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法论文-彼得·温德尔,张博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论文-彼得·温德尔,张博文

导读:本文包含了德国民事诉讼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当事人提出主义,事实陈述责任

德国民事诉讼法论文文献综述

彼得·温德尔,张博文[1](2019)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证明责任,即使没有证据被提交给法院,法院也要作出判决。因此,在每一个诉讼中都可以发现证明责任的运用。根据当事人提出主义,除了证明责任外,当事人的事实陈述责任和证据出示责任也是非常重要的。上述其他的责任甚至会在听审期间发生转移。此外,它们在替代性纷解决机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德国法上的学说在民事诉讼法上形成了复杂的证明责任体系。正在改革中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可以参考德国法上的学说。(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胡晶晶[2](2018)在《德国法中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以德国《专利法》第139条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举证难"被认为是专利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专利法》第65条第1款所提供的叁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合理许可费)的适用率远低于法定赔偿,直接原因即在于"举证难"。在德国,法官同样运用类似的叁种方式来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额确定问题,但并未遭遇无法适用的困境。相反,这叁种方式在德国相关实践中表现得既富弹性又不失逻辑性,主要得益于两种法技术的运用。一是广义的"法律推定"。逸失利益与侵权获利乃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合理许可费乃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由此,损害事实的证明负担从专利权人转向侵权人,相当因果关系的证明得以简略。二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赔偿额确定制度"。该制度旨在缓和第286条"自由心证"对损害范围所要求的证明高度。当事人对于损害范围的证明无须达到具体的程度,证明损害的发生以及大致范围即完成了证明责任,就损害范围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在此基础上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的赔偿额。(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任重[3](2017)在《德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读《民事诉讼法与社会意识》有感》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初衷与局限翻译莱波尔特教授的《民事诉讼法与社会意识》并构思一篇评论性文章的初衷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莱波尔特教授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名家,其部分学术主张已经成了德国通说,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他的了解还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译介其代表性论文,并对其人及其学术贡献加以介绍。其次,受制于德文文献中译本的局限,我国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曾呈现出若干误判,这突出表现为平(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丁启明[4](2015)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百年发展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民事诉讼法》历经一百余次修订,尽管在外形上保持了原貌,立法结构和条文数量也未发生显着变化,但诸多条文的内容已经改变,该法所体现的立法意旨也与制定之初有诸多不同。"二战"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特别是2001年的民事司法改革,使该法呈现出新的生命力。对历次改革进行梳理,分析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特点与趋势,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何四海[5](2013)在《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日本、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考察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法院权力的制约紧密联系。同时,上述国家更从宪法层次配置诉讼权利的救济,明确规定了可救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和救济措施,也从程序管理或司法行政措施的角度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了"金字塔式"的诉讼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救济模式更加接近,救济范围比法国更广,对法院职权控制比法国更严。(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张天淳[6](2012)在《从德国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看我国的相关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其立法上的先进性以及可鉴性都是无可争议的。而德国在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中应用诚信原则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更是意义非凡。然而,在德国的一系列先导性立法活动的指引以及世界相关立法趋势之下,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引入诚信原则,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赵秀举[7](2012)在《《德国民事诉讼法慕尼黑评注》选译》一文中研究指出第284条[证据调查][法条]证据调查(Beweisaufnahme)以及通过裁定命令施行的特别证据调查程序规定在本章第5节至第11节。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得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的同意可以限定在具体的证据收集(Beweiserhebung)上。仅(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2年00期)

任重[8](2011)在《试论德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以1877年《帝国民事诉讼法》为起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可以追溯至古老的罗马法和教会法。自12世纪,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中出现了德意志学者的身影,与来自其他国家的学者一道用拉丁语研习古老的罗马法规范与理论。之后的几个世纪里,一代又一代德意志学者带着厚重的罗马法典籍,怀着民族国家的期冀回到德意志的土地上,在那里继续研习,并根据德意志的民族文化和法律传统改造和续造罗马法。此外,15世纪开始的政治诉求也对罗马法的诉讼法律制度在德意志的确立起到关键作用。15世纪起,上至国王,下至农民都自称并坚信自己是古代罗马的纯正后代,德意志皇帝以罗马皇帝继承人自居,他统治的国家称为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与此相适应,对罗马法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标榜和坚持,成为政治诉(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1年00期)

王美森[9](2010)在《浅析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债务人名薄的制度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15条所规定的"债务人名薄"乃是将各国的金融制度中存在的不良债务人记载于"债务人名薄"之上,并允许一般人阅览之制度,故此"债务人名薄"亦被称之为"黑名单"。本文旨在通过对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债务人名薄"制度修正作简单介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0期)

洪锡恒[10](2009)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之修正与我国》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原载于1934年出版的《中华法学杂志》第五卷第六号。作者洪锡恒是民国时期着名的法律学人。他将大量来自日本的介绍德国法律的文献翻译成中文,对当时中国的德国法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本文中,作者介绍了德国1933年对《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订。作者特别指出,程序法的制定和完善对实体法的实际实施效果具有重大的意义。尽管作者当年提出这个观点主要是针对当时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但今天看来,强调对程序法的重视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德法学论坛》期刊2009年00期)

德国民事诉讼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举证难"被认为是专利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专利法》第65条第1款所提供的叁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合理许可费)的适用率远低于法定赔偿,直接原因即在于"举证难"。在德国,法官同样运用类似的叁种方式来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额确定问题,但并未遭遇无法适用的困境。相反,这叁种方式在德国相关实践中表现得既富弹性又不失逻辑性,主要得益于两种法技术的运用。一是广义的"法律推定"。逸失利益与侵权获利乃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合理许可费乃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由此,损害事实的证明负担从专利权人转向侵权人,相当因果关系的证明得以简略。二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赔偿额确定制度"。该制度旨在缓和第286条"自由心证"对损害范围所要求的证明高度。当事人对于损害范围的证明无须达到具体的程度,证明损害的发生以及大致范围即完成了证明责任,就损害范围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在此基础上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的赔偿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德国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文献

[1].彼得·温德尔,张博文.德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J].现代法治研究.2019

[2].胡晶晶.德国法中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以德国《专利法》第139条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3].任重.德国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读《民事诉讼法与社会意识》有感[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7

[4].丁启明.德国民事诉讼法百年发展述评[J].东南司法评论.2015

[5].何四海.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日本、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考察中心[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6].张天淳.从德国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看我国的相关立法[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7].赵秀举.《德国民事诉讼法慕尼黑评注》选译[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2

[8].任重.试论德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以1877年《帝国民事诉讼法》为起点[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1

[9].王美森.浅析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债务人名薄的制度修正[J].法制与社会.2010

[10].洪锡恒.德国民事诉讼法之修正与我国[J].中德法学论坛.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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