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安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安定,程序,民事,主义,制度,法律,刑事诉讼法。
程序安定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杨会新[1](2017)在《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基于程序安定与意思自治双重维度的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诉讼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时,是否允许行为人撤回或撤销,在学说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强调诉讼行为的意思要素,追求判决的妥当性;居于通说地位的否定说则强调诉讼行为的连续性,追求诉讼程序的迅速性与安定性。对该问题的处理集中反映了行为人的意思自治、程序安定性等不同利益的权衡与抉择。作为重要的参照,法律行为通过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具体考量表意人与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优先性,而分别采取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并通过赔偿义务进一步均衡双方利益。这一既倡导意思自治又顾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努力,可为重新考虑诉讼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提供借鉴。通过对诉讼行为及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行为人意思、对方当事人利益及程序安定性有望获得妥善安排。(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熊梓淇[2](2017)在《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一直被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殊不知,程序也有其独立的内在价值。司法实践表明,人们往往执着于对案件真相的追求,而忽视了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认可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程序安定并非一个全新的或专属于某一诉讼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些原则及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对程序安定价值的追求,且它贯穿于行政、刑事、民事叁大诉讼制度中。本文主要针对性的探讨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相关问题,而程序安定的基本要素和程序安定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现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首先通过引出一典型的司法实践案例并进行分析,剖析现行司法实践及法律理论制度存在的疏漏,进而引发对程序安定的思考。同时,通过考察程序、安定等词的字面含义,分析相关学者对程序安定的论述,得出本文关于程序安定的概念界定。在此概念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涵义,从而进一步分析得出程序安定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其次,本文通过既有的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涵义,探析程序安定存在的理论基础,以揭示其存在的必要性。例如,通过辩证分析程序安定与法律程序、法律秩序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价值取向与法的叁大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凸显出程序安定的法理基础。程序安定具有的基本要素能有效防止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节约参与多方的时间、精力等,符合经济学的相关要求,具有经济基础的支撑。程序法与实体法间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以及程序法的相对独立性,能有效促进个案正义的实现、保证万物的和平及秩序的平衡,凸显出程序安定的哲学基础。再次,基于民事诉讼程序安定存在的必要性,考察分析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日本关于程序安定制度的规定,总结其有效的司法经验及理论规定。例如,英国的撤诉规定、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德国的再审制度、日本的应诉管辖制度等均体现了对程序安定价值的贯彻。然后,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程序安定的概念、内涵、基本要素及理论基础揭示立法及司法中有违程序安定的具体表现并举例分析。结合域外程序安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在程序安定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拟通过辩证分析程序安定与其他诉讼价值以及和谐社会间的关系,先行梳理实现程序安定的指导理念。再以指导理念为基础,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思考和检讨,结合域外优秀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就我国程序安定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现,逐一提出完善建议,力求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实现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本文认为,除公正和效益外,民事诉讼程序安定应当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被予以重视,否则民事诉讼程序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对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如何优质、高效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程序安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程序安定不仅有助于民事纠纷的正确处理,更有助于优化司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本文来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期刊2017-05-19)
葛治华,罗小平[3](2015)在《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权利救济与程序安定的冲突与平衡——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于该起诉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可得提出诉讼请求等都没有明确。司法实务中所谓除权判决不具有既判力的见解和做法缺乏法理依据。利害关系人依据该条文提起的诉讼,应当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撤销错误的除权判决,从法条的文义、立法的目的、民法的机理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叁人撤销之诉等视角进行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建立的除权判决司法救济制度应当是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本文来源于《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吴恒[4](2015)在《“规范二分化”下的一事不再理:基于程序安定的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事不再理的涵义和作用机理需要明确。通过与既判力、重复诉讼的比较可厘清一事不再理的涵义。"规范二分化"下一事不再理的作用机理是:作为行为规范,其根据当事人、诉的声明及主要争点联动识别"一事",使对"一事"的再诉因取效不能而被驳回;作为评价规范,其基于程序安定的法经济学考量,因势制宜地对"二同"下不同类型的"一事"给予反诉、合并、中止的评价。(本文来源于《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韩阳,张剑秋[5](2014)在《论刑事程序的安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的安定性是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文明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首要价值之一。安定性是诉讼中基本人权实现的基本保障。无视安定性的诉讼制度将成为一种暴虐的无序制度,正义将荡然无存。因此,抑制追诉权力以维护诉讼的法律安定性成为了必要。刑事程序的法秩序安定需要符合几个基本要求,即确定的诉争内容、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可预期性、程序理性、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结果的终结性和程序的及时性。影响我国刑事程序安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设置偏重打击犯罪。舍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调和主义,确立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应当是我们当下亟待完成的任务。只有这样,追诉的限度才能被人们接受,刑事程序的安定性也才可能得以实现。(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4年02期)
陈光中,王迎龙[6](2012)在《创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使之尽快得到治疗康复回归社会,国家有必要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并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而我国长期以来没有正(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4-11)
王聪[7](2011)在《程序安定是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取向》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公正与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被反复强调,而程序安定则未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程序安定是民事诉讼内在的固有价值取向。 程序安定的基本要素包括五个方面:第一,程序的有序性,即程序运作应该保持一定的次序和连续性,层层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9-18)
袁知洲,张燕[8](2007)在《论民事诉讼程序安定与和谐社会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安定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程序安定包括有序性、时限性、法定性叁个基本要素。民事诉讼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手段之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程序安定。完善程序安定制度,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推进社会和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1期)
陈健全[9](2004)在《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十几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诉讼观念的不断更新,在实践中,再审程序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再审程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完善,必须从价值层面进行反思,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只有在正确的诉讼理念指导下,改革才能从实用走向科学。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有区分的,应采再审程序的概念。从再审程序的价值分析定位,应坚持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但需着力解决的是在程序安定理念指导下,在再审程序完善中凸现程序的安定性因素,同时在借鉴外国和其他地区再审制度追求程序安定价值的经验,检讨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偏颇、启动主体的多元化及职权化、再审事由宽泛、再审次数无限、再审程序本身的程序非法定化等不合理现象。针对这些缺陷,本文提出:首先,要更新观念,确立“依法纠错”的理念;其次,在立法上对再审程序的各个部分重新建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4-09-01)
董书平[10](2001)在《程序安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安定是程序法制的基本价值。程序安定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指导意义在于(1)树立程序安定理念,确保司法公正;(2)完善立法,健全制度,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3)严格执法,严惩腐败。(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3期)
程序安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程序一直被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殊不知,程序也有其独立的内在价值。司法实践表明,人们往往执着于对案件真相的追求,而忽视了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认可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程序安定并非一个全新的或专属于某一诉讼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些原则及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对程序安定价值的追求,且它贯穿于行政、刑事、民事叁大诉讼制度中。本文主要针对性的探讨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相关问题,而程序安定的基本要素和程序安定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现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首先通过引出一典型的司法实践案例并进行分析,剖析现行司法实践及法律理论制度存在的疏漏,进而引发对程序安定的思考。同时,通过考察程序、安定等词的字面含义,分析相关学者对程序安定的论述,得出本文关于程序安定的概念界定。在此概念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涵义,从而进一步分析得出程序安定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其次,本文通过既有的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涵义,探析程序安定存在的理论基础,以揭示其存在的必要性。例如,通过辩证分析程序安定与法律程序、法律秩序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价值取向与法的叁大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凸显出程序安定的法理基础。程序安定具有的基本要素能有效防止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节约参与多方的时间、精力等,符合经济学的相关要求,具有经济基础的支撑。程序法与实体法间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以及程序法的相对独立性,能有效促进个案正义的实现、保证万物的和平及秩序的平衡,凸显出程序安定的哲学基础。再次,基于民事诉讼程序安定存在的必要性,考察分析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日本关于程序安定制度的规定,总结其有效的司法经验及理论规定。例如,英国的撤诉规定、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德国的再审制度、日本的应诉管辖制度等均体现了对程序安定价值的贯彻。然后,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程序安定的概念、内涵、基本要素及理论基础揭示立法及司法中有违程序安定的具体表现并举例分析。结合域外程序安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在程序安定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拟通过辩证分析程序安定与其他诉讼价值以及和谐社会间的关系,先行梳理实现程序安定的指导理念。再以指导理念为基础,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思考和检讨,结合域外优秀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就我国程序安定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现,逐一提出完善建议,力求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的实现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本文认为,除公正和效益外,民事诉讼程序安定应当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被予以重视,否则民事诉讼程序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对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如何优质、高效的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程序安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程序安定不仅有助于民事纠纷的正确处理,更有助于优化司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安定论文参考文献
[1].杨会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基于程序安定与意思自治双重维度的考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
[2].熊梓淇.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7
[3].葛治华,罗小平.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权利救济与程序安定的冲突与平衡——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解读[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4].吴恒.“规范二分化”下的一事不再理:基于程序安定的考量[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韩阳,张剑秋.论刑事程序的安定性[J].学术交流.2014
[6].陈光中,王迎龙.创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促进社会安定有序[N].检察日报.2012
[7].王聪.程序安定是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取向[N].人民法院报.2011
[8].袁知洲,张燕.论民事诉讼程序安定与和谐社会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7
[9].陈健全.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完善[D].苏州大学.2004
[10].董书平.程序安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