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抽象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抽象,标准,双曲线,行政行为,数学,方程,司法。
抽象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姜相宇,张维忠[1](2019)在《利用支架式教学发展学生的数学抽象素养——以“双曲线定义与标准方程”的教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课程改革的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探究式教学模式已成为当下最受欢迎的教学模式之一.教师如何在课堂中承担引导者、组织者的角色,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传递者的角色,已成为数学教学发展之路上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为了让学生在学习数学知识的同时,能够发展"四基""四能",提升数学核心素养,在展开探究活动中适当建立支架的教学方式应运而生.本文选取高中生数学学习中普遍存在问题的圆锥曲线内容为例,将其知识内容进行难度梯度划分,适当建立支架,探索在教学过程(本文来源于《中学数学月刊》期刊2019年02期)
曹爽[2](2018)在《抽象名词的确定标准及原型效应》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名词的所指具有非具体性、强建构性和无直感性。根据抽象名词所具有的弱空间义和强性质义,可以确定抽象名词的叁个形式标准:[+种类量词]、[-成形量词]、[+很有N]。作为名词的一个次类,抽象名词范畴是一个原型范畴,具有原型效应,其内部成员的典型性有程度差异。(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郑里[3](2018)在《经济学系统抽象法与实证规范标准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经济学方法中将实证与规范对立区分似乎成了一个普遍接受的模式,即将经济学研究方法简单划分为解释"是什么"的实证分析和解释"应该是什么"的规范分析。然而以实证和规范的标准却不能全面准确地涵盖系统抽象法六个层次的丰富内涵。通过比较发现系统抽象法与西方的实证规范分析存在着人与物的逻辑、现实与本质层面、中立与阶级性叁个方面的差异。(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8年13期)
陈艳华[4](2017)在《利用数学实验培养学生数学抽象素养——以双曲线及其标准方程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9月13日,教育部公布《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正式确定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框架、维度和指标.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培养要体现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之中,而学科教育占学校教育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主要途径.数学是中小学教育的主要学科之一,数学核心素养与课堂教学的融合是教师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只有教师真正把数学核心素养融合于课堂教学中,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数学核心素养,从(本文来源于《高中数学教与学》期刊2017年24期)
黄士轩[5](2015)在《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各国政府行政管理中,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重要手段。因此,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必要的,需要修订法律、健全司法审查组织体制、明确审查范围、对象等,以此开展司法审查。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深入,司法实践需依据抽象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民自身利益。本文主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概述,探究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并为其审查制度完善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7期)
张芊蕙[6](2015)在《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意义及其划分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行政法学中,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划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便是其中一类,其本属于行政法学理论概念,旨在更加清晰深刻地认识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的本质。这对法律术语最初见于王岷灿先生所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这本教材之中,“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有时只制定抽象的规范,不对具体事情进行处理,这种行为称为抽象的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以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一般亦称为行政措施。”但是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其明确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仅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到法律之中,由一理论概念变成了一个法律概念。但当这一概念进入实践之中时,就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划分标准本就不那么严谨,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空白以及交叉地带,这就使得行政机关难以行为,并且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也陷入了困境,同时给行政主体规避法律的监督与审查带来了便利。因此有学者提出取消关于具体与抽象这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分。2014年对于《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将第十一条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成了“行政行为”,立法者的这一举动似乎印证了一些学者关于取消该分类的观点,但是实质上司法机关可审判的行政案件范围并未做任何调整,行政复议中可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更是没有任何变化,这也就是说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此次修改中并没有突破性的变化,因此本文通过讨论认为应当保留行政法中具体与抽象这两种行政行为分类,并且深入探讨应依据何种标准来区别具体与抽象这两种行政行为,以更好地指导行政机关行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为。学界关于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的讨论从未停止,学者们也各抒己见,如传统的划分标准、过程叁标准、功能标准、以及普遍性行政措施与借鉴德国的“一般命令”理论等。本文通过对各家关于具体与抽象行政行为如何划分的标准进行剖析与借鉴,最后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即修正的过程叁标准,以求为解决这一争论中存在的冲突与矛盾提供新的思考方向。(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5-05-01)
徐思琦[7](2015)在《中美可专利客体与抽象思想区分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思想不受专利保护是美国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也明确规定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在人们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来,人们的思维借助各种工具实现了计算机、金融等技术领域的蓬勃发展,但区分一项技术中何者为抽象思想、何者为可专利客体的问题却变得更加复杂。美国法院就抽象思想与其他可专利客体的分界问题,通过一系列判决形成了一些标准,这些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且对于标准的叙述往往相对抽象难以操作,反而为解决该问题增加了不确定性。2014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通过Alice v.CLS一案再次重申抽象思想不可专利这一核心原则,但仍未提供适用的明确的审查标准。本文第一章提出了在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可专利客体和抽象思想存在区分难题。第二章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形成的一系列区分标准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出美国最高法院在该问题上始终坚持的理论基础:产生先占效果的申请不可获得专利保护。同时,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总结出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要旨背后的考量因素:应当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财产权属性,抽象思想因不具有明确的权利边界无法发挥财产价值而不具有可专利性。本文第叁章将对我国专利法中关于抽象思想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探讨我国在抽象思想的判断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就中美两国在区分标准进行比较,思考两国处理方式上的区别和联系。最后,本文第五章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处理可专利客体和抽象思想区分问题的解决之道,以期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优势,从而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一步蓬勃发展。具体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应当从社会效果上宏观把握可专利客体的范围,排除产生先占效果的申请及明显缺乏权利边界的申请;可以利用专利叁性等实质性缺陷解决可专利客体的难题;应当鼓励专利申请人进行更加合理的披露、完善其权利要求,使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从而获得专利保护;我国应当丰富技术性要件的内涵,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求。(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07)
刘艳芳,于勤农[8](2014)在《“标准经济”怎么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什么是“标准经济”?“标准经济”怎么建? 作为标准化职能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专业人士介绍,标准化就是标准的制定、宣贯、实施及修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循环、不断提高、不断发展的运动过程。而标准经济就是以标准为核心,通过标准化活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本文来源于《莱芜日报》期刊2014-03-25)
周杉杉[9](2013)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也是我国广大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专门探讨。《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提出了单一抽象的规则,备案审查制度与行政复议虽在一定程度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也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尚有诸多不足,致使其在实际运作中以及今后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发挥的效用相当有限。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主要就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与司法审查标准相关概念做简要概述。正文部分包括:第一章首先主要介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现实性等背景内容,指出研究抽象行政行为标准的基点,而后通过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区分的必要性上着手,指出要研究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应从这叁方面分类别进行。第二章介绍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本章含以下内容:分析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是对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分别从授权问题与非授权问题两方面解读)、解释性抽象行政行为、立法归类和裁量法律问题这四方面的司法审查标准。第叁章介绍抽象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首先,从学理上对事实问题的审查进行分析以及界定事实问题的概念。其次,介绍证明标准与审查标准的关系及我国证明标准的优劣,着重指出要建立以正确性证明标准为一般性原则、合理性证明标准为有益补充的多重标准理论。再次,就立法性事实的审查标准进行论述,指出立法性事实与非立法性事实的不同之处,并用案例加以说明。最后,就抽象行政行为裁量事实问题,主要是对域外经验(美国的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德国的叁重基准)的吸收以及分类标准(时间裁量与内容裁量)的研究。第四章介绍抽象行政行为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介绍两个标准:法定程序标准与正当程序标准。首先就程序问题进行了概述;其次,从我国法规备案监督的程序标准说起,详细介绍法定程序标准,并指出要区分指导性程序与强制性程序的重要性;最后,通过上一部分对法定程序不足的介绍,指出应该允许使用正当程序标准。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一个总结,主要以图表形式对本文构建的标准体系进行了形象的描述。(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期刊2013-12-01)
刘涛[10](2012)在《抽象危险犯与经济刑法的犯罪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抽象危险犯的争议问题探究抽象危险犯是德日刑法理论界发展起来的一个理论概念。抽象危险犯概念的出现,是刑法理论学者对于立法作出的一种回应,所以它首先是一种教义刑法学理论概念,为的是解决是否构成犯罪、对简明的法律规定进行理论上的解释,将不明确的成罪标准明确化。然而,遗憾的是,在这种回应的过程中,抽象危险犯及其理论一直遭到质疑。(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1期)
抽象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抽象名词的所指具有非具体性、强建构性和无直感性。根据抽象名词所具有的弱空间义和强性质义,可以确定抽象名词的叁个形式标准:[+种类量词]、[-成形量词]、[+很有N]。作为名词的一个次类,抽象名词范畴是一个原型范畴,具有原型效应,其内部成员的典型性有程度差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抽象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姜相宇,张维忠.利用支架式教学发展学生的数学抽象素养——以“双曲线定义与标准方程”的教学为例[J].中学数学月刊.2019
[2].曹爽.抽象名词的确定标准及原型效应[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郑里.经济学系统抽象法与实证规范标准的比较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8
[4].陈艳华.利用数学实验培养学生数学抽象素养——以双曲线及其标准方程为例[J].高中数学教与学.2017
[5].黄士轩.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
[6].张芊蕙.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意义及其划分标准研究[D].辽宁大学.2015
[7].徐思琦.中美可专利客体与抽象思想区分标准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刘艳芳,于勤农.“标准经济”怎么建?[N].莱芜日报.2014
[9].周杉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
[10].刘涛.抽象危险犯与经济刑法的犯罪标准[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