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论文摘要

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识别
  • 二、监察对象构成要素分析及兜底性条款之理解与适用
  •   (一) 《监察法》明确列举的监察对象及其参“公”要素
  •   (二) 监察对象之兜底性条款的展开
  • 三、监察对象识别标准之“公权力”与“公职人员”关系的分析
  • 四、新公权力下国家监察对象的具体识别标准
  •   (一) 公权
  •   (二) 公职
  •   (三) 公务
  •   (四) 公财
  • 五、代结语:关于人大代表是否属于国家监察对象的探讨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谭宗泽

    关键词: 监察对象,监察法,公权力,公职人员

    来源: 政治与法律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中国共产党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分类号: D262.6

    DO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2.006

    页码: 66-77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164K

    下载量: 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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