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进路,出路,困境,危险,冤案。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闫琪[1](2019)在《试论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是国家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的一种专门性活动。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则是为了保证审判过程以及结果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的一项工作,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此,本文就针对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审判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出路,希望能为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提供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张秀阳[2](2018)在《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以刑事申诉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错案的防线,刑事申诉是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途径,同时也是审判监督的基础与前提,但是我国立案难、抗诉难依旧是刑事申诉中常见的重要问题。本文就以刑事申诉为研究案例,分析了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改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程相鹏[3](2018)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事由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事由立法粗糙模糊、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建议重新定位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事由,将"确有错误"改为"疑有错误";明确区分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事由并且加以规制;统一不同主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事由的表述,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审申诉事由与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事由、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事由规定表述相一致。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刑罚惩罚的正当性,体现归责的正当性,基本做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事由的确定性、具体化、科学化。(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8年19期)

王旭伟,马丽莎[4](2018)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立案障碍与对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有一些错案疑案相继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得以纠正,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于英生案等。这些案件的纠正无一例外都经历了漫长的申诉历程。我国刑事申诉案件中长期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一问题既源于"案多人少""律师代理率低"等配套机制的欠缺,更源于制度设计不合理的立法层面的问题。有必要对法院立案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规律,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切实发挥纠错机制正常功能,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马丽莎[5](2018)在《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证据”的审查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证据”在各国的刑事再审理由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最为常见的申请再审事由。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证据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对新证据审查认定的把握提供了有益指引。但现有规定存在新证据审查认定的原则欠缺、界定及认定标准未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缺少有效的新证据审查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实践中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认定难、不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易采信等损害司法公正现象的发生,并使得以新证据为由提起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沦为纯粹的纠错程序,失去了应有的救济功能和价值。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分析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证据审查认定的四个维度;其次,考察、借鉴域外国家的有益做法;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得出相应完善思路:一是确立相对的再审不加刑原则和再审回避原则;二是限缩不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范围、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提出原因;叁是区分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认定标准;四是建立复查阶段新证据的询问、听证制度。此四项措施将有助于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真正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救济功能。(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10)

唐璐[6](2018)在《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就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进行的制度设计,主要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分为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两种。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抗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诉起了重要的作用,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刑事申诉在现实中又以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诉居多。在现今的刑事申诉司法实践活动当中,当事人并不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很多申诉人的申请被忽视或申请之后石沉大海,立案难、抗诉难已成为刑事申诉的重大难题,本文现从刑事申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的法律梳理,明确其启动主体及启动程序,以及不同的启动主体间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的异同,因为不同的受理机关而导致启动再审机关之间对再审案件的启动条件要求不同,而造成的管辖、程序上的混乱。第二部分是对刑事申诉的涵义进行界定,并与当前刑事诉讼法中各种不同的申诉定义进行一个对比,阐述当前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申诉与一般申诉的不同说明刑事申诉所能产生的具体后果,并分析在我国现今的司法实践之下,刑事申诉案件中,提出抗诉情况的现状及检察机关因申诉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具体困境,从实践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申诉案件中存的问题,以及现有的刑事申诉制度的缺陷。第叁部分是从各国申诉的主体、理由、期限、程序等,介绍各国的再审制度,并与我国现今的刑事申诉制度作出比较,指出我国再审制度尤其是其启动程序与各国再审程序的异同,分析各国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为对现今刑事申诉案件再审启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做作法提出一些借鉴意见,降低刑事申诉的立案标准,区分提出再审与再审发送理由之间的区别,使刑事申诉真正发挥其错案救济的作用。并且以从刑事申诉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反思检察机关在错案救济当中的一些职能担当,参照国外对错案救济制度的经验及其错案发现渠道、纠正方式、审查主体等,提出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履行监督、救济职能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翁倩倩[7](2017)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启动方面存在的问题。该程序实际上是将裁判的既判力与法的公正性进行权衡的结果,它在纠正冤假错案、维护法的公正性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基础阶段,是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所在。但是,在传统指导思想和实体真实主义观的深刻影响下,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过于强调发现案件事实本身的真相,从而容易忽略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价值观念,比如保障人权价值、程序公正价值、诉讼效率价值等,导致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笔者认为,任何一种司法制度的设计都是在权衡各种价值利益进行综合比较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结果,而不是随心所欲选择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当然也是针对司法实践选择的结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提出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和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根据党的政策性规定,可以得知,再审程序对于人权保障、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该程序有许多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当事人重复进行申诉而不能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已经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阶段我国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方面的问题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还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一系列冤假错案件频繁发生,社会大众开始质疑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人民群体甚至开始对法律本身存在质疑。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意在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但是理论支撑不够,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许多问题的发生,所以研究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由四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概述,其中包括基本概念、构成要素及启动该程序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介绍域外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情况,包括启动的理论基础分析、主体分析、理由分析,以及我国可以借鉴的一些地方。第叁部分介绍我国在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启动该程序的理念存在偏差、启动主体不合理、提起理由过于笼统等。第四部分,就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不足提出完善措施,如更新启动程序的理念、科学界定启动的主体、明确启动理由等。(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葛琴[8](2017)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路改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是为了纠正错案、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冤假错案的纠正问题却屡屡陷入困境,常常为人诟病。这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路存在的问题息息相关,因为进路不畅处处受阻直接导致再审的大门难以打开,而通过再审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则更是遥不可及。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路的重要性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良意见。正是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性,笔者通过考察域外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就再审进路所作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设计,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进路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司法环境现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及其进路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界定了何为刑事审判程序进路,并从叁个方面对其进行考察:认识论的角度、保障人权的角度、刑事诉讼程序设置角度;据此分析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价值追求:寻求裁判公正与一事不再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这叁个方面的平衡。第二部分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德国、法国、美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再审进路的立法与实践,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叁部分从司法与立法角度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路加以考察与反思,分析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再审程序进路的启动条件、启动主体、程序化、律师参与等诸多方面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路提出改良建议。(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3-01)

陈逸宁[9](2016)在《刑事案件申诉审查程序的建构--以审判监督程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申诉乱、申诉难和再审改判难等一系列问题,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同时也对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以及国家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因而首先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的申诉部门设立专门的申诉案件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审查工作,并且通过建立申诉案件立案登记制、听证审查程序等途径完善申诉案件的审查程序,最后辅以律师代理与法律援助制度。(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卞建林,桂梦美[10](2016)在《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由于缺乏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指导而存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诸多困境,导致再审的价值功能难以实现,究其原因在于立法上没有真正树立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以及多元的刑事诉讼价值。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按照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精神内核,重构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以期找到实现再审程序目的与提高诉讼效益的出路,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错案的防线,刑事申诉是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途径,同时也是审判监督的基础与前提,但是我国立案难、抗诉难依旧是刑事申诉中常见的重要问题。本文就以刑事申诉为研究案例,分析了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改善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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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闫琪.试论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博览.2019

[2].张秀阳.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以刑事申诉为例[J].法制博览.2018

[3].程相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事由完善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8

[4].王旭伟,马丽莎.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立案障碍与对策分析[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马丽莎.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证据”的审查认定[D].黑龙江大学.2018

[6].唐璐.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D].江西财经大学.2018

[7].翁倩倩.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7

[8].葛琴.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路改良[D].云南大学.2017

[9].陈逸宁.刑事案件申诉审查程序的建构--以审判监督程序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10].卞建林,桂梦美.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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