该罪的客观方面出发,借鉴整个受贿体系立法,对于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标准加以界定,以求解决司法实践中相关概念认定模糊不清的问题,以保证司法权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5期)

周冠宇[3](2018)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它通过规制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出发,防止相关主体利用立法漏洞以自身影响力谋私,对我国反腐建设有重大意思。本文从该罪的客观方面出发,借鉴整个受贿体系立法,对于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标准加以界定,以求解决司法实践中相关概念认定模糊不清的问题,以保证司法权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5期)

徐众[4](2017)在《受贿罪客观方面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惩治贪污条例》(1954.4.21)第2条规定公布后,受贿罪作为贪污罪中的内容之一混同加以规定,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刑法》第185条规定公布后,该罪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并在1997年12月11日《刑法》第385条完善了“受贿罪”,至此,受贿罪在《刑法》中得到初步全面的规范,其一直应用到今天内容不曾改变。但在社会前进的道路上,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疑难,这在法律运行、司法认定等多个方面加大了难度、提高了挑战,加大力度和加快进程对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研究和探讨,积极完善相关立法,正确引导法治实践,更显迫在眉睫、至关重要。本文笔者以该罪的客观方面为研究主题,以其客观方面的叁个构成要素为具体研究环节,针对每个环节中存在疑虑的具体问题、存在争议的热点焦点进行论述和研讨,通过探索和思考提出个人建议和意见,并在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问题上阐述了个人想法。首先,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方面,对于在从事某项国家公职之前所收取的贿赂同样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也不能采用扩大解释的方法,如果有必要,可考虑将此类贿赂行为犯罪化。在“便利”方面,笔者认为,应当重点体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事项的处置、经办的管理性。在与《刑法》第382条贪污罪中的表达文字相同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比较,二者在实施行为、侵害法益、犯罪手段方面均有不同。其次对“受贿中收取财物—索取或收受”构成要件的研究与思考,主要对“索取型受贿”、“收受型受贿”、“斡旋型受贿”叁种受贿类型进行深入探讨,如:“索取型受贿”中,认定多次索贿,不需要每次索贿达到一定数额,只要存在多次情节,在犯罪主体、客观、两罪侵犯的客体叁个方面与敲诈勒索相区别。在“收受型受贿”中,关于事前、事后受贿的探讨,从收受财物的行为上讲,无论前、后,对收受财物的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在“斡旋型受贿”中,通过在构成要件上同受贿罪相对比,并且从多个方面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共犯。最后,对“受贿罪对象—财物”构成要件进行思考。第一,财物是贿赂的表现形式,其本质是不正当报酬的利益;第二,介绍当今法学界关于财物范围的学说争辩,以及大家所坚持各自学说的依据,同时,关于法学界对利益说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笔者认为该观点明显超出“财物”范畴,且存在取证困难,不易被量化,操作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第叁,探究“财物范围”在法律中的界定,并且提出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犯罪化的建议,并从入罪化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符合立法潮流、惩治该类罪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我国反腐工作的需要四个方面阐述了理由。关于性贿赂,是否将此类贿赂入罪展开激烈的讨论,笔者从性贿赂性质、案件取证、量刑叁个方面展开讨论,给出观点为现行刑法不适宜将性贿赂入罪。第四,支持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并在相关立法上提出个人建议:第一,拓宽贿赂的范围成为“财物或利益”,但不应包括性贿赂;第二,通过对社会造成的相关作用及对政府职能工作损害的相关程度,合理考量量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按现有的规范列入主观要件更合适,在本文中将不做具体研究和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11-01)

王琳琳,张澍[5](2014)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是对当前腐败问题从《刑法》角度的积极回应。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政府对于受贿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力求多方面借鉴经验以打击官员腐败。相对于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这是一种利用影响力的新型犯罪。结合司法实践,其客观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以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4年04期)

邓宝玉,徐永海[6](2013)在《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从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入手,分析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界定上的差异,阐述理论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是否应当保留的不同观点,并从理论、实践、立法原意、法的继承等方面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必要进行详细分析,最终提出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建议和理由。(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3年11期)

龚健[7](2013)在《受贿罪客观方面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就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进行详尽分析,以促进司法工作进一步开展。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诸要件中,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处于中心地位,是受贿罪的最本质特征。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受贿罪,从而区别受贿罪与其他犯罪,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研究有着其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金融理论与教学》期刊2013年02期)

何鹏领[8](2012)在《受贿罪客观方面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财物,并对财物的数额和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界主要有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或需要说)叁种观点。“财物说”范围过于狭窄,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财产性利益说”对“财物”进行了扩张解释,此观点已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利益说”在理论上可以成立,应属于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恰当定位。收受利益贿赂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契合国际立法主流和我国腐败案件的实际。鉴于当前“财产性利益”贿赂仍然易发多发,以及国民法治思维的不足,应当将“利益说”中社会反映强烈、腐败案件中普遍发生的“性贿赂”首先纳入贿赂的范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包括利用“工作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后两者都是基于职务而产生的,没有职务则无此便利,因职务原因而收受贿赂,则实现了对“职务”的出卖,当然侵害了受贿罪的客体。“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应理解为影响关系,包括基于职务而产生的身份或面子影响。考虑到利用影响关系收受贿赂,有时并不需要利用其他人的职务之便,以及“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困难,建议取消斡旋受贿行为,将此类行为纳入普通受贿的规制。“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是对公权力的“预售”,职务行为与贿赂之间存在关联性和对价性,“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仍是以“原职务”为前提和对价,二者均符合受贿罪的本质,也应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的手段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并不能概括全部的受贿行为,中间还有“期约”这一方式。“期约”贿赂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虽尚未实现,但基本确定,并已符合受贿罪的本质,应当将这一方式纳入收受的概念之中。索取或收受(包括期约)的主体包括受贿人本人,也包括其家属及其指定或认可的一切利益关系人。索取或收受的时间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时的明知、承诺、实施、实现四个环节的之前、之中和之后。如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则只要行为人明知贿赂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包括收受时明知,收受前或收受后明知,均构成受贿罪既遂。索取或收受的方式既有传统的交付接收,财产性利益的接受,也有各种新类型的受贿方式。实践中,应结合受贿罪的本质要求具体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主要有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之许诺说和准备说、主观要件与许诺说相融合等观点,这些观点在理论上均有不足,其不断变化体现了不同时期打击腐败的需要,但也使该要件的定位逾发不清晰。取消该要件,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要求,有利于解决一些理论上的困扰,便于司法认定,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亦有利于履行国际打击贿赂犯罪的义务。该要件取消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以视情作为受贿罪的从重情节或实行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2-10-01)

孟翔韬[9](2011)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完善我国刑法贿赂犯罪体系,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一种新型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通过时间不长,学界目前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归纳而言,对本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立法背景、立法价值、体系定位、罪名解读、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选取的研究视角比较宏观。基于此,本文选取客观方面作为研究对象,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探析。选取的研究路径是由宏观至微观,即首先从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和客观方面体现本罪的实质两个方面对客观方面在本罪中的地位做一探讨,然后从微观入手,着重探析客观方面中利用影响力这一核心要件。遵循比较研究的思路,通过将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对比,说明本罪中的影响力因素是非权力性影响力,进而联系司法实践,合理界定利用影响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利用影响力的认定方面,对认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了一定思考,并立足于应然层面,提出了解决认定问题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1-04-01)

王作雨,王文阁[10](2010)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叁条规定:在刑法第叁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叁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0年23期)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它通过规制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出发,防止相关主体利用立法漏洞以自身影响力谋私,对我国反腐建设有重大意思。本文从该罪的客观方面出发,借鉴整个受贿体系立法,对于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标准加以界定,以求解决司法实践中相关概念认定模糊不清的问题,以保证司法权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论文参考文献

[1].杨翠琴.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D].甘肃政法学院.2018

[2].周冠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研究[J].法制博览.2018

[3].周冠宇.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研究[J].法制博览.2018

[4].徐众.受贿罪客观方面探讨[D].中国政法大学.2017

[5].王琳琳,张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J].净月学刊.2014

[6].邓宝玉,徐永海.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

[7].龚健.受贿罪客观方面问题探析[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3

[8].何鹏领.受贿罪客观方面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2

[9].孟翔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探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1

[10].王作雨,王文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分析[J].人民检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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