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商事,协议,国际,效力,国际商会,自由贸易区,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王生长[1](2019)在《仲裁协议独立性要义——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自2018年6月成立以来,其运作机制和工作进展备受关注。CICC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的第一案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019年9月18日,CICC合议庭就CICC受理的第一案即运裕有限公司(Luck Treat Limited,以下简称运裕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城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作出(2019)最高法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CICC第一案正面阐述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及其实用价值,同时对中国司法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司法审查是否包括对仲裁协议存在问题审查的争论给出了终极答案和指引。本案为弥补《仲裁法》的缺陷、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增添了亮丽的一笔。(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辛亚洁[2](2019)在《昆明与泰国新加坡等地签署国际商事仲裁合作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辛亚洁报道 昨日,2019澜湄合作博览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服务论坛在昆明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昆明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中心与泰国、新加坡等地商事仲裁机构签署了商事仲裁合作协议,就化解商事纠纷等方面达成了协议。作为“2019澜湄合作(本文来源于《昆明日报》期刊2019-11-23)
何佳骏[3](2018)在《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其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是仲裁庭获得管辖的基础,也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石。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各国法律规定的仲裁制度具有较大差异等种种原因,导致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具有瑕疵。在通过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对瑕疵进行补救后,当事人是可以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在国际上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这类仲裁协议持有越来越宽松的态度,目的是为了尊重当事人仲裁的意愿,节约司法资源。然而我国的仲裁法和司法实践队仲裁协议生效的要求仍十分苛刻,这会导致争议过程中的中方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这会影响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进行,也不利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从理论上对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进行界定,通过探讨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从而区分瑕疵仲裁协议与无效仲裁协议。在了解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常见的瑕疵仲裁协议的类型,为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做铺垫;第二章讨论实践中瑕疵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存在的叁个问题即:各国对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态度存在差异、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认定权的归属和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认定的准据法,总结瑕疵仲裁协议在认定中的复杂性。文章第叁部分从理论上更深层次讨论补救瑕疵仲裁协议的方法,在明确补救瑕疵仲裁协议的理由和原则的基础上总结出瑕疵仲裁协议补救的途径。文章的第四部分在前叁章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研究的方式将发达国家与我国关于瑕疵仲裁协议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从而探究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我国仲裁协议制度的几点设想。(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8-12-01)
莫莉[4](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发展动向及我国司法审查立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和仲裁所具有的契约属性使得一些新型仲裁协议不断出现。本文重点关注了上诉仲裁协议和浮动仲裁协议对于传统仲裁裁决终局性和仲裁合意确定性所构成的挑战,分析了国内司法对于新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所持有的态度,特别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在新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由严格解释向宽松解释的转变,体现了对于仲裁的支持。(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8年02期)
张贤达[5](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社会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以及仲裁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高效且不失公平的优势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和青睐,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已经发展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也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这其中,出现了一个重要的趋势,就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中形式合意的突破发展,各国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逐步降低,伴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如禁止反言原则、公司集团理论等)的不断涌现和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使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至非签字人之情形。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是一个极富研究价值的课题。但我国学界目前对此仍缺乏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为研究基础,结合不同国家或地区之立法例与仲裁实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较为系统而全面地就相关诸多问题展开论证。本文正文部分自宏观、微观层面,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的由来、概念、障碍及突破、书面形式的国际扩张趋势、理论基础、中国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构想之逻辑结构,分五章就选题主题予以分析、探讨。本文第一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概念界定与价值诉求”。本章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范畴,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存在显着区别,但在国际上,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区分标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争议主体是否含有国际因素,争议性质是否含有国际因素,以及仲裁地是否含有国际因素这叁种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效力表现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庭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效力这四种。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理论界有诸多表述,本文认为这些主张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提出,所谓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指符合有效要件的仲裁协议,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因仲裁协议非签字人基于其某种行为实质上享有合同的权利且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推定其具有仲裁的意思表示,而使其受仲裁协议约束的情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发展仍然需要面临两个主要的障碍和限制,即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以及对于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误读。本文认为,现代合同立法和实践已逐渐摆脱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束缚,在一定情况下朝着保护第叁人利益的方向发展。这一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发展也就成为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字方重要的理论依据;此外,仲裁条款的订立是为了确保主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并在因合同履行而产生争议时能够得到及时地解决。受让人在受让合同时不可能不知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其不同意将来之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则完全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的方式进行重新约定,但如果其受让合同时并未提出异议,则必然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合同中仲裁条款所规定之义务;再者,虽然仲裁协议对非签字人产生约束力表面上似存在一定的合意不足,但正是由于形式合意的扩张,以及默示合意的推定,使得签字人与非签字人之间仲裁合意得以探明,仲裁协议可顺利地扩张至非签字人。本文第二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基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相关理论是研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扩张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本章将这些理论分为民法理论(衡平禁止反言原则、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代理理论、受益第叁人原则)和公司法理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公司集团理论)两大类着重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认为,上述理论的基本立论基础,是对仲裁协议非签字人与协议签字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宽泛解释和推定解释,其建立在当事人之间仲裁合意的基础之上。而这种通过推定默示合意以弥补“客观合意”不足的方法也体现出现代仲裁制度对国际商事贸易中交易类型多样化和交易结构复杂化发展趋势的一种积极应对,更有利于仲裁的长远发展。上述理论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已有部分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我国立法与实践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努力。但在新时代背景之下,我们仍应更深入地研究其他未被我国引入的理论,取之精华,以期更有利于我国仲裁协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本文第叁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扩张”。鉴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的重要性,本文专章予以研究和分析。本章认为,仲裁协议制度在国际上出现了进一步放宽了对书面仲裁协议的要求,仲裁协议不再要求由当事人签署,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呈现出逐渐放宽等重要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不断得以扩张。相比较而言,我国仲裁相关立法关于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仍然较为传统和严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制度的新趋势值得我们在立法修改时予以借鉴。本文第四章论述的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与合意探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不断得到扩大;第二,产生了许多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这些影响对于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帮助当事人实现其仲裁意愿,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五章论述的是“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制度与国际趋势接轨之构想”。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对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战略的全面推进落实,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的同时,也使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甚至是仲裁制度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虽发展迅猛且日臻完善,但与其他国家成熟的仲裁协议制度相比,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文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健全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并从仲裁协议形式的重塑,构建我国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字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使我国的仲裁协议制度与国际规则相接轨,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供保障,以利于其在帮助“走出去”的企业有效地解决商事纠纷的同时,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战略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8-02-01)
宋常蕊[6](2017)在《从司法实践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效力及其解释的问题,是仲裁程序与争议解决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仲裁协议如何进行法律适用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观察国际社会的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已经被普遍承认。但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仲裁协议准据法时,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各国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文将结合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总结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原则与最新趋势,以期为我国仲裁协议冲突规范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7年02期)
刘洋[7](2017)在《支持仲裁视角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从支持仲裁的角度出发,应该让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范围尽可能的扩大,从而增加启动仲裁的可能性,《纽约公约》中并没有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且把认定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及效力之权力交给各个国家本身,绝大多数国家除了书面形式要求外,仅需要满足具备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我国面对国际上支持仲裁的、宽松的标准,却显现出有些格格不入的特点:其中,确认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兜底条款为我国法律,很多法院又不能利用国际私法原理、政策灵活解释,导致仲裁协议往往被认定无效,认定无效的原因集中体现在对仲裁机构的明确选择。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面对各国法院和仲裁庭通过法律适用,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标准由严格逐步走向宽松,我国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过程中出现的过于严苛的问题,需要在适用法律时需要灵活解释,加强国际私法理论相关原则的运用,是我国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本论文试图通过探讨国际公约即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国际上和我国仲裁协议关于效力认定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阐述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中国法律框架下的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一般理论,介绍了理论上通说认为的仲裁协议不可或缺的因素,引出了法律适用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的重要性,由于各个国家有权对法律适用和有效标准自行制定法律,所以,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样的仲裁协议可能存在不同结局,且我国相比国际仍处于发展滞后的阶段,对我国仲裁事业与国际统一化趋势会造成负面影响。最后回顾了我国仲裁实践的发展历程和仲裁法、法律适用法的历史背景。第二章主要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法律适用的争议,包括我国适用仲裁条款独立性原理的僵化,导致完全否定合同准据法作为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可能,对比介绍了英美法中仲裁条款独立性原理的替补角色,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第二节介绍了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包括传统的主观与客观标准,近些年发展的支持仲裁政策即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该规则与原则适用的争议与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第叁章在对比《纽约公约》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基础上,主要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和实践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例如,对仲裁协议准据法选择时,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的效力比较、对“双无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合理解释的空间,适用我国法时仲裁协议有效性要件规定过于严苛,并提出相应的观点进行应对。第四章总结性地评述了我国立法与实践做法的原因,国际上各国立法与实践以及通行的“支持仲裁”政策,并通过案例表明了我国应该采取的做法和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0)
孙亚男[8](2017)在《论违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方违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到其它国家法院起诉的行为可能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现有的救济方式,包括《纽约公约》的管辖抗辩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禁诉令,都无法弥补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无论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还是着眼于维护仲裁协议效力、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损害赔偿都应该成为违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正当救济方式,纳入违反仲裁协议的救济体系之中。仲裁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拥有独立的第一性的履行义务,违反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对仲裁义务的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能够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实就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符合特定国家对恶意诉讼构成要件的规定时,违反仲裁协议到法院起诉的行为也可能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依据程序性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归属仲裁庭管辖,适用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同时应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给予受害方充分的赔偿。然而,为了确保损害赔偿裁决在其它国家得到执行,使这种救济方式在发挥最大效用的同时,减少对国际礼让的消极影响,应对当事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赔偿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随着这一救济方式不断走向普遍化,中国也应该逐渐承认违反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竞争力。(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4-01)
苏方方[9](2017)在《《纽约公约》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大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涉外民商事往来过程中的纠纷也随着日趋增多。而作为解决国际上民商事主体纠纷的国际民商事仲裁(下文如无说明,“仲裁”即是指“国际民商事仲裁”,“仲裁协议”即是指“国际民商事仲裁协议”)受到国内外的广泛认可和承认,因为仲裁是高效解决国内外商事争议的途径之一,具有广泛国际性、高度自治性、裁决权威性、执行强制、快速的特点。在仲裁开始与执行中,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多方或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共同商量的前提之下,将所涉及到的争端提交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仲裁,请求其作为中间组织来解决问题的口头或书面文件。因此,在国内外仲裁实践中,首要要解决的是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问题,这对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仲裁纠纷显得极为重要。本文拟通过具体的实践和理论分析,说明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仲裁实践中不断涌现的问题,对认定国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与规定上《纽约公约》存在不足与缺漏,已不能满足仲裁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又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进而进一步从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仲裁理论的滞后性以及仲裁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操作问题等方面来深入分析我国仲裁机构在认定国际民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的不足、缺漏与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研究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对我国仲裁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设性、具体性、创造性的意见。本文详细的论述可分为四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内容以叙述《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相关规定来进入主题、展开分析;第二部分介绍执行《纽约公约》的域外经验,主要从美国、英国、法国的相关实践来分析;第叁部分笔者会详述在以公约和国内仲裁法审查和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方面我国的现状和遇到的问题;最后一部分阐述如何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完善我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以及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的立法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以及公平高效解决争议。(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7-03-15)
王毅婷[10](2016)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国际商事往来与日剧增,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化,争端的发生不可避免。其中,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其所具有的裁决易于执行、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高、程序保密性强、高效快捷等诸多优势,成为各类争端解决机制中重要的一种。而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启动的基础,也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受理和审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依据,因此,制定便于双方进行仲裁并确保裁决得以有效执行的仲裁协议,是整个国际商事合作风险防范的重要一环。本文将对商事仲裁协议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一带一路"战略的具体情况,站在我国当事人的角度深入思考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订立。(本文来源于《面向“一带一路”的律师法律服务——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期刊2016-09-2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记者辛亚洁报道 昨日,2019澜湄合作博览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服务论坛在昆明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昆明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中心与泰国、新加坡等地商事仲裁机构签署了商事仲裁合作协议,就化解商事纠纷等方面达成了协议。作为“2019澜湄合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王生长.仲裁协议独立性要义——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述评[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辛亚洁.昆明与泰国新加坡等地签署国际商事仲裁合作协议[N].昆明日报.2019
[3].何佳骏.瑕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8
[4].莫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发展动向及我国司法审查立场[J].理论界.2018
[5].张贤达.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8
[6].宋常蕊.从司法实践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新发展[J].北京仲裁.2017
[7].刘洋.支持仲裁视角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孙亚男.论违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损害赔偿[D].苏州大学.2017
[9].苏方方.《纽约公约》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研究[D].宁波大学.2017
[10].王毅婷.“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探讨[C].面向“一带一路”的律师法律服务——第八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