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货物运输,海上,承运人,汇率,合同纠纷,损失,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廖木燕[1](2019)在《我国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外国法查明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对正确适用外国法来说,是必要基础和前提,是实现冲突规范价值目的的重要制度。因其特殊地位,使得加快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以突破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的桎梏尤具紧迫性。本文的第一部分将从新加坡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入手,引出外国法查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外国法资料审查的确认与排除问题及外国法无法查明之认定问题。第二部分是剖析我国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的核心根源,以案件引出的问题为导向,主要围绕我国外国法查明责任制度的构建情况、外国法资料的审查认定规则、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外国法查明责任的模糊化与碎片化规定、外国法查明责任概念尚未完整构建且容易混淆、不规范的外国法资料确认与排除的认定程序、传统冲突法规则“事实说”、不明确的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等因素对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带来的影响。第叁部分是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主要分析英国、德国、俄罗斯叁个国家在案件引出的叁大问题上的不同经验及相关联系,总结其中值得借鉴的特点。第四部分是立足于问题与核心根源,结合域外合理经验及我国客观实情,从对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厘清、外国法资料的审查与确认程序的规范、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等层面,提出明确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划分和查明责任概念的界定、制定实质的外国法资料审查标准和审查认定规则、明确对外国法专家的资质认定、制定兼具合理性与灵活性的外国法无法查明认定标准等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李剑[2](2019)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付款条件条款的效力分析——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更强调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以案外人向债务人付款作为债务人的付款条件的约定,系商主体根据交易实际对相关风险的分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受其约束。因案外人破产重整未向(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1期)
武寒霜[3](2019)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雇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即保险事故后,雇主已向雇员支付了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高于保险赔偿金的金额),雇主有权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依法履行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后,雇员(或死亡雇员的家属)不能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9年01期)
李思[4](2018)在《上海高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埃及阿斯旺水泥公司与案外人鹏翔公司签订了水泥厂项目合同,约定鹏翔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上海港运至埃及亚历山大港。为此,托运人鹏翔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单背面印制人保“1981/1/1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海洋运输货物战争(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报》期刊2018-10-12)
李彤,张昕,孙超[5](2018)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先决问题及域外法的查明——对安联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先决问题及其后的查明域外法有助于实现判决的国际一致性,维护当事人权益。文章结合一起近期适用德国法的案件,详细阐释了先决问题及其重要意义,论述了先决问题有助于理解案情、充分回应诉辩主张、体现司法政策要求、发挥裁判示范效应。但是,在查明域外法方面,现行规定原则性较强,欠缺细化标准,域外法查明途径仍有待拓宽、域外法查明范围未能明确。现行法律规定的查明途径,并非穷尽式列举,人民法院法官完全可以灵活运用"司法认知"这一途径查明域外法,在域外法查明范围上,应尽量拓宽域外法查明的渠道,尽可能的重视其他法源及辅助资料,促使域外法的含义进一步得到明确。(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董世华[6](2018)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案情]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8年08期)
张姗姗[7](2018)在《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环球斯皮德公司诉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通常是由提单正面的保留性批注和载明的"不知条款"构成的,保留性批注有效的前提是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式核对"。不知条款的效力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主观方面,应当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客观方面,适当的核对方式不仅应从现实可行性角度考虑,还应当考察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8年04期)
杜以星[8](2018)在《外币之债汇率损失的承担——从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外币之债偿付存在时间差,期间的汇率波动导致实现债权时产生汇率损失。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了外币之债的偿付币种和兑换日,一定程度上可以确定汇率损失的承担。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汇率风险所持态度和具体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在民事立法中确立有利于债权人原则和损失弥补原则,确定外币之债的汇率损失由债务人承担。(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赵珂[9](2018)在《托运人变更解除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适用——以马士基案为样本解读《合同法》第308条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徐玮,王冰[10](2018)在《未达减损预期的合理减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镇江通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货损,非违约方为减少货物损失而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实际上虽未达到减损预期,但由此产生的减损费用应由违约方来承担。案情原告:镇江通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捷公司")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2016年11月,通捷公司受镇江昊通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通公司")委托,向中谷公司托运一批铝制品自江苏镇江至广州新港,收货人为广州中粮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8年03期)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提要〗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更强调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货运代理合同中,以案外人向债务人付款作为债务人的付款条件的约定,系商主体根据交易实际对相关风险的分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受其约束。因案外人破产重整未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廖木燕.我国外国法无法查明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9
[2].李剑.货运代理合同中付款条件条款的效力分析——上海英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月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3].武寒霜.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9
[4].李思.上海高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N].上海金融报.2018
[5].李彤,张昕,孙超.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先决问题及域外法的查明——对安联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8
[6].董世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J].世界海运.2018
[7].张姗姗.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环球斯皮德公司诉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8
[8].杜以星.外币之债汇率损失的承担——从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说起[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9].赵珂.托运人变更解除权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适用——以马士基案为样本解读《合同法》第308条的适用[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10].徐玮,王冰.未达减损预期的合理减损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镇江通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