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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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谭宗泽
关键词: 监察对象,监察法,公权力,公职人员
来源: 政治与法律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中国共产党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分类号: D262.6
DO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2.006
页码: 66-77
总页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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