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论文_郝成

导读:本文包含了内部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法,司法,行政诉讼,职权,合法权益,内部控制。

内部行政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郝成[1](2019)在《四川一征地批复被认定“内部行政行为”引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起诉讼,正在让11年前的一份征地批复面临风险,那块550多亩的耕地上面,现在是富士康招募中心及厂区。《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7月15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当地村民兰桂成诉请确认,针对其进行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理由则是,该行为所依据的“川府(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9-07-29)

曲艺[2](2019)在《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内部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以"不可诉为原则,可诉为例外",随着理论和司法案件中裁判观点的逐渐转变,内部行政行为在符合一定外部化标准之下能够具备可诉性,成为共识。但在涉及内部行政行为的判断上究竟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被认为是产生外部化而具有可诉性,仍然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哪一类行为归于内部,哪一类行为归于外部,没有一个泾渭分明的界限。整个行政系统存在着一个纵横交错的权利分配和运行机制,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每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作出之前通常都要经过一定的内部程序。为了保障行政决策的高效率和正当性,保障公民的基本诉权,下级机关的审查建议、上级机关下达的批复以及集体决策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和备案等内部行政行为应被纳入司法考量。(本文来源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琳,许灿英[3](2019)在《工作性质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和可诉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判决引发的问题"宁波市镇海百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准案"中,两审法院裁判结果相去甚远。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批复并未实质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由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批复对上诉人宁波市镇海百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具有直接强制力,实际影(本文来源于《上海商业》期刊2019年04期)

王兰[4](2019)在《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的行政法学界和实务审判中,一直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受案范围外。长期以来,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观念,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务界都能找到依据,但观念一旦定下来,就很难改变,这就导致很多行政机关将已经发生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按照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的性质为理论依据,依此为由摆脱应当受理的责任,进而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不断发展,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行政法学界和实务审判对内部行政行为有了新的理解和诠释。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公众发布第五批指导案例,该批指导案例中的第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一般认为,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原则上不会送达行政相对人,也就无所谓实际影响。而与之不同的是在本案中,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通过政府信务公开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获悉,该批复也因此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当魏永高、陈守志对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不服时,人民法院应受理其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随着该指导案例的公开,为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本文将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释,第一部分对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一般性理论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对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诉性进行分析,第叁部分对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进行整理,第四部分对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焦点问题诸如确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审查依据和当事人的认定进行阐述,第五部分对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实现路径的问题提出了设想和假设。(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3-30)

李敏[5](2019)在《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法一般观念中,认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涉及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管理不会涉及到行政组织外部的私人利益,所以“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成为了一种通说。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形式上是内部行政行为,但实际上突破了行政组织内部,影响到外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外化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内部行政行为不再是纯粹的内部行政行为,它形式上带有内部性,本质上却是外部行政行为。但是由于它具有内部性,不容易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使得行政相对人被损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行政诉讼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给被司法机关损害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当内部行政行为突破行政系统内部被行政相对人所知晓,该内部行政行为内容确实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没有其他的直接对外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承认该行政行为已经实际由不可诉的内部行政行为转化为可诉的外化内部行政行为。所以,应当将外化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主要是工作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有批复、通知和会议纪要等。判断这类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外化要看表面和实质两个方面,包括外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外化的形式要件是行政相对人知晓该内部行政行为,这也是行政相对人能将该存在于行政系统的行政行为诉至法院的必要条件。如果该内部行政行为始终在行政系统内部,也就不存在外化的可能性。外化的实质要件是该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也是外化内部行政行为能够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关键要件。因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对特定人的特定事项作出了安排,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由于行政机关未按照正常的行政活动程序根据该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直接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该内部行政行为成为了最终成熟的可诉行政行为。(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章剑生[6](2018)在《作为担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内部行政法》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行政法发生了两个重大转变,即从面向司法到同时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和从面向外部的行政法到同时面向内部的行政法。内部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权力的一个支撑体系。作为担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内部行政法,与外部行政法一样都是"控权法"。内部行政法担保结构的制度基础是由叁大行政法律关系构成,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行政法担保结构的类型构造分为内部行为法效果内化和外化。内部行政法实现担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主要有不利决定、科以义务和控制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6期)

任丽艳[7](2018)在《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行为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单位与一般单位不同,在它身上担负着国家社会经济的重要职责,对整个社会发展来说,行政单位的一举一动都在"牵一发而动全身"。本文就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内容的研究,有助于督促政府部门积极履行相关责任,贯彻国家法规执行,更好的对国家财务收支进行真实管理,有助于行政单位这类特殊部门避开滞后性,不断从原则上规范自身的基本行为,从内部控制行为方方面面做起,严格落实国家的控制口号与法规,实现内部行为控制体系的深化改革。(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18年07期)

周律格[8](2018)在《试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和其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行政行为的研究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和起点,而内部行政行为作为一类比较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行政行为,其本身也具有巨大的研究价值。其中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和可诉性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研究当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对内部行政行为的论述出发,通过论述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主体、途径和方式、行为类型、后果等方面较为系统的阐述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理论的大致研究和理解思路,并从理论、法律和实践叁个层面论证了对外化后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了论证,也解读了外化的诉讼流程以及其可诉性的价值和意义,希望能够从多个角度形成对于外化及其可诉性的基本认识,以便于在此后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10期)

丁国民,吴菁敏[9](2018)在《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人事性质内部行政行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事性质内部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诉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引发系列问题。在实践中通过个案可窥见,将此类行为完全排除在法治轨道外,导致公务员基本权利无法得到司法保障的弊端。指导不可诉模式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法治不断完善过程中呈现式微态势,其科学性遭学界质疑。在法政策层面,党的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再次重申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将人事性质内部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范畴势在必行。在法解释层面,权利救济理论和宪法相关规定,为此类行为可诉化清除了理论和制度障碍。(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李微[10](2017)在《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对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对该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越来越多的内部行政行为被诉诸于法院。虽然目前法律规范并未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作为扩张受理的依据,所谓内部行政行为外化就是该内部行政行为影响了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对于对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缺乏明确判定标准,致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争议不断,值得更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对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探析,首先从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对其的性质及范围进行界定,在确定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本质为外部行政行为,然后从行政诉讼的理论及行政诉讼的实践入手来分析外化型内部可诉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确定了外化型的内部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后,重点分析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最后就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在具体诉讼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相应解决方法。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概述。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并非学理上的概念,而是在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一个概念,司法实践中将影响外部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部行政行为称之为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第二部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可行性分析。所谓外化型内部的行为的可诉性就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行政法相关理论的要求及行政诉讼发展来看,必然要求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同时我国的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中确定了权益影响审查原则为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提供的现实可行性基础。第叁部分,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判定标准问题,内部行政行为之所以被称之为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正是基于其影响了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判定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影响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判断权益是否影响则应从是权益是否存在,以及影响权益的要素是否存在。而行政主体的行为之所以能影响了外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源是基于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及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内部行政行为在具体诉讼存在相关问题,内部行政行为一旦具有可诉性进入司法审查的范畴,那么在具体内部行政行为影响的判断路径问题及司法审查标准性问题上,都应当深入探究和分析。(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12-08)

内部行政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内部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以"不可诉为原则,可诉为例外",随着理论和司法案件中裁判观点的逐渐转变,内部行政行为在符合一定外部化标准之下能够具备可诉性,成为共识。但在涉及内部行政行为的判断上究竟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被认为是产生外部化而具有可诉性,仍然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哪一类行为归于内部,哪一类行为归于外部,没有一个泾渭分明的界限。整个行政系统存在着一个纵横交错的权利分配和运行机制,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每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作出之前通常都要经过一定的内部程序。为了保障行政决策的高效率和正当性,保障公民的基本诉权,下级机关的审查建议、上级机关下达的批复以及集体决策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和备案等内部行政行为应被纳入司法考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内部行政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郝成.四川一征地批复被认定“内部行政行为”引诉讼[N].中国经营报.2019

[2].曲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3].王琳,许灿英.工作性质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和可诉性探析[J].上海商业.2019

[4].王兰.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5].李敏.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9

[6].章剑生.作为担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内部行政法[J].法学家.2018

[7].任丽艳.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行为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

[8].周律格.试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和其可诉性[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

[9].丁国民,吴菁敏.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以人事性质内部行政行为为视角[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李微.外化型内部行政行为实证研究[D].湘潭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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