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丁海燕[1](2021)在《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文中提出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会计信息披露结果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决策行为。近几年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违规披露行为也越来越多,2019年因为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多家企业被证监会通报批评。涉及中安消、保千里、抚顺特钢等多家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危害。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和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真实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所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归纳演绎法等方法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如下:对国内外文献回顾,了解国内外学者对企业、审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三方博弈行为研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确定写作思路和框架。在了解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概念的基础上,基于博弈论视角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研究,构建了监管博弈和审计博弈模型。以康美药业为例深入分析,对康美药业违规披露案例回顾,得出康美药业多年年度报告存在不真实披露、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投资者进行误导性陈述以及未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等违规披露行为。这些违规披露行为给康美药带来严重后果,本文以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以及信号传递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康美药业违规披露产生后果进行深入分析。然后以监管博弈和审计博弈模型为基础,结合康美药业案例实际数据,对康美药业各参与方主体行为和期望效用进行分析,由此得出要达到防范违规披露行为应该降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可能性、提高高质量审计可能性以及降低监管部门审查可能性。根据已经研究出的以上影响因素,改进或者新增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改变企业的违规披露可能性、审计机构无法发现企业违规披露可能性和监管部门的审查可能性,使三方达到理想均衡。总结得出10条有效路径,根据路径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由参与三方实施。最后得出结论并对撰写文章过程中存在不足进行思考。
吴子熙[2](2021)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文中指出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与金融融合的创新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模式。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费用,满足了小微企业等“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释放了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潜力,促进了金融市场的资本流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鲜事物,在发展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频出,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事件层出不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重创了社会经济秩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亟需调整和完善。制度变迁必须建立在对当前制度全面清晰了解的基础之上,当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供给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特点,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障。并且,在国家已经确定将互联网金融全面纳入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使监管直击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痛点,克服监管的路径依赖所带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低效率,也是制度调整和完善的难点。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变迁更为有效率,依据法经济学相关理论,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假定前提,使理论分析更加贴近现实;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确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低效性,同时给出了未来制度变迁的方向;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问题上,运用博弈分析工具,对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明确回应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三个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论文的章节安排和框架结构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整理和评价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总结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界定研究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的理论依据可以概况为四个方面:(1)以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为研究的假设条件,使问题的探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2)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指出构建有效率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质量,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标准的确立及其评价提供指引;(3)依据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演化方向;(4)运用规制的经济分析相关理论研究监管机关如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进行干预,合理使用激励手段,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第3章,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影响、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四个方面分析了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问题。同时,运用Va R-GRACH模型对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程度进行对比,得到中国消费者面临更高水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结论,进一步确认了完善相关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4章,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在分析确认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之后,仍然需要去构想更有效率实现该目标的制度选择方案。首先,给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标准,分别是制度供给能否满足需求以及制度安排能否实现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其次,依据上述标准,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现行制度的低效性,为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5章,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等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并且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鉴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涉及三方主体:监管机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任何一方的行动,既要考虑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方的影响。因此,运用三方动态博弈分析方法,探讨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困境的三个核心问题:监管定位问题、监管介入时点问题以及监管激励手段问题。通过博弈分析以及相关演化路径仿真,得出结论:需要明确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监管应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或者业务开展之前介入;互联网金融监管激励手段应多样化,适时使用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直接激励以及间接激励,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此博弈分析试图解决导致监管及其制度困境的关键性问题,并且给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变迁方向。第6章,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将倾斜性保护与适度保护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全过程;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重视程度,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再次,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统一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最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建立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为优先,第三方非诉解纷为主体以及司法诉讼解纷为保障的多层次纠纷解决制度。论文的结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既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乏有效性且相关制度变迁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提供有效保障,表明国家在经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中存在不足,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增加制度供给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同时,采取兼顾制度效率价值的适度保护原则,进而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践行制度自信,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李彬[3](2020)在《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文中提出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境外上市公司选择私有化退市,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退市潮”,这与之前境内企业竞相选择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现象形成了鲜明对比。此前境内企业选择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原因有:境外资本市场审核程序简单、上市快,融资渠道宽且效率高,市场发展成熟,公司治理环境完善等。然而境内企业在境外的发展并不顺利,遇到了价值被低估、上市成本高、再融资难、被做空机构恶意做空等问题,企业声誉受到负面影响。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环境逐渐改善,对境外上市公司的吸引力越来越大,特别是自2020年3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注册制,国内资本市场上市难度降低,因此越来越多的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国内资本市场,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对境外上市公司回归问题展开相关研究。本文运用了资料分析法、文献综述法、博弈分析法对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国内资本市场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境外上市公司回归的现状进行分析,分别从回归基本情况、回归路径、回归A股市场效果、回归带来的负面影响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同时,对境外上市公司回归上市进行理论分析,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回归公司内部需求,包括公司战略调整需求、公司成长发展融资需求;二是公司外部环境,主要指制度环境,从国内政策支持回归以及我国正式实施注册制两个方面展开分析;三是公司回归动因分析,分别从价值低估、交易成本、境内高市盈率、股东利益最大化动机以及境内外文化差异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对境外上市回归公司利益相关主体进行博弈分析,即境外上市回归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境外上市回归公司和被借壳方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据此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境外上市公司选择回归的最根本原因是境内上市获得收益多;第二,证券监管部门维持原有的监管力度,境外上市公司回归上市后违规经营,此时境外上市回归公司获取的利益最大,同时回归方大股东所获得的收益最多,侵占了其他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导致各方不合作;第三,证券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并加大对违规经营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使境外上市回归公司遵守市场规则合规经营,从而保护了其他各方的利益,最终各方达成合作的策略。最后,根据目前境外上市回归公司的发展现状与博弈分析的结果,从国家监管部门及境内投资者两个方面给出了相关建议,使理论更加具有实践意义,同时给境内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见。
刘宇哲[4](2020)在《博弈论视角下双重股权结构中外部股东的利益及其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存在大量的实际控制人对中小投资者利益进行侵害的现象,这一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对其手握的控制权无法限制。随着内地的证券市场将引入双重股权结构这类非传统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该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同股同权的特殊股权结构,它更加强调对控制权的保护,而关于该制度,学界目前探讨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第一是双重股权结构与传统的同股同权结构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第二是在该制度下,公司内外部利益冲突会变得更加复杂,应该如何去解决这些冲突。为了研究这类问题,需要发掘引起问题的因素是哪些,在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中,该制度对公司内部股东的利益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权利的不均衡。同股同权的规则不再适用;创始人的控制权被无限放大,那么在传统股权结构公司中出现的各种因控制权过大而导致的外部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十分有可能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中出现。因此研究创始人侵害动机,以及立法者、监管者发挥的作用对于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上市公司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现象出发,建立传统股权结构中实际控制人对外部投资者造成侵害的博弈模型,并由此发现侵害行为的主要动机是实际控制人的逐利行为以及外部监管力度不足两点,接着通过变形该模型发现也适用于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同样的,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中侵害行为的发生概率与动机也同样是基于实际控制人的逐利性和外部监管力度两大因素,并通过案例的验证来说明。最后,本文结合目前我国科创板采用的制度,从博弈论视角下出发,认为其对减小实际控制人侵害动机有着显着的作用,并且仍旧存在一些尚未实施的方案值得相关部门考虑,相信这些对于建立健全一个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有着巨大的帮助。
居佳欢[5](2019)在《大股东减持监管的演化博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一次重大变革,股市开始进入全流通时代。经过这次改革,大量限售股开始上市流通,因此许多大股东开始将注意力从内部增值转移到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大股东减持热潮开始缓缓拉开序幕。近年来证券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不少大股东违法违规减持的案例,清仓式减持、“精准”减持、超比例减持等各种违规行为纷纷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整个股票市场更是带来了巨大冲击,阻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对我国大股东减持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包括大股东减持的动因、减持方式、减持的经济后果以及减持监管等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其次,归纳整理相关理论基础,并对有关概念进行界定,接下来通过相关案例的回顾来进一步探讨我国大股东减持监管的现状,分析我国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创新性地加入以社会媒体及中小股东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监督主体,构建在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对博弈双方的策略演化过程进行分析,探讨不同情况下系统的演化稳定策略,并利用Matlab软件对模型进行数值仿真分析,得出相关结论,降低大股东违法违规减持获得的超额收益、提高违规成本、加大第三方主体的监督力度都能对大股东的违法违规减持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而降低监管成本差额、提高社会正向声誉则可以对监管部门严格监管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在此基础上,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三个角度出发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减持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白昌易[6](2019)在《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文中提出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源于英国,世界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佐帕(ZOPA)于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随后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起来。2006年,宜信公司将西方这一新型的金融模式引进到中国,并结合中国本土的具体情况,创办了中国首家P2P网络信用贷款服务公司一一宜信公司,标志着P2P网络借贷行业在中国正式起步。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截止到2018年12月底,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历史累计总数量为6430家,目前正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021家。在西方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行业蓬勃发展的关键在于其成熟的征信体系、完备政府监管政策以及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在中国,作为“舶来之物”的网络借贷行业在发展初期,由于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者管理经验不足、征信体系不完善以及政府监管政策缺失等因素,导致其如野草般肆意发展、乱象丛生,平台倒闭、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套路贷”、“校园贷”诱导学生过度消费陷入“高利贷”陷阱等问题格外突出。一时间,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了不法分子非法获利的后花园。平台爆雷、经营者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这些现象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国家监管部门开始亡羊补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本文在分析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现状以及国内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根据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计24个月的月度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STATA14.0软件对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估计,进而验证主要研究假设。又使用演化博弈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的博弈中双方如何选择的问题也进行进一步探究。结合以上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以及博弈分析,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包括8章。第1章是导论,其中包括文献综述等内容,第2章是相关概念界定以及理论基础,这两章是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接下来是本文的主体,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3、4章。第3章主要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中包含五个方面:首先回顾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程;其次分析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然后介绍了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再对中国的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以及监管政策进行了回顾和梳理;最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对现行的主要监管政策进行了介绍。第4章主要是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的监管政策的评析,主要分三个方面,首先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中的主要规定进行解读,其次使用数据对比的方法对现行监管政策颁布后对网络借贷行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评价,最后结合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以及监管现状,指出了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第5、6章。第5章基于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4个月的面板数据,通过STATA14.0软件对面板数据进行OLS模型估计的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监管政策可以促进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第6章运用了演化博弈的分析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政策制定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分析,并对政府监管部门制定政策与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行为博弈中双方如何选择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第三部分为第7章,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等其他发达国家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政策,然后又依据国外先进的监管政策给我国带来的启示,结合中国国情,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中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建议。第8章为全文的总结,对通过实证分析、演化博弈分析以及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及相关的政策建议进行了阐述。本文的主要结论为:(1)通过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监管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文通过数据统计与比较发现中国P2P规模处于世界领先位置。第二,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在中国的演变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第三,网络借贷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监管政策体系的建立。(2)通过对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监管政策体系形成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产生了一系列正面影响,但是监管政政策体系中的四部监管政策仍然还存在着诸多缺陷。(3)实行资金存管、获取ICP许可证以及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带来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和投资人数的增加,政府监管政策能够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4)交互效应检验表明,政府监管政策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执行了网络借贷行业新政策,实行资金存管、获取ICP许可证和进行信息披露的网络借贷平台,预期收益率较高,平台出借人数和成交量较多。(5)分样本回归结果表明,政府监管政策对上市系、非国资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影响要比非上市系、国资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影响更为明显。(6)在静态政策机制中,发现整个博弈系统的演化过程是一个围绕稳定中心点进行周期运动的闭轨线环,网络借贷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双方的博弈过程呈现周期行为模式。(7)在动态政策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与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即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的概率与网络借贷平台自律行为的概率成反比。(8)通过对西方国家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解读,发现西方国家的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有许多值得中国学习的地方,中国需要根据自已的实际国情,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符合中国发展的监管政策。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得出以下政策建议:(1)加强监管力度,对各平台有关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完善监管政策,建立健全网络借贷行业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机制。(3)细化监管政策,对不同股东背景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区别管理。(4)当政府监管部门在发现网络借贷市场存在不自律行为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5)政府监管部门对待网络借贷平台制定监管政策的态度应该是长期审慎的,杜绝一劳永逸的观念。(6)政府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为动向的掌握,及时发现网络借贷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政策进行监管,保持整体网络借贷平台的较高自律性。(7)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保持坚定的态度进行监管政策的制定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保障工作,并且积极对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不自律行为进行打击。(8)在总结英美及其他发达国家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本文对完善中国现行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提出了建议。首先,制定网络借贷消费者的保护政策。其次,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关制度。然后,建立健全合格出借人培养机制。再者,制定政策完善现有征信体系。最后,完善政策加强网络借贷自律组织的自治水平。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本文将运用5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24个月面板数据,通过STATA14.0软件对其进行OLS模型估计,研究政府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影响,对完善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提出建议。其次,本文选择演化博弈的方法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律行为进行研究,可以使二者的博弈过程更加清晰,也可以使得政府监管部门的行为更全面、更科学。最后,本文从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的角度出发,在对现有监管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对相关监管政策理论进行了分析和运用,并对监管政策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评析,对如何弥补现有监管政策的缺陷,完善中国现有的网络借贷监管政策,从而保障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良性运营提出了政策建议。
郭锐[7](2019)在《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吹哨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系统地研究了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中的“吹哨人”制度和吹哨奖励比例的计算方法。“吹哨人”制度是指上市企业内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知情的员工,主动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并获得一定的保护和奖励。机制设计理论基于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为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完整的分析框架。机制设计理论将机制看作是一个信息交换和调整的过程,本文在此基础上将机制中关键信息的传递看作是一个交易“信息”这种特殊商品的过程,于是吹哨奖励的求解就转化为对吹哨传递出来的信息的定价问题。价格由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需求价格决定。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的“吹哨人”,获取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的成本一般为零;基于吹哨人身份能够且应该实现保密,本文以交易成本为零为前提条件进行分析;吹哨信息的需求价格,即是吹哨传递出来的信息所揭露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所得;“吹哨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易,是一个只有一个卖方和一个买方而没有竞争者存在的博弈过程。基于这些分析和前提,本文使用了社会福利最大化、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和引入“公平认知”的概念这三个方法,完成了对这个定价问题的求解。吹哨奖励比例等于吹哨信息的价格除以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处罚金额,本文深入分析了证券市场基于处罚机制的监管制度,包括监管的最优成本支出、《证券法》中“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合理性、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和基于柠檬市场理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部性影响的计算方法等。本文认为处罚金额应该等于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后果除以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而社会后果是企业的违法所得与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部性影响之和。本文的结论是吹哨奖励比例取值在1%至25%之间,据此提出证券市场监管的政策建议:当罚没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时,吹哨人可以获得罚没款金额的1%至25%作为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重大案件中最高不超过500万。
徐妍[8](2019)在《基于博弈论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管研究 ——以九好集团舞弊案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经济问题也在不断产生。前有美国安然、世通等舞弊案件,后有我国近些年来的万福生科、皖江物流、胜景山河等舞弊事件,都在不断给予我们警醒。然而,舞弊事件还是在发生。它就像破坏着血小板的白细胞,如果不及时得到监管与制止,它将会长期威胁着我们的“身体”——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我国而言,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取得了喜人的成就,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因为经济直接体现了一国的强大。然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使得投资者们遭受损失,而且破坏了我国良好的经济运行,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就本文对于监管的现实意义来讲,如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日益严重,如何优化监管并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与发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在对相关参数进行讨论的基础上,求得纳什均衡。得出结论:监管机构提升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增强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再监管、加大媒体的再监督作用、优化及控制监管成本、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企业的处罚力度是优化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关键。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监管及博弈论相关理论进行介绍,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从不完全信息静态监督博弈的角度,构建博弈模型,并结合浙江九好集团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管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分析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即证监会、中介部门即会计师事务所三者之间的混合博弈关系并揭示出他们的行为关系,然后求出均衡解并进行模型检验,得到博弈分析的结论,最后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提出改进建议。
雷雨露[9](2019)在《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以雅百特公司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在“一带一路”政策的倡议框架下,中国与经济带沿线的国家贸易活动日渐活跃,国内企业进行跨境投资活动的热情不断上升,中国企业跨境投资净额以两位数的年增长率水平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参与到“一带一路”政策的建设进程中。2018年9月发布的《“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2017年5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岸国家的贸易总额已经达到了69 756.23亿美元,我国与“一带一路”沿岸国家的经济贸易增长率比我国对外贸易总增长率增幅更大,这表明“一带一路”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加速回暖的重要力量。在这一政策环境下,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开展跨境经济业务。由于政府监管困难,以及外部审计部门难以保证跨境独立审计的审计质量,我国上市公司跨境财务舞弊的现象开始发生,且数量逐年增长。由证监会公布的数据可知,2017年我国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财务舞弊被处罚,其中涉及跨境财务舞弊的有两家,我国上市公司的跨境财务舞弊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跨境财务造假问题不仅给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同时也破坏了我国上市公司在“一带一路”国家前的企业形象。雅百特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就是利用“一带一路”环境下国内投资者与企业信息不对称而进行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雅百特公司通过虚构跨境经济业务虚增利润达2.2亿元,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暴露了我国监察体制不健全,证监会对跨境业务审核不全面的问题。雅百特事件中所利用的虚构跨境经济业务财务造假手段在形式上更为隐秘,对于监管机构带来的挑战更大。为了防止上市企业在这一不良事件的影响示范下,利用“一带一路”伟大战略指导下的发展的跨国经济业务虚构会计信息,我国社会各相关部门根据这一事件的启示和教训,建立更加完善的跨境市场贸易监管机制刻不容缓。本文以案例分析为研究方法,选取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进行虚构跨境经济业务财务造假案例研究,首先回顾了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的过程,从财务报表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的角度,通过对公司的财务表现和公司主要持股人的心理分析了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的核心动因并进行了财务造假特征的识别分析。接下来本文采用了监管视角下的博弈论分析,分别从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角度分析了管理层应对监管的造假概率,采用纳什最优均衡集的模式得出了管理者的最优造假选择,结合分析对虚构跨境经济业务财务造假的识别及管理建议给出结论,以雅百特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给出跨境经济业务财务造假案例中的财务造假识别经验。最后立足于监管缺失及信息审核问题提出了对应的改进意见,从而为此后我国对跨境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的监管提供帮助。
王冰[10](2018)在《新媒体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传统媒体环境下,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其全面性、及时性、公平性和覆盖面较难得到保证。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原有信息传播模式,让公司可以绕开中间媒体直面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披露更多信息。本文以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过程和新媒体传播的特征出发,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博弈均衡、现状、主要影响因素和对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通过理论分析,本文认为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呈现多元化、交互性、非线性和自主性等特征。信息传播裂变式和全媒体化发展,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新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和传播权利的全民化使得代理人的行为更易暴露在委托人面前,有利于对代理人的监管。代理人则有了便捷和低成本的信息披露渠道,他们所做的努力和成绩更易被传播出去。公司管理层如果愿意在新媒体上披露,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信息,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增量信息,提升其决策的准确性。理论上看,新媒体的特征如果能被较好的运用于信息披露,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成本,增强市场有效性。(2)通过经济分析和博弈分析,本文综合研究了各主要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认为公司做出是否在新媒体上披露信息的决策取决于披露成本与披露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的权衡。由于新媒体的低成本特性,新媒体信息披露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有益。上市公司基于竞争和自身利益会利用新媒体披露信息。当没有监管,博弈是一次性时,管理层可能会选择夸大披露以获取短期更高收益。如果考虑长远利益,从重复博弈的角度分析,公司会在新媒体上真实披露。但现实中经常出现短期行为,导致公司夸大披露。那么引入监管方,让被管理层侵占的利益返还和补偿投资者,新媒体披露就能达到帕累托最优。(3)本文以最有可能使用新媒体的信息行业的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统计分析考察了它们运用主要的9种新媒体披露信息的情况。研究发现,它们对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问答平台的接受程度很高,对微信和微博的接受程度较高,对博客、移动app、RSS订阅和邮件订阅的接受程度很低。互动问答平台上财务信息披露水平高,微博和微信上的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较低,主要用于宣传企业文化和维护客户与投资者关系等。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利用新媒体自愿披露意愿较强,但披露的财务信息较少,渠道有限。通过聚类分析,本文将新媒体披露接受程度分为高低两组,发现新媒体接受程度高的公司披露了更多信息,也更受投资者关注,说明新媒体披露能提升信息披露的效率。(4)通过实证分析,本文研究了公司新媒体披露的影响因素,发现影响传统自愿披露的因素同样影响公司新媒体披露,而且传统影响自愿披露的因素对成熟新媒体(如网站新闻和互动问答)影响更显着。公司规模和是否再融资等对新媒体披露有正影响,财务杠杠、国有控股股东和股权集中度等对新媒体披露有负影响。公司业绩的影响对各新媒体影响不同,对网站新闻和微信有正影响,对投资者互动平台有负影响。本文还对公司绩效与投资者聚集的互动平台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发现绩差公司披露了更多信息,绩优公司受到了更多关注,说明投资者在互动平台上对信息的获取较为理性,绩优公司披露效率更高。(5)本文还研究了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以运用最广泛的微信为研究对象,选择经常使用微信披露的两个行业中的公司,用指示变量区分了有微信披露和没有微信披露的公告,发现在有微信披露时,公司股票换手率、成交金额和波动量等都显着上升,说明上市公司通过微信披露已公告信息可以增加信息披露覆盖面,节约投资者信息成本,减少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股票流动性。波动量的上升则表明,由于我国投资者不成熟,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了股票的波动性。本文还用微信披露的点击率作为披露水平的代理变量,研究发现微信披露点击量越大的事件,公司股票换手率、成交金额和波动量都上升,微信披露增加了投资者的关注度,提升了股票的市场流动性。本文还将公司分为规模大小不同的两组,研究发现小公司通过微信披露引起的市场流动性增量要强于大公司,说明小公司微信披露效应更明显。(6)基于对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的研究,本文提出了监管建议和制度设计。理论和实证分析都认为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因此,从监管上来看,放开信息披露的渠道管理,提倡公司采用多种载体提升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鼓励公司运用新媒体及时披露,增强公平披露,倡导全民监管模式,增强公司的媒体压力,减少虚假信息披露。加大新媒体披露处罚力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抑制夸大和虚假新媒体披露,加强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安全监管。从制度设计来看,建立新媒体披露的政府监管体系,实时监测上市公司通过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完善新媒体披露的法律监管体系。健全新媒体披露的社会监督体系,鼓励投资者运用新媒体获取信息,提升信息传播效率,加强新媒体披露的内部监管体系。
二、我国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关于审计机构与企业的博弈研究 |
二、关于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博弈研究 |
三、关于监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博弈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会计信息披露 |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
三、会计信息披露违规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博弈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四、信号传递理论 |
第三章 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博弈分析 |
第一节 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
一、基本假设 |
二、博弈主体期望效用 |
三、博弈过程 |
四、均衡分析 |
第二节 审计博弈模型构建 |
一、基本假设 |
二、博弈主体期望效用 |
三、博弈过程 |
四、均衡分析 |
第三节 博弈分析结论 |
一、企业违规披露概率结论 |
二、审计机构低质量审计概率结论 |
三、监管部门审查概率结论 |
第四章 康美药业违规披露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公司简介 |
二、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回顾 |
第二节 康美药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表现及后果 |
一、康美药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表现 |
二、康美药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后果 |
第三节 康美药业违规披露博弈分析 |
一、监管博弈分析 |
二、审计博弈分析 |
三、现有均衡向理想均衡转换 |
第五章 对策建议及不足 |
第一节 对策建议 |
一、企业角度 |
二、审计机构角度 |
三、监管部门角度 |
第二节 研究结论与不足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研究成果 |
(2)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相关文献评述 |
1.2.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概念 |
1.2.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及制度供给 |
1.2.3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演化路径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框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
2.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
2.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内容界定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理论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规制的经济分析理论 |
2.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1 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 |
2.3.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3章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3.1 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
3.1.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成因 |
3.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一般”的关系 |
3.2 防止交易双方不平等地位的持续恶化 |
3.2.1 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
3.2.2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垄断趋势明显 |
3.2.3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高度复杂性 |
3.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
3.3 弥补原有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 |
3.3.1 消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发挥保障功能不具有现实性 |
3.3.2 传统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适用性差 |
3.4 抑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变异对消费者的威胁 |
3.4.1 互联网金融承袭传统金融的相关风险 |
3.4.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播模式出现变异 |
3.4.3 互联网金融衍生新型的“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 |
3.4.4 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风险凸显 |
3.4.5 出现价格歧视等新的操作风险 |
3.5 中美互联网金融风险水平对比的实证 |
3.5.1 数据选取依据及基本统计描述 |
3.5.2 平稳性检验 |
3.5.3 异方差检验(ARCH效应检验) |
3.5.4 GARCH模型建模 |
3.5.5 计算VaR值并进行对比 |
第4章 现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效性的标准 |
4.1.1 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标准 |
4.1.2 制度安排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2 现有制度供给总量的非均衡性 |
4.2.1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互联网金融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
4.2.2 制度供给总量未满足保障特定权益的需求 |
4.3 现有制度供给结构的非均衡性 |
4.3.1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缺乏统一性且效力较低 |
4.3.2 现行权益保护制度集中在事中监管方面且不完善 |
4.3.3 事前保护制度不完善 |
4.3.4 事后保护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 |
4.4 现有制度安排的低效率性 |
4.4.1 制度未能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
4.4.2 制度未能降低单位交易成本以及提高交易量 |
第5章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均衡演化路径的博弈分析 |
5.1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嬗变历程 |
5.1.1 包容性监管阶段 |
5.1.2 原则性监管阶段 |
5.1.3 专项监管阶段 |
5.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演化的困境 |
5.2.1 监管定位模糊 |
5.2.2 监管介入滞后 |
5.2.3 激励手段单一 |
5.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及稳定性策略分析 |
5.3.1 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
5.3.2 演化策略的稳定性分析 |
5.3.3 三方动态博弈演化路径分析 |
5.3.4 演化路径仿真 |
5.4 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的演化方向 |
5.4.1 明确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驱动作用 |
5.4.2 完善试验性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的提前介入 |
5.4.3 利用监管科技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
第6章 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6.1 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6.1.1 倾斜性保护原则 |
6.1.2 适度保障原则 |
6.2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6.2.1 提高对互联网金融教育的重视程度 |
6.2.2 革新互联网金融教育理念 |
6.2.3 丰富实施互联网金融教育的主体 |
6.2.4 强化青少年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
6.3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 |
6.3.1 积极化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
6.3.2 建立统一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3.3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准入制度 |
6.3.4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退出制度 |
6.4 完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解纷制度 |
6.4.1 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解纷作为优先 |
6.4.2 将第三方非诉解纷作为主体 |
6.4.3 将司法诉讼解纷作为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3)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技术路线图 |
1.4 创新点与难点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的相关研究 |
2.2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借壳上市的相关研究 |
2.3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上市产生后果研究 |
2.4 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研究 |
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现状分析 |
3.1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基本情况 |
3.2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路径 |
3.2.1 私有化退市 |
3.2.2 拆除VIE架构 |
3.2.3 境内再上市 |
3.3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市场效果 |
3.4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带来的负面影响 |
3.4.1 加剧“壳资源”炒作行为 |
3.4.2 影响A股市场稳定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上市的理论分析 |
4.1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上市的内部需求 |
4.1.1 公司战略调整需求 |
4.1.2 公司成长发展融资需求 |
4.2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的外部环境 |
4.2.1 制度环境 |
4.3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上市的动因分析 |
4.3.1 价值低估动机 |
4.3.2 交易成本动机 |
4.3.3 境内高市盈率 |
4.3.4 股东利益最大化动机 |
4.3.5 境内外文化差异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境外上市回归公司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 |
5.1 境外上市回归公司的利益相关主体 |
5.2 境外上市回归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
5.2.1 双方博弈模型假设及构建 |
5.2.2 证券监管部门策略的演化分析 |
5.2.3 境外上市回归公司策略的演化分析 |
5.2.4 双方动态均衡稳定性与演化结果分析 |
5.3 境外上市回归公司和被借壳方公司的博弈分析 |
5.3.1 合作博弈基本理论 |
5.3.2 基于Shapley值下各方合作博弈收益分配模型 |
5.3.3 算例分析 |
5.3.4 合作博弈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6.2.1 对国家监管部门的建议 |
6.2.2 对境内投资者的建议 |
6.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6.3.1 研究局限 |
6.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4)博弈论视角下双重股权结构中外部股东的利益及其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利益侵害 |
1.1.2 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存在的弊端 |
1.1.3 双重股权结构对大股东利益侵害的规避 |
1.1.4 从博弈论视角分析双重股权结问题的必要性 |
1.2 研究价值 |
1.2.1 有利于增强中小投资者投资选择的策略性 |
1.2.2 有利于明确立法和监管方向 |
1.2.3 有利于丰富在双重股权结构下各方利益博弈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结构 |
1.5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利益侵害的文献综述 |
2.1.2 双重股权结构的文献综述 |
2.1.3 博弈论在大股东利益侵害现象中的文献综述 |
2.1.4 文献评述 |
2.2 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2.2.1 双重股权结构的特征 |
2.2.2 双重股权结构的实现方法 |
2.2.3 双重股权结构的弊端与利益博弈 |
2.2.4 委托代理理论 |
2.2.5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3 博弈方法论 |
2.3.1 纳什均衡 |
2.3.2 重复博弈 |
3 上市公司中投资者利益的博弈分析 |
3.1 传统股权结构下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博弈分析 |
3.1.1 模型建立 |
3.1.2 大股东侵害的获利模型 |
3.1.3 分析与建议 |
3.2 双重股权结构中创始人对外部股东侵害行为的博弈分析 |
3.2.1 模型建立 |
3.2.2 重复博弈分析 |
3.2.3 分析与建议 |
3.3 双重股权结构中创始人行为监督的博弈分析 |
3.3.1 模型建立 |
3.3.2 混合策略均衡分析 |
3.3.3 分析与建议 |
3.3.4 小节 |
4 案例分析 |
4.1 案例公司背景 |
4.1.1 基本情况 |
4.1.2 业务特点 |
4.2 京东股权结构变化的历程 |
4.2.1 前期融资 |
4.2.2 上市融资 |
4.3 京东实施双重股权结构的动机分析 |
4.3.1 维持创始人的控制权 |
4.3.2 维护公司的战略稳定性 |
4.4 京东实施双重股权结构后各方的利益影响 |
4.4.1 经营业绩的提升 |
4.4.2 运营能力的提升 |
4.5 实施双重股权结构后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
4.5.1 专注长期战略的潜在风险 |
4.5.2 对公司治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
5 基于博弈视角下对外部股东保护的探讨 |
5.1 公司内部制度设定体系 |
5.1.1 管理层权力限制 |
5.1.2 丰富内部审批流程 |
5.1.3 适时的内部纠察 |
5.1.4 小结 |
5.2 外部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体系 |
5.2.1 法律层面的设计 |
5.2.2 交易所制度层面的设计 |
5.2.3 外部监管层面的设计 |
5.3 法律层面的约束与规范 |
5.3.1 法律层面对外部股东的保护机制分析 |
5.3.2 投资者保护的制度缺陷 |
5.4 交易所制度的完善 |
5.4.1 投资者的董事选举权 |
5.4.2 特殊表决权的退出机制 |
5.5 监管部门对外部股东利益保护的作用 |
5.5.1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外部股东进行预警 |
5.5.2 第三方代理诉讼机制 |
6 结束语 |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6.2 本文的主要贡献和局限 |
6.2.1 本文的主要贡献 |
6.2.2 本文的局限性 |
6.3 本研究的后续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大股东减持监管的演化博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大股东减持的动因 |
1.3.2 大股东的减持方式 |
1.3.3 大股东减持的经济后果 |
1.3.4 关于减持监管的研究回顾 |
1.3.5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大股东及中小股东 |
2.1.2 大股东减持 |
2.2 大股东减持的相关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与大股东减持 |
2.2.2 信号传递理论与大股东减持 |
2.2.3 公司治理理论与大股东减持 |
2.3 证券市场监管理论 |
2.3.1 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
2.3.2 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监管现状分析 |
3.1 我国减持监管的立法现状 |
3.2 案例回顾 |
3.3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监管现状 |
第四章 大股东减持监管的模型构建及演化博弈分析 |
4.1 模型的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1.1 模型的基本假设 |
4.1.2 模型的构建 |
4.2 模型的稳定性分析 |
4.2.1 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分析 |
4.2.2 演化博弈稳定性分析与演化结果讨论 |
第五章 演化博弈模型的仿真分析 |
5.1 模型仿真 |
5.2 仿真结论 |
5.3 相关建议 |
5.3.1 事前监管 |
5.3.2 事中监管 |
5.3.3 事后监管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撰写的论文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6)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 |
1.2.2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2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 有关概念界定 |
2.1.1 P2P网络借贷 |
2.1.2 政府监管 |
2.1.3 政府监管政策 |
2.1.4 政府监管的政策体系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 |
2.2.2 博弈论 |
2.2.3 政府监管政策的相关理论 |
3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及监管现状分析 |
3.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
3.1.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历程回顾 |
3.1.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现状分析 |
3.1.3 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介绍 |
3.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现状分析 |
3.2.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历程回顾及监管政策梳理 |
3.2.2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现状及主要监管政策介绍 |
4 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评析 |
4.1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主要规定解读 |
4.1.1 资金存管制度的建立 |
4.1.2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4.1.3 借款人限额制度的实行 |
4.1.4 平台良性退出制度提出 |
4.1.5 网络借贷平台性质的确定 |
4.2 现行监管政策颁布后对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影响 |
4.2.1 资金存管降低资金风险 |
4.2.2 信息披露增加行业透明度 |
4.2.3 借款人限额使网络借贷回归普惠金融 |
4.2.4 平台良性退出的比例增大 |
4.2.5 平台定性设置了潜在行业门槛 |
4.3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现行监管政策存在的缺陷 |
4.3.1 网络借贷行业缺少专门立法 |
4.3.2 网络借贷行业准入门槛形同虚设 |
4.3.3 合格出借人的培养机制不健全 |
4.3.4 网络借贷平台与征信体系脱轨 |
4.3.5 行业自律组织未达到预期效果 |
5 政府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研究假设 |
5.3 数据、模型设定与变量测量 |
5.3.1 数据来源 |
5.3.2 模型设定 |
5.3.3 变量测量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网络借贷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演化博弈分析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模型假设 |
6.2.1 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 |
6.3 网络借贷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演化均衡分析 |
6.3.1 演化均衡分析 |
6.3.2 数值分析 |
6.4 动态监管机制下博弈双方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6.4.1 动态政策机制策略及稳定性分析 |
6.4.2 数值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
7.1 国外网络借贷行业的主要监管政策解读 |
7.1.1 英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1.2 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1.3 其他国家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 |
7.2 中国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
7.2.1 制定网络借贷消费者的保护政策 |
7.2.2 完善网络借贷行业的准入门槛相关制度 |
7.2.3 建立健全合格出借人培养机制 |
7.2.4 制定政策完善现有征信体系 |
7.2.5 完善政策加强网络借贷自律组织的自治水平 |
8 结论与建议 |
8.1 本文结论 |
8.2 相关政策建议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在读期间主要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吹哨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和理论发展评述 |
2.1 吹哨人制度相关的文献综述 |
2.1.1 国外文献综述 |
2.1.2 国内文献综述 |
2.2 机制设计理论相关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3 吹哨人制度的发展评述 |
2.4 机制设计理论的发展评述 |
2.5 本章总结 |
3 吹哨人制度分析和吹哨奖金求解 |
3.1 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吹哨人制度分析 |
3.1.1 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分析 |
3.1.2 需求价格的分析 |
3.1.3 无竞争的交易分析 |
3.2 基于社会福利函数的定价模型 |
3.3 基于期望效用函数的博弈定价 |
3.4 引入公平认知概念的博弈定价 |
3.5 吹哨奖金求解 |
3.6 本章总结 |
4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和企业罚金求解 |
4.1 基于成本约束的监管模型 |
4.2 《证券法》中法律责任的分析和问题的提出 |
4.3 监管机构支付的最优监管成本分析 |
4.4 监管机构获取上市企业信息的成本结构分析 |
4.5 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违法所得分析 |
4.6 基于柠檬市场理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部性分析 |
4.7 企业罚金求解 |
4.8 本章总结 |
5 证券市场监管的机制设计分析和吹哨奖励比例的求解 |
5.1 证券市场监管的机制设计分析 |
5.1.1 机制设计分析 |
5.1.2 制度的方程组表达 |
5.2 吹哨奖励比例的求解 |
5.2.1 等式求解 |
5.2.2 数值求解 |
5.2.3 计算结构和理论层次总结 |
5.2.4 欧氏空间的机制设计求解模型 |
5.3 吹哨奖励比例的应用举例 |
6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基于博弈论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管研究 ——以九好集团舞弊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财务舞弊的研究现状 |
1.3.2 关于会计监管的研究现状 |
1.3.3 关于博弈论在财务舞弊监管上的运用的研究现状 |
1.3.4 关于财务舞弊监管治理建议的研究现状 |
1.3.5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财务舞弊概念 |
2.1.1 财务舞弊的概念 |
2.1.2 财务舞弊的动因 |
2.1.3 财务舞弊的手段 |
2.2 会计监管概述 |
2.3 博弈论概述 |
2.4 相关理论 |
2.4.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4.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3 盈余管理理论 |
第3章 九好集团财务舞弊案例描述 |
3.1 案件背景 |
3.1.1 借壳方九好集团基本情况介绍 |
3.1.2 被借壳方鞍重股份基本情况介绍 |
3.2 财务舞弊案例回顾 |
3.3 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
3.3.1 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 |
3.3.2 九好集团虚增贸易收入 |
3.3.3 九好集团虚构银行存款及未披露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 |
3.4 财务舞弊原因及处理结果 |
3.4.1 财务舞弊原因 |
3.4.2 处理结果 |
第4章 财务舞弊监管博弈分析——以九好集团为例 |
4.1 九好集团舞弊事件的监管情况分析 |
4.1.1 监管情况描述 |
4.1.2 发现的问题 |
4.2 九好集团舞弊事件博弈主体及期望效用 |
4.3 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 |
4.3.1 基本假设 |
4.3.2 模型变量设置 |
4.3.3 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求解 |
4.3.4 博弈模型的结论及模型检测 |
4.4 监管机构与发行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 |
4.4.1 基本假设 |
4.4.2 模型变量设置 |
4.4.3 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求解 |
4.4.4 博弈模型的结论及模型检测 |
4.5 监管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博弈模型 |
4.5.1 基本假设 |
4.5.2 模型变量设置 |
4.5.3 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求解 |
4.5.4 博弈模型的结论及模型检测 |
第5章 基于博弈分析的财务舞弊监管建议 |
5.1 给政府监管机构的建议 |
5.2 给企业的建议 |
5.3 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
5.3.1 针对事务所的建议 |
5.3.2 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以雅百特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创新 |
2 相关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跨境经济业务相关理论概述 |
2.1.1 跨境经济业务成因概述 |
2.1.2 跨境经济业务作用概述 |
2.2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相关理论 |
2.2.1 财务舞弊动因 |
2.2.2 财务舞弊识别 |
2.2.3 财务舞弊防范与治理 |
2.3 其他理论 |
2.3.1 对赌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行为分析 |
3.1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动因 |
3.1.1 虚构跨境业务的高收益特征 |
3.1.2 来自资本市场的对赌性压力 |
3.1.3 信息不对称下的“败德行为” |
3.2 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特点 |
3.2.1 风险收益中的虚假性 |
3.2.2 业务操作流程中的虚假性 |
3.2.3 会计信息记录中的虚假性 |
4 雅百特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
4.1 雅百特公司概况与财务造假事件 |
4.1.1 公司简介 |
4.1.2 雅百特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
4.2 雅百特跨境财务造假动因分析 |
4.2.1 贪婪因子(Greed) |
4.2.2 机会因子(Opportunity) |
4.2.3 需求因子(Need) |
4.2.4 暴露因子(Exposure) |
4.3 基于财务报表的财务造假迹象识别 |
4.3.1 利润表分析 |
4.3.2 现金流分析 |
4.3.3 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 |
4.3.4 非财务因素分析 |
4.4 监管机制下财务造假的博弈分析 |
4.4.1 公司财务造假及其监管博弈分析的基本假设 |
4.4.2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下的财务造假与监管分析 |
4.4.3 雅百特公司采取财务造假的外部博弈 |
4.4.4 雅百特公司采取财务造假的内部博弈 |
5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识别及管理意见 |
5.1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识别 |
5.1.1 雅百特公司事件暴露的风险识别问题 |
5.1.2 雅百特公司事件揭示的财务造假特征 |
5.2 对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管理意见 |
5.2.1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防范意见 |
5.2.2 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的监管意见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10)新媒体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主要内容和文章结构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新媒体 |
2.1.2 信息披露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博弈论 |
2.2.3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2.4 新媒体环境下的大众传播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献综述 |
3.1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研究 |
3.1.1 自愿披露的动机 |
3.1.2 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因素 |
3.1.3 自愿披露的效果 |
3.1.4 文献述评 |
3.2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研究 |
3.2.1 传统互联网信息披露研究 |
3.2.2 社交媒体信息披露研究 |
3.2.3 新媒体在其他方面的应用研究 |
3.2.4 文献述评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新媒体披露的经济博弈分析 |
4.1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经济学解释 |
4.1.1 新媒体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市场价值 |
4.1.2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决策均衡 |
4.1.3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成本与决策 |
4.2 新媒体信息披露博弈分析 |
4.2.1 一阶段博弈模型 |
4.2.2 二阶段博弈模型 |
4.2.3 三阶段博弈模型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新媒体信息披露现状 |
5.1 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 |
5.1.1 文献回顾 |
5.1.2 研究假设 |
5.2 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研究设计 |
5.3 实证分析及结果 |
5.3.1 新媒体信息披露接受程度 |
5.3.2 新媒体信息披露强度与受众分析 |
5.3.3 新媒体接受程度的聚类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媒体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 |
6.1 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6.1.1 文献回顾 |
6.1.2 研究假设 |
6.1.3 样本选择与模型设计 |
6.1.4 回归分析 |
6.1.5 研究结论 |
6.2 公司绩效与新媒体信息披露 |
6.2.1 研究假设 |
6.2.2 样本选择与研究设计 |
6.2.3 实证分析 |
6.2.4 研究结论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新媒体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 |
7.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
7.1.1 文献回顾 |
7.1.2 研究假设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变量定义与解释 |
7.2.3 模型建立 |
7.3 实证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回归分析 |
7.3.4 稳健性检验 |
7.4 结论与启示 |
第八章 结论展望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总结 |
8.2 政策建议 |
8.2.1 监管建议 |
8.2.2 制度设计 |
8.3 研究局限和展望 |
8.3.1 研究局限 |
8.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上市公司公告和微信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我国证券监管的博弈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研究 ——以康美药业为例[D]. 丁海燕.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吴子熙. 吉林大学, 2021(01)
- [3]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D]. 李彬. 齐鲁工业大学, 2020(02)
- [4]博弈论视角下双重股权结构中外部股东的利益及其保护研究[D]. 刘宇哲. 苏州大学, 2020(03)
- [5]大股东减持监管的演化博弈研究[D]. 居佳欢. 南京邮电大学, 2019(02)
- [6]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研究[D]. 白昌易.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7]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吹哨人”制度研究[D]. 郭锐. 厦门大学, 2019(02)
- [8]基于博弈论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监管研究 ——以九好集团舞弊案为例[D]. 徐妍. 华东交通大学, 2019(03)
- [9]虚构经济业务型跨境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以雅百特公司为例[D]. 雷雨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10]新媒体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D]. 王冰. 福州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