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向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国式”产能过剩,事实专向性,反补贴
专向性论文文献综述
李仲平[1](2019)在《WTO《反补贴协议》框架下“不成比例”之事实专向性——“中国式”产能过剩面临的新挑战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诉中国原铝补贴案"不仅是美国就"中国式"产能过剩在WTO提出的首起案件,也是美国首次诉称中国相关政策构成《反补贴协议》中"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补贴的申诉。面对美国对"中国式"产能过剩提出的这一最新挑战,我国可根据"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的构成要素与判断标准,结合被诉铝业补贴措施的不同性质,实施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应对策略。具体而言,针对多功能性的投入品低价措施,可在检视美国是否完成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反证其不构成"不成比例";针对单一功能性的投入品低价措施,应根据固有特征检测,主张此类措施属于"不成比例"事实专向性的例外,因此不构成应受《反补贴协议》规制的补贴。(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刘滢泉,李晓郛[2](2019)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新能源补贴专向性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以来,中美之间在新能源补贴领域的国际贸易争端频频发生,争端焦点多有涉及专向性问题。避免在补贴扶持制度设计中构成专向性既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也是避免授人以柄的关键。本文结合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补贴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区域专向性、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的适用关系四个维度归纳了补贴专向性分析的一般性规则要点。本文还在WTO新能源补贴案件统计的基础上,认定"国内成分要求"是新能源补贴专向性法律分析的关键,在WTO涵盖协定下有很大的被诉和败诉风险。本文结合中国新能源补贴专向性法律、政策领域的不足,从新能源补贴专向性和一般补贴专向性两个层面,认为应当正视"国内成分要求"制度隐患,并积极推进新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李仲平[3](2017)在《自制抑或拓展:补贴法律专向性判断的新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法律专向性的分析边界限定于争议所涉措施。但当争议所涉措施构成另外一项更为宽泛的、整体补贴计划的一部分时,法律专向性的分析边界应拓展至较为宽泛的、整体补贴计划。基于专向性判断应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贸易目标和成员方合理的政策主张之间维持平衡,法律专向性分析边界的拓展,应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第4款的约束之下,借鉴美国反补贴法中的"完整联系检测法",用肯定性证据予以明确证明。(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李仲平[4](2017)在《补贴事实专向性之“不成比例”判断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补贴事实专向性之"不成比例",应关注补贴利益的分配,而非补贴工具的使用;应探究补贴对经济条件而非计划使用的扭曲;应追询补贴利益的分配何种情况会扭曲经济而非是否扭曲经济。与之相对应,"不成比例"的判断应遵循"叁步走"分析法:第一步,比较补贴接受者获得的补贴利益占补贴计划全部利益的比例;第二步,比较补贴接受者所做的经济贡献占补贴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整体经济的比例;第叁步,比较这两个比例之间是否存在"显着"差异。中国防范相关实践被诉至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主要方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成比例",并在反补贴实践中采用"叁步走"分析法。(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7年04期)
郑洋[5](2017)在《美国反补贴调查中补贴专向性的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对补贴专向性认定的法律规定、专向性标准、界定范围等都有其独特之处,并且对WTO反补贴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引导作用。在反补贴调查中,补贴专向性的认定是指在对一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时,对调查对象是否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专向性补贴标准的一个确认过程。美国这方面有着丰富实践,这些实践不仅促进了国际贸易规则发展,而且其在认定实践也影响到了全球的国际贸易。美国反补贴调查专向性认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体现为美国国内立法及实践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差异,其中“不利推定”规则与“肯定性证据”原则之间的矛盾,扩大化解释“某些企业”的范围等对正常的国际贸易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研究这些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中国应对和发起反补贴调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研究专向性认定存在的问题之前,应当对专向性补贴的标准、专向性认定的具体程序等基础内容进行明确,再结合美国具体的反补贴实践来说明专向性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及不合理之处,即国际条约与美国国内法之间存在差异是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国际贸易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任何违背国际条约宗旨的做法都不应该被长期甚至反复的适用,美国目前的反补贴实践中突破现有规则的做法应该对其有所限制。中国面对反补贴调查应积极提交证据并进行充分说理论证以证明中方主张,争取在无明确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中方的说理能得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的认可。(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刘聪[6](2016)在《论补贴的专向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铜版纸案件后,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案件逐渐增多,但其对中国产品的专向性认定存在诸多不当之处,特别是事实专向性。为此,中国就有关的12个案件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SCM协定第2.1条(c)项的正确适用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SCM协定第2.1条各分款的适用问题、补贴计划的识别、授予机构管辖权的认定和两个因素问题的考察问题。在综合考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后,并结合美国商务部在铝合金型材案、钻管产品、厨房用金属架案件和石油管材案件中的具体裁决,得出结论:美国商务部的做法违反SCM协定第2.1条(c)项的规定,且该项的适用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原则、一特例、二证据、二因素。一原则是指补贴专向性的适用以先明确法律上的专向性后再确定事实上的专向性为原则;一特例是指在有明确证据指向存在事实上的专向性时可直接审查补贴事实上的专向性;二证据是指调查机构必须主动的以肯定的证据证明补贴计划的存在和授予机构的存在及其管辖范围;二因素是指调查机构在明确事实上的专向性时,必须同时考查“授予机构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和“已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这两个因素。之后为了寻找出中国频繁被美国认定存在补贴专向性的原因,在结合国内补贴有效设定理论的基础上,该理论强调补贴规则的动态平衡,既不过于严格,亦不过于宽松,得出结论:根本原因在于中美两国的国内补贴专向性规则未得到有效的设定。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中国政府及其国内企业由于国内补贴专向性规则流于形式而对国外的补贴规则缺乏足够的意识,再加上美国国内法给予中国政府及其国内企业过于严格的证明负担,致使他们在面对美国的调查时往往束手无策,甚至无法及时证明自己免责,无奈之下只好被动的接受美国对中国及相关企业做出的不利裁决。最后,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WTO多边谈判,以完善SCM协定,另一方面完善国内反补贴立法;同时中国企业以正确的姿态对待中国政府的政策,并积极参与到美国的反补贴调查中。(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05-01)
张长征[7](2016)在《WTO-DS437案补贴事实专向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选取的案例为中美反补贴措施案(DS437)。该案源自美国商务部从2007年到2012年期间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发起的17项反补贴调查。而此前,中美双反措施案(DS379)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认定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特定产品的反补贴调查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f 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议)。然而,美国仍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非法调查。本文以美国商务部对补贴事实专向性的认定是否与SCM协议的第2.1条相符为分析重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DS437的案情概要,该章节首先简单介绍了案件的缘由,接着叙述该案在WTO中历经的磋商、专家组成立以及上诉机构成立这样的大致过程。最后对该案整体涉及到的争议焦点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每个争议点的裁决作了简略的概要。第二章为本文的重点,分析了案子中涉及到补贴事实专向性认定中的叁个问题,即认定事实专向性之前是否应先认定法律专向性,“补贴项目”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授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认定。该章节又分为叁个部分,分别厘清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每个争议点的分析思路和所持观点,以及笔者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析的评析。该章节的重点为前两个争议点。对于第一个争议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可以直接适用事实专向性,而笔者却认为调查当局必须先证实补贴不具有法律专向性,才能适用事实专向性。而对于“补贴项目”的解释和适用,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指明构成该项目的各个补贴应具有的联系,如在使用的时间、水平、受益者以及由此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等。对于第叁个问题,笔者赞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观点,即适用事实专向性也要识别出第2.1条的帽子条款中的“授予机关”及其“管辖范围”。第叁章为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笔者意在结合本案,提出将补贴事实专向性纳入到我国反补贴条例的第4条中并细分事实专向性认定的因素的建议。最后为本文的结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王萌[8](2015)在《如何避免企业财政补贴专向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6年以来,国外对华反补贴案已有不断蔓延之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受反补贴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究其原因,除了出口产品规模和数量庞大之外,存在一定数量的与国际承诺不符的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补贴的专向性是因对象不同而实行的不同的补贴待遇,所以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能会引起国际贸易的扭曲,招致反补贴调查。我国的财政补贴种类繁多,几乎覆盖整个产业链。财政补贴有非常强的专向性,繁杂而缺乏统一规划的各类补贴与WTO框架下所承担的义务相冲突,极易遭到反补贴起诉。(本文来源于《中国财政》期刊2015年22期)
王萌[9](2015)在《财政补贴与专向性标准关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财政补贴通过对补贴对象、补贴数量、补贴范围、补贴环节等的设计影响不同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普遍性的财政补贴和作用于市场失灵领域的财政补贴不会引起资源配置和国际贸易的扭曲,而针对特定企业、部门或行业的补贴容易引发不同企业间发展经济环境的不公平,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作用、对国际贸易造成不良影响。本文通过厘清财政补贴经济与法律之间存在的关系,目的是对财政补贴规制进行解释,在制订财政补贴的时候有效避免专向性,从而避免反补贴调查。(本文来源于《财政研究》期刊2015年11期)
张军旗[10](2014)在《WTO“美国——双反措施案”中我国政策性贷款的法律专向性认定疑析》一文中研究指出WTO"美国——双反措施案"专家组主要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基础,认定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上诉机构竟然认为不确定专家组未明确做出上述裁定,从而草率地驳回了中国在这一点上的上诉请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均有不当之处。未来中国应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努力扭转这些不当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并且根据证据充足与否决定是否援引SCM协议第2.1条(b)项以作专向性抗辩;同时,也应适当调整政策性贷款计划,使之充分符合非专向性的要求,以从根本上解决其法律专向性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专向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0年以来,中美之间在新能源补贴领域的国际贸易争端频频发生,争端焦点多有涉及专向性问题。避免在补贴扶持制度设计中构成专向性既是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也是避免授人以柄的关键。本文结合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补贴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区域专向性、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的适用关系四个维度归纳了补贴专向性分析的一般性规则要点。本文还在WTO新能源补贴案件统计的基础上,认定"国内成分要求"是新能源补贴专向性法律分析的关键,在WTO涵盖协定下有很大的被诉和败诉风险。本文结合中国新能源补贴专向性法律、政策领域的不足,从新能源补贴专向性和一般补贴专向性两个层面,认为应当正视"国内成分要求"制度隐患,并积极推进新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向性论文参考文献
[1].李仲平.WTO《反补贴协议》框架下“不成比例”之事实专向性——“中国式”产能过剩面临的新挑战与应对[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2].刘滢泉,李晓郛.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新能源补贴专向性的法律分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
[3].李仲平.自制抑或拓展:补贴法律专向性判断的新问题[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
[4].李仲平.补贴事实专向性之“不成比例”判断标准探析[J].北方法学.2017
[5].郑洋.美国反补贴调查中补贴专向性的认定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6].刘聪.论补贴的专向性[D].苏州大学.2016
[7].张长征.WTO-DS437案补贴事实专向性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8].王萌.如何避免企业财政补贴专向性[J].中国财政.2015
[9].王萌.财政补贴与专向性标准关系探析[J].财政研究.2015
[10].张军旗.WTO“美国——双反措施案”中我国政策性贷款的法律专向性认定疑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