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5届会议(论文文献综述)
王岩岩,韩佳霖[1](2022)在《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事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1年对于国际海事组织(IMO)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新冠疫情这一巨大挑战,IMO迎难而上,在保障海员权益、应对换班危机、维护航运安全、保护海上环境、便利海上运输、开展技术合作、推进全球性活动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本文对2021年IMO的各项工作成果简要回顾如下:一、维护海员权益,应对换班危机
章文俊,费珊珊,韩佳霖,李桢[2](2022)在《2021年IMO通过的强制性文件概览》文中研究说明一、SOLAS公约及有关规则的修正案1.SOLAS公约2021年修正案(第MSC.482(103)号决议)该修正案于2021年5月13日在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3届会议上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的内容涉及第Ⅱ-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和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王奕[3](2020)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文件中被动句的汉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文件属于海事类文本,其特点是严肃、客观、专业性强。该文本句式结构复杂,被动句的使用频率较高,而国内针对海事类文本中被动句的翻译研究并不系统,因此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报告基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文件的部分内容,选取其中的被动句为研究对象,运用功能对等理论作为相应的理论基础,结合英汉两种语言被动句的差异,通过具体案例,旨在分析和总结海事文本中被动句的翻译方法,即可译成汉语被动句、译成汉语主动句、译成汉语判断句和译成汉语无主句,从而使译文明白晓畅,符合目的语读者的表达习惯,最大限度地实现功能对等。
远航[4](2020)在《MEPC(74)会议报告中名词化结构的汉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成员国,为世界航运的交通安全、船舶安全、航运效率和海洋清洁贡献着力量。海事英语翻译在中国同国际海事组织的交流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海事英语属于科技英语的一个分类,其特点是专业术语众多,词汇复杂,名词化结构多并且由于汉语和英语语言之间的差异性,海事文本的翻译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保障航运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国际海事组织交流顺畅,海事翻译要求具有专业性和准确性。此实践报告是以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MEPC74)议题五有关空气污染和能源效率的笔译实践为基础。报告属于海事文本,专业性强且包含大量名词化结构。此报告通过研究名词化结构的定义及其构成,以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理论基础,旨在对文本中存在大量的名词化结构的翻译方法进行研究,运用直译、增译、减译、转译的翻译方法进行翻译分析。通过具体的翻译案例分析,可得出海事文本中名词化结构的翻译需运用适当的翻译方法,从而符合功能对等理论的要求,使译文贴合目的语的表达习惯。本实践报告通过对海事文本中名词化结构的翻译分析,运用了多种翻译方法。以期为今后海事文本翻译提供参考。
邬若岚[5](2019)在《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占据的比重逐渐增加,国际海运业已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之一,且随着全球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国际海运业将成为全球运输业中温室气体排放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之一,并将产生持续的气候环境影响。因此,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也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构建统一的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日渐呈现出其现实紧迫性,当今世界急需国际社会联合行动并制定出一个具有全球约束力的海运减排机制。目前,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合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文件两条轨道并行,联合国主要通过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和2016年《巴黎协定》来规范和调整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主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国际海事组织基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授权,对国际海运业目前的气候污染问题进行治理,其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提出了“平等减排原则”,并针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国际组织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引发了部分海运大国以及利益集团的博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此也产生争议并长期对峙不下,不同的国家与利益体在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因存在利益冲突,因此难以协调一致,为建立统一的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增加了一定的困难。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积极加入国际海运温室气体的减排行动,加快制定国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和法律,坚持自身的海运减排立场和原则,履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义务。目前,我国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规定尚不全面而且效力较低,因此还需作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以为今后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建设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和贡献。本文第一章主要界定了温室气体的概念,讲述了温室气体带来的相关环境问题,介绍了目前国际海运业温室气体的排放状况。分析了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阐述了当下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规制困境。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目前国际上对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制,主要论述了联合国对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联合国对温室气体减排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件有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和2016年《巴黎协定》,并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其中“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内涵在2016年《巴黎协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中的重要原则。本文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对于全球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应对。国际海事组织针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提出了海运减排中的“平等减排原则”,以及其他一系列针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应对措施。此外,国际海事组织对于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制引发了部分海运大国和利益集团的博弈,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他们在博弈中形成了自己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与国际海事组织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规制形成了对峙局面。本文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介绍了我国的海运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和海运减排需求,分析了目前国内的海运减排法律规制,并指出了我国目前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设国内海运减排制度的完善意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将始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国也将不断完善国内的相关立法,推进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构建,积极承担起大国责任,为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进程的推进贡献自身的力量。
陈逸含[6](2019)在《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根据北极理事会北极监测与评估工作组(Arctic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 Programme)于2012年发布的报告以及北极理事会出台的2009年《北极海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ASMA”)的内容显示,全球气温的逐步上升导致北极地区的积冰开始呈现快速融化的态势,作为北极东北航道一段的北方海航道以及北极西北航道若在未来实现规模通行将大大缩短传统航道连接北欧、东欧、西欧、东亚以及北美洲航线的距离,既降低了船舶航行成本,也降低了船舶通航的政治及安全风险。北极航道通航价值的显着提升引起美国等航运大国的关注,也直接引发美国和加拿大、俄罗斯之间有关西北航道和北方海航道法律地位的争议。但正是由于各国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北方海航道、西北航道的法律属性一直处在争议的状态中,国际社会并未对此达成共识: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在政治立场上主张北极航道相关水域为本国内水;美国等国等出于自身航行利益、科研利益、资源开发利益等各方面利息的考虑认为北方海航道、西北航道的主要通行水域并非俄、加两国的内水,俄、加两国应当尊重其他各国的海洋航行自由权利。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北极国家在主张其对于北极航道水域的政治诉求时遭遇了来自国际社会的强大挑战。基于未来船舶可能在北极航道形成规模通航的情况,北极航道通航水域又具有环境脆弱和自我修复能力差等特征,在该水域内发生污染将导致更为严重的损害,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北极航道水域环境需要采取特殊保护,加拿大抓住北极水域环境保护特殊性之所在开始转变其对于北极航道相关水域单一的政治诉求,从北极水域环境保护的诉求着手部署战略并建立起针对北极航道的法律框架和国内政策体系。在“曼哈顿”号事件发生后,加拿大加快了与国内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相关立法进程。1970年加拿大颁布《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专门针对北极水域污染防治的问题;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召开期间,加拿大从自身国家实践出发,努力推动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34条并使之成为首条规制冰封区域的国际法条款,同时,加拿大在极地水域环境立法的国家实践中逐步形成国内立法为主,国内政策和国际条约为辅的西北航道海洋环境保护体系,这些实践也为俄罗斯等其他北极国家为其航道秩序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从1990年《NSR航行规则》到2013年《NSR航行规则》,俄罗斯开始改变原先的强制引航制度并实施航行许可制度,但其坚持北方海航道为其国内运输航道的立场并没有发生变化。随着“冰封区域”条款的诞生,国家战略眼光的变化以及国际社会环境的转变,其基于《俄罗斯北极战略》的规划制定了2012年《联邦法案修正案》和2013年《NSR航行规则》等一系列国内法律和规则,加强了对北方海航道航行安全层面的具体规制,但是与加拿大相比,俄罗斯并未建立专门针对北方海航道水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体系。不论是俄罗斯还是在“冰封区域”条款诞生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加拿大,“冰封区域”条款诞生后均对其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立法和政策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冰封区域”条款,加拿大和俄罗斯有权对北极航道相关水域进行高于海洋环境保护一般标准的极地水域环境保护国内立法和政策实施,但在加、俄两国的实践过程中,美国及国际社会对其实践产生了质疑,即加、俄等国是否遵循“冰封区域”条款中蕴含的“非歧视性”、“适当顾及航行”、“基于最为可靠的科学证据”等相应限制性要求?加、俄针对北极水域的环保立法和政策实施是否超“冰封区域”条款诞生“冰封区域”条款规制的范围?是否存在以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之名间接对航道行国家主权管辖之实进而损害了海洋航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虽然存在这些质疑,但由于“冰封区域”条款只是原则性的条款,并未形成具体配套的极地水域环境保护操作准则,因此,仅从《公约》第234条很难完整解读加拿大和俄罗斯的北极水域环保立法和政策实施。21世纪以来《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以下简称“《极地规则》”)的诞生和生效为国际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的具体操作模式提供了一种统一的参考标准,在极地水域环境保护具有许多进步理念和可供借鉴之处,对加拿大和俄罗斯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政策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在《公约》的框架下,新的《极地规则》形成并生效后,中国作为北极域外国家如何抓住机遇恰当谋求在北极航道通行中的利益成为当前“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重要课题,面对海洋环境保护这一全人类以及国际社会都应尊重的诉求,中国应当尊重加拿大、俄罗斯对于北极航道相关水域提出的合理环境保护诉求,与加、俄等北极国家在北极理事会、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等平台下开展国家间良好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北极航道水域的环境安全,并积极开展对话交流进行北极航道沿岸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在未来北极航道国际化的趋势下,作为船旗国的中国应当履行《公约》关于船旗国执行有关防止海洋污染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的义务,并且遵循《极地规则》中对船舶设计、建造、人员配备以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操作要求。此外,中国也应当与其他北极域外国家开展良好合作,共同谋求北极航道环境的良好保护,规模通行的可能性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全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争议,第二章为加、俄北极航道保护治理法律政策体系与《公约》的分歧与融合,第三章为《极地规则》环保部分的研究,第四章为中国参与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治理的建议。在通过四个章节的整体分析将最终得出如下分析成果:一是目前北极航道在未来最可能形成规模通航的北方海航道及西北航道水域的法律地位仍处在争议中,国际社会对其法律性质并没有定论,在通过主权诉求谋求北极航道相关水域管辖权碰壁后,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北极国家开始突出极地水域特殊的环境保护诉求,希望通过环境保护这一“低政治”诉求推动国内极地水域环境保护立法和政策以及国际规则层面的更新并实现其对北极航道相关水域的管辖,加拿大的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显着标志便是其国内《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冰封区域条款”的实现。二是目前加拿大和俄罗斯国内关于北极水域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和政策实施仍可能存在突破公约234条的“适当顾及航行”和“以最为可靠的科学证据为基础”等限制,从而可能违反国际航行自由的原则,未来需要吸收极地规则的内容和操作模式,推动水域的国际化。三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北极域外国家应当抓住北极航道管理秩序尚未完全形成的机遇,谋求在北极航道通行中的利益。在面对海洋环境保护这一全人类以及国际社会都应尊重的理念,中国应当尊重加拿大、俄罗斯对于北极航道相关水域提出的合理环境保护诉求,与加、俄等北极国家在北极理事会等平台下开展国家间良好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北极航道水域的环境安全,并积极开展对话交流进行北极航道沿岸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四是在未来北极航道国际化的趋势下,作为船旗国的中国应当履行《公约》关于船旗国执行有关防止海洋污染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的义务,并且遵循《极地规则》中对船舶设计、建造、人员配备以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操作要求。只有北极航道沿岸国和船旗国均遵守极地水域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良好维护和发展。
李忠月[7](2019)在《《海安会第99届会议文件》中名词后置修饰语的汉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海上安全委员会(简称海安会)是国际海事组织最高技术机构,该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是世界海事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会议之一。中国作为航运大国需要及时掌握海安会会议中至关重要的内容,而本次会议文件中有大量的名词后置修饰语,给翻译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因此,译者将名词后置修饰语作为研究重点。本翻译报告将名词后置修饰语进行分类,具体可以分为介词短语、非限定性动词短语和关系分句。为最大程度地传递出源语所表达的内容,译者以静态翻译理论为依据,归纳总结出五种翻译方法来处理文件中的名词后置修饰语。具体方法有逆序直译法、转换法、有标记法、无标记法和综合法。译者总结和归纳了名词后置修饰语的翻译方法,得出翻译结论并总结出翻译启示。译者在翻译介词短语和非限定性动词短语时,多使用逆序直译法和转换法。在翻译关系分句时,多使用无标记法、有标记法、转换法和综合法。译者希望本次翻译实践报告总结的翻译方法能够对以后海事会议文件的翻译有借鉴意义。
温维刚[8](2019)在《海洋微塑料问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海洋垃圾80%以上来自陆地,其中塑料垃圾占比高达80-95%。其中,微塑料问题已经成为与气候问题一样严重的国际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海洋生态安全、食品安全,而且对人类健康也造成负面影响。人们对此缺乏认识,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对其重视程度和对其进行规制。通过分析已有国际公约,从中可以找到涉及对该问题的规制,但其规制范围和效果较差。因此将视角转向正在发展的国际规制,这些规制相比之下对海洋微塑料问题更加有效,但也面临一些不足。同时,作为国际环境问题,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需要国际社会一同行动。最终想通过探讨建立起一个针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逐步发展的完整的国际法规制体系。
童凯[9](2019)在《《极地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日渐消融,北极航道的经济价值与北极水域的能源价值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与重视。在此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 ization,以下简称IMO)于2015年出台了《极地水域船舶作业国际规则》(以下简称《极地规则》)。《极地规则》是IMO为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与防止环境污染制定的技术性国际规则。该规则是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三大公约的修正案为基础而构成,因此沿袭了这三大公约的技术性、前瞻性等法律属性,并对缔约国具有强制约束力。与其他国际海事公约相比,《极地规则》制定和适用的过程均展现出其作为针对极地区域的强制性法律规则的特点。作为近北极国家,我国一直以来高度关注北极地区的发展与治理,积极参与北极事务,于2013年成为北极理事会永久正式观察员国,并于2018年1月26日发布《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对我国而言,《极地规则》是参与北极活动最重要的游戏规则,也是参与北极治理的重要切入点,理解与掌握这一规则将为我国北极战略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技术基础。本文通过研究《极地规则》的立法进程、主要内容、法律适用基础、适用范围和未来发展等内容,对《极地规则》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进一步实现白皮书中所确定的“认识北极、保护北极、利用北极和参与治理北极”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学习与引入IMO先进海事立法理念;第二,强化《极地规则》在我国国内履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第三,倡导以《极地规则》为核心的统一标准;第四,强化对极地地区新议题的辨析与应对能力。
于娜[10](2019)在《国际法视域下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养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气候变暖造成北极冰雪融化,为北极资源勘探开发、开通航道、科学考察等提供了条件。不仅气候的变化和捕猎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行为对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北极船舶的增加、资源勘探与开发、科学考察以及旅游等人类活动影响了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生存环境。所以,直接的猎捕行为和生存环境的恶化都严重威胁着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养护,影响北极生物的多样性,需要引起人类的重视。本文基于掌握的关于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现状和国际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系统分析法和生态整体观法对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法律规范及存在的问题、影响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因素及措施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分析了影响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因素、与北极海洋哺乳动物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制度和管理机构以及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理论与原则;其次,对北极海洋哺乳动物,主要是鲸鱼、海豹和北极熊的生存现状和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最后,针对整个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养护提出措施。主要是发挥北极理事会在养护北极海洋哺乳动物中的功能,以北极理事会为主导,运用海洋保护区这一管理工具,建立统一的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网络。中国作为北极理事会的正式观察员国,在积极参与北极事务中也应该承担起养护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责任,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5届会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5届会议(论文提纲范文)
(1)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事记(论文提纲范文)
一、维护海员权益,应对换班危机 |
(一)IMO助力化解海员换班危机 |
(二)IMO秘书长呼吁公平分配疫苗,优先为海员接种 |
(三)IMO敦促各成员国将海员确定为“关键工人” |
(四)共庆世界海员日,为其创造公平未来 |
二、提升海上航行安全 |
(一)促进GMDSS现代化 |
(二)保障燃油安全 |
(三)推动MASS立法范围界定 |
(四)出台渡运安全示范规定 |
(五)打击海盗活动,保障航运安全 |
三、保护海上环境 |
(一)限硫令平稳过渡 |
(二)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助力航运业脱碳 |
(三)开展无害环境技术转让(TEST)生物污损项目 |
(四)加强反污染举措 |
四、便利海上运输 |
(一)IMO着力打造海上“单一窗口” |
(二)推动《IMO便利与电子商务概要》的更新 |
五、开展技术合作 |
(一)IMO在太平洋设立新办事处 |
(二)IMO秘书长呼吁各方加大对航运业相关部门的投入 |
六、开展全球性活动 |
(一)设立国际海事妇女日 |
(二)确定2022年世界海事日主题 |
(三)颁布国际海事奖与国际海事组织特别勇敢奖 |
(2)2021年IMO通过的强制性文件概览(论文提纲范文)
一、SOLAS公约及有关规则的修正案 |
二、STCW公约及STCW规则的修正案 |
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1988议定书)修正案(第MSC.491(104)号决议) |
四、MARPOL公约及有关规则的修正案 |
五、《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 2001)修正案(第MEPC.331(76)号决议) |
六、《国际海事组织公约》(IMO Convention)修正案 |
(3)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文件中被动句的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翻译任务描述 |
1.1 翻译原文介绍 |
1.2 翻译任务简介 |
2 翻译过程 |
2.1 译前准备 |
2.1.1 相关资料的研习 |
2.1.2 翻译计划的制定 |
2.1.3 翻译辅助工具 |
2.2 翻译执行情况 |
2.2.1 翻译任务分配 |
2.2.2 翻译任务重难点及解决方案 |
2.3 译后事项 |
2.3.1 自我校对 |
2.3.2 他人校对 |
3 案例分析 |
3.1 海事文本中的被动句 |
3.2 海事文本中被动句的翻译原则 |
3.2.1 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 |
3.2.2 功能对等理论对被动句翻译的指导作用 |
3.3 海事文本中被动句的翻译方法 |
3.3.1 译成汉语被动句 |
3.3.2 译成汉语主动句 |
3.3.3 译成汉语判断句 |
3.3.4 译成汉语无主句 |
4 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总结 |
4.2 翻译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原文与译文 |
附录B 翻译缩略语对照表 |
附录C 翻译术语对照表 |
致谢 |
作者简历 |
(4)MEPC(74)会议报告中名词化结构的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翻译任务介绍 |
1.1 翻译原文介绍 |
1.2 翻译任务简介 |
第二章 翻译过程 |
2.1 译前准备 |
2.1.1 准备翻译材料 |
2.1.2 准备所需工具书 |
2.1.3 准备文献参考 |
2.2 翻译过程 |
2.3 译后事项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3.1 名词化结构 |
3.1.1 名词化结构的定义 |
3.1.2 名词化结构的分类 |
3.1.3 名词化结构在海事英语中的体现意义 |
3.2 功能对等理论 |
3.2.1 功能对等理论的内容 |
3.2.2 功能对等理论对海事文本中名词化结构翻译的指导作用 |
3.3 名词性结构文本分析实例 |
3.3.1 直译法 |
3.3.2 增译法 |
3.3.3 省译法 |
3.3.4 转译法 |
第四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总结 |
4.2 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原文与译文 |
附录二 翻译术语对照表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的排放现状与规制困境 |
第一节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
一、温室气体及其相关环境问题 |
二、目前国际海运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 |
第二节 国际海运减排法律规制的意义与困境 |
一、国际海运减排法律规制的意义 |
二、国际海运减排法律规制的困境 |
第二章 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联合国立场 |
第一节 联合国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定 |
一、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二、1997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
三、2016 年《巴黎协定》 |
第二节 联合国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原则 |
一、“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构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制度中的地位 |
二、“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2016 年《巴黎协定》中的最新发展 |
第三章 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海事组织应对与海运大国的博弈 |
第一节 国际海事组织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制 |
一、1997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二、国际海事组织提出“平等减排原则” |
三、国际海事组织提出强制性能效标准 |
第二节 国际海事组织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应对措施 |
一、国际海事组织技术、营运和市场措施 |
二、国际海事组织对海运减排的最新探索 |
三、国际海事组织对于海运减排规定的“硬法化”趋势 |
第三节 海运大国对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博弈 |
一、美国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实践 |
二、欧盟的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实践 |
三、海运大国的博弈对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减排的意义 |
第四章 中国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现状 |
一、中国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现状 |
二、中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中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中国目前海运减排立法的不足 |
二、中国海运减排法律制度的完善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的结构安排 |
七、论文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一章 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争议 |
一、扇形原则适用的争议 |
二、国际海峡判断标准的争议 |
三、“历史性水域”理论适用的争议 |
四、“直线基线”理论适用的争议 |
第二节 北极航道沿岸国的海洋环境保护诉求 |
一、石油污染引发的环境保护诉求 |
二、航道沿岸居民的环境保护诉求 |
第二章 加、俄北极航道环境保护治理法律政策体系与《公约》的分歧与融合 |
第一节 加、俄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治理法律体系及政策分析 |
一、加拿大对西北航道实施的主要海洋环境保护治理法律政策 |
二、俄罗斯对北方海航道实施的主要海洋环境保护治理法律政策 |
三、加拿大与俄罗斯北极航道法律政策的比较 |
第二节 《公约》第234条的研究 |
一、《公约》第234条的立法背景 |
二、《公约》第234条的内容分析 |
三、《公约》及其第234条对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及缺陷 |
第三章 《极地规则》环保部分的研究 |
第一节 《极地规则》中的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
一、《极地规则》的价值之所在 |
二、新型目标导向型标准优势之所在 |
三、《极地规则》环保部分的内容分析 |
四、《极地规则》环保部分与“冰封区域”条款的比较与分析 |
第二节 加拿大、俄罗斯现行北极航道环境保护治理法律政策与《极地规则》的融合与发展 |
一、俄罗斯、加拿大国内立法与《极地规则》的融合 |
二、俄罗斯、加拿大未来对《极地规则》可能的实践趋势 |
第四章 中国参与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治理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治理的背景 |
一、北极航道对于中国的重要意义 |
二、中国政府参与北极航道环境保护治理的基本态度 |
三、中国参与北极航道治理层面采取的积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未来参与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治理的建议 |
一、参与国际社会层面合作机制的构建 |
二、国家间北极航道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 |
三、国内专门委员会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文献 |
四、法律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一、论文类 |
后记 |
(7)《海安会第99届会议文件》中名词后置修饰语的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任务描述 |
1.1 材料来源 |
1.2 翻译任务简介 |
2 翻译过程 |
2.1 译前准备 |
2.2 翻译过程 |
2.3 译后事项 |
3 案例分析 |
3.1 翻译问题和理论依据 |
3.2 名词后置修饰语的分类 |
3.2.1 介词短语 |
3.2.2 非限定性短语 |
3.2.3 关系分句 |
3.3 解决方案 |
3.3.1 逆序直译法 |
3.3.2 转换法 |
3.3.3 无标记法 |
3.3.4 有标记法 |
3.3.5 综合法 |
4 翻译实践总结 |
4.1 实践总结 |
4.2 翻译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会议文本 |
附录B 翻译术语对比表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海洋微塑料问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海洋微塑料问题概况 |
第一节 微塑料的定义与分类 |
一、微塑料的定义 |
二、微塑料的分类 |
第二节 海洋微塑料的来源 |
一、海洋微塑料的原生来源 |
二、海洋微塑料的次生来源 |
第三节 海洋微塑料的危害 |
一、海洋微塑料对经济的影响 |
二、海洋微塑料对生物的影响 |
第二章 海洋微塑料问题已有国际公约的规制 |
第一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原则 |
一、预防与防止原则 |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合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第二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已有的国际公约规制梳理 |
一、海洋环境类公约 |
二、废物管理类公约 |
三、船舶污染类公约 |
四、生物多样性类公约 |
第三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已有的国际公约规制的局限性 |
一、负外部性 |
二、集体行动困境 |
三、国家发展水平差异 |
四、法律制度差异 |
第三章 海洋微塑料问题正在发展的国际规制 |
第一节 国家与区域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一、美国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二、日本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三、欧盟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四、限/禁塑令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 |
一、国际组织对海洋微塑料问题进行规制的理论原因 |
二、国际组织对海洋微塑料问题的规制梳理 |
第四章 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总结与方案 |
第一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总结 |
一、海洋微塑料问题是新兴国际环境问题 |
二、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问题与逐步发展 |
第二节 海洋微塑料问题国际法规制的方案 |
一、方案一;维持现有制度 |
二、方案二:完善现有制度 |
三、方案三:逐步建立治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9)《极地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极地规则》的立法进程及主要内容 |
2.1 《极地规则》的立法思路 |
2.1.1 《极地规则》获得强制约束力的三个方案 |
2.1.2 《极地规则》SOLAS公约修正案 |
2.1.3 《极地规则》MARPOL公约修正案 |
2.1.4 《极地规则》STCW公约修正案 |
2.2 《极地规则》的制定过程 |
2.2.1 1991-2002——《北极指南》的出台 |
2.2.2 2002-2009——拓宽至南极水域 |
2.2.3 2009-2015——从软法向硬法转变 |
2.3 《极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
2.3.1 安全措施 |
2.3.2 防污染措施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法律适用基础——《极地规则》的法律属性 |
3.1 《极地规则》的技术性 |
3.1.1 《极地规则》制定主体的技术性 |
3.1.2 《极地规则》内容的技术性 |
3.2 《极地规则》的前瞻性 |
3.2.1 基于安全水平法的目标型标准 |
3.2.2 软硬结合的结构 |
3.2.3 默认接受的修订形式 |
3.3 《极地规则》的普适性——从“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角度考量 |
3.3.1 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
3.3.2 《极地规则》成为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适格性分析 |
3.4 《极地规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冰封区域条款的关系 |
3.4.1 从规则冲突的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
3.4.2 从适用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极地规则》法律适用范围的分析及拓展 |
4.1 《极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
4.1.1 适用地理范围 |
4.1.2 适用的船舶范围 |
4.2 适用的方法与理念 |
4.2.1 兼顾海上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的国际规则 |
4.2.2 基于操作限制的专项规则 |
4.2.3 基于安全水平法的目标型标准 |
4.3 《极地规则》亟待覆盖的领域 |
4.3.1 重质燃料油使用问题 |
4.3.2 黑碳排放问题 |
4.3.3 海洋噪声污染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极地规则》的未来发展及对维护我国北极航运利益的启示 |
5.1 《极地规则》的未来发展 |
5.1.1 适用的船舶范围覆盖更全面 |
5.1.2 环保责任更加严格 |
5.1.3 港口国监督机制的进一步落实 |
5.2 《极地规则》对维护我国北极航运利益的启示 |
5.2.1 学习与引入IMO先进的海事立法理念 |
5.2.2 强化《极地规则》在我国国内履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
5.2.3 倡导以《极地规则》为核心的统一标准 |
5.2.4 强化对极地地区新议题的辨析与应对能力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国际法视域下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养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论文写作思路 |
1.3.2 论文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概述 |
2.1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概念界定 |
2.1.1 北极地区及北极海域界定 |
2.1.2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界定 |
2.1.3 “养护”概念辨析 |
2.2 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对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影响 |
2.2.1 气候变化对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影响 |
2.2.2 人类活动对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影响 |
2.3 有关海洋哺乳动物的国际法律文件 |
2.3.1 全球性协议 |
2.3.2 区域性协议 |
2.3.3 次区域协议与双边协议 |
2.4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制度与管理机构 |
2.4.1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保护区制度 |
2.4.2 国际捕鲸委员会 |
2.4.3 北极理事会 |
2.4.4 国际海事组织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之理论与法律原则 |
3.1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之理论 |
3.1.1 生物多样性理论 |
3.1.2 动物福利 |
3.1.3 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3.1.4 环境正义 |
3.1.5 人类命运共同体 |
3.2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之法律原则 |
3.2.1 预防原则 |
3.2.2 可持续发展原则 |
3.2.3 国际合作原则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法律规制 |
4.1 北极鲸鱼养护之法律规制 |
4.1.1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解读 |
4.1.2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的不足之处及建议 |
4.1.3 北极捕鲸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
4.2 北极海豹养护之法律规制 |
4.2.1 有关海豹猎捕的国际协定 |
4.2.2 北极国家海豹狩猎立法 |
4.2.3 制定北极海豹和狩猎海豹业全面协定的动议 |
4.2.4 猎捕海豹的动物福利问题及措施 |
4.3 北极熊养护之法律规制 |
4.3.1 有关保护北极熊的协定 |
4.3.2 美国对北极熊的立法 |
4.3.3 北极熊养护的问题及措施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前路瞻望 |
5.1 发挥北极理事会在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中的功能 |
5.1.1 北极理事会在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中的角色定位 |
5.1.2 北极理事会主导建立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网络 |
5.2 建立北极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区 |
5.2.1 建立北极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区之议 |
5.2.2 建立北极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区的具体路径 |
5.3 在北极环境影响评价中纳入对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考量 |
5.3.1 在《北极环境影响评估指南》中增加海洋哺乳动物养护 |
5.3.2 提高《北极环境影响评估指南》的法律效力 |
5.4 中国对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参与 |
5.4.1 中国参与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依据 |
5.4.2 中国参与北极海洋哺乳动物养护的路径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5届会议(论文参考文献)
- [1]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事记[J]. 王岩岩,韩佳霖. 中国海事, 2022(02)
- [2]2021年IMO通过的强制性文件概览[J]. 章文俊,费珊珊,韩佳霖,李桢. 世界海运, 2022(01)
- [3]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文件中被动句的汉译实践报告[D]. 王奕.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MEPC(74)会议报告中名词化结构的汉译实践报告[D]. 远航.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 邬若岚.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北极航道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陈逸含.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海安会第99届会议文件》中名词后置修饰语的汉译实践报告[D]. 李忠月.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海洋微塑料问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D]. 温维刚. 外交学院, 2019(01)
- [9]《极地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D]. 童凯.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10]国际法视域下北极海洋哺乳动物的养护研究[D]. 于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