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马克思真正从法学到哲学的“转向”可分为两个阶段,学生时期的“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和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完成。波恩大学时期的马克思专攻法律,柏林大学时期的马克思学习法律,阅读并讨论哲学,曾试图以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为指导构建属于自己的全新的法哲学体系,或可称之为“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通过这次转向,马克思哲学中“批判”“扬弃”的品格以及马克思作为思想家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独立之思想”得到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提升和锤炼,完成了初步的“思想跨越”,从此开启了马克思哲学理论探索的新篇章。
[关键词]转向;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法哲学
一直以来,关于马克思的学术探讨,“转向”都是中国学者常用的解读视角①这从CNKI搜索文章篇名中同时带有“马克思”“转向”一词发表的核心期刊数量即可管窥。,比如:认识论转向,语言学转向,文化转向,实践转向,等等。在这所有的转向研究中,虽然关于青年马克思思想的研究不在少数,但是马克思从法学到哲学的专业“转向”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被忽略了。对马克思的“跨专业”学习,国内部分学者似乎视为“理所当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解读。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要么“一笔带过”,先假定出一个哲学家马克思,对马克思法律专业学习兴趣和大量精力的投入视而不见,要么在研究中预设了一个青年马克思必然要走向黑格尔的历史情境,过分解读革命导师的“伟大光环”。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作为一个具有“可塑性”的马克思初期思想的诸多演变可能,显然不符合历史分析和思想史研究实事求是的方法论。马克思是顶天立地的伟人,也是有血有肉的常人[1]。因此,剥去处在学生时期马克思身上所有的思想光环,审慎分析马克思从法学到哲学的第一次转向的阐述张力,由此解释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阶段性变化的节点,是有意义和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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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点澄清:一些关于学生时期马克思的基本事实
1835年,马克思从特里尔中学毕业,在其德语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表达了选择职业应遵循的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自身的完善”这样的想法。父亲的影响和期望,更重要的是本人的志愿,促使马克思最初选定法律作为自己的职业,并于1835年10月进入波恩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在波恩大学一年学习期间,马克思曾创作诗歌,但主攻方向是法学。他以极大的专注和热情学完了《法学全书》等法学课程,大部分课程得到了教授们“十分勤勉和经常用心”等类似评语(详见表1)。而马克思的父亲则在信中不断的鼓励马克思,他说:“你的良好愿望,你的勤奋学习,以及你想做一些扎扎实实的事情的坚定志向,我丝毫也不怀疑。而现在又使我感到高兴的是,刚刚开始的学习使你感到满意,也不费劲,并且你对你的专业也产生了兴趣”[2](p831)。亨利希·马克思还在不同时期告诫他的儿子如何更好地学习法学,“你不应当要求法律课程温情而富有诗意”[2](p832)“一个学者也需要有条理,一个开业的法学家更需要如此”[2](p834)。我们可以从书信中判断出马克思对法学学习的兴趣和热爱,以及取得的进步。或如马克思所言,哲学与法学,“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3](p7)。
表1:马克思在波恩大学法律系学习期间学习课程及教授评语
来源: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整理[4](p93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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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马克思在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期间学习课程及教授评语
来源: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整理[4](p93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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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年10月,根据父亲的意愿,马克思转入柏林大学法律系。在进入柏林大学后,马克思继续以极大的热情(马克思在家书中将父母的心比作“最仁慈的法官”)跟随法学大师学习法学理论。亨利希·马克思写给马克思的信中也是充满对马克思的鼓励和期望,在其中一封信中说道:“对你说来成为一个律师远不像当年你父亲成为一个律师那样难。”[2](p855)马克思阅读了约·海涅克茨的《民法基础》、安·蒂博的《罗马法全书体系》、萨维尼的《所有权》等法学著作,并把《罗马法全书》的头两卷译成德文。后来又研究了萨维尼论占有权的著作、格罗尔曼的刑法、克莱因的《刑法》、韦宁·英根海姆关于罗马法全书体系的著作、米伦布鲁赫的《关于罗马法全书的学说》和教会法的第一部分即格拉齐安的《矛盾宗规的协调》。马克思还选修了《学说汇纂》等大量法律课程。具体法学课程的学习持续到1839年冬季学期,13门课程有八门是法律专业课程,逻辑学是法律思维训练课程,人类学也是法学辅助课程(详见表2)。从学习时间跨度和教授评语中可以综合判断出,马克思为法学学习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也包括耗费学生时期马克思大量精力和包裹梦想与野心的“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①这是对马克思在学生时期实施的重写法哲学体系计划概括的简称。。马克思的母亲在信中甚至多次担心马克思因努力学习而可能透支身体健康。而或又如梅林所言:“作为一个思想家,马克思在大学时代就已经独立地工作了。他在两个学期中所获得的大量知识,如果按照学院式的喂养方法在讲堂上点点滴滴地灌输的话,就是二十个学期也是学不完的。”[5](p18)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一直专注哲学,对法学的兴趣不大。这种观点,至少从学生时期的马克思来看,很难让人信服。
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电气工程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建筑内部居民的实际需求,因此必须从广大用户的角度出发,将建筑结构和物业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为了保障建筑的各项功能能够达到用户的实际需求,必须要对建筑内部的供电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系统、排水系统等进行跟踪检测和控制,实现信息透明化,这就需要借助智能化技术来实现。例如,在空调器设计中,可以在设备所处的机房内安设信息接收和处理系统,将空调器的输入和输出接口和水位信号进行连接,这样就可以通过智能化技术实现对空调器运行状态的掌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方便后续的维护作业,要在处理器接口的周围留出三倍的空间。
二、“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未完成之法哲学分析
不过,“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之未完成可能并非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哲学唯心主义还在当时的德意志占据一定统治地位的时候,或言之,法学还仅仅是被关乎“协调统治和自由”之必然性的正确法的整体支配的时候,相比较于法学,哲学更加重要。在这个领域,思想家们还没有掌握确实可靠的衡量标准用以区别什么是关于法哲学的真知灼见。在19世纪上半叶,“公法仍然未曾从道德哲学中分离出来。而且在涉及公法问题时,德国的职业法学家们也很少对政治和行政组织有关的实在法进行实践性的解释”[7](p140)。因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当马克思在写到私法质料部分的结尾及公法质料的结合部分时,被迫停止了写作。当法学僵化的形式无法超越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时,法哲学体系就无法完整了。或如马克思所判断的那样,法学研究对象的变动性无法通过旧的法权哲学思想加以巩固。马克思不是走向普鲁士国家哲学的途中,而是像“缪斯的舞蹈和萨蒂尔的音乐”[3](p12)那样,从康德、费希特法哲学的理想主义跳跃到黑格尔带有现实主义的法哲学甚至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田野。但马克思似乎的确无法走出基于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的藩篱,陷入无法冲破德国法哲学传统的一波三折之中。反言之,如果马克思的“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从法的精神及其真理性中解放出来的话,马克思对这一可能性亦会不知所措,落入他自己坦白的“我同我想避开的现代世界哲学的联系却越来越紧密了”[3](p15)的沮丧之中。
从学科分类和学科属性来判断,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包括中国在内,基本上都是把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门课程。而西方哲学的研究视野下几乎无法回避康德、黑格尔、马克思以及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黑格尔就在《法哲学原理》中将法哲学明确界定为“一门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的科学”[10](p1)。从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具体内容和思想来看,本文探讨的法哲学应是哲学研究视野下的法学问题,或如马克思所言:“我试图使某种法哲学体系贯穿整个法的领域。”[2](p10)所以马克思旨在构建的法哲学,是希望从法哲学出发,用法哲学框架构建起新的法学知识体系。因此对于第一个问题,更大的意义可能在于马克思试图通过以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来建立自己的法哲学体系的努力,以及通过刻苦钻研法学以追求科学世界观的热忱。这是对后来成为哲学家马克思追求真理精神的一种锤炼。
马克思用写诗歌转移用康德法学思想去指导建立法学体系的失败,并继续寻找能建立科学法学体系的新理论,来消解“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巨大的矛盾差距。法的形而上学在成文罗马法当中的逻辑体系如何建立?马克思开始走向哲学去寻找答案,如同给父亲的信中所写的那样,“这又一次使我明白了,没有哲学就不能前进”[2](p13)。因此,马克思不得不放弃他的不可调和的脱离实际和片面破碎的法学体系,转向他眼中曾经的“敌人”,投入黑格尔哲学的怀抱,以解决自己的精神危机,“这种转向很深刻,也很突然,这很可能是马克思整个一生思想发展中最重要的一步”[9](p22)。
对于第一个问题。这需要对一个德语单词Recht进行语义分析。Recht在德语中词意非常丰富,主要有法,法制,天理,正义,公正,权,权利等意义。而英文中的“law”和“right”是分离的,语义不同。国内学者更多的将Recht翻译成法权,有的学者侧重于哲学理解,有的学者侧重于权利诠释。作为意志论传统和理性主义传统的汇集,康德的法哲学主张某种独特的道德原则,该原则将强力的合法使用限制在平等自由的制度体系之内,他的法权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法权是个人自我意识的基础条件,个人作为道德主体和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而费希特基本继承了康德的这一思想,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在《自然法权基础》中,他将法权概念界定为外在的人与人之间彼此承认的稳固的外在关系和内在的、哲学意义的是人的存在方式的结合。法权本身也就构成了人的自我意识的先天条件。
康德哲学属于德国哲学历史的一个特定时代。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是我“应当怎么样”;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是我“可以怎么样”。从康德的自由理论来看,作为道德主体的“自觉”和作为权利主体的“自为”,两者是统一的。费希特则强调自我与非我的统一。在马克思中学阶段,作为“康德哲学的专家”且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校长魏登巴赫特主张依靠理性而不是依靠宗教信仰的教学原则,并且特别重视人道主义教育。受此影响,马克思对康德和费希特富于理想主义色彩的法哲学十分欣赏,因为他们关于人的自然法学观点渗透着对人的自由的描述。当时的柏林大学是德国学术活动的中心,哲学氛围十分浓厚。在当时的马克思看来,康德和费希特的法哲学思想不同于黑格尔哲学,更不同于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是比后两者更为有用,也更令人信服的思想。在对自由的追随中,德国古典法哲学就是通过对“为何有法律,或者到底什么才是正当的法律”的追问中获得力量。换言之,“法律规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在19世纪受到的历史批判,实际上直接出自那些自以为懂得法律的行为上学论者。它并非出自法学家或者历史学家之手,而是出自康德和黑格尔之手”[6](p47)。
在150份回收问卷中,有63.33%(95人/150人)的调查对象表示不知道最新的中国跨境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在这些不了解政策的人中又有25.26%(24人/95人)的调查对象有过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进口商品的经历(见图1)。而在问卷后续的询问中,相当一部分人也不曾了解此前的“应纳税额50元内免缴”的政策。很显然,消费者们对于法律政策的关注度普遍偏低,即使是与自己生活相关的政策也并未留心。
而马克思柏林大学时期的刑法学老师甘斯教授是典型的自由主义黑格尔派,他反对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观点。在对法的理解上,历史法学派宣称法律的根据存在于人们的风俗和传统。对于这样的一种观点,马克思持怀疑态度。此时的马克思把写诗当作一种附带的爱好,他渴望深入研究法学,但首先又要学习哲学,两者密切联系在一起。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哲学成了最好的选择。马克思系统攻读康德、费希特法哲学,暂时接受了康德法哲学的基本观点,赞同关于人的自然法学说和关于国家是社会契约产物的法学思想。康德主张实然和应然在现象界与物自体之间应有严格区分,这就为法的价值设定了先验的理性意志。而现实的法律则是人们依照理性立法成为具有普遍自然性的外在秩序规范。继承康德法哲学思想的费希特则提出了自由的实践理性的辩证运动的理论,并假定社会契约的存在来要求国家法律实现法的自由。
(3)“才”可以在后面接表示时点的时间词语,表示早,而“就”不可以,此处,和“才”的意义相反的是“都”,表示时间晚。
三、一次转向:法学到哲学的“专业跨越”和“思想跨越”
判定学生时期马克思从法学到哲学的“专业跨越”和“思想跨越”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属于法学还是属于哲学?二是这一次转向到底是动态的持续过程还是一个相对短暂的由此及彼的过渡?
于是,当马克思开始对自己的“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在法律信条和形式体系层面反思时,他在法学的宏大世界里其实还不知道“法学何以成为科学”。作为康德和费希特的追随者,马克思一度认为康德的自然法学和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构建的法学世界(以抽象自由为中心的法价值论和法本体论)是最高的存在。但是柏林大学时期的马克思似乎意识到形式和内容是不能随意相互分离的,当两者各自不相关的发展之后,法的精神和真理性也随之消失。马克思想脱离康德、费希特建立自己的法哲学体系的想法,只不过在马克思本人看来,表面上“更现代化,内容更空洞而已”①“开头我搞的是我慨然称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这一切都是按费希特的那一套,只不过我的东西比他的更现代化,内容更空洞而已”(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法的原则、思维和定义不能像几何学一样从公理到结论,不能是数学的“教条化”。相反,它们来自生动的现实世界。康德和费希特是如何由应然的意志自由出发跨越到实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现象中的,这对于还处在学生时期的马克思来说是一个无法解开的问题。“康德和费希特在太空飞翔……我只求深入全面的领悟,在地面上遇到的日常事物”[2](p651-652),马克思几欲表明有别于康德和费希特理想主义的心迹,也从一个侧面表达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可能态度,形而上学的法学观落幕了。法学家约翰·莫里斯·凯利则是用“思想创伤”来暗喻“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的失败[8](p218)。
马克思认为康德、费希特的有些论点因已经过去三四十年而显得过于陈旧,所以没有全盘接受。但马克思依旧选用康德、费希特的法哲学做指导,论证自然法的哲学基础,希望从现代法本身引申出法哲学的基本原则,解构传统法哲学并试图建构新的法哲学体系。“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提出一个不依赖于具体经验的法学概念,然后在实际的部门法中研究其发展。因此,马克思的法哲学新体系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的形而上学,第二部分是法哲学。法哲学又分为形式法和实体法,实体法则分为实体的公法和实体的私法。马克思从先验的原则出发,通过哲学形而上的思辨逻辑推演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他越写越感到困惑,越写越感到无法进行下去的痛苦。马克思的想法和行动以300页的法哲学草稿及将近24页的形而上学的导言《可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未完成而结束(至今一般被认为没有能够保存),如同马克思本人所说:“在实体的私法的结尾部分,我看到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这样……”[2](p13)
殷桃去年凭仗《鸡毛飞上天》拿下白玉兰最佳女主角奖,实现视后大满贯。之后去录《金星秀》。金星问她,拿奖开心吗?她一点不客气,“谁拿奖不开心。”
对于第二个问题。基于上文分析,通过思想史及(退一步讲)从马克思思想“心路历程”的角度可以判断无论是在伯恩大学还是在柏林大学,马克思的学习重心都是法学,从法学到哲学的转向是一个过程持续,但同时受到关键事件的影响。正是在研究法学及法哲学的过程中,在“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失败(马克思称之为“倒霉的作品”)后,马克思认为“没有哲学就不能前进”,继而转向了他眼中曾经的敌人——黑格尔哲学。马克思发现了包含在这部作品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即在纯理想主义信念强制下的瓦解,同时与“任何实际的法”背离,而或许只有通过研究“法律之外”才能完成对“法律之内”本质的解读。这从马克思1837年《给父亲的信》(当前文献收集中仅存的一封给父亲的信),可以有力地证明青年马克思思想演变的重要因素。马克思的这次转向黑格尔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马克思开始全面认真关注黑格尔哲学以及其他哲学;二是从法哲学角度来看,从康德、费希特法哲学到黑格尔法哲学,这条逻辑进路并没有因马克思法哲学体系构建的失败而停止。相反,马克思在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之后还在持续开展对法哲学的理论批判和理论发展。转向哲学的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到黑格尔哲学,并通过大量阅读、笔记和思考,完成了自己的哲学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
因此,对于马克思当时所言的失败,当我们选择“思想跨越”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次转向时,我们需要注意马克思致力于在反思“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经历各种精神困境时所可能获得的智识。马克思在进行超越当时欧洲主流法哲学理论传统的创造性想象之中,意识到“现实研究”所面临的实证主义的威胁。而不熟悉专门法律基本构成要素,过度关注概念的抽象以及对形式和内容这对重要概念的错置极有可能是马克思对“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抱持犹豫态度的原因所在。所以,马克思认为他无法克服把材料分摊在条目与数字之下的哲学的缺陷。“错误就在于,我认为实体与形式可以而且必须互不相干地发展,结果我所得到的不是实在的形式,而是一个带抽屉的书桌,而抽屉后来又被我装上了沙子。”[3](p9)
而涉及“思想跨越”更根本的问题在于自由所意涵的与道德论、法权论之间的关系问题:马克思认为,“对于完成神圣的天职,所有这些考虑都应当打消”[2](p18)。然而,马克思又看到了人们在通过康德、费希特哲学向现实本身寻找真正的自由观念时,实际涉及社会政治事务和现实问题的法学的“无能为力”。尽管当时在法哲学领域,需要通过康德、费希特哲学来界定抽象的、先于经验的自由建构方法并获得自身主体性之于制定法自由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说“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的初衷是完成起码可以在逻辑上自恰的法哲学体系,那么到底该如何摆脱理性的东西与现实的东西的矛盾并概括“理想主义”的概念?马克思认为起源于现有之物和应有之物的对立是理想主义固有的对立,这是导致“柏林大学法哲学建构”初始设想实然与应然错误划分的哲学根源。一方面,法学相关于国家、法、自然、全部哲学之间的关系,和数学独断论不同,虽然抽象但并未脱离其历史和社会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真正的数学”也无法发展成为高级的形式,而“新的形而上学基本体系”作为重新论证人的存在方式的可能,可在自身求得自己的统一。在此之中,马克思已比较清楚,通过脱离于康德、费希特自由主义而误认为已经确立的东西却被并不高明的另一种理想主义所取代。于是,马克思觉悟到再用哲学说明法律,内容与表达需要通过“中介环节”的相互设置才能有可能维系法哲学的自组织体系,而不是装上沙子“硬塞”到“一个带抽屉的书桌”。由此,马克思开始“从事一些正面的研究”,阅读萨维尼关于占有权的著作、费尔巴哈和格罗尔曼的刑法、早期日耳曼法等等[3](p13-14)。
学生时期马克思的这次转向是非常痛苦的,如同给父亲的信中所描述的那样:“由于烦恼,我有几天完全不能够思考问题,就像狂人一样在‘冲洗灵魂’……由于不得不把我所憎恶的观点变成自己的偶像而感到苦恼。”[2](p15-16)但同时,我们认为这也是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唯有痛苦所以更具价值,或如马克思本人所言:“生活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时机,它好像是表示过去一段时期结束的界标,但同时又明确地指出生活的新方向。”[2](p8)马克思在意法哲学体系的失败,更在意他所一直推崇的知识观体系的“坍塌”。马克思放弃脱离尘世的主观主义,再把自己移交给自己曾反对过的“敌人”回到黑格尔概念性的理性主义,进而深入认识辩证法。马克思的哲学带有“批判”“扬弃”的品格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得到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提升和锤炼。否定的力量,自我否定,既克服又保留,扬弃,这些在后来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概念的词语也因马克思的这次转向而凸显意义和价值,“批判的武器”因为有“法律之术”的磨砺而更加锋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向可以理解为马克思没有最终选择法律作为自己一生的职业,借用《马克思靠谱》里的话:他二十多岁时本可以轻松地成为普鲁士知名律师,一生优越舒坦,但他却毅然决然的与家族既定路线决裂,选择了一条“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荆棘之路[11](p1)。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已经放弃法学思维,也不代表法律从马克思的生活中脱离。无论是后期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政治经济学理论,还是晚年的人类学研究,马克思都没有放弃借助一种法律分析方法来开展研究。马克思花费大量时间阅读谢林、黑格尔及其弟子的著作。在批判普鲁士专制法律中,他发现了阶级与法律的深层次关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完成后,马克思澄清了黑格尔认识论上的某些局限性,提出了在国家与法关系上更为深刻的见解,属于马克思的哲学理论开始真正地开始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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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9.02.003
[中图分类号]A811;A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9)02-0019-06
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研究”(15ZDC007)。
作者简介:岳伟(1985—),男,山东省枣庄市人,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鲍宗豪(1949—),男,浙江奉化人,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罗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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